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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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四条 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一)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92.1倍,改建区为1.751.9倍。(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示意图1方位角范围建筑间距备注 N a建筑间距15300.9 L本条L为第一条所规定的正南北向间距30450.8 L45600.9 L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41.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坡度小于30,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二)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且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同时满足本规定的其他要求:1、住宅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示意图3建筑间距备注 NLLL1.1hh为南侧建筑物高度2、住宅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示意图4建筑间距备注 N L LL1.0hh为较高建筑物的高度3、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4、如相对开窗的应考虑视线干扰,具体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三) 住宅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示意图5建筑间距备注 NLx Ly1、当030时Lx,Ly按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设计。2、当3060时,Lx1.2h,Ly1.1h3、当60时,Lx,Ly按垂直布置的建筑计算Lx,Ly为最窄处间距。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四) 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车库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五) 处于被遮挡位置的住宅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等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款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南北向布置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六) 多层住宅布置的山墙间距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该条主要考虑消防及其它防灾通道要求及交通要求)。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部门确定。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但要考虑相应的消防要求。(七) 点式住宅作为遮挡建筑时,其间距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执行,取其下限值,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规划部门确定。第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东西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如为旧区改造性建筑,由规划部门根据日照、防火、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 单幢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环境由规划部门确定,并且要满足消防、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二)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错位,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的0.8倍,且不小于24米。第六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宜大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第七条 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为12米。第八条 第五条所列之外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 非住宅建筑南侧为住宅建筑时,综合考虑住宅建筑的视线干扰、噪音干扰等问题,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确定;(三)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东西方位布置时(包括平行布置、垂直布置),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10米;(四) 高层非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其最小间距18米;东西向的,其最小间距13米;(五)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为15米;(六) 本条未明确规定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消防、管线埋设、卫生间距等要求具体确定。第九条 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宜插建车库、自行车棚等建构筑物,如确需建设,宜建半地下建筑物,地上部分不宜超过1.2米。第十条 中高层及高层塔式建筑采光影响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计算确定。第十一条 对综合性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 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 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第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沿城市新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各类建筑物应退距离无大量人流车流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酒店、大型办公机构高 层 建 筑高度60m60m高度100m高度100m24m下道路6m10m10m15m20m24m以上道路(包括24m)40m以下道路8m15m15m20m25m40 m以上道路(包括40m)15m20m18m25m30m说明: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第十四条 沿城市旧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6m,支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3m。第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第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建筑类别退让距离 m建筑朝向层数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指建筑长边)低层多层高层0.950.950.5510153610次要朝向(指建筑短边)低层多层高层249满足消防间距规定满足消防间距规定满足消防间距规定(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二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第十八条 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 5米 154330千伏 15米35110千伏 10米 500千伏 20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二十条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二十二条 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 第四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高度控制均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没有详细规划的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住宅类别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 (万m2/ha)新建区改建区新建区改建区低 层351.1多 层25281.31.5高 层2020 2.02.03.5 第二十六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二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H)最小用地面积(m2)1低层居住建筑H10m5002多层居住建筑10mH24m8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10003高层居住建筑24mH50m200050mH100m3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300050mH100m4000注 : 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第六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第二十九条 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建区不得低于30%,改建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绿化覆盖率新建区不低于35%,改建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要形成一定规模:(一)居住区公园不小于10000m2;(二)居住小区小游园不小于4000m2;(三)组团绿地不小于400m2,同时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在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第三十条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毒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七章 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4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面积必须达到3500平方米以上。同时不允许建临时性建筑物,为施工建筑的临时工棚等除外。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4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不宜建清水墙的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应进行亮化设计和配置,鼓励使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门牌、字号统一风格、统一设计。第三十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基地必须进行竖向设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要与城市道路上的人行道标高取得协调,按排水坡度3%要求确定。沿街商业建筑的台阶标高由规划部门具体确定。施工验线时,必须检验室外地面标高与室内地面标高。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住宅建筑,必须建坡屋面,坡屋面建筑的屋面坡度应大于35度,特殊部位达不到要求的需经批准才可施工。第三十五条 传统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地段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应按该街区和地段的有关详细规划要求进行。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汽车停车率不小于25%,地面汽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第三十七条 商贸办公建筑停车位指标按下表规定设置:类别单位机动车高、中档宾馆、招待所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 普通旅馆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3餐饮、娱乐服务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75商业大楼、购物中心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办公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其它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位根据总平面设计要求设置。第三十八条 两幢建筑物间室外地面高差大于30公分时,计算建筑高度应将地面高差计入。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是实施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第四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开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未开工的视具体情况由规划部门按本规定进行调整。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事宜由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仓库用地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仓库用地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11居住小区市政管理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物等)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仓库用地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仓库用地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第三类M普通仓库用地W危险品W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厂42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附录一名 词 解 释 1、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地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规模(3001000户)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毛密度)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4、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5、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6、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a)。7、绿地率基地内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基地面积的比率(%)。8、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9、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10、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11、塔式高层建筑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房屋的高层建筑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密度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3、条式住宅是由多个以楼梯为中心的单元组合而成的住宅。14、点式住宅(独立单元式住宅)是数户围绕一个交通枢纽布置的单元独立建造的形式。15、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间最小垂直距离,居住建筑阳台长度累计超过外墙长度的1/2时,间距从阳台外边计算。16、建筑高度计算在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见附图一):(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附图11);(2)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附图12);(3)坡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附图13)。17、汽车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18、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地面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民户数的比率。附图一平面屋挑檐屋面女儿墙屋面坡屋面 H (13) H (11) H (12)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H室外地面至屋脊顶建筑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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