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笔记》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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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的范围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不能直接适用中国人,而是保护外国人的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备案(7年) 申请 调查和处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问题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优先权原则)第二十八章 著作权1著作权的产生时间。2对外国作品的保护:a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b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c 外国表演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权法保护。d 外国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3著作权法不适用的情形:a 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b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c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e 违禁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著作权人和著作权:A著作权人:a 公民作者;b 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c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d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B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a 发表权;b 署名权;c 修改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d 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e 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5职务作品:A 非职务作品:作品的创作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内,也不是单位特别指派的任务,著作权由作者享有。B 一般职务作品:a 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b 两年内:(一)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二) 但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c 两年后:(一) 作者可以自由许可他人继续使用。(二) 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d 两年的起算: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C 特殊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a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b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6合作作品: a 条件:合作意图及合作事实关系(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b 著作权的归属:(一)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二)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三)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c 著作权的使用:(一)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二)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比较合作专利申请)(三)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d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7演绎作品及邻接权: A一般规定:合理使用原则。a 合理使用限制作者的财产权,不限制人身权,仍然应当署名;b 必须针对已发表的作品;c 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d 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B具体规定:a 演绎作品:(一)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二) 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三)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b 邻接权:(一)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二)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三)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四)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五)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a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b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与专利权、技术开发合同比较)。9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a 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b 原件的财产所有权和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c 其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d 此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10著作权的继承:A著作权属于公民的: a 发表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b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c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d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e 既有继承又有遗赠的: (一) 人身权专属于作者。(二) 所有权属于受赠人。(三) 财产权属于继承人。B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a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b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C 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D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11著作权的保护期:A 公民作品:a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b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一) 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开始于创作完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二)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按照前面规定。B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开始于首次发表,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C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D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以下情形视为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a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以合法方式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b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c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12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e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f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g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h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i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k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从多到少);l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从多到少)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1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a没有约定专用使用权,应视为非专用使用权。b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c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d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14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的比较: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共同规定特殊规定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1.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 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3.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1.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2.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录像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无论他人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15出版者的权利:图书出版者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不许一稿多投,未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16计算机软件的保护:a 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b 保护期为50年,可以申请展期。c 自愿登记原则为初步证据。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用户的权利,相似的开发。软件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财产权(专有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第二十九章 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涉外:A外对内: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a前三项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一)其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二)其所属国与我国有专利保护双边协议。(三)其所属国对我国国民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四)该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享有国民待遇)b必须委托申请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B内对外: a向外国申请专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述规定。b向外国人转让专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职务专利:a职务发明创造:(一)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二)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三)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2)署名权: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3)有优先受让权。b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c合同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合作专利:a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b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合作他方不得申请专利;c如果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放弃一方有免费使用的权利;d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4委托专利:受委托的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专利权属于受托人。5专利许可权和转让权:A许可权:a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b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B转让权: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b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专利实施的限制:A强制许可:a为公共利益: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b不实施: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c从属专利: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B相关规定: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c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d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7专利权的授予:a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外观设计只要求符合新颖性即可。b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c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8优先权:a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主体不要求是外国人。b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在国内没有优先权。c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9专利申请程序: 专利申请的原则:形式法定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A初步审查和公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B实质审查:a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c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必进行实质审查即可授权。d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C授予专利权:a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D争议解决: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b专利申请人的不服: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c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0期限:a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11专利申请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修改和撤回:a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单一性原则):(一)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b修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c撤回: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12专利的撤销、无效宣告、终止:a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宣告。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13对专利权的保护:A保护范围: a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b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侵犯专利权: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的,无论是否知道其为专利产品,也无论用什么方法制造。b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无论是否知道其为专利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免除赔偿责任。c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专利产品的,无论是否知道其为专利产品。但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除外。d进口商未经许可,将专利权人已经在中国取得专利的产品输入境内的。e假冒他人专利的。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a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b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c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d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D诉讼问题:a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管辖:(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二) 各经济特区中院。(三) 最高院指定的较大城市(大连、青岛)的中院。(四) 基层法院和其他中院不能受理。b诉前保全措施: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c举证责任: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不能证明的,承担败诉责任。 d 诉讼时效:(一)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二)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14追溯力: a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b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第三十章 商标权1商标的分类: a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b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c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2基本原则:A申请在先原则:a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b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c同一天使用或均未使用,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申请人抽签决定。d申请日是指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B自愿注册原则: a一般商标自愿注册。b必须注册的商标: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3商标注册的条件(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应当具备显著性的特征。4商标的禁止条件:(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5涉外:a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b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4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a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b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c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d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6商标注册程序: A审查:a形式审查: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b实质审查:审查显著性、是否含有违禁内容、是否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混同。B初步审定和公告:a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b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收到通知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C异议:a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7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6注册商标的撤消: a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二)违反T1013,15,16,31的。(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1)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撤销的没有时间限制。(2)不属于恶意抢注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四)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五)侵犯他人合法在先利益注册。如侵犯肖像权等。若以在先的商标权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请求,应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解决。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b争议商标的撤销: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c不使用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d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e 通知:对撤销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服自收到决定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7期限: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b续展:(一)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二)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8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假冒或仿冒行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后三种是仿冒);(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A商标侵权行为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b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c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d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e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9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10追溯力:a因注册不当或争议而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b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如果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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