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讲稿》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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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培训讲座 讲座目录 共同学习吧 甲方 乙方 合同法 讲座基本内容 第一部分 理论 合同和合同法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重点法条串讲 第三部分 实践 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和合同法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合同和合同法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合同和合同法基本知识 一 合同和合同法的概述 二 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的效力 四 合同的履行 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六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七 合同责任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订立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 一 要约1 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4 要约的撤回 撤销与失效 1 要约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 要约生效前 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 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 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二 承诺1 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也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四 合同成立的时间 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二 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 是指因违反法律 法规要求 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二 无效合同的情形1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三 可撤销合同 一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 同无效合同一样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四 效力待定合同 一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 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 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 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 按照 合同法 规定的规则确定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二 抗辩权的行使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二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三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 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 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三 保全措施 一 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 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 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 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二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 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 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 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二 合同义务转移合同义务转移 是指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 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包括 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3 债务相互抵销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 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第七节违约责任 二 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当事人可协议补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 更换 重作 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节违约责任 四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 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节违约责任 五 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返回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条串讲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条串讲 第三部分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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