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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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3湖南省地方标准DB 43/ XXXXXXXXX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43XXXXXXX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湖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生产储存条件5.1总平面布置52危险性建筑物的功能与建筑形式5.3危险场所的电气5.4消防及给排水6 作业安全6.1基本要求6.2原材料准备6.3原材料粉碎筛选6.4原材料称量6.5烟火药混合6.6烟火药调湿6.7裸药效果件制作6.8药物干燥6.9装药与筑(压)药6.10钻孔、串引、安引6.11有药半成品、成品干燥6.12组装6.13引火线制作6.14黑火药制作6.15礼花弹制作6.16机械设备使用6.17运输、装卸、搬运和储存6.18燃放试验6.19废弃物处置7 安全管理7.1一般性规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标识牌等)7.2工作环境安全(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零售企业)7.3人员条件和要求7.4劳动安全防护7.5销售8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8.1应急救援8.2事故处置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台账目录(按生产企业、经营、零售分别列出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三库要求)IIIDBXX/ XXXXXXXXX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通用作业安全、产品制作、安全条件、储存、装卸、运输、燃放试验、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等过 程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以及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售店(点)的生产经营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6.6 爆炸性环境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GB 1165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9593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GB 19594 烟花爆竹 礼花弹GB 19595 烟花爆竹 引火线 GB/T 21243 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GB/T 25295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T29639 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4101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 4102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 4111 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 AQ 4112 烟花爆竹出厂包装检验规程AQ 411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 AQ 4115 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AQ 4121 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 AQ412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9 烟花爆竹 化工原材料使用安全规范AQ/T4130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名词术语建标125 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DB/T 1606-2019 烟花爆竹涉药机械设备安全论证规程DB/T 1570-2019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线通用安全技术条件3 术语与定义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其他化学物质组织生产烟花和爆竹产品,以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 成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效果件、点火头等原材料和半成品,配套有危险品生产工房、中转库 房、危险品仓库区等危险性建筑物及场所的工厂。 3.2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批发各类烟花和爆竹商品,设立有烟花爆竹商品存储库房等危险品仓库区的经营公司。3.3 烟花爆竹零售店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3.4 烟花爆竹零售点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3.5 计算药量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3.6 限定药量危险性建筑物或场所内(含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器具里)所允许留存的烟火药、黑火药和在 制品、半成品、成品中所含各种类可燃可爆危险品的合计最大药量。3.7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3.8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3.9 防火墙在一定时间内阻隔火焰或火星传播的不燃性实心墙体,耐火时限不小于3 h。不应设门、窗或洞口。4 总则4.1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针对烟花爆竹行业危险特性,总结经验教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改造手工作坊型的生产工艺,消除危险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 4.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零售点(店)必须依法设立,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危险级别范围和设计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4.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各阶段的安全规范,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4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存储仓库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4.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存储仓库的工程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6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4.7 危险品生产工序采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烟花爆竹涉药机械设备安全论证规程(DB/T 1606-2019)等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且按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投入使用。 4.8 烟花和爆竹生产工艺设计,应采用独立生产流程布置,避免工艺路线交叉和重复性的流程走向。4.9 烟花和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取人机隔离的工艺设计。坚持安全生产工艺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危险性工房和场所的限定药量和作业人员。 4.10 成套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线应符合DB/T 1570-2019的要求。5 生产储存条件5.1 总平面布置5.1.1 新设立和异地改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存储仓库和零售店(点)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避开居民点、学校、人员聚集场所、旅游景区、历史文物建筑、铁路和公路运输线、民航机场、高压输 电线等设施和区域。5.1.2 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满足GB50161的规定要求,还应符合以下条件:5.1.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按照GB50187要求,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种类、工艺特性、生产能力、危险程度,结合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常年风向和频率进行分区规划, 分别设置办公生活区、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燃放试验场、销毁场。5.1.2.2 生产工房布置符合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生产工艺上下游生产能力应协调,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应与生产能力匹配且符合国家应急部关于“三库”要求,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正常存放。机械装药区、机械组盆区等应设置符合生产需要和安全要求的中转库。爆竹空筒插引和结鞭生产区附近,应设置符合生产需要的引线中转间,也可设置临时存药洞。5.1.2.3 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多个产品,应根据产品种类分别设计生产线,宜分区布置。5.1.2.4 生产企业危险品仓库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61,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并结合现场地形布置;b)不同危险类别的仓库应考虑分区布置,危险等级相同的仓库宜集中布置;c) 危险等级高的、限定药量大的仓库应布置于边沿地带并远离生产区一侧;d)组合烟花内筒自动装药线和烟花爆竹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应设计满足生产需要的药物中转区、内筒中转区和成品中转区。5.1.2.5 非危险生产区应设计能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辅助用房,如值班室、工具间、机修间、电动运输车棚、纸库、卷筒车间、筒子库、包装材料库等。5.1.3 经营企业5.1.3.1 经营企业批发仓库由库房、生产辅助设施、办公服务设施构成。5.1.3.2 批发仓库应分办公区和生产经营区,且用围墙等设施进行分隔,办公区车辆进出道路应单独设置;5.1.3.3 批发仓库内的库房、消防水池、值班室等建筑物内部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50161要求; 5.1.3.4 批发仓库区应设计库房、生产辅助设施、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坪、消防设施、办公服务设施、值班室等,且应至少设计1栋废弃产品仓库;5.1.3.5 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库区值班监控室、设备库,室外给排水、供配电、防雷、电气照明、消防、通讯等以及停车场、绿地、库区内道路等。5.1.3.6 办公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业务用房、警卫消防人员宿舍、值班室、锅炉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5.1.4 零售店(点)5.1.4.1 零售店(点)设置应符合AQ4128要求。5.1.4.2 零售店(点)应位于消防车能到达并消防水覆盖的区域。5.1.4.3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前店后宅、下店上宅。5.1.5 危险等级分类5.1.5.1 药物总库和成品库危险等级按GB50161分类,生产工房危险等级根据生产工艺按GB50161分类。5.1.5.2 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整栋仓库内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生产工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危险物品种和生产工序确定。5.1.5.3 化学品仓库根据GB50016分类:化工原材料库火灾危险性分类按GB50016甲类,乙醇库危险性分类按GB50016乙类,木炭库、纸库、筒子库、包装材料库等可燃物非危险品库危险性分类按GB50016丙类。5.1.6 建设项目外、内部距离确定5.1.6.1 成品库、药物总库及生产区 1.1 级和 1.3 级危险性建筑物与周围零散住户、村庄、城镇、公路、铁路、高压线、通航的河流航道等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GB50161的要求。5.1.6.2 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从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与城镇的最小允许距离从城镇规划边缘算起,与零散住户、外企业、变电站的最小允许距离从围墙算起,与铁路线、公路线的最小允许距离从路边(肩)算起,与通航的河流航道从航道边缘算起。5.1.6.3 药物总库与生产区、成品库相邻两者之间距离按照各自外部安全距离计算,取大值。5.1.6.4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按GB50161的要求。5.1.6.5 生产区与办公室、食堂、锅炉房、有明火的建筑物、汽车库、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5.1.6.6 经营企业仓库区仓库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按GB50161执行。5.1.6.7 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按AQ4128执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5.1.7 限定药量5.1.7.1 危险品生产区库房、药物晒场、仓库区库房等药量较大的场所的危险品在满足内外部距离时,最大限定药量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a) 危险品生产区内,1.1 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 500 kg;b) 危险品生产区内,1.3 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 1000 kg; c) 生产区危险品日光晒场内药量不得超过 1000 kg;d) 生产区危险品机械干燥工房内药量不应超过 500 kg;e) 黑火药机械压片冷却后的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 800 kg;f) 危险品仓库区内,1.1 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 10000 kg;g) 危险品仓库区内,1.3 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 20000 kg,当成品仓库内采取防火分区时,取其中最大值作为计算药量; h)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药物存储仓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 5000 kg。 I) 单基火药储仓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 kg。 5.1.7.2 危险品生产区单间工房和场所的具体限定药量按GB11652有关规定。 5.1.7.3 零售店(点)专店不超过300kg,存放总箱数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超过100kg,存放总箱数不超过100箱。允许存放数量应根据使用面积确定,按AQ4128有关规定。5.2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和防护屏障5.2.1 危险性建筑物的功能与建筑形式,应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1.1级和1.3级对结构选型、安全疏散、建筑结构等按GB50161的相关条文规定。5.2.2 非危险性生产建筑物的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等均按照GB50016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有关规定。5.2.3 烟花爆竹机械设备配套工房,应根据选择的机械化、自动化的工艺流程、设备功能、防护装置、立体构造和所需操作空间,、结合作业 、安全和职业健康进行科学设计建筑物结构。并满足以下要求:5.2.3.1 根据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的性质不同,工序不同,按功能分段进行抗爆结构设计,满足发生烟火药的爆炸或爆燃时,冲击波和热辐射不伤及作业人员;烟火药混药作业间应为独立工房抗爆结构设计。5.2.3.2 人工添加药物工序(场所)应采用抗爆间室且与其它工序隔离,方便作业人员操作与疏散逃生。5.2.3.3 抗爆间室的泄爆方向应避开生产区、1.1级药物仓库区和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不应有能被爆炸冲击波掀起的设施或设备。泄爆面积应满足泄爆要求。5.2.3.4 生产线与添料工房之间的输送系统应符合安全要求且防爆隔离,不宜采用真空抽吸方式进行药物运输。输送系统下方不应设置人员作业、运输通道,且应设置防风、防雨、防杂物掉入等安全防护设施。5.2.3.5 生产线插引设备与引锭间之间应有防爆隔离,引锭间应采用抗爆间室。5.2.3.6 抗爆工房净空高度,由限定药量、操作平台和设备的高度和泄爆空间要求设计;5.2.3.7 操作平台设置,应满足装料和设备清理作业,平台面积不宜少于 2.0 m , 上下平台宜作防滑设计,平台距房顶距离不应小于 2.0 m。5.2.3.8 应有适合多人同时进行设备检维修空间。 5.2.3.9 输送设备与连接的电机之间由抗爆墙隔离,用防火材料密封处理;电动机工房应有适合 2 人同时进行设备检修的空间。应符合电动机工作间采光和通风。5.2.3.10 工房墙面和屋顶面必须平整光洁,不易沾挂烟火药粉尘,粉尘较大工房应满足长期水冲洗作业要求;5.2.3.11 自动化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操作控制室,控制室应符合DB/T 1570要求。5.2.3.12 自动化生产线药物传递窗应符合DB/T 1570相关条文要求。5.2.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的结构形式及高度应符合GB50161的有关规定,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5.2.5 工序中使用引线卷的(如爆竹机械插引、空筒机械串引等), 应设置单独放置引线的小间室,且与工作间用(防火隔墙)隔开。 5.2.6 危险性工房内墙应抹灰。其内墙面、屋顶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易燃易爆粉尘大的如称料、药混合、造粒、压药柱等经常冲洗的工作间内墙应刷与危险粉尘颜色明显油漆。5.2.7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硬化,符合GB50161和GB50037的有关规定;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药物混合、造粒、机械烘房。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如药混合)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5.2.8 危险性仓库区内建筑物面积和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1.1 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 m2;礼花弹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b) 1.3 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1000 m2; c)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100 m2;d) 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 500 m2 ,防火分区用防火隔墙隔离。5.2.9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库的建筑结构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仓库区的建筑密度,根据各库房总建筑面积确定,应符合建标125 的规定。5.2.10 零售店(点)建筑物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泥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5.2.11 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邻近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5.2.11.1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高度、坡度、长度、顶宽、底宽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GB50161要求。5.2.11.2 防护屏障的形式尽量利用山体采取挖掘式形成自然屏障。当1.1建筑物的泄爆面正对其他有固定人员的建筑物时,应设置成”7”字形,通道内端一半与建筑物安全出口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通道外端指向处不应有其他建筑物。5.2.11.3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5.2.11.4 采用钢筋混凝土构筑的防护屏障要经专业的设计单位设计,通过计算爆炸作用载荷,确定钢筋混泥土防护挡墙的厚度和配筋。5.2.11.5 防护屏障的高度,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一字防护挡土墙的高度应符合GB50161附录的规定。5.2.11.6 防护屏障的构造,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边坡应稳定,人工堆砌防护土堤应在内坡脚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挡土墙。夯土防护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宜为1:0.21:0.25,地面及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5.2.11.7 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GB50161的有关规定。5.2.11.8 防护土堤的长度,顶外侧边缘应超过1.1级建筑物外墙线0.5m以上,当泄爆面前有一字形防护挡墙时,墙顶外侧边缘应超过土堤顶外侧边缘0.5m以上。防护范围应符合GB50161附录的规定。5.2.11.9 防护土堤内部材质应为夯土实体,不应以废弃砖块、杂物等代替,不应存在内部空腔。5.2.12 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洞室的尺寸及做法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对爆竹结鞭生产区等因地形限制无自然山体情况,应设置抗爆结构建筑,并设置防护屏障。5.2.13 药物日光晒场场地要求平整,周围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强度应符合GB50161要求。5.3 危险场所的电气 5.3.1 电气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与防雷类别:5.3.1.1 电气危险场所以工房、工作间、建筑物为单位,分 F0、F1、F2 三个类别,按GB50161规范划分。 5.3.1.2 生产、加工危险品的工房、储存危险品的中转库和仓库的防雷类别,按GB5016规范要求分一、二两个类别。5.3.2 电气设备安全5.3.2.1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危险品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机电设备应符合 GB/T 25295 要求,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应符合AQ 4111要求,各种设备防护装置应符合 GB/T 8196 要求,b) 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c) 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 T4(135 ); d) 1.1 级危险场所应选用防尘、防爆型电机,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5.3.2.2 应按照 GB 5083 的要求设置有防止意外起动的联锁安全装置和防止传动部件摩擦发热的措施。5.3.2.3 采用的电缆接线盒,挠性连接等选型,应与该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 5.3.2.4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设备安装工程图施工,与危险品工房内 相关设备的安全距离、基础几何尺寸和场地空间布置,必须严格按照GB50161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满足安全稳 定运行。 5.3.2.5 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砖墙或水泥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洞口;5.3.3.6 传动轴通过隔墙处的孔洞,必须采用填料函封堵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5.3.3 变电所和配电室5.3.3.1 企业的供电设计应符合 GB 50052中有关三级负荷的规定。 5.3.3.2 变电所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 GB 50053 的有关规定。 5.3.3.3 企业应对生产区、仓库区、视频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系统以及 照明系统分别设置独立的配电系统。 5.3.3.4 变电所、配电室和电气及照明设备、室内外电气线路,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本规程的 规定进行规范设计和设置。配电室内的配电柜和配电开关等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意自制。 5.3.3.5 所有供配电和电气设备应有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和安全及保护接地设置,并定期检测。5.3.3.6 变电所、配电室出入门上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室内应干净、整洁,保持良好通风。动力 线、控制线等布置应排列整齐,并有明确标识。5.3.4 照明5.3.4.1 生产企业内非危险区域的交通道路和人行通道应安装照明路灯。5.3.4.2 按GB50161可以安装照明灯具的工房和 场所(F1,F2类),其照明灯的照度标准宜为 200 lx。其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正常照度值的 10%,应急时间宜为 30 min。 5.3.4.3 F1类危险场所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不低于22区DIP22、IP54。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5.3.4.3 F0类危险场所确需电气照明时,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21区用电气设备DIP21,外壳防护等级为IP65级的灯具,F0 类危险场所的室内照明,可采用能够满足有关安全规范的壁龛灯。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控制箱等,选型应与灯具防爆级相同。 5.3.3.4 危险品生产区和储存设施以外的辅助工房、库房的照度标准宜为 100 lx 或 50 lx。 5.3.5室内电气线路 5.3.5.1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GB 50054的有关规定。5.3.5.2 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5.3.5.3 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 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 1.0 mm 的铜芯聚氯乙烯护套内钢带铠装控制电缆,也 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 1.5 mm 铜芯阻燃绝缘电线穿镀锌钢管敷设。5.3.5.4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电气线路穿钢管或电缆敷设均应满足GB50161的规定。5.3.6 室外电气线路5.3.6.1 引入黑火药生产工房的 1kV 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程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 埋地敷设。 5.3.6.2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或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在危险品生产区或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10 kV 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35 m 。 5.3.6.3 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 10 kV 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其轴 线距 1.1 级工房外墙不应小于 35 m,距 1.1 级仓库外墙不应小于50m ;距1.3 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1.5 倍。 5.3.6.4 在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架空敷设 1kV 以下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时,其轴线与 级和1.3 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1.5 倍;与生产烟火药和干法生产黑火药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5 m。 5.3.7 防雷与接地5.3.7.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有关规定。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类别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 5.3.7.2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 TN-S 接地形式,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S 系统。 5.3.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应取 1.5.3.7.4 危险性建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钢筋 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连接。 5.3.7.5 危险性建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5.3.7.6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每隔18 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5.3.7.7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 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 25 m 左右的距离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20 。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5.3.7.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 100 mm 时,应每隔 25 m 左右的距离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离小于 100 mm 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5.3.8 防静电5.3.8.1 危险场所中可导电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及金属导体,均应进行直接导静电接地。 接地电阻值小于 100 ,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00 。保持接地装置 完好。 5.3.8.2 静电接地系统应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5.3.8.3 危险场所中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 5.3.8.4 当危险场所采用防静电地面及工作台面时,静电泄漏电阻值应控制在 0.05 M1.0 M。 5.3.8.5 地处空气相对湿度经常低于 60%以下的生产企业,在风险较高的 1.1级危险性工房内,宜设置 水雾化设备,适时调节室内相对湿度,避免静电集聚引发事故。 5.3.8.6 危险场所需要采用空气增湿方法消除静电时,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宜为 60%。黑火药生产场所空 气相对湿度应为 65%。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5.3.8.7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易聚集静电的工装器具。当必须使用时,应进行导静电处理,使其符合安全 要求。5.3.8.8 生产危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入口处的外墙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在附近宜设置备用 接地端子。在容易产生静电的工序和岗位,作业位置宜设置随时使用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5.3.8.9 危险性建筑物的门、窗可采用有导静电接地连接的铝合金等易导电材料制作,静电接地连接应 独立设置,不得与防雷系统连接。 5.3.8.10 危险性建筑物和场所内的搁物架、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可采用有导静电接地连接的铝合金等 易导电材料制作,并与导静电接地系统连接。 5.3.8.11 采用输送暖风进行危险品物料干燥、抽湿(风)、除尘和空气调节通风等易聚集静电的设施 时,应在进出口部位设置消除静电装置。 5.3.8.12 危险性工房和场所中所有的固定和移动的生产设备、工装器具、线路防护管等均应采取可靠 的泄导静电措施。爆竹生产线装混药机的化工原材料输送带和托辊应选用阻燃防静电材料。5.3.9 现场视频与安防监控系统 5.3.9.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按照AQ 4101 设置完善的视频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5.3.9.2 危险品生产区的 1.1级工房及场所应设置现场视频系统。设置的视频摄像头位置,应在上风 向或者粉尘较小的环境,能摄取如烟火药装混药、造粒等危险工序的像素全景。 5.3.9.3 在1.1 级和 1.3 级生产工区和危险品仓库区需观察的区域,应安装现场全景视频,并与红外传 感器组成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5.3.9.4 所采用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标准数据通信接口。监控设施的视频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 15 天以上。 5.3.9.5 有可燃可爆粉尘或气体产生的危险性工房,视频摄像头不应安装在室内,且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 5 m。视频摄像系统的传导电缆应采取防雷接地导电措施。视频摄像电缆接线头应密封,不 应裸露接触粉尘、气体和透水。 5.3.9.6 危险性生产岗位用于操作控制的现场视频,应与生产调度室视频监控同步显示。危险性工房、 危险性生产区、危险性仓库区设置的视频摄像系统,应汇集于生产调度室视频显示,应用于调度现场生 产活动,也应用于安全防范监控。 5.3.9.7 危险品生产工房和各类危险品仓库应设置现场温度、湿度显示装置,并接入调度室监控系统。 5.3.9.8 1.1 级危险性工房、库房及晒场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干燥工房应设置独立的温度报警连锁装 置,并接入调度室监控系统。 5.3.9.9 烟花爆竹原料库房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等存放危险物资的库房和中转库大门前, 可安装夜间活动物体移动感应提示照明及电铃报警装置。5.3.9.10 对下列危险场所应设置视频采集设备,监控作业人员数量、作业行为、危险品(药物、半成品、成品)滞留量、工房用途等:a) 每间人员多于5人的危险性工房;b) 联建建筑物,每栋累计人员多于10人的危险性工房;c) 1.1级工房、药物、半成品、成品仓库、中转库的出入口;d) 成品、半成品和药物的晾晒场出入口;e) 危险生产、储存区的出入口、主要人员通道和危险品运输通道;f) 采用远距离或遥控操作的作业设备。5.3.9.11 成品、药物总库库区围墙周界和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 5.3.10生产调度与广播通讯系统5.3.10.1企业的生产调度室、危险品生产区的值班室、控制室和部分工房,以及危险品仓库区的值班室, 应设置固定电话。 5.3.10.2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整个生产区和仓库区的生产调度和应急广播系统。广播系统线路及扬声器 应与危险工房保持安全距离。 5.3.10.3 企业的应急广播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安防系统及温湿度显示报警等功能性设置,应集中于生 产调度室内。 5.3.10.4 企业生产调度室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 1.1级危险品工房、1.1 级和 1.3 级危险品生产区现场视频监控显示和记录存储设备;b) 危险品中转库和仓库区安防系统视频监控显示和记录存储设备; c) 用于生产调度的电话交换设备;d) 事故紧急处置指挥、应急广播、消防报警系统辅助设备; e) 危险品干燥工房、晒场等特殊场所的现场温度、相对湿度显示报警等功能设备; f) 危险品中转库、危险品仓库区、干燥工房、晒场等限定药量较大的位置,设置的夜间活动物 体移动感。5.4 消防及给排水5.4.1 消防系统5.4.1.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置实用可靠的消防系统。消防给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给水系统。 5.4.1.2 消防系统应设有固定式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消防泵。消防泵宜设有备用泵。 5.4.1.3 可能发生燃烧事故的工房,宜设置阀门设在室外的手控灭火装置。也可配置有备用水的消防桶。 5.4.1.6 1.1 级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可设置由消防水池、消防泵和消防炮组成的远程喷射灭火系统。 5.4.1.7 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厂房,不应设置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 设施,应根据产品和原料的特性选择灭火剂和消防设施。 5.4.1.8 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危险品仓库,宜按照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配置针对于化工原材料、烟火药等危险特性的灭火器材。 5.4.1.9 扑救铝银粉火灾不得使用水、泡沫和二氧化碳灭火剂,应使用D类火灾灭火设施。 5.4.1.10 有可燃可爆粉尘和可燃性化学气体的环境,不宜设置烟雾传感报警装置和温度传感报警装置。 5.4.1.11 有爆炸、爆燃危险的工房,不宜在工作台上方设置翻斗水箱或塑料水袋等采用人工翻转和人 工扎破延误逃生时间的灭火装置。 5.4.1.12 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防火防 爆规定。 5.4.1.13 当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计电话系统兼作火灾报警装置。5.4.2 给水系统5.4.2.1 危险品仓库区消防蓄水池水量,应按照 GB 50016 中甲类仓库的规定执行,消防延续时间按 3 h 计算。保护半径覆盖整个生产区或仓库区。 5.4.2.2 消防储备水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宜超过 48 h消防给水的水源应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量;当采用自备水 源时,应设置消防蓄水设施。5.4.2.3 危险品生产工房和中转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 GB 50016 中甲类建筑物的规定执行。当 单个建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 300 m3 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 10 L/s 计算,消防延续时间可按 2 h 计算。5.4.3 废水处理系统5.4.3.1 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应做到清污分流、达到少排或不排出有害废水。有害废水应采取无害化、无 污染净化处理,对外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国家关于工业废水排 放标准。5.4.3.1 危险品生产区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房,应设计水冲洗设施及排水沟汇集系统。废水经排水沟全部收集于污水池沉淀过滤后方可排除出。5.4.3.3 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宜先经不低于三级的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沉淀及过滤的沉渣 应定期挖出销毁。污水沉淀或过滤池的设计应满足污水固体物的沉淀规模和便于清除固体废 渣。 6 作业安全6.1 基本要求6.1.1 烟花爆竹生产应遵守GB50162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6.1.2 危险品生产的各工序应分别在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 应设专人管理,加工需要时,应按照限定药量领取并登记。 6.1.3 制作产品所使用的烟火药为多品种时,限定药量应按照GB11652中烟火药混合工序的限定药量 的平均值确定。产品制作如限定 药量小于等于单发(枚)产品药量时,限定药量等于单发(枚)的产品含药量。 6.1.4 危险品生产工房中每次限量药物或含药构件加工完后,应及时将制作好的半成品或成品运送至 中转库或规定的储存库房。不得超药量生产。 6.1.5 作业结束后剩余的烟火药和其他危险品,应退回库房储存并登记,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存药洞 过夜。 6.1.6 不应在规定地点以外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危险品。 6.1.7 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黑火药、亮珠等危险物品的岗位,应使用铜、铝、木、竹等不易产生火 花的工器具,不应使用铁器、合金钢、玻璃、瓷器等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器具,也不应使用不导电的塑料、 橡胶、化纤材料等工器具盛装)烟火药。盛装烟火药时药面不应超过容器边缘。 6.1.8 危险品作业应在工作台上进行,不应在地面操作。工作台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作 台宜靠近窗口,应设置导静电橡胶或木质工作台面,且高于窗口。工作台使用的垫面应紧贴工作台面,其间不应有积留药粉的空隙。 6.1.9 直接接触烟火药、黑火药、亮珠等裸药的危险工序,应按照规定设置导除静电装置,导除静电 装置应设置在操作者易接触的位置。进行作业前,首先应进 行人体静电消除。 6.1.10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和含烟火药的半成品及成品的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应 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6.1.11 危险品生产作业时,作业场所不应闩门、闩窗,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6.1.12容易产生静电的粉粹、筛分、混药和装药等工序,宜采用保持地面潮湿或工房机械水雾化增湿 等方式,使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 65%左右。 6.1.13容易产生静电的粉碎、筛分、混药和装药等工序,作业完成后,物料应静置 2 min3 min,再 进入下一道工序。6.1.14 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作业方法。6.2 原材料管理6.2.1 生产烟花爆竹的化工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符合有关化工原材料质量标准方 可使用。 6.2.2 化工原材料的使用应符合 GB 10631 的规定。 6.2.3 开启化工原材料的包装前,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 相符。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或者原材料受潮、变质等现象时,不应用于生产。6.3 原材料粉碎筛选6.3.1 原材料的粉碎、筛选工序每次处理的化工原材料总量不应大于 200 kg。 6.3.2 原材料粉碎、筛选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确保环境和设备性能符 合安全要求。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严防混入可增加药物感度的物质。 6.3.3 粉碎氧化剂、还原剂时,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严禁将 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材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 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种原材料。 6.3.4 氯酸盐等高感度的物料应专机粉碎,操作人员在离开粉碎机房后才能开机。 6.3.5 原材料粉碎时应保持通风并防止粉尘浓度过高。作业人员应经常性地进行人体静电消除,操作中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6.3.6 原材料在粉碎作业进出料时,必须断电停机。6.3.8 采用湿法粉碎时,应有防止浆料溅溢出粉碎设备外的措施。 6.3.9 完成粉碎和筛选后,应在盛装的包装物显眼处贴上标签,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 6.4原材料称量6.4.1 原材料的称量工序,每栋工房定员 1 人,工房内处理的原材料总量不应大于 200 kg。 6.4.2 原材料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材料的标志标签、色质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b) 称量应准确,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的限定药量相一致; c) 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称量,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还原剂及其他原 材料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做标签标识。 6.4.3 不应在称原材料的工房进行药物混合。 6.5 烟火药混合6.5.1 烟火药混合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机械化混药生产设备。淘汰手工混药的作业方式。6.5.2 烟火药混药操作人员应根据工房限定药量领用原材料,及时编贴标签。 6.5.3 烟火药全自动混药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6.5.3.1 药物混合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先进行试运行,检验设置的故障报警 停机联锁、温度和相对湿度感应报警监控联锁是否正常;检查电气自控设备连接控制室和调度室的视频监控是否同步显示; 6.5.3.2 应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混药工房,不应开机;开机后作业人员严禁进入,现场作业定员 1人。 6.5.3.3 人工进出料时,应停机断电,待物料冷却后再进行作业。6.5.3.4 烟火药混合作业结束后,烟火药移出至人工取料口,由控制室确认生产线停机后才能取料送 至下道工序; 6.5.3.5 生产时启动禁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报警告示系统。 6.5.3.6 烟火药、黑火药、光色药、引燃药、笛音剂、爆炸药、引火线药等药物混合,每栋工房限定药 量应符合GB50162的规定。 6.5.4 烟火药混合好后,宜采用不易产生静电的竹、木、纸等材质的容器,或者采用易导静电的铝 合金材质的容器盛装,及时标识,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中转库存放。 6.5.5 烟火药混合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粉尘和现场。 6.5.6 不得在烟火药混药工房进行其它工序作业。6.6烟火药调湿6.6.1 烟火药调湿工序每栋工房定员 1 人,使用水溶剂调湿硝酸盐烟火药时,限定药量为 100 kg。 含氯酸盐或使用易燃有机溶剂(如二硫化碳、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剂的药物限定药量 3 kg。其他 药物限定药量 15 kg。 6.6.2 烟火药调湿应控制好物料的温升,如发现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工具应避免与容器 摩擦撞击。自然散热效果不理想时,可采取强制散热措施。 6.6.3 调制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的 pH 值应为 58。 6.6.4 严禁使用甲醇进行蘸尾药调湿作业。 6.7 裸药效果件制作6.7.1 药粒、开包炸药和药柱制作,采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 1 台,定员 1 人。采用干法作业的 限定药量为 5 kg,采用湿法作业的限定药量为 20 kg。 6.7.2 烟火药的裸药造粒或制作药柱操作前,应先用对应的溶剂湿润造粒机或压药柱机与烟火药接触 的部位。 6.7.3 烟火药裸药造粒和开包炸药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6.7.3.1 生产前应检查造粒机和电动机空负荷情况下的运转是否正常,造粒机与电动机的抗爆隔离墙 密封是否完好,造粒机最大转速是否控制在 35 r/min 以下,造粒机转鼓的角度是否调节到位; 6.7.3.2 严格按照限定药量领取各种拟混合原料,所用溶剂应事先配置好,完成造粒后必须送至中转库,才能进行下一轮造粒作业,操作定员 1 人; 6.7.3.3 采用有机物作溶剂的,应保持工房通风良好;6.7.3.4 禁止使用甲醇作为溶剂进行烟火药造粒; 6.7.3.5 工作时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工房内。 6.7.3.6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裸药造粒或制作药柱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 处理或紧急撤离避险。 6.7.3.7 生产作业完成后,应采用溶剂清洗造粒机或压药柱机内壁。6.7.4 制成的湿效果件应摊开放置,摊开厚度小于等于 1.5 cm;效果件直径大于 0.75 cm 时,其摊 开厚度小于等于效果件直径的 2 倍。6.7.5 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6.7.6 制作药柱作业应采用湿药筑压成型,作业工房内的存药量按照GB50162限定药量的 1/2 计算。 6.8药物的干燥6.8.1 烟火药药物的干燥,应采用日光和干燥工房方式,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6.8.2 待干燥的烟火药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药层厚度小于等于 1.5 cm;效果件直径大于 0.75 cm 时,其摊开厚度小于等于效果件直径的 2 倍。药盘直径或边长应小于等于 60 cm。6.8.3 采用日光晒场干燥应符合以下要求:6.8.3.1 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限定药量不大于 1000 kg; 6.8.3.2 晒场应设晒架,晒架应稳固,高度宜在 25 cm35 cm 之间,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通 道应与主干道垂直,通道宽度不小于 80 cm; 6.8.3.3 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应超过 2 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不应在 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6.8.4 采用干燥工房干燥药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6.8.4.1 每栋干燥工房限定药量 500 kg,干燥工房温度不应超过 50 ,同时应 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风速应小于等于 0.5 m/s; 6.8.4.2 干燥工房应设置温度感应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室内升温速度应小于等于 30 /h; 6.8.4.3 干燥工房应对湿度进行监测并及时排湿,干燥工房内药物应用药盘盛装,分层平稳地放置在烘架上;烘房内药物堆码符合GB11652的要求。 6.8.4.4 干燥工房内的烘架之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宽度大于等于 1.0 m;6.8.4.5 干燥工房采用移动式烘架时,烘架应设置刹车防撞装置。6.8.4.6 干燥工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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