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BD 10-2007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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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北调工程建设专 用技术标准 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2007布 2007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 前 言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 ,明确验收责任, 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南水北调工程 验收 管理规定 (国调办建管 200613 号), 特制定本导则。本 导则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施工合同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附录 等 8 个章节 。使用过程中,如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或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司。 本 导则 批准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本 导则 主持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司 本 导则 解释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本 导则 主编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司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 导则 参编单位: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 本 导则 主要起 草人: 李 勇 王松春 唐 涛 井书光 赵世新 伍宛生 江瑞勇 秦小桥 尤国文 袁文传 曹继文 目 录 1 总 则 . 1 2 施工合同验收 . 2 般规定 . 2 收程序的 基本要求 . 3 部工程验收 . 3 位工程验收 . 4 同项目完成验收 . 6 3 阶段验收 . 7 般规定 . 7 站机组 试运行 验 收 . 9 库工程蓄水验收 . 10 4 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 11 5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 12 般规定 . 12 术性初步验收 . 13 工(竣工)验收 . 15 程质量抽检 . 17 6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验收 . 18 般规定 . 18 术性初步验收 . 199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 . 19 7 遗留问题及处理 与 工程移交 . 19 8 附录 . 21 1 1 总 则 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 , 明确验收责任, 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 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 和 南水北调工程 验收管理规定 (国调办建管 200613 号) , 特制定 本导则 。 导则 适用于 南水北调工程 东、中线一期主体 工程 竣工验收前 的验收活动。 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验收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南水北调办”,下同) 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 水北调工程 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 以及 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 、技术 标准 和合同 的结论。 水北调工程 验收 工作 ,除应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 验收管理规定 及 本导则 外,还应符合 南水北调办 、 国家 及行业 有关规定。 专项 验收执行 专项验收 相关规定。需要移交 其他 行 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 工作 可以执行 行业 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照 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 有关规定在验收前 应 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或项目 管理单位 ) 应 组织完成, 且 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水北调工程项目主体 工程 批准 开工后,项目法人 ( 或项目 管理单位) 应 依据 本导则 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 及时组织 制定工程验收工作 方案和 计划 ,格式见附录 1。项目法人( 或项目 管理单位) 应 将验收 工作方案和计划 报工程验收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备。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 方案和 计划也 应 相应 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 管理部门核备。 收工作 应 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 施工 质量 检验与 评定 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 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 的真实性、规范性 负责 。 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 ,下同 )负责,验收结论 应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 工作 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 (工作 组 )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 应 在验收成果性文件上明确记载并有其本人签字。 2 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 应 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 应 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程实行委托或代建时,项目法人 应 明确 需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行使的 有关验收职责,并 在相关合同中 载明 。 收资料 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 应 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资料分为验收提供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 2 和附录 3。 目法人和工程 参建单位 制备的 验收资料 内容与格式 应 符合相关要求与规定, 纸张规格统一为国际标准 本厚度不超过 50文件正本 应 加盖 单位 公 章且不得采用复 制 件。 2 施工合同 验收 般规定 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 其他 验收包括 项目法人 ( 或 项目管理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 的 阶段验收等 。 工合同验收的内容、 应 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 应 在合同中明确。特殊情况,也 应 在验收前确定。 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 ( 或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代表组成的 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 ( 或 项目管理单位) 主持 ,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 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主持 ,其他施工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 工合同验收 工作组成员 应 具 有 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 持有 所在 单位的 书面确认 。 工合同验收的依据主要是 施工合同,同时还应满足 南水北调办、 国家 及行业 有 3 关规定。 收程序的基本要求 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收主持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验收工作方案与计划 制定验收工作 大纲 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 之 二以上同意 。 工合同 验收可按专业性质设立专业组, 并 由 各 专业组进行 专业 工程检查并提出 相应的 检查意见。 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工程验收相关标准,必要时可以对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进行 完整性和 规范性检查 ,当 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 、 规定 和要求时, 应 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取 被验收 工程参建单位关 于 工程建设情况的报 告 。 工程现场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 要求 。 收工作组成员 分别提出本 单位对工程完成 情况 和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据 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验收工作组提出 工程质量评定等验收结论性意见。 论并通过 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 , 验收成员在文件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出 保留 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确认 。 部工程验收 部工程验收 可 由监理单位主持 ,项目管理单位、 勘测 (需要时)、设计、施工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 等 工程参建 单位 的代表 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 验收前 验收主持单位 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和 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 部工程验收 应 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 检验与 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 4 下 阶段 处理意见; 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 4 合同中约定的 其他 条件。 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 1 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 检验与 评定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 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 对分部工程 质量 进行评定;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7 讨论并最终形成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书 ”。 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书 ”,其格式见附录 4。 验收工作组成员 应 在签证 书 的正本上签字 , 正本数量 按项目法人、 参加验收单位和 质量监督机构 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 确定 。 目法人 ( 或 项目管理单位) 应 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将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书 ”正本 报 质量监督机构 核 备。 量监督机构 在收到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书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将载有 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意见 的签证 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 正本返回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在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 对分部工程验收 工作或验收结论持 有 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 , 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 处理意见落实 情况反馈 质量监督机构 。 部 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 的 处理情况 应 有完整的记录 ,经 相关责任单位代表 签字 后,随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书 ”一并 归档 。 位工程验收 位工程完成并具备 验收 条件时,施工单位 应 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 见 附录 5。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自 收到单位工程 完 成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完 成 验收 ,不同意验收 应 明确理由。 5 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主持 , 验收工作组由监理、 勘测 (需要时) 、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 、 运行管理 等 工程参建 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 上述 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位工程验收 应 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 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2 其他 分部工程已经 完成或 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结论 ; 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 应 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4 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 5 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 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 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 验与 评定; 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 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 安全 运行条件; 7 讨论并最终形成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 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在 单位工程验收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 质量监督机构 ,主要单位工程验收 还 应 通知 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但 上述 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 的主要成果性文件 上签字。 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附录 6。验收工作组成员 应 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 , 正本数量 按 参加验收单位 、 质量监督机构 、 验收监督 管理 部门 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 确定 。 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将 “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 报 项目 质量监督 机构核备 。 量监督机构在收到 “单位 工程验收签证 书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意见 的签证 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 正本返回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 6 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在收到核备后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 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同项目完 成 验收 工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 后,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组织合同项目完 成验收。 同项目完 成 验收工作组由监理、 勘测 (需要时) 、设计、施工、 运行管理、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 工程参建 单位的代表组成 ,委托管理的项目应通知项目法人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 上述 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同项目完 成 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 应 向项目法人 (或项 目管理单位) 提出合同项目完 成 验收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格式 可 参照 附录 5。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应 自 收到合同项目完 成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项目完成 验收 ,不同意验收 应 明确理由。 同项目完 成 验收 应 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 工程 项目已经 完成合同文件要求 进行 的 各种验收; 3 施工 现场已经进行 了 清理 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 4 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 符合 合同文件的要求; 5 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 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 6 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及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7 验收资料 已整理完毕并 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 8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同项目完 成 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 检查施工期工程 投 入使用或试 运行情况; 5 检查 合同 完工结算情况; 7 6 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7 确定合同 范围 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9 对合同项目工 程 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 10 讨论并最终形成 “合同项目完 成 验收鉴定书 ”。 同项目完 成 验收时 , 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 质量监督机构 和 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但 上述 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 的主要成果性文件 上签字 。 同项目完 成 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合同项目完 成 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附录 7。验收工作组成员 应 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 , 正本数量 按 参加验收单位 、 质量监督机构 、 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 确定 。 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自合同项目完 成 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项目完 成 验收鉴定书 ”报 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 量监督机构在收到 “合同项目完成 验收签证 书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意见 的签证 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 正本返回项目法人 (或 项目管理单位) 。 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在收到核备后的“ 合同项目完 成 验收鉴定书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 般规定 据工程建设的需要 ,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 , 应 组织 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施工合同验收的组成部分,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明确。 段验收包括 泵站机组 试运行 验收、水库工程蓄水验收以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 收。 段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 、 施工合同 及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 。 段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法人( 或 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段 验收 委员会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 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单位 、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时)、验收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时)以及勘测(需要时)、 设计、施工、监理、 8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 、运行管理 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 上述 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段验收需要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 位主持 时,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向阶段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格式 参照 附录 5。 验收主持单位 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段验收需要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在 接到 验收主持单位 批复意见 时,通知 质量监督机构 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术复杂的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先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的技术性初步验收。技术 性初步验收 应 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中 应 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阶段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其格式见附录 8。 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 阶段工程 完成情况; 2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鉴定工程质量 ; 3 检查 后续 工程建设情况; 4 检查 后续 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5 检查工程 度 汛方案; 6 研究并确定可以移交管理的工程项目; 7 对 验收中发现的 问题提出处理 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 8 讨论并最终形成 “阶段验收鉴定书 ”。 段验收会的工作程序可参照 本导则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的规定执行。 段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阶段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附录 9。验收 委员会 成员 应 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 , 正本数量 按 参加验收单位 、 质量监督机构 、 验收监督管理部 门 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 确定 。 段验收若为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报 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 “阶段 验收签证 书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意见 的签证 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 正本返回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 9 位)应在收到核备后的“阶段 验收签证 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段验收若为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 持时,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将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 站机组 试运行 验收 站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 在 投入运行前 , 应 进行机组 试运行 验收。 据需要 , 泵站机组 试运行 验收工作组可下设机组试运行 小 组,试运行 小 组由施工单位主持。试运行 小 组负责编制 机组 启动试运行 试验 文件 , 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工作 , 最终提出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 站机组 试运行 验收 应 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 启闭设备安装完成 , 并经过调试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 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完成,有关仪器、仪表、工具等已经配备,并经过调整试验和试运转,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5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和通信设备安装完成,供电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6 机组 试 运行的 测量、监控、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已经 安装调试合格 ; 7 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已经编制; 8 机组运行操作 规程 已经编制; 9 机组运行人员的配备可以满足机组 试 运行的要求; 10 验收所需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包括 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11 保证机组试运行以及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 组 试运行 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2 检查有关验收资料完成情况; 3 审查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 4 检查机组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 10 5 审查机组试运行工作组提出的试运行工作报告; 6 讨论并最终形成 “机组 试运行 验收鉴定书 ”。 站机组 试运行 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机组 试运行 验收鉴定书 ”, 其格式见 附录10。泵站 机组 试运行 验收工作组提出泵站机组 试运行 验收鉴定书的条件是 : 1 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 试 运行时间为 24 小时或 7 天内累 计 运行时间为 48 小时,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 3 次 ; 2 泵站每台机组完成机组 试运行 验收后, 应 进行机组联合 试 运行,联合 试 运行的时间按设计要求进行。机组联合 试 运行可以和最后一台机组 试运行 验收合并进行 ; 3 受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 验收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减少连续 试 运行的时间 或降低负荷 。 站机组 试运行 验收执行水利行业现行规定。 库工程蓄水验收 库工程蓄水前 , 应 进行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库 工程 蓄水验收前, 应 组织完成水库蓄水安全鉴定 (评估) , 蓄水 安全鉴定 (评估)报告 应 有可以蓄水的明确结论。 库工程蓄水验收前, 水库蓄水淹没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移民安置 等工作已经 完成 ,已 有库区移民安置进度不影响 水库 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满足上述要求外 ,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还 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 进度 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并具备挡水条件; 2 蓄水后未完工程 的建设安排 已经 落实; 3 水位控制设施已经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经基本完成 并具备运行条件;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 和施工期观测值 ; 6 蓄水位以下的库区 (河道) 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7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经按设计要求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经有结论; 8 水库蓄水、调度运用、防汛方案已经编制完成。 11 库工程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已经完成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满足水库蓄水的要求 ,鉴定工程质量 ; 2 检查水库蓄水、调度运用、防 汛方案以及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 (河道) 清理情况; 4 检查建设征地和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5 对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库分期蓄水时, 应 按分期进行水库 工程 蓄水验收。 4 专项验收 与安全评估 程专项验收是指按照 南水北调办 和 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内进行建设的专项工程 和专项工作 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征地 补偿 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以及 其他 专项验收 。 项验收 根据情况一般应在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前完成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 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时,验收申请报告应 对 专项验收 情况进行说明 。 目法人 ( 或 项目管理单位) 申请专项验收时, 应 将有关申请文件同时抄 报 南水 北调办。 项验收 应 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验收有关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执行 南水北调办、 国家 及行业有关 规定 。 项工程验收鉴定 书 等验收成果性文件由 参加 验收人员签字 并加盖主持 验收 单位公章 。验收 成果性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通过后 30个工作日内报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 备案。 水北调办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前,项目法人 应 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评估。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时,项目法人应 同时递交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目法人 应 选择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的安全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安全评估工作。 目安全评估工作执行南水北调办 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验收安全评估导 12 则 。 5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般规定 计单元工程 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完成 且 通过 所有 施工合同验收后 , 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即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中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 其中,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中委托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 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应组织 进行 设计单元工程项目法人验收。 相关 验收程序、工作内容和成果性文件格式等 要求 参照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执行 。验收 完成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将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相关省(直辖市 )南水北调办。 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计单元工程 具备 完工(竣工)验收 条件时,项目法人应 向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 递交 完工(竣工) 验收 申请报告 ,其 格式见附录 11。 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自收到完工(竣工) 验收 申请报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 同意进行 完工(竣工)验收 。 期进行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有困难时,项目法人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 向南水北调办 提出延 期 完工 (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分析造成工程延期 完工 (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以及建议延长日期等。 工 (竣工) 验收可分两阶段进行,即先进行 技术性 初步验收,再进行 完工 (竣工)验收。技术复杂的工程应组织 技术性 初步验收。 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 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组织 技术性 初步验收。 目法人应在 完工 (竣工) 验收会 15 个工作日前将附录 2 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 1 套 。 完工 (竣工) 验收主要工作报告 编写 大纲见附录 12,报告格式见附录13。 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由 完工 (竣工) 验收委员会负责。 完工 (竣工) 验收委员会 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13 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时,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单位 以及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 、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 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 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工 (竣工) 验收的依据是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等。 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全面负责 完工 (竣工) 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工程参建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向验收委员会汇报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术性 初步验收 术性 初步验收由 完工 (竣工) 验收主持单位或 其委托单位主持。需要委托时, 验收主持单位 应下达委托文件并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 术性 初步验收由 完工 (竣工) 验收 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工作组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分设若干专业组按专业进行工程 技术性 检查。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技术性检查工作。 家组成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 担技术性检查的单位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技术性检查 报告。 技术性检查 报告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术性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 3 完工 (竣工) 验收所需要的 验收资料、 主要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 。 术性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 检查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设计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 4 检查验收的工程是否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 14 5 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 行; 6 检查未完工程是否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7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术性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 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 通过施工合同验收的 工程在 试运行或管理过程 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检查验收安全评估情况, 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6 检查工程 验收 资料的整理情况; 7 可以根据工程检查的需要,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 提出 完工(竣工)验收 的建议日期; 9 起草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初稿。 术性 初步验收会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主持,会议的工作程序主要是 : 1 召开预备会,确定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 技术性 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 监理、设计、施工、 质量检测、安全评估、 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 观 看工程声像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 及验收资料 ,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 召开 技术 性 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以及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等,讨论并 通过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提出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 初稿 ) ”。 5 召开大会。 1)宣读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15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上签字 。 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其 格式见附录 14。自报告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的份数,应满足 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 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 单位各 1 份 以及归档所需份数 的需要。报告 正本 暂由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保存,待 完工 (竣工) 验收后, 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 分送各有关单位。 工 (竣工) 验收 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建设资金 已经全部到位; 2 工程 项目全部完成 ; 3 施工合同验收已经完成,且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已经组织完成项目质量评定, 工程 达到合格标准 。其中,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设计单元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已经完成 ; 4 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 已经完成; 5 有关 专项验收已经 完成 ; 6 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 7 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 在 完工 (竣工) 验收前 应提交和备查的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 完工 (竣工) 技术性 初步验收确定的在 完工 (竣工) 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已经完成 ; 10 国家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第 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 完工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后可以进行 完工 (竣工) 验收 : 1 个别工程项目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项目法人已经留 足该工程项目的投资,并对建设 做出 妥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 , 项目法人已经对尾工的完成 做出 具体安排; 3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尚未完成,但已经有落实的完成计划和明确的 16 专门实施机构。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已经完成。 4 非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专项验收尚未完成。 工 (竣工) 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审查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和 技术性初步 验收工作组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2 检查工程建设和 管理 情况 ; 3 检查工程决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4 检查专项验收工作情况及要求的验收安全评估; 5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 6 鉴定工程质量; 7 讨论并通过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 工 (竣工) 验收会由 完工 (竣工)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完工 (竣工) 验收会主要工作程序是: 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 完工 (竣工) 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 “技术 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5) 听取专项验收情况及验收安全评估情况介绍; 6) 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7) 观看 工程声像资料。 3 检查工程 及验收资料 。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 5 召开大会。 1)宣读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 2)验收委员会委员在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上签字; 17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上签字。 工 (竣工) 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其 格式见附录 15。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是 设计单元 工程具备移交条件 的 标志。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完工 (竣工) 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工 (竣工) 验收鉴定书的验收结论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根据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结论应定为合格。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 可以 依据有关 施工 质量 检验与 评定 规程 确定工程质 量等级,自主决定参加有关工程质量奖的申报。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份数, 按完工 (竣工) 验收主持单位 、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法人 和工程参建单位 各 1 份 以及归档所 需要 份数确定 。 程质量抽检 程 完工(竣工)验收 前以及验收过程中,当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明显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可以确定时,验收主持单位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做进一步必要的抽检。 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发生的抽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 担。 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 需要 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的, 应 由南水北调办委托 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 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 国家 计量 认 证,不得与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 监理、 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 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下属单位。 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工程项目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并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程 质量 检测 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抽检,及时提出质量抽检报告并对有关结论负责。项目法 人应自收到 质量 抽检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将 质量 抽检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 抽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质量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工程不得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 完工(竣工)验收 。 18 6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 般规定 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 根据需要, 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 (即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工程 完工(通水)验收”) 。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 应 具备的条件: 1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 其他 未完工程正常施工,且 其他 工程的施工不影响该部分工程安全运行; 2 必要的运行管理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3 工程的 临时 调度、 试通水 运用、度汛方案等均已 明确 。 分 工程 具备 通水 验收条件 需投入使用 时,项目法人应向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申请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其 申请报告 格式与内容参 照 附录 11。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收 到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申请报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 可 分两阶段进行,即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再进行 完工(通水) 验收。 目法人应在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 15 个工作日前将附录 2 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 1 套。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主要工作报告编写大纲参 照 附录 12,报告格式参 照 附录 13。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由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委员会负责。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验收 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时, 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单位 以及 监理 、 勘测 、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 等 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有关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19 术性初步验收 术性初步验收的工作 方式、 内容、 程序 等 可参照 本导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 技术性初步验收报告 ” ,其格式见附录 16。“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的份数,应满足 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 监督机构、 项目法人 和工程参建 单位各 1 份 以及归档所需份数 的需要。报告 正本 暂由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保存,待 完工 (通水) 验收后, 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 分送各有关单位。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的工作 方式、内容、 程序参照 本导则 有关规定执行。 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鉴定书 ” ,其格式见附录 17。 “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鉴定书 ” 是部分工程 投入使用的依据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通水 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 验收鉴定书 ” 份数,按 完工(通水) 验收主 持单位 、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质量监督机构 、 运行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 和工程参建单位各 1 份 以及归档所 需要 份数确定 。 7 遗留问题及处理与 工程 移交 验收申请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 说明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和当次验收遗留问题及其处理计划与建议。 验收委员会 (或验收工作组) 根据验收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报告、工程档案资料,在听取多方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对 工程验收 中的 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和要求 。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验收委员会 (或验收工作组)的意见和要求 ,逐项落实遗留问题处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建议由上级部门协调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根据验收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批准实施。 原则上,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应在下一阶段验收之前处理完毕。 20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及时组织验收。 遗留问题处理需要设计变更的,应按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档案资料的整编、存档、移交等按 南水北调办 南水北调 东中线第一期 工程档案管理 规定 执行。 程 通过 合同项目 完 成 验收 , 且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后, 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与施工单位 应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移交工作。 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 单位) 与施工单位 应 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过程 应 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程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后,施工单位 应 向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递交经过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工程质量保修书 ”, 其格式见附录 18。 施工单位 递交了 “工程质量保修书 ”以及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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