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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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指导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Z305011 掌握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环境噪声污染;二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一、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重点解析:1、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运用。2、“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治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我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二、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噪声污染具体有:(一)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四)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重点解析:书中案例很好结合实践反映施工单位施工作业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考生重点掌握有效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方法。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1Z305012 掌握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废气、废水污染的防治,也包括建设项目和施工现场两大方面。一、大气污染的防治(一)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解析: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对于扬尘控制,重点掌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的规定。(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重点解析:考生结合书中案例分析,熟悉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二、水污染的防治(一)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重点解析: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运用。(二)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重点解析: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中的相关规定,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对水污染控制的规定。(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1Z305013 掌握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一、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重点解析: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运用。二、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重点解析:对于与施工密切相关知识点重点掌握。1Z30501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理解掌握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1Z3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1Z305021 掌握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一)节能的产业政策(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重点解析:新增知识点,理解掌握上文的具体规定。二、建筑节能的规定(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重点解析:建筑节能实质:是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即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三、施工节能的规定(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三)节能与能源利用(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重点解析:施工节能实质: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1Z305022 掌握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一、节能技术进步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一)政府政策引导(二)政府资金扶持二、节能激励措施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有如下相关的节能激励措施:(一)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二)税收优惠(三)信贷支持(四)价格政策(五)表彰奖励重点解析:新增知识点,理解掌握上文的具体规定。1Z305023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理解掌握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1Z305031 掌握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重点解析:1、结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理解掌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2、理解掌握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重点解析:1、理解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理解掌握文物的分级,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五、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重点解析:正确理解和区分文物保护归属问题。1Z305032 掌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重点解析:与建设施工密切相关的内容重点掌握,其他相关规定熟悉。1Z305033 掌握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三、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重点解析:理解掌握上文的具体规定。1Z30503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施工中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一、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理解掌握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Z3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Z306011 掌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解析:掌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重点注意第3、4条规定。1Z306012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重点解析:1、重点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2、重点记忆可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1Z306013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Z306021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理解,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以及不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总的原则是,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就是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解析: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需要掌握。1、熟悉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职责。2、熟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所要求的数据。1Z306022 掌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底制度。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这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将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有关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伤亡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重点解析:1、掌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5点,重点掌握第2和3条。2、管理条例还规定技术要求需要施工作业班组与作业人员签字确认。1Z306023 掌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由于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为了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六)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就要求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于施工现场的情况较复杂,往往一个工地会有若干不同的分包单位在施工,如果缺乏统一的组织和要求,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要求等。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就要承担主要责任。重点解析: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对应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3、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4、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1Z306024 掌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四)紧急避险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发生紧急情况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作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但是,作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也不能滥用:一是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仅凭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在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这项规定既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当享有的权利。(六)请求民事赔偿权重点解析: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2、掌握施工人员的权利。3、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生产义务:(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安全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由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的。所以,作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以利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重点解析: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应相应的义务。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1Z306025 掌握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重点解析:掌握相关的规定。1Z30602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案例中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很好的解释,结合案例掌握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1Z306031 掌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重点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6)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重点解析: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并清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内容。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重点解析:注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不是监理工程师。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可查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附件1、附件2。重点解析:重点掌握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对于其他部分了解即可。查阅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附件1、附件2。1Z306032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1Z306033 掌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Z306034 掌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重点解析: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1Z306035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Z306041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是因为,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各个行业和众多领域,而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都有各自特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也比较复杂,差异较大,很难用同一个标准来划分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因此,针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除了执行对事故等级划分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为最低标准。例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于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依法规定造成30人以下某个数量段的死亡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重点解析:1、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等级。注意划分等级时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了解事故等级的补充性规定。1Z306042 掌握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此外,消防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安全职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重点解析:1、重点掌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注意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等附件信息。2、注意企业自身必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三)应急预案的备案(四)应急预案的培训(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六)应急预案的修订重点解析:理解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1Z306043 掌握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该部分内容应以全面、简洁为原则。(三)事故的调查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四)事故的处理重点解析:1、重点掌握事故时间要求及内容。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2、熟悉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3、重点掌握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特别注意要对调查出的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Z30604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掌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重点解析:理解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不必逐条记忆。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1Z306051 熟悉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重点解析:1、重点掌握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的生产安全责任。2、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3、准确掌握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四类资料。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Z306052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重点解析:理解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Z306053 熟悉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重点解析:理解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Z306054 熟悉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重点解析:理解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Z306055 熟悉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解析:理解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1Z307011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重点解析:掌握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并要分清楚哪些是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重点解析:1、掌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包括的内容,尤其是前两条内容。2、掌握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制定原则理解即可。3、熟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发布部门,以及编号的组成。4、国家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重点解析:1、行业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才存在的,且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2、区别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范围、类型、制定、修订程序和复审的相关内容。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点解析:1、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地方标准应废止。2、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3、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重点解析:对各类标准的具体含义和要求要掌握。1Z307012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一、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重点解析: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并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对这些相关规定掌握。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重点解析:1、对于以上内容重点记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包括哪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直接涉及工程哪几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掌握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的三部分内容。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重点解析:1、掌握负责监督管理的各机构应当监管的阶段。2、掌握监督检查的方式,熟悉监督检查的内容。1Z307013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掌握以上各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相关的处罚数据了解即可(8)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Z307021 掌握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重点解析:掌握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的内容及具体落实的责任人。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重点解析:这条规定简单说就是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或工作承担总体的质量责任。同时,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1Z307022 掌握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重点解析: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则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质量责任,如果擅自修改了工程设计,即使是善意的也是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擅自修改图纸,使得已完工程与拟建工程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1Z307023 掌握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重点解析:应当注意进行检验后必须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才行,否则也不得使用。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重点解析:掌握施工单位的检验依据和检验对象。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否则,将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追究擅自使用或批准使用人的责任。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重点解析:对于本条内容要很好理解,主要掌握:1对什么样的材料要送检:涉及结构安全的。2在哪些单位的监督下取样。此外,还要掌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人员,了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1Z307024 掌握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重点解析:对于上述规定要注意:施工单位要先进行自检,且必须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二、建设工程的返修重点解析:掌握返修的两种情形。1Z307025 掌握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重点解析:对于上述规定要注意特别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1Z30702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对于施工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要掌握,相关处罚数据了解即可。(9)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Z307031 熟悉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发包工程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应熟悉以上各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注意的是第六条内容: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1Z307032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八、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应熟悉以上各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注意前五条内容。1Z307033 熟悉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五、工程监理的形式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熟悉并理解上述内容的法律规定。1Z307034 熟悉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五、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熟悉并理解上述内容的法律规定。(10)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1Z307041 掌握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重点解析:掌握进行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哪些单位。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重点解析:掌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凡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1Z307042 掌握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重点解析:1、应记住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2、掌握施工单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1Z307043 熟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重点解析:掌握数据。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解析:注意数据。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重点解析:掌握上述数据,熟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熟悉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材料。三、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重点解析:熟悉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时间的数据。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重点解析:应熟悉上述规定,并注意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四)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五)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对质量验收的条件和组织了解即可,重点掌握验收的程序,对于注意事项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了解。1Z307044 掌握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一、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四)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重点解析:对竣工结算方式、审查期限、价款结算、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应重点掌握,其中的数据要牢记。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建设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重点解析:对各方责任的处理方式要掌握。其中,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要掌握。1Z307045 熟悉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一、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三、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重点解析:对于各部分内容的数据、备案要提交的文件要熟悉(11)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Z307051 掌握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一、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重点解析:对于本条内容要很好理解,主要掌握:1、 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2、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的内容。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重点解析:1、对于上文中的几类最低保修期限必须记住。2、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点应准确掌握。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在工程实践中,通常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规定,或由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另行达成约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1Z307052 掌握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重点解析:1、应掌握保修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2、应掌握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处理的原则。3、要注意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而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重点解析:对以上三项内容一定要重点掌握,其中的数据要牢记。1Z307053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了解各处罚的相关数据(12)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Z308011 熟悉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特点有三:(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重点解析:1、 熟悉民事纠纷的三个特点,尤其是第三个特点中可处分和不可处分的民事纠纷的类型;2、 注意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那种纠纷。1Z308012 掌握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一、和解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做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需要注意的是,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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