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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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带给意识 法哲学原理 是具体自由的概念辩证法的内在运动 概念的辩证法不仅在于产生出界限和相反的东西的规定 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 在这个意义上 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的发展 概念的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 而是事物固有的灵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 而不给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 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 而是说对象就它本身来说是合乎理性的 因此 哲学是现实本身的自我意识 31 法的概念和本书内容划分的原则 法的概念 我们在本书所谈的法的时候 不仅指人们通常意义上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 即市民法 而且指道德 伦理和世界史而言 它们都属于法 属于人类合理生存的普遍条件 本书内容区分的依据 自由实现的各个阶段 不同阶段的区分和联系依赖的不是经验历史 而是自由理念的内在发展 人的自由包含着三重关系 人与物的关系 个人与自我的关系 人与他人的关系 这三重关系的法就构成抽象法 道德和伦理的内容 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 自由意志一开始是抽象的 它必须赋予自己以定在 最初的定在就是人碰到的物 因此人最先是以抽象的人格与物打交道 这是抽象法和形式法阶段 但是 这种自由是低级的自由 我们只有把物作为意志的对象占有时才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 道德是这种自由的否定 是意志从外物回到自身 现在我不仅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 而是本身就是自由的 在这里 人们关心的是我的判断和意图 我的目的 外部世界对他来说是无足轻重的 但是 道德的自由仍然是片面的 没有实现理性与现实的统一 自由的第三个阶段是伦理 在这里 构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应仅仅停留在我的内心 而应该使之实现 伦理是普遍的意志和单个意志的统一 是自在自为的意志的真正实现 黑格尔的立场 道德与伦理的区分 康德的哲学是道德哲学 他完全取消伦理的特殊性和独立意义 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 超越了自由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的二元论 强调伦理是更高形式的人类自由活动形式 它超越了内在性与外在性 主观性与客观性 个人与社会的对立 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自由 33附释 黑格尔反对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 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形式 是伦理自由的体现形式 是最具体形态上的自由 法哲学原理 不仅是现代社会的辩护 也是它的批判 33补充 抽象法 概念释义 抽象法 abstractlaw 第一 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理解 任何概念的发展都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黑格尔讲任何学科 都有一种逻辑的思路在里头 按我们过去说法 叫逻辑的三段法 syllogism 按照事物的内在逻辑 事物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抽象阶段 一个事物的自我同一性 但是 这种同一是抽象的 没有内容的同一 如 逻辑学 存在 范畴一样 同样 狭义上的法律在这里是意志最抽象的自我规定 是自由定在的最初级的形式 法哲学原理 第一篇抽象法 34 40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汪行福2007 9 2008 1 抽象法 概念释义 第二 是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 法是自由的定在 或者说是自由的现实化 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 也包括内心的道德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 即伦理 在法这一阶段 自由是最抽象的 它只是抽象的人格 与这种自由意志相联系的法 他称为抽象法是合乎逻辑的 因为法本质上就是抽象的 它调节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格关系 自在自为自由的主体在法的阶段的特征是 抽象 自由 或消极自由 对这种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学的起点 正如马克思 资本论 不能从资本开始 而必须从商品这个最简单 最抽象的概念开始 法哲学也一样 不能首先从国家或市民社会出发 必须从抽象法出发 抽象法的观点 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 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主观上意味着我的行为目的是我自己所选择的 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的目的不是任意的 而是合理的 即符合他人的意志 期待和理解的 换言之 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的 然而 这一具体自由的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能实现 抽象法是具体自由现身的第一步 在这里 主观上每个人都把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的原子式个体中的一员 作为自我来说 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限的不受干预地追求自己欲望的权利 客观上 把任何阻碍我的欲望和追求的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的 因此 法的观点是消极自由的观点 在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的行动能力 抽象法的基础是人格 在抽象法阶段 意志是抽象的和直接的 所谓直接性是指 自由意志的对象是 外部的 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 45 意志在这里是排他性的单个的人 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 是纯粹的我与自身的关系 法的基础是单个主体意义上的人格 person 人的最贵的事就是成为人 人不同于主体 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 动物也是主体 但他不是人格 人是意识到主体的主体 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 人就是意识到他自己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 46 虽然在经验世界中人是完全被规定的 它有身高 体重 性别 年龄等等他无法自由支配的限制因素 但是 在法律中起作用的不是经验的规定性 而是人抽象的意志能力 法与人格 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 personalityimpliesacapacitytopossessright 而法的本质是人可以不受干预的行为的权利 因而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础 法的绝对命令是 成为一个人 并尊重他人为人 Beapersonandrespectotheraspersons 40 这句话非常重要 自由是法哲学的核心 而自由在抽象法阶段是以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 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 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 第26节 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 所以法的命令是 成为一个人 并尊敬他人为人 第36节 法是对消极自由的规定 人格是人的自我的抽象同一性 即我是我 我可以从任何东西中投身抽象出来 摆脱一切规定性的能力 这种的自由就是消极的否定自由 黑格尔指出 与道德和伦理相比 法的规定是一种许可或法的能力 permissionorlegalpower 它给自由限定一个范围 因此法是以否定形式为自由提供保障的 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禁令 38节 意志的特殊性是意志概念的一个环节 但是 法只涉及人格拥有的权利 不涉及意志的内容 法既不考虑个人的需求 也不考虑动机 在法中 我们只对自己的权利感兴趣 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 是一种形式的东西 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 你可以行使 也可以不行使 37节 从人格到财产 人格是纯粹主观的 它要扬弃这种主观性 使自己成为实在的 它必须对象化 对抽象的排他的个人来说 自然界 即外部的 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是他的意志的第一个对象 因而 对物的占有就构成自在自为地自由的第一个行动 见第39节 抽象法的三个环节 占有 契约 不法和犯罪 为什么要有所有权 所有权问题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首先是对私有制的批判 私有制不是天经地义的 古埃及的宗教文献 死亡之书 有这样的神喻 我给饥饿者以面包 我给裸露者以衣裳 中世纪一位神学家说 你拥有的面包属于饥饿者 你脱下的衣服属于裸露者 你埋在地下的钱属于身无分文者的救赎和自由 这是从需要出发定义财产 也是反对私有制的最古老的道德动机 但是 从古代开始 人们就意识到 如果人们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没有占有权 就会失去创造财富的动力 因此 一般认为财富应该属于劳动者 但是 古代哲学家一般认为 人们的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交换 不应该以占有为动机 而应满足自己的需要以及为自己的独立提供条件为动机 因此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 高利贷和利息一直是不合法的 私有制的起源 卢梭的财产观 我们可以断言 在自然状态中 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 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 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 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 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 此外 我们还可以断言 仅为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 每当它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称时 便与自然法相抵触 这种不相称充分决定了我们对流行于一切文明民族之中的那种不平等应持什么看法 因为 一个孩子命令着老年人 一个傻子指导着聪明人 一小撮人拥有许多剩余的东西 而大量的饥民则缺乏生活必需品 这显然是违反自然法的 无论人们给不平等下什么样的定义 文明是人类的堕落 而私有制是一切罪恶和堕落的根源 洛克的财产观 洛克的财产观 1 上帝把土地和自然资源给我们 是为了让我们获得便利和生活舒适 但是 一个物只有给某个私人使用 才能给他带来好处和便利 私人使用权 2 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所有权 对运用身体的劳动对物的改造所造成的后果也具有所有权 财产权的根源在于劳动 3 上帝赐于我们的一切是供我们使用的 不是用于浪费的 因此对物的无限占有是不合理的 4 界定财产限制的标准是不损害他人原则 即一个人占有不损害不减少另一个人的福利 黑格尔的财产观 人为什么要占有物 抽象的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普遍性的法的个人 在法权领域第一个遇到的问题就是 所有 的问题 1 从人和自然的关系来论 一个人人格虽然是抽象 但是如果没有自然环境 不可能存在的 他的自由意志也不可能实现 2 人总是有需要的 要满足他的需要 首先要和外在的物发生关系 要解决和外物的关系 3 占有的基础主要不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 而是人与物之间的精神上的关系 他说 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 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 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41节 在所有权中 物是自由的定在 只此只有物本身才是法的调节对象 现代法的前提是把人作为人格看待 因而它不允许奴隶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依附关系存在 见第52页 所有权的形成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 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52页 44节 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是把外物拿过来 比如说个人摘了一个果实 用手把它取来 为 占取 取来的含义多一点 第二个阶段为 占有 就是拿过来之后 放在自己手里面了 与外物的关系就进了一步 但黑格尔认为你光占着物 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所以产生了第三个阶段 就是把拿来的 自己占有的东西 变成属于自己的东西 就是 所有 就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 我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体 那我自由的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 就是给这个物打上自己的烙印 这在法律上有很多的办法 比如写上自己的名字 做一个特定的标志等 在这里 重要的就是要形成一种抽象的状态 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实现在所有物上 打上各种各样的烙印 最后这个东西就是 我的 把 我的 这个概念和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这个东西就成了 所有物 所有 的过程就完成了 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 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 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44节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在这个支配行动中 关键不是人与物之间发生的具体的利益关系 也不是物满足了人的需求 但真正的观点在于 从自由的角度看 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 它本身就是本质目的 54页 45节 这段话非常重要 人的自由是一个系统 每一阶段都有其必然的规定性 对人来说 拥有财产就是最初的自由规定性 生命权和身体权 所有权不仅涉及到人与物的关系 也涉及到自由的人格与肉体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人的生命权 或对身体的所有权问题 一般人都说 我的身体属于我 但是黑格尔作了一个区分 我有身体 是一回事 我要有我的身体 或者 我根据我的意志有我的身体 其中的含义就不一样 第一种状况 我有身体 好像是中立的 是自然的客观的描述 但是第二种状况 有了意志成分 把自由意志与之联系在一起 或者把身体看成实现自由意志的不可少的要素 在抽象法阶段 讲的就是我根据我的意志拥有我的身体 这个差别是很大的 也会导致后面许多问题的论证 比如人家伤害了你的身体 就不仅仅是伤害了你的胳膊或腿 而是伤害了你的自由意志 你的身体是和你的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 法和不法也是和意志联系在一块的 这种法权状况是和动物不一样的 动物只是简单的 有 身体 也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 但是 抽象的人完整的把自己的身体看成自由意志的体现 有意志的因素在里面 对肉体的伤害就是对人格的伤害 黑格尔说 肉体是自由的定在 有了肉体才有感觉 由于我是有感觉的 所以对我的身体所施加的触动或暴力现实的而且现在地直接触动到我 侮辱人格同毁坏我的身外财物之间区别就在于此 因此在我的财物中我的意志并没有依照这样直接的方式现在和现实地存在着 57页 48节 问题 1 人类学中心主义问题 黑格尔认为人与其它一切事物包括动物不同在于 人有意志 其他事物有身体但没有意志 因而可供人任意支配 2 意志和自我意识是否是人的肉体不可伤害的必要条件 黑格尔对生命权和身体权的保护的证明是 我根据意志拥有我的身体 这一论断如何 是根据自我意识还是根据感受性 即感受痛苦的能力 如果是前者 某些失去自我意识的人的生命权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如天生智障者 如果是后者 动物 特别是一些高级动物显然也具有痛苦的能力 所有权以他人的承认为前提 占有是一个时间中发生的事件 当一个对一个无主物采取某种意志的行动时 最先得到的人就是物的主人 人作为自由意志具有占有物的权利 但是 这个权利是以他人的承认为条件的 通过取得占有 人的意志获得定在 这一定在包含他人的承认在内 59页 51节 对无主物来说 一般都承认先占权 但先占意味着后来人承认你是占先的 对物采取意志行为是财产的一个条件 但是他人的承认也是必要条件 人与物之间财产已经预设了人与他人的关系 物的占有方式 物的占有三种方式 直接的身体把握 给物以定形 给物以标志 直接的身体把握是最完善的 但它的局限性是这种占有仅仅是主观的暂时的 如何从直接占有推广到与它相关的东西 这是实定法要规定的 给某物以形式 实际上是通过劳动改造而获得所有权 这是一种适合理念的占有方式 因为在这里主观与客观达到了统一 但是 改造到什么程度才能获得合法的占有权 这是一个问题 黑格尔对这一形式的理解既是宽泛的又是严格的 如耕种土地 培植植物 驯养动物等都可视为frame 对物加上标志 通过标志来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 66页 58节 但是 这种占有最具有精神性 在这里 标志与事物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标志之于事物的关系就如口头声言这是我的一样是主观的非现实的 除非它作为所有权的确定 而不是获得 黑格尔说 人能够给标志 因而取得该物 这样正表明他对该物有支配权 66页 58节 物的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 黑格尔认为 物的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 如果一个人拥有所有权却没有使用权 这是不合理的 直接把握某物而加以利用 这本身就是对单一物的占有 使用 与占有的关系就是实体与属性 内部与外部 力与力的表现的关系一样是密不可分的 所有权的重要特征是它的受益权 这种受益不论是带来需求的满足 还是产生收益 都应该是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物的转让及其限度 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者有权转让自己的财产 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 因为财产之所以是我的 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 73页 65节 因此 按照财产的本性 我可以自由地支配它 财产是个人与世界的外部关系 它们的中介是人的自由意志 外物之可以可被占有是因为它没有意志 反过来说与人的人格和意志有直接内在关系的一切都是不可被转让的 转让权的限度 第一 人格 意志自由 和自我意识 思想自由 是不可转让的 也没有时效性 也就是永远有效的 他指出 割让人格的有奴隶制 农奴制 剥夺他人拥有财产的能力 行使所有权的自由等 割让理智合理性的则表现为迷信和屈从等 第二 人的劳动时间和能力是可以转让的 黑格尔认为 我们可以把自己的一定劳动时间和能力转让给他人 这些能力对我的整体来说保持着一种外在关系 但我不能把全部时间和能力转让与他人 因为这样就等于把人的现实性 活动和人格都让与别人了 两者的区别正是奴隶制和雇佣劳动的区别 第三 人没有自杀的权利 黑格尔认为 人没有权利放弃生命 除了一个更高的精神实体要求人放弃他的生命 如个人为国家献身 单个人是次要的 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 所以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时候 他就得献出生命 79页 70节 但是 人没有自杀的权利 因为 我作为一个个人不是我生命的主人 生命与人格不是外在关系 因此人无权支配自己的生命 从财产到契约 在所有权中 抽象法涉及的是一个人与物的关系 虽然所有权概念本身总是预设着其他主体的承认 但核心仍然是人与对象世界的物之间的关系 在契约中 意志的自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关系 虽然在契约中人交换的是物 但契约关系本本质上是意志之间的关系 财产作为意志的定在 作为他物而存在 只是为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 这种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就是自由赖以获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础 这种正如占有财产是理性一样 人们缔结契约关系 进行馈赠 交换 交易也有理性的必然性 人们占有财产不是为了特定的物本身 而是因为物能给我带有效用和福利 当人们觉得有利可图时 他们进行交换就很自然了 但是 作为抽象人格自由的定在 契约关系内在地具有自己的理念 这就是契约是以相互承认对方是人格和财产的所有者 契约的意义 契约关系虽然是两个主观意志之间的关系 但包含着理性的利益 通过交换和契约 纯粹主观意志的定在具有了客观的共同的意义 契约的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方面 契约和交换关系是提高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的有效途径 第二 契约是个体的人之间相互承认的中介 在人相互承认为道德主体以及社会共同体中一员之前 首先是通过财产的相互转让建立相互承认关系的 当双方相互交换时 交换双方只有相互承认对方是人时才有可能 承认对方是交易的伙伴也就承认他是一个人 承认他是一个人 也就意味着他能成为自己的交易伙伴 契约关系是两个意志之间的统一和非统一的辩证关系 契约关系起着中介作用 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同一 75节 然而 这种意志的统一是有限的 一方的意志并不与他方的意志同一 而且他自身是并且始终是特殊意志 73 这就说明 社会不能等同于财产交易关系 契约的特征 契约有三个特征 第一 它是从任性的意志出发的 第二 契约体现的是双方的共同意志 但是这种共同意志还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意志 第三 契约的客体只能是外在的个别物 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75 这三点表明契约一方面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但仅是自由的特定的有限形式 不是自由意志实现的完善形式 物与物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 契约是通过物的交换为中介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契约是意志与意志间的相互关系 所以契约的本性就在于共同意志和特殊意志都得到表达 85 通过契约交换一方面满足了对特定物的需求 一方面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 契约中物与物关系不是单纯经济意义上的等价关系 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关系 这个说法对后来马克思分析整个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很重要的 物和物的关系反映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人和人之间的共同意志的关系 通过契约表现出的共同意志 这种意志与原来两个人的意志是不同 但是 他不象马克思那样因为人的关系以物的关系体现就要求取消商品交换 而是把它理解为现代社会生活的构成要素 把它放在恰当的位置上 契约的限度 由契约的特征决定 不能把所有社会关系理解为契约关系 黑格尔指出 婚姻关系和国家本身不是契约的产物 把它们理解为契约关系是范畴误用 黑格尔特别批判了社会契约论 特别是洛克为代表经典自由主义契约论 这种契约论一方面把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建立在私有财产权上 另一方面把君主和国家作为契约的对象 这种观点的片面性在于把私有制放在不应有的过高位置上 82 国家契约论把国家的起源混同于个人的任性是错误的 黑格尔说 生活于国家中 乃是理性所规定 纵使国家尚未存在 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 83 也就是说 国家是高于个人任性意志的普遍意志 这种意志不是个人意志任性的结合 而是有着更高的精神来源 不法 Wrong 如果说 法是普遍意志的定在 是对象化了的人的意志的规定 个人既可能遵守它 也可以违反它 不法与犯罪就是否定意义上的法 即法被否定的形式 不法和犯罪的产生 在直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 他们的意志一般来说虽然是自在同一的 因为他们是直接的人 所以其特殊意志是否与自在存在的意志相符合 乃是偶然的事 契约的实现依赖于特殊意志的给付 而特殊意志完全可能违反自在地存在的法而行动 由于缔约者在契约中尚保持着他们的特殊意志 所以契约仍未脱离任性阶段 而难免陷入不法 页90 也就是说 不法的产生内在于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辩证法 不法的形式 无犯意的不法 权利双方承认法的普遍性 并同意财产应该属于对它有权利的那个人 争讼的对象是物应该属于那一方 欺诈 自在的法主观上得到承认 但客观上仍然按照自己的特殊意志行动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 在犯罪中法的主观方和客观方面都遭到毁灭 意志的二重性与无犯意的不法 与 法 相对立的 不法 有许多形式 最基本的形式就是违约 违约可以从人的意志二重性出发进行论证 人和人之间意志自在的是同一的 共同的 普遍的 这个 自在 就是 本质上 的意思 这意味着人与人的关系可以用法来调节 可本质总是要表现为现象 本质的与现象可能会发生矛盾 这时共同就变成非共同的意志 因而陷入纠纷 黑格尔说 自在的法即普遍的意志 然而这种普遍意志作为本质的东西必须要显现出来 本质的显现就是现象 现象既是本质的表现 但是 现象并非本质的直接的表现 它可能与本质不一致 因此 不法就是把自己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本质的假象 84 即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符合自在的法 而实际上却与法相冲突 就会陷入无心之过 欺诈 在欺诈中 法对我来说不是显现为假象 因为我知道什么是法 但是 为了欺骗他人 而对自己的行为加以伪装 有意给别人制造法的假象 这时 法对我来说是假象 而在无犯意的不法中 不法对我来说是假象 在无犯意的不法 这里法还是被承认的 每个人都希求法的东西 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 94 无犯意的不法一般不被处以刑事责任 反之 欺诈是故意的不法 这应该处以刑罚 因为法在这里受到破坏 如果是无犯意的不法中 错误产生于无知 欺诈则产生主观意志对客观意志的有意的否定 受贿都要伪装或欺骗 他之所以要欺骗 一方面是害怕惩罚 另一方面是他确定相信法是普遍的意志 问题只是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了法 欺诈对法采取工具主义态度 犯罪 犯罪意味着不论在自在意义上还是在自为意义上 法对我来说都是假象 一个行为我明知道它是不法 我也不想把它伪装为合法 就是犯罪 也就是说 它是对法这一共同意志的公然对抗或挑衅 欺诈和犯罪的区别在于 前者在行为的形式上还承认有法 而在犯罪这边连这一点也没有 83节 因此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 在犯罪中不论法本身或我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 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法都受到破坏 95 6 犯罪是否定意义上的法 意志只有达到定在时才是现实的自由的 任何对这种定在的暴力或强制都是对意志概念的直接否定 它扬弃了自在的意志 从反面表达了法 92节 法是对强制的强制 任何对意志自由的暴力和强制都是不法 由于强制破坏了法的概念 对不法的强制是恢复法的概念的必要条件 所以强制不仅是附条件地是合法的 而且是必然的 它是作为第一种强制的第二种强制 93节 抽象法是强制法 因为侵犯它的不法行为就是侵犯我的自由在外在物中的定在的暴力 以外在行为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由就是扬弃暴力的暴力 法作为合法的强制经过不法的中介被人们认识到 犯罪是十足意义上的否定的无限判断 自由人实施的强制和暴力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 侵犯了作为法的法 它是十足的否定的无限的判断 即在这里不仅特殊物被否定了 而且在 我的东西 里面的普遍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 权利能力本身不经我的意志的中介被否定了 犯罪的性质主要不是根据结果 而是根据它否定自由意志定在的方式 强盗与窃盗的区别不是量的区别 而是质的区别 页99 刑罚的意义在于自己与自己和解 对作为法的法所加的侵害虽然具有肯定的外在实存形式 但本质是虚无的 要消除这种虚无性使法显示其肯定的实在性 就必须对犯罪进行惩罚 法的现实性在于法通过对侵害自己的东西的扬弃而自己与自己和解的必然性 第97节 法最初是直接的自在的存在着的 它要从自在的存在成为自为的存在 只有通过自我否定来返回自身 犯罪和惩罚就是法从外在的实在性和直接性回到自身的途径 法的现实性是实在性 否定性之后的更高的阶段 由于犯罪是对法是虚无 是否定的东西 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 通过对不法的扬弃 法显示其有效性 对现代刑罚理论的批判 刑罚理论是现代实定法学研究得最失败的各种论题之一 黑格尔在法理学上反对预防说 惩戒说 威吓说 矫正说等 他认为 法的问题是一个正义问题 所有刑法都假定着存在着自在自为的正义这一基础 这是法律的普遍期待 犯罪之所以要受到惩罚 首先犯罪应予扬弃 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 而是因为它侵犯了作为法的法 102 同样 他也反对儆戒说 法与正义必须在自由和意志中 而不是以威吓为刑罚的依据 就好象对着狗举起杖来 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尊重 而是象狗一样对待他 102 惩罚本质上是犯人的自我惩罚 法属于普遍的意志 对犯人的惩罚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是自在地正义的 而且对犯人本身也是自在的正义的 因为这种法也是他自己的法 是他作为理性的主体应当承认的法 因此 惩罚是运用 你应该同意的法 来惩罚你的实存意义的否定的法 惩罚应该通过个人意志的中介才能实现 犯人行动中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 即犯罪的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 具体内容由国家来规定 而且包含形式的合理性 即单个人的希求 认为惩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 所以处罚他 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惩罚是理性的报复 黑格尔认为 犯罪的扬弃是复仇 但这种复仇不是个人的经验的复仇 而是 概念的复仇 这种复仇不是由个人的主观的意志决定的 否则又会造成新的不法 在文明社会 对犯罪的扬弃属于国家的正义职能 因为刑罚是复仇的更高形式 要把复仇从主观的偶然性解脱出来就要从复仇过渡到刑罚的正义 在这个意义上 法律的惩罚是正义的普遍意志恢复自己的有效性的行动 103节 从概念上说 法官的意志是法律的意志 是事物的本性而不是自己的经验意志 从法到道德 犯罪和惩罚是意志发展的形态 在这里法的自在意志与犯人的自为意志产生了冲突冲突 通过惩罚意志从普遍的自在意志回到自身 意志成为自为的现实的意志 这就产生了新的自由意志概念 意志自由不在于自在地符合普遍意志 而在于自为地把自己的意志规定为普遍意志 这种自为的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 道德不仅自在意义上是我的意志 而且在自为意义上是我的意志 在抽象法中 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东西中 在道德中意志的定在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 10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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