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规定贯彻与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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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规定贯彻与实施 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和综合监管处韩海林 内容 第一部分隐患排查规定序论第二部分隐患排查 规定 产生过程第三部分隐患排查一般概念第四部分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第五部分安全生产隐患网上登记第六部分安全生隐患的治理与督办第七部分处罚与奖励 第一部分隐患排查规定序论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于去年底发布实施 这是我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体现 制定和贯彻落实好 规定 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是 治大隐患 防大事故 的重要举措 是去年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入和继续 近年来 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但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 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 2007年全区发生各类事故14027起 死亡2348人 同比事故起数上升6 69 煤炭行业 发生伤亡事故35起 死亡69人 同比事故起数增加8起 上升29 63 死亡人数增加8人 上升13 11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 9人较大事故8起 死亡33人 分别上升166 67 和120 00 金属与非金属矿企业 共发生伤亡事故77起 死亡117人 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6起 上升26 23 死亡人数增加45人 上升62 50 危险化学品 发生伤亡事故3起 死亡3人 同比事故起数减少4起 下降57 14 死亡人数减少6人 下降66 67 烟花爆竹 发生伤亡事故3起 死亡7人 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 上升50 死亡人数增加4人 上升133 33 特别是还发生了一次死亡29人的重大事故 以上数据充分暴露了有关企业和单位法制观念不强 安全意识淡漠 责任制不落实 把关不严等问题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 是各级人大 政府和政协的 换届之年 也是举世瞩目的 奥运之年 和改革开放30周年 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确保重大活动 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 是事关民生 事关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因此 要充分认识贯彻和落实好 规定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要增强政治意识 责任意识 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 使思想上更加重视 目标上更加明确 行动上更加自觉 方法上更加科学 工作上更加扎实 一 必要性 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 是提高企业安全意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强监管 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与国内 国际接轨 提高我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是创建良好社会环境的需要是适应国际 国内形势和社会进步 保障人权的需要 二 重要意义 有利于遏制当前非常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防止和减少事故有利于规范企业隐患排查工作 提高我区企业的管理水平 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部分隐患排查 规定 产生过程 近年来我区从自治区主要领导到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逾来逾重视 取得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减少的较好成绩 但在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督办主体责任方面尚有缺陷 尤其近两年 我区天然气化工 碱化工 盐化工 煤工化等危化行业发展迅猛 极大地促进了我区的经济发展 但同时也加重了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任务 安全监管的形势非常严峻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工作 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促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实现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 我局按照去年9月27日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 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 并根据自治区近年来对高危行业隐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 起草拟定了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在起草该规定过程中 我们按照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指导意见的要求 并参照其它省市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在对全区高危行业30多个厂矿企业 20多个旗县安监部门 10多个盟市安监部门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后 几易其稿 初步成稿后又先后数次征求国土资源厅 经委 法制办 煤监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并召集全局领导与各职能处室 多次认真讨论分析了各个章节的相应条款 取得一致意见后 形成此稿 经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并于2007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实施 本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 分为总则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 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与督办 处罚与奖励 附则 在总则中对本暂行规定的目的 依据 适用范围 隐患的定义 隐患的分级等做了说明 本规定拟暂行一段时期 以便摸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趋于成熟后 拟提交人大审议以正式规范性规章出台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部分隐患排查一般概念 一 隐患的概念二 隐患的等级三 隐患的类型四 适用范围五 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六 隐患排查治理督办的主体七 隐患的报告 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 一般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 重大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 隐患的概念 一 我区规定为三级 即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二 国家规定为二级 即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二 隐患的等级 通常分为16类 爆炸 火灾 坍塌 水害 煤与瓦斯突出 滑坡 泄漏 中毒与窒息 铁路设施伤害 机械伤害 水上运输 铁路车辆伤害 港口码头 航空港伤害 触电伤害 其它 三 隐患的类型 适用于 井工矿山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 四 适用范围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对本企业的隐患负有排查 登记 治理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即指实际上指挥 控制企业生产 经营 安全 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和重大事务 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 是企业实质意义上的负责人 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五 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 仔细 全面地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不走过场 不留盲区 不存死角 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 对于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 要落实整改责任 资金和监控措施 限期整改到位 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 并进行演练 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应急救援能力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加快安全技术改造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隐患治理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督办的责任主体 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核查 检查 抽查和督办的责任 对严重危及安全或企业拒绝整改的 要采取断然措施 责令停止设备运行 必要时报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 隐患排查治理督办的主体 隐患报告的形式 目前有两种形式 一是网上录报 二是传统形式上报 传真 邮寄 电子版传 七 隐患的报告 一 利用安全生产网录报 内蒙古安监局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的初步安排意见明确规定 1 企业 井工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除及时上报的外 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重大隐患整理后 上报旗县 区 安监部门 2 旗县 区 安监部门应在27日前将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整理后报盟市安监部门 3 盟市安监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安全重大隐患报自治区安监部门 为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信息化 共享网络系统资源 我们还要求企业每月也要在网上录报一般隐患 二 传统方式上报 根据国家要求 各盟市 有关厅局 每月要于10日前上报内容要涵盖所有安全生产行业的隐患治理综合统计表 综合处汇总后上报国家 第四部分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一 企业的隐患排查二 安监机构的隐患排查 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日常排查 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 范围和责任 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一 企业的隐患排查 一 班组 工段 车间 厂矿 公司负责人 岗位操作员检查 企业的班组 工段 车间 厂矿 公司管理人员及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企业的班组 工段 车间 厂矿 公司负责人 管理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应坚持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 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排查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排查 三 主要负责人的排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 四 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向所在地旗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二 安监机构的隐患排查 一 隐患排查的范围界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其它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由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根据监管关系确定 二 安监机构的排查任务规定 1 旗县安监机构 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 登记 治理工作进行核查 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核查 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监管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检查 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 盟市安监机构 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 登记 治理工作进行核查 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核查 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监管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每次检查面不得低于20 3 自治区安监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企业报告的重大隐患的排查 登记 治理工作进行核查 现场核查每季度一次 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 重点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会诊 帮助企业加快治理进度 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五部分安全生产隐患网上登记 我区专用于隐患排查的安全生产网 于4月1日正式试用开通 这是落实 隐患治理年 的重要举措 是使上级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 各项政策措施和我区 规定 得到贯彻实施 见到实效的重要措施 目前 要利用好已开发的系统 提高工作效率 一 企业的自查与登记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的提供者 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 明晰 企业各岗位 班组 工段 车间 厂矿 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帐 企业应定时将各部位隐患台帐分类统计 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 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 二 执法人员检查与登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企业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 其有关信息应由发现者经过详细核实后 并将有关请示和处理结果一并录入信息网站 各业务部门负责对相关信息整理后 交由专门人员录入信息网站 综合信息由专门机构负责录入 三 隐患登记的审核 一 企业审核 二 旗县的审核 三 盟市的审核 四 自治区的审核 以上四级审核原则上按纸上办公要求办 如领导因事等原因 可委托管理员 操作员 代审 五 对挂牌督办的审核 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 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 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 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 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四 隐患信息网的管理和运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 配备长期固定的录入工作人员 制定操作规程 专门机构或人员应对各自负责的网上信息定期 定时加以分类和分析 并按照筛选 录入 分类 分送 请示 反馈等程序逐一办理 提高办事效率 一 一般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由企业负责 具体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间 分厂 区队等 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二 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 发现重大隐患 企业应立即组织排除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必要时应停产 停业整改 一 企业的治理 第六部分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与督办 三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治理 1 治理方案内容 治理方案必须包括治理措施 治理资金 完成时间 应急防范措施 治理负责人等内容 2 治理方案完成时限 治理方案在发现重大隐患后五个工作日制定完成 上报旗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其实施 3 重大隐患治理的验收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须报督办单位 由督办单位组织验收 一 旗县机构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 二 盟市机构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 三 自治区机构 上级交办的 举报的或影响特别大的重大隐患治理监督工作 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 执法部门对企业的督办界定 一 盟市对旗县的督查 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 二 自治区对盟市的督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全区各盟市 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检查 并抽查盟市 旗县所监管企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次监督检查情况都要详细记录 建立档案 做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三 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督查 第七部分处罚与奖励 我区专用于隐患排查的安全生产网 于4月1日正式试用开通 这是落实 隐患治理年 的重要举措 是使上级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 各项政策措施和我区 规定 得到贯彻实施 见到实效的重要措施 目前 要利用好已开发的系统 提高工作效率 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录入的 二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 现场核查或核查面未达到要求的 三 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或者接到举报不予以处理的 四 未按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办 治理责任的 五 由于以上任何一种主观原因造成所监管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 一 对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处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 2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 对企业和负责人的处罚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1 未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 未督促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1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 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3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绝 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5 拒绝 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检测检验的 6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行执法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关闭 1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 对不按时上报隐患的处罚 国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于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及时发现重大隐患 避免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 在年终考评中 圆满完成各项督查 检查工作 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成绩 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的单位和个人 三 科学合理的运用安全科技成果 使企业的生产工艺 材料 装备水平 生产环境有明显提高和改善 安全隐患显著减少的 三 相关人员的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 给予一定的物资和荣誉奖励 谢谢 联系电话 0471 482513913789513333 E mail nrmdl OICQ 24424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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