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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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提纲 2011 3 3 2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提纲 基本架构 定义和分类 业务准入规定 主要监管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 3 一 基本架构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共分八章115条 包括总则 定义和分类 业务准入 发卡业务管理 收单业务管理 业务风险管理 监督管理 附则等 主要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全面规范 4 二 定义和分类 一 信用卡的定义 办法 第7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 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 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 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二 信用卡业务分类 1 发卡业务 办法 第9条 2 收单业务 办法 第12条 三 信用卡的分类 办法 第15条 1 个人卡2 单位卡 1 商务差旅卡 2 商务采购卡 5 三 业务准入规定 办法 第3章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总行与银监会之间信用卡业务市场准入 退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 市场准入 1 审批制 2 报告制 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 涉及基层派出机构的主要条款 29条 30条 6 四 主要监管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办法 第4 5 6章是关于信用卡发卡业务管理 收单业务管理和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 7 一 规范营销行为方面 1 监管要求 办法 从营销材料 人员管理 面谈面签 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 1 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 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 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 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 服务 申请材料中 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 清晰 充分 2 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 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并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 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 并留存相关证据 3 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 并审核身份证件 原件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申请材料必须申请人本人签名 4 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 5 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 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8 2 发卡营销的禁止性规定 1 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第38条 2 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39条 3 营销宣传材料不得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 营销人员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 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 不得以快速发卡 以卡办卡 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者分包 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 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 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第39条 9 二 发卡审核方面 1 监管要求 第40 41条 1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 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2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 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 财务状况 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 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 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3 信用卡申请人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有不良记录 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六种情况的 应当从严审核 加强风险防控 10 2 禁止性规定 1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 选 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 他人代办 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 他人代签名 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 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42条 2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 漏填审核意见 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 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42条 3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 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第43条 11 三 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 1 监管要求 办法 第45条 46条从首次授信额度 调整额度 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充分告知 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 2 禁止性规定 1 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 附属卡除外 第44条 2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 附属卡除外 第45条 12 四 激活用卡方面 1 监管要求 1 发卡时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 信用卡卡片发放时 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 信用卡章程 安全用卡须知 客户服务电话 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 第48条 2 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对新发信用卡 挂失换卡 毁损换卡 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2 禁止性规定 第49条 1 不得激活领用合同 协议 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 2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 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13 五 授信管理方面 1 监管要求 第50 55条 1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2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合并管理 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3 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 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 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 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 4 发卡银行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 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还款能力下降等风险信息时 应立即停止上调额度 超授信额度用卡授权 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 14 2 禁止性规定 1 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 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 第53条 2 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第54条 3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 转出 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信用卡透支转账 转出 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第55条 15 六 风险管理措施方面 监管要求 第56条 1 发卡银行应当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 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 调整授信额度 锁定账户 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2 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 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6 七 催收管理方面 1 监管要求 1 发卡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 权限 流程和方式 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66条 2 当信用卡出现逾期还款时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 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 第67条 3 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 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 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68条 4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 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 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69条 5 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 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 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 第70条 17 2 催收管理禁止性规定 1 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66条 2 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 不得采用暴力 胁迫 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第68条 18 八 外包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 领用合同 协议 签约 授信审批 交易授权 交易监测 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第71条 19 九 对特约商户的管理方面 1 对收单银行的监管要求 1 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 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 对批发类 低扣率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等应当从严审核 第73条 2 对特约商户应当承当监督管理职责 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交易检查工作 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制度和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制度 20 3 对特约商户应当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 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 频繁出现大额交易 整数金额交易 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争议款项过高 退款交易过多 退款额过高 拖欠退款额过高 出现退款欺诈 非法交易 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 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 收单银行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 第81条 4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 信用卡套现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 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 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列入黑名单 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 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82条 5 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的管理 设立管理台帐 发现特约商户有移机使用 出租 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的情况 应当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并将特约商户的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84条 21 2 收单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1 不得设定虚假商户 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 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 第73 74条 2 除航空 餐饮 交通罚款 上门收费 移动售货 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 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第85条 3 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 资金结算 后续检查和抽查等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22 十 信用卡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 办法 第92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标准如下 1 正常类 到期还款日前足额还款 2 关注类 逾期天数在1 90天 含 3 次级类 逾期天数为91 120天 含 4 可疑类 逾期天数在121 180天 含 5 损失类 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23 五 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 办法 第7章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要求 并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测 违规行为处罚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24 一 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100条 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 风险监测和评估 对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25 二 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1 商业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擅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 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立即停止开办的信用卡业务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107条 26 二 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2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 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 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 银监法 第37条 第46条 第47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108条 27 二 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3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 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2次的 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 银监法 第46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 还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 办法 第109条规定的六项措施 28 二 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4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 违反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督促整改 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111条 29 附 信用卡套现犯罪的追溯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院2009 12 15发布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违反国家规定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机 等方法 以虚假交易 虚开价格 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据刑法225条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或造成金融机构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应认定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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