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培训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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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课程 安全管理部俞学良二 八年七月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 提要 安全生产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需关注条款汇总 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的含义 通过人 机 环的和谐运作 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 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安全生产工作组成 由源头控制 过程控制 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部分构成 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企业自身的安全防范 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 监管监察 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 社会中介及其他组织提供安全服务 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 安全生产工作社会主体 企业责任主体 中介服务主体 政府监管主体 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概况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特点相关条款解析 安全生产法 概况 颁布日期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实施日期 2002年11月1日内容 共七章 97条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特点 强制性的规范多 禁止性的规范多 义务性的规定多 明确地规定有关的责任 即责任有确定性 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处罚严明的要求 第一章总则需关注条款 1 3 5 6 13 基本内容 1 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2 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 依法保障3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5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 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6 建立 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7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8 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9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0 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 奖励保障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条款解析 2002年 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四十一章第二节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开发 监管监察和支撑体系建设 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测监控 加大安全设施投入 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加强煤炭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 抓好非煤矿山 特种设备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建筑施工 道路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的专项整治 强化交通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 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建立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 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 2006年 山东省安全产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关于 安全生产方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 01 01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需关注条款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核心内容 1 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2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 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 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6 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7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 从法律上保证安全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9 危险物品的特别管理10 危险作业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11 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12 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包 出租事项的禁止和承包 承租的规范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色GB289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 安全标志GB28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 2等等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06 01实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00 第三十四条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主要内容 1 劳动合同中的安全事项是必备事项 禁止订立非法协议 第44条 2 从业人员的法定权利 知情权 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 检举 控告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拒绝权 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 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3 在保障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遵章守纪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需关注条款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 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和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法定事项 必备事项 必须依法确定这些事项并记载于合同之中 禁止订立这种协议 任何形式的这种协议都在禁止之列 法律上不承认这种合同是合法的 有效的 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 地点 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需关注条款 57 58 59 64 1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 建立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3 组织抢救和保护现场4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依法追究责任不得阻挠 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统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06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2008 03实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 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 86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需关注条款 69 70 72 73 74 75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 配合事故抢救 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需关注条款 80 81 91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 07实施 山东省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鲁政办发 2007 54号发布日期 2007年08月16日生效日期 2007年08月16日 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 需关注条款 3 5 6 9 10 15 20 21 25 35 36 39 42 48 50 51 60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物质保障责任 1 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 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规定 3 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 资金投入责任 1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 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 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 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五 教育培训责任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 安全管理责任 1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3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 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 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向职工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认真监控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及时 准确 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 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 车间 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 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 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 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 重大危险源检测 监控 管理制度 九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 安全设施 设备管理和检修 维护制度 十一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二 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并进行考核 三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 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 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审查验收工作 负责审查承包 承租单位相关资质 证照和资料 七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 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 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进行事故的统计 分析和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 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 安全设备 设施 工具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知识 六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 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包括调换工作岗位 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 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 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 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 同时编报 三 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在报批时 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 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 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 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 建设项目预验收时 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 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完善 二 设备 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 有毒 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四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 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七 现场生产管理 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 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 现场生产管理 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 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 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 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 做好下列工作 一 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 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 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五 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 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 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 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 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二条发包 出租单位与承包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 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 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 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 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六 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9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落实493号令的通知精神 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 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非公司制的企业 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 经理 矿长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是指其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 包括实际控制人 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 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需关注条款 4 7 8 9 14 15 16 17 18 19 21 23 24 33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增强预防事故 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 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事故防范 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标准 二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 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加工 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 矿 车间 工段 区 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 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 区 队 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 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 新材料时 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厂 矿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 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 矿 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 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 工段 区 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 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 自救互救 急救方法 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 安全设备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 本车间 工段 区 队 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 有关事故案例 九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 有关事故案例 四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详细 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 经理 矿务局 局长 矿长 含实际控制人 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 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包括其他负责人 其他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需关注条款汇总 安全生产法 1 3 5 6 13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7 58 59 64 69 70 72 73 74 75 80 81 91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3 5 6 9 10 15 20 21 25 35 36 39 42 48 50 51 6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 7 8 9 14 15 16 17 18 19 21 23 24 33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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