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对虾购销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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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20 A 10备案号:S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XXXXXXXXX鲜活对虾购销规范 Purchase & sale practice for fresh and live prawns (本稿完成日期:)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B/T 105242009鲜活对虾购销规范。与SB/T 10524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商品质量内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净含量”的内容(见3.1);修改了对虾等级内容(见3.2,2009版的3.1.2);修改了规格检验内容(见3.4.1.2,2009版的3.2.1.1);修改了包装与标识内容(见3.5,2009版的3.3);删除了不宜赊欠货款的内容(见4.4);增加了运输要求、暂养要求、批发、零售(见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了市场购销要求(见9.1、9.2和9.3,2009版的第5章);修改了购销风险管理要求(见9.4,2009版的第6章)。本标准由全国农产品购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17)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B/T 105242009。5鲜活对虾购销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活对虾购销过程中的商品要求、市场购销要求、产地采购要求、运输、暂养、批发、零售和购销风险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鲜、活对虾的购销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2502 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基本要求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4343 农产品物流包装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34344 农产品物流包装材料通用技术要求GB/T 34770 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技术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 商品要求3.1 商品质量基本要求3.1.1 对虾感官和安全指标对虾质量应符合GB 2733的相关要求。3.1.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1.3 兽药残留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和国家相关标准、法规的规定。3.1.4 净含量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3.1.5 用水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3.2 对虾等级对虾在符合商品质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色泽、形态和气味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各等级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表1 对虾等级指标一级二级三级色泽保持活虾固有色泽,颜色均匀,无黑变。色泽正常,颜色较均匀,允许有黑箍一处,黑裙、黑斑共不超过两处。表皮稍有褪色,无油性,允许有少量黑箍、黑裙、黑斑。形态虾体完整,体态匀称,虾肉硬实弹性高。虾体完整,节间稍有松弛,虾肉紧实有弹性。虾体表皮基本完整,稍有弹性。气味保持活虾固有气味。气味正常,无异味。气味正常,无异味。3.3 对虾规格对虾规格按每500g对虾所含尾数分为16个级别,具体级别如下:23(即2尾/500g3尾/500g,以下类同)、46、79、1012、1315、1620、2125、2630、3135、3640、4150、5160、6170、7190、91110、110以上。3.4 检验检测3.4.1 试验方法3.4.2 等级检验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3.2的规定逐项进行检验。3.4.3 规格检验用法定称量容器称取样品约500g,计量其中虾的数量。3.4.4 检验规则3.4.5 组批规则以同一养殖场内,同时捕捞的,或一条船上,在同一水域捕捞的,已按规格和虾的种类分拣过的为一批次。3.4.6 抽样方法按GB/T 30891的规定执行。3.4.7 判定规则a) 每一规格等级的对虾,按数量计,允许有10%的产品不符合该级别的规格要求,但应符合其次一级别的规格要求。b) 每一等级的对虾,按数量计,一级品允许有5%的产品不符合该级别的要求,但应符合二级品的要求;二级品允许有10%的产品不符合该级别的要求,但应符合三级品的要求;三级品允许有10%的产品不符合该级别的要求,但应不低于GB 2733的相关要求。c) 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d) 所检产品不符合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指标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该批次产品是否合格。3.5 包装与标识3.5.1 应根据产品保鲜保活及运输需要选择适宜的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34344的相关要求;包装容器应具有较高强度、易于清洗,具有良好的保温及耐水性能,包装容器应符合GB/T 34343的相关要求。3.5.2 包装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相关要求。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品种、等级规格、净重、产地(捕捞区)、生产单位(捕捞单位)、生产(捕获)日期等相关信息。3.6 保活与保鲜3.6.1 对虾陈列贮存、运输配送等购销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鲜、保活处理措施。3.6.2 对虾暂养及保活运输应保证对虾所需氧气充足,温度适宜;对虾保鲜应保持虾体温度在04,并保证虾体完好。3.6.3 对虾购销过程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产地采购要求4.1 采购商宜与对虾养殖场(户)或捕捞公司(户)挂钩,订单采购。鼓励采购获得GAP认证的对虾养殖基地的优质对虾。4.2 采购商应向养殖场(户)、产地经纪人或捕捞公司(户)索要对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票证备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4.3 应在对虾预分级后计量称重,并及时进行装箱、保鲜等预处理。5 运输要求5.1 在运输前应进行预处理,根据不同的品种暂停喂养1d2d,并选择调节适合的温度。5.2 应根据运输温度、距离、数量、运输时间,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5.3 运输车(船)及装运工具应保持洁净、无污染、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6 暂养要求6.1 鲜活对虾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暂养池,并配备循环过滤、控温和充氧装置。6.2 根据不同的品种,暂养池水温应预先控制在与运输时接近的水体温度,温度相差应小于5。7 批发7.1 批发市场对虾经营区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应符合GB/T 34770的规定。7.2 从事冰鲜对虾批发经营的应配备满足交易需要的保鲜贮藏设施。8 零售8.1 农贸市场、超市对虾经营区环境及设施设备应符合GB/T 21720和GB/T 22502的相关要求。8.2 从事对虾经营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摊档)。8.3 销售场地卫生应符合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地面整洁,并采取防滑措施,在醒目的位置放置防滑警示标志。8.4 销售场所的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符合衡器相关标准。9 购销管理要求9.1 准入管理9.1.1 应建立协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经销商、代理商的经营资质,签订准入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问题食品及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等问题。9.1.2 批发市场应建立采购商准入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采购商,发采购登记证并凭证出入市。9.1.3 应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检测验收制度。依法查验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检验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等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对入市经营的产品进行验收抽检和监督管理。9.2 信息管理9.2.1 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的公示、统计分析和备案等工作。9.2.2 批发市场应及时发布产品上一日交易价格、交易量、当日到货情况、检测结果和风险警示等信息;零售市场应及时公示产品检测结果等信息。9.3 交易管理9.3.1 批发市场应建立规范的交易流程并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9.3.2 鼓励批发市场推行拍卖交易、投标交易或者网络电子交易。9.3.3 应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生产者、品名、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等级、交易时间、价格、数量等内容,批发交易还应如实记录交易双方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并在计算机交易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更新。9.3.4 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购销场所应明码标价,鼓励购销场所进行价格变动幅度控制。9.3.5 应建立现场交易管理和巡查制度。市场应设交易管理员定点定岗负责现场交易管理,对出现及潜在的交易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备案,管理层应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巡查。9.3.6 购销场所应建立交易数据采集和分析处理制度,及时掌握经销商或代理商的成交量、成交额,采购商的采购量、还款及赊销等情况。9.3.7 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专人负责,对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奖励有较大价值的投诉。9.3.8 应建立不合格品退市制度。对检验检测发现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市场应立即停止销售,严格按相关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9.4 购销风险管理9.4.1 应及时发布产品当日到货情况(包括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及供应商等)、交易价格等信息。9.4.2 应建立风险告知机制。对超过合同约定天数未能结清货款的采购商发出风险公告,并对市场内经销商或代理商发出风险预警。9.4.3 赊货还款事宜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约定,并交市场备案。9.4.4 应建立采购商、经销商和代理商的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市场通过行业信用等级评定。9.4.5 应建立预警解除机制。采购商按有关约定解除风险告知后方可入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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