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第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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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合同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要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征 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 即保险合同的主体 客体与内容 掌握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效力的变更 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形式 争议处理及合同的种类 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 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社会关系 1 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 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3 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4 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保险法大都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 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 保险合同法 或保险契约法 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 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 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与保险有关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规 3 保险业法 亦称保险事业法 保险事业监督法 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法律规范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 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 变更 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中定义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定义明确了合同的性质是协商产生的协议 明确了当事人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明确了合同内容是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公共利益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还须具备一般合同的法律条件 第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 限制 无 第二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而不是单方面的行为 意思 表示 一致 第三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 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性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外 还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主要表现如下 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3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协议 4 保险合同是要式性合同5 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 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的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 并以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专门的调整 因此 保险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 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为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 捐赠方只有捐赠的义务 而受赠方只享有权利 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的是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 3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 一词是传统民法的术语 就是偶然 不确定的意思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协议 里需要指出的是 这是就观察单一保险合同而言 具有射幸性质 但是观察全部保险合同而言 收取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 原则上收支平衡 建立在精确的数理计算基础之上 而不存在射幸性 4 保险合同是要式性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 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凡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5 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 将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付出代价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反之为无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是基于付出一定的代价为条件 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订立任何合同 都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实 信用的原则 保险合同对诚实 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 因此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任何 合同 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保险合同也是由这三个要素组成的 主体自然人 含个体工商户 承包经营户 合伙 法人内容权利与义务 可来自于当事人约定 也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 关系人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合同中具体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 是合同主体之间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基础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 合同的主体包括三个层次 当事人 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 关系人是指不直接参与签订合同 但在合同中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 辅助人是指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 保险合同主体中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 关系人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 辅助人为代理人 经纪人和公估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或承保人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同时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必须是法人 各国法律一般都由此规定 自然人不能从事保险经营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 或要保人 定义 是指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保险实践中 投保人通常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 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应具备两个条件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或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的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 辅助人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因而保险合同在订立 履行过程中除当事人 关系人外 还需要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在保险合同的订立 履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 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等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附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 即保险利益 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注意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区别与关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只包括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记载的全部事项 包括合同主体 权利义务和具体事项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1 保险合同中重要概念 保险标的 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它是保险利益的物质承载体 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依据 简言之 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经济价值 保险价值的概念属于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 又简称 保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率 是保险商品的价格 一般以单位保险金额所收取的保险费比例为标准 保险费 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2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基本条款 又称法定条款 直接印就在保险单上 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它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附加条款 又称任选条款 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特殊保险风险的需求 增加保障风险的条款 保证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 协会条款 是保险同业协会根据需要 协商约定的条款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3 保险合同的形式种类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主体之间规定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采用的表现方式 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 投保单 或要保单 2 暂保单 或临时保单 3 保险单 简称保单 4 保险凭证 又称 小保单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5 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1 投保单 或要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的需要设计内容格式印就 通常格式统一 投保人按照投保单项目逐一如实填写 保险人据此为依据 决定是否承保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投保人不能以投保单在法律上有所主张 但是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投保单上如有记载 保险单上即使有遗漏 其效力也与记载在保险单上是等同的 2 暂保单 或临时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是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单证 暂保单内容比较简单 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其有效期通常为三十天 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通常使用暂保单的情况有 分支机构受限制 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 保险代理人尚未向保险人办妥全部手续 为出口结汇需要 3 保险单 简称保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文件 保险单通常采用标准化格式 内容必须明确 完整准确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依据 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文件形式 4 保险凭证 小保单 保险凭证又称 小保单 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等同 只是内容较为简化 实务中 保险凭证中并未列明内容 以同一险种的正式保险单内容为准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内容相抵触的 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只用于少数几个保险业务 以便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 5 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批单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书面凭证 使用批单的情况有 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作部分修改 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 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 批单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也可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附加在正式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批单一经签发 就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法律行为 订立合同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需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 这两个阶段就是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的承诺即是承保 一般由保险人做出承保 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 当投保人以填好的投保单提出要约 保险人核保后 同意予以接受 即为承诺 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 以书面的形式承诺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二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要约与承诺之后 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不一定表明合同生效 这意味着在保险成立后 尚未生效前的期间 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合同生效后 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一般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 即产生法律效力 即合同成立就生效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保险实务中 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期内生效 因此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就生效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财产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 也称 零时起保责任制 例如 某单位于2002年4月22日16时投保 双方约定 于4月24日零时合同开始 为期一年 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在合同开始日之后15天内交付保险费 企业于4月25日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 以保险双方是否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 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人身保险是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 因为人身保险是长期性合同其缴费采用年均衡缴费方式 所以 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即视为生效 当然 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合同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此时 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三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履行的过程是双方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权利 只有一方履行其义务 他方的权利才得以享有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一 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1 投保方的基本义务 1 如实告知义务 2 缴纳保险费义务 3 及时通知义务 风险增加 保险事故发生 4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5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2 投保方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 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 2 保险金请求权 3 解约权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二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1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说明义务 及时签单义务 保密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2 保险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 收取保险费权 2 解约权 3 增加保费权 4 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权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四 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 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 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在寿险合同中经常出现 保险合同中止期限为两年 在这两年内 投保人可以申请保险合同复效 并补缴保费及相应的利息 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 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原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允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包括 1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2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一般而言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 只有当保险公司破产 解散 合并和分立等原因 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在保险实务中 主要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投保方的变动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因此 保险合同的转让就是保险单转让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财产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而产生保险单的转让 因保险标的不同其处理的方法不一样 1 货物运输保险 可以随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 不需经保险人同意 只要被保险人背书即可 2 火灾保险 船舶保险 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 并在保单批注之后才能继续有效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2 人身保险只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投保人 受益人 保单持有人等主体均可以变更 被保险人不能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核准后可以变更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受益人的变更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决定 但是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无需保险人同意 变更后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二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 经保险人同意 其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保险人并依据变更后的保单按规定增收或减免保险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二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 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 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法律事实 其结果是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 在合同有效期间引起的法律责任不消失 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止这种情况是保险合同最普遍 最基本的终止情况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终了 一般而言 保险合同到期之后续保 续保是新保险合同成立 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 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延续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2 保险合同履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了全部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履行终止 如终身人寿保险 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全部保险金额后 合同即终止 如火灾保险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全部损毁 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赔款 合同终止 一张保单在保险期限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 而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 因累计和不累计规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前者适用于火灾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后者适用于船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3 保险合同违约失效终止违约终止是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合同 如人寿保险合同 投保人未能按期缴付保险费 如我国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投保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4 保险合同标的全部灭失终止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保险标的可能会由于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灭失 这种情况下 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 保险合同也就终止 例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死亡 属于非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不存在而终止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5 保险合同解约终止保险合同的解约终止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 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约权 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使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失去效力 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 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 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解约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 基于法律或者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约权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 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约权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解约一般分为法定解约和意定解约两种形式 1 法定解约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 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约权 法定解约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直接明确规定 2 意定解约又称协议注销终止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事由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投保人解约的事由 投保人有选择投保和退保的自由 对投保人而言 除 保险法 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主要是指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投保人解约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法律对保险人解约规定较为严格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与投保人的权利正相反 保险人解约的事由和法律后果 a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b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有重大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c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d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 保险法 另有规定外 不退还保险费 e 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f 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g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h 人身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一2002年3月12日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 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 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 发生泥石流 损失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 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 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 提出索赔配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 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 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 起诉于法院 案例二2002年4月1日 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 指定其子为受益人 后 其子结婚 李教授与儿媳不和 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 反目为仇 于是 到女儿家居住 2003年春节前夕 李教授病危 召集亲属及朋友 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 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 但是 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再后 李教授去世 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 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案例三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华宗奇为自己办理了终身死亡险 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是其配偶刘艳华 没有指明其他受益人 但是 刘艳华于2004年去世 后 华宗奇于2005年去世 华宗奇有一子一女 其女称 华宗奇临终口头说将她列为收益人 但无证据 案例四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 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 与母亲从无来往 范小姐长大成人 因工作关系 经常出差在外 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 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 法定 6个月后的某日 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 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 调查后发现 范小姐未婚 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 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 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 而且 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 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 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 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 案例五2002年4月1日 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保险期为1年 2003年4月2日 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续保 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递交了投保单 缴纳了保险费 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公司业务员石某由于特殊原因 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和投保单 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 2003年4月20日 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 库房及大部分物资烧毁 价值90万元 火灾后 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 既没有收到保险费 也没有核保 签发保险单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 起诉于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六门晓力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元 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 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 按年缴付保险费 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 2006年已经过了宽限期 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 2006年10月30日 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 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 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7年11月8日 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 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仁作为受益人 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 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 拒付保险费 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宽限期为60天 案例七历艳萍为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1000万元 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止 2000年5月1日 历艳萍与梁宏伟在汽车交易市场外达成协议 历艳萍将奔驰轿车连同保险单一起转卖给梁宏伟 双方约定分 6月1日 8月1日 10月1日三次支付价款 允许梁宏伟先将汽车开走 2000年8月11日 梁宏伟驾车外出 出车祸 经市交通队裁决 梁宏伟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赔偿他人修车费7万元 驾驶员医疗费和误工费3万元 梁宏伟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发现梁宏伟并非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 因而拒绝赔偿 历艳萍持保单前来索赔 保险公司以该车已转让给梁宏伟 没有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 擅自变更被保险人 历艳萍对该车已无保险利益 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为由拒赔 案例八2003年4月1日 杜愉先生为自己的奥迪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责任险 保险期限为1年 赔偿限额为50万元 不约定驾驶员 杜愉先生按规定加纳了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签发的保险单内注明 保险车辆过户 须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单背面印有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03年10月15日 杜愉先生将该奥迪轿车转买给瑞安先生 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瑞安先生保存该车的准驾驶证 上述情况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没有办理批注手续 2003年12月24日晚 瑞安先生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车辆撞毁 造成一人死亡 一人重伤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瑞安先生应当负全责 瑞安先生赔偿死难者及其家属各种费用共计3万余元 案例九左女士为其丈夫简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 受益人为其子简梓 后 简梓与孙女士结婚 生有一女 再后 简梓与孙女士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 简梓将该人寿保险的受益权转让给孙女士 由于不愿意让母亲左女士知道 仅仅写了一个书面转让 次年 简梓出差 飞机失事 简梓死亡 后 简先生死亡 保险公司准备给付保险金 孙女士出具简梓生前写的书面证明 主张受益权 案例十乔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养老保险 受益人为长子乔武 后 乔某患癌症 临终前 乔某约请居委会几个委员 当面立下口头遗嘱 考虑到次子尚未成家 决定将保险合同之受益人改为次子 特请居委会向保险公司证明 次日 乔某去世 后 乔某长子乔武持保险公司有关文件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核实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 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此时 保险公司由接到乔某次子的给付保险金申请 并且出具了有居委会证明的遗嘱 案例十一贾玉石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任职 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 贾玉石先生为自己设计一番 觉得值得投保 于是 2004年4月 贾玉石先生投保了90万养老保险 年缴保险费6500多元 这样 到退休时 贾玉石先生可以一次性得到90万元的养老金 2007年 贾玉石先生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 理由是 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 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项保险的 一律要求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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