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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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1 主要内容 概述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规则医师考核与培训医师的法律责任 2 一 概述 法制建设执业医师法1999 5 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 7 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 7 16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 执业医师法 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 2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 1 1 3 执业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后 在医疗 预防 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 概述 4 医师的社会责任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履行防病治病 救死扶伤 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 受法律保护 一 概述 5 二 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每年举行一次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6 考试类别 分为临床 中医 包括中医 民族医 中西医结合 口腔 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 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参加考试条件学历工作经历 二 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7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9 注册内容 执业人姓名 执业机构 执业地点 职业资格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的医疗 预防 保荐机构 以及登记注册的地址 医师外出会诊 走穴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2007 7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1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 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 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 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 费用等情况 征得患者同意后 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2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 邀请医疗机构 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 会诊医疗机构 的医师会诊 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 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3 不得提出会诊邀请情形 一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 本单位的技术力量 设备 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4 会诊结束后 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 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5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不得重复收费 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 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 差旅费由患者承担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 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6 执业类别 临床中医 包括中医 民族医 中西医结合 口腔公共卫生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7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 内科专业 2 外科专业 3 妇产科专业 4 儿科专业 5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 精神卫生专业 8 职业病专业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8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9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 医学检验 病理专业 11 全科医学专业 12 急救医学专业 13 康复医学专业 14 预防保健专业 1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9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9 25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 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 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0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 按照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61条处理 非法行医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1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 6 3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2 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48条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3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39条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4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2008 8 18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 指导下 可以接触观察患者 询问患者病史 检查患者体征 查阅患者有关资料 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 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 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 医嘱和处方 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 参加有关的手术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5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 指导下 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 指导 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6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7 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8 变更注册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9 中止考核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 申请重新执业 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 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13条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30 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 研究生 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 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61条的规定处理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31 第61条非法行医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赔偿 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32 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33 四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权利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行医学诊查 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 预防 保健方案2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 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34 四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权利4 参加专业培训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 在执业活动中 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35 四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义务1 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 树立敬业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 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 保护患者的隐私 4 努力钻研业务 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6 五 医师执业规则 1 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医学文书 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制作的与医疗事项有关的文书 主要包括 病历 处方 医学证明文件 病历的书写 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 发展 转归 进行检查 诊断 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 包括门诊 急 病历和住院病历 37 1 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医师实施医疗 预防 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 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五 医师执业规则 38 五 医师执业规则 1 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法律后果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证罪 妨害作证罪等 39 五 医师执业规则 2 关于急危患者的救治急危患者 危重患者 患有急症或者病情十分危重 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患者 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0 遗弃患者的法律责任 拒绝救治或不负责任延误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1 3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患者知情同意权 人格权之一 包括知情权 同意权 条件 患者具有知情同意能力患者意志自由 能够自由表达自己意志医师充分 合理的说明和告知 使患者获取 理解相关决策信息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2 医师合理告知义务 告知患者有关疾病的病情 可选择的治疗方案 利弊后果 第26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4 侵权责任法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5 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知情同意权代理与最佳利益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例外 社会公共利益 传染病 严重精神障碍者 吸毒人员强制戒毒 保护性医疗 患者弃权时 侵权责任法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62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 诊断 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时 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8 五 医师执业规则 4 紧急情况服从调遣第28条 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法律后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医师报告制度第29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后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医师执业规则 50 5 拒绝受贿及不正当利益第27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63条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 医师执业规则 51 刑法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 医师执业规则 52 6 药品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 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五 医师执业规则 53 六 医师考核与培训 1 考核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 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54 六 医师考核与培训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55 六 医师考核与培训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 对考核不合格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6 六 医师考核与培训 2 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 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采取有力措施 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57 七 医师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 七 医师法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 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 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 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59 七 医师法律责任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0 七 医师法律责任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61 七 医师法律责任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4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 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 干扰医师正常工作 生活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62 七 医师法律责任 5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导致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3 七 医师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 医师在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七 医师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5 七 医师法律责任 刑法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66 七 医师法律责任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 假节育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67 七 医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 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68 七 医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69 七 医师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有传播 流行危险的 三 使用假药 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 医疗器械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0 七 医师法律责任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71 七 医师法律责任 如何解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 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 7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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