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 04-2009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69360 上传时间:2017-06-09 格式:DOC 页数:46 大小:4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TG 04-2009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TG 04-2009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TG 04-2009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铁 道 部 文 件 铁科技 2009 212 号 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 (筹备组 ): 现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 (试行 )( 300350km/h 部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技术规章编号为:4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修改、补充相应规章制度,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4路客运专 线技术管理办法 (试行 ) ( 300 350km/h 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以下简称技规 ),制定本办法。 第 2条 本办法对铁路 300 350km/h 客运专线的技术设备、行车组织和信号显示进行了规定。本办法是技规的重要补充,未规定的事宜按技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 3条 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规章由铁道部和铁路局两级统一制定、发布。铁道部制定客运专线基本技术规章和专业技术规章,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发布的技术规章,结合管 内各客运专线具体条件,制定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并细化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第二章 技术设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 4条 客运专线各种设备、设施必须满足运行 300 350km/h 动车组列车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跨线动车组列车安全运行的条件。 第 5条 采用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第 6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的线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 1 客运专线线间距 序号 名 称 线间设施 线间最小距离 (1 区间正线、站内正线 300km/h - 4800 350km/h - 5000 2 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 5000 声屏障 5940结构宽 3 接触网支柱 有砟轨道: 5600+结构宽 无砟轨道: 5500+结构宽 高架候车室、天桥柱、雨棚柱等 4590+结构宽 3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无 5000 接触网支柱 5000+结构宽 高架候车室、天桥柱、雨棚柱等 4300+结构宽 4 正线与其他线 无 5000 进出枢纽或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的线间距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 区间及站内线路的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水平距离可不加宽。 第 7条 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 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须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第 8条 道路与铁路并行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地段,应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下穿铁路桥梁、涵洞且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当桥梁、涵洞净高小于 ,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和车辆通过限高标志;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 第二节 线路、桥梁及隧道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 9条 300km/h 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有砟轨道为 5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 4500m;无砟轨道为 5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 4000m。 350km/有砟轨道为 7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 6000m;无砟轨道为 7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 5500m。 最大曲线半径为 12000m。 第 10条 车站应设在直线上。特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 第 11条 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形。缓和曲线长度应保证曲线超高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顺完。超高顺坡率一般为 1/(10困难条件下为 1/(9 第 12条 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最小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小于 难条件下不小 于 第 13条 正线上缓和曲线与道岔间的直线段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小于 难条件下不小于 350km/h 区段为 170m)。 第 14条 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大于 20,特殊困难条件下不大于30;动车组走行线最大坡度不大于 35。 第 15条 最小坡段长度, 300km/h 区段一般不小于 12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 900m; 350km/0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 900m。一般条件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宜连续采用,困难条件下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得连续采用。 第 16条 正线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或等于 1时,应采用圆曲线形竖 曲线连接。最小竖曲线半径为 25000m,最大竖曲线半径不应大于30000m。最小竖曲线长度不得小于 25m。 第 17条 竖曲线 (变坡点 )与缓和曲线、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均不得重叠设置,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不宜重叠设置。 第 18条 站坪宜设在平道上,且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宜采用一个坡段。 路基 第 19条 有砟轨道路基两侧的路肩宽度,双线不应小于 线不应小于 第 20条 路基基床应由基床表层和基床底层构成。基床表层厚度,无砟轨道为 砟轨道为 床底层厚度 5 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基床底层应采用 A、 B 组填料或改 良土, A、 B 组填料粒径级配应满足压实性能要求。基床填料及压实标准应符合表 2、表 3 的要求。 表 2 基床表层压实标准 压实系数 K 地基系数 Pa/m) 动态变形模量 190 55 注:无砟轨道可采用 采用 控制标准为 120 表 3 基床底层填料及压实标准 压实标准 化学改良 土 砂类土及细 砾土 碎石类及粗 砾土 压实系数 K 基系数 Pa/m) 130 150 动态变形模量 40 40 7d 饱和无侧限抗压强度( 350 ( 550) 注: 30 或 采用 ,其控制标准为 80 第 21条 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扣件调整能力和线路竖曲线圆顺的要求。工后沉降不宜超过 15降比较均匀并且调整轨面高程后的竖曲线半径不小于 许的工后沉降为 30基与桥梁、隧道或横 向结构物交界处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 5均匀沉降造成的折角不应大于 1/1000。 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一般地段为 50台台尾过渡段为 30降速率为 20。 第 22条 路基与桥台及路基与横向结构物、地层变化较大处和不同地基处理措施连接处应采取逐渐过渡的方法,以减少不均匀沉降,过渡段长度不小于 20m。 第 23条 路基防排水工程应全面系统规划,防排水能力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路基支挡加固防护应满足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安全稳定的要求,路基边坡宜采用绿色植物防护与工程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兼顾美观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节约土地等要求。 桥隧建筑物 第 24条 行洪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 1/100 频率的洪水。对于特大桥及大、中桥,若观察洪水频率 (包括调查洪水频率 )小于 1/100,但不小于 1/300 时,应能通过观察洪水频率的洪水。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 1/300 校核频率的洪水。 第 25条 桥梁墩台基础的沉降量,静定结构的工后沉降量不大于下列允许值:有砟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 30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15砟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 20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 5 第 26条 桥梁上部结构应采取防止落梁等抗震措施。 第 27条 涵洞 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宜小于 第 28条 桥涵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动力性能。 第 29条 桥涵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检查设施。桥面两侧或桥梁一侧地面设置维修作业通道。桥长超过 3,每隔 3侧 6右应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 1 处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 第 30条 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双线隧道不应小于 100线隧道不应小于 70 第 31条 隧道内应设置安全空间和贯通的救援通道。安全空间应设在距线路中心线 外,单线隧道在救援通道一侧设置,多线隧道在双侧设置。安全空间的高度不应 小于 度不应小于 救援通道设置在安全空间一侧,距线路中心不应小于 援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度不应小于 第 32条 隧道内应考虑设置存放维修工具和其他业务部门需要的专用洞室。 长度大于 500m 的隧道,应在洞内设置余长电缆腔,并应与专用洞室结合设置。余长电缆腔沿隧道两侧交错布置,每侧间距宜为 500m。长度 500 1000m 的隧道,可只在其中部设置一处。 7 第 33条 长度 500m 以上的隧道应设置作业照明设施,长度5以上的隧道还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 34条 长隧道及特长隧道应结合辅助坑道情况设置紧 急出口,紧急出口上方应设标示牌和应急照明设施。紧急出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轨道 第 35条 正线及到发线轨道为一次铺设 60kg/m 钢轨跨区间无缝线路。 第 36条 验收线路时,正线轨道、道岔几何尺寸静态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表 5、表 6 的标准。 表 4 有砟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高低、轨向 水平 扭曲 轨距 轨距变化率 幅值 2m 1050m 2 1、轨向 水平 扭曲 轨距 轨距变化率 幅值 2a 1040a 2 1: a 为扣件节点间距,单位 m。 表 6 道岔 (直向 )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高低 轨向 水平 扭曲 (基长 3m) 轨距 轨距变化率 幅值 2 1。 正线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和线下工程条件选择轨道结构型式,宜采 用无砟轨道。 有砟、无砟轨道结构之间应铺设过渡段,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0m,同时应满足有砟轨道区段最小道床厚度的要求。 0kg/m 的辅助轨及配套扣件,辅助轨长度25m(其中无砟轨道内约 5m)。辅助轨的设置不应影响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第 38条 正线无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块式等无砟轨道结构,根据运营需要和环境要求,可采用减振措施。 设置,满足允许过、欠超高的要求。 第 39条 正线有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型混凝土轨枕,每公里铺设 1667根。道岔地段铺设混凝土岔枕。 胶垫板静刚度为 6010kN/ (1)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上道前必须进行清洗。 (2)正线单线道床顶面宽度 床厚度 350床边坡 1:线道床顶面宽度应分别按单线计算。 (3)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承轨面不得小于 40不应高于轨枕中部顶面。 (4)桥上的道床标准与路基地段相同。砟肩至防护墙或边墙之间以道砟填平。 第 40条 道岔区无砟轨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件、混凝土道床板(含桁架式预应力混凝土岔枕 )及底座等部分组成。板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道岔板及底座等部分组成。 与区间轨道刚度相匹配。 9 件刚度和运营条件等,设置一定长度的过渡段。 第 41条 正线道岔号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8 号道岔。 殊困难条件下可采用 12 号道岔。 宜选用大号码道岔。 第 42条 相邻道岔间插入钢轨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线上道岔对向设置,当有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应插入长度不小于 50m 的钢轨;当受站坪长度限制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 33m 的钢轨。当无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或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 25m 的钢轨。 到发线上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 钢轨;对向布 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 25m 的钢轨。 上述插入短轨长度尚应满足无缝线路应力检算要求。 线路标志及精测网 第 43条 线路标志包括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隧道标、涵渠标、坡度标及设备管理单位的界标等。 线路标志应 设置在最近的接触网支柱上,实际位置应在钢轨轨腰或无砟轨道底座上标注。公里标、半公里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 线标、坡度标、桥梁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 桥梁地段的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可设置在线路一侧的防护墙上,标志牌顶边距防护墙顶面距离为 道地段的标志应设在边墙上,高 度距轨面距离为 车站无接触网支柱地段,线路标志的相关内容应标注在站台侧面。 第 44条 应建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勘测设计阶段应建立基础平面控制网 ()、线路控制网 (),线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建立轨道控制网 ()。各级控制网的桩点标志和埋设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节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 45条 信号系统主要包括计算机联锁系统、 列控系统、调度集中系统和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等。 第 46条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 (所 )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和调度集中设备。 计算机联锁系统具备与 调度集中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无线闭塞中心( 列控中心 (信号集中监测等设备的接口能力。 第 47条 信号系统安全信息传输应采用不同物理径路的冗余配置专用通道。 第 48条 站内最小轨道电路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 49条 闭塞设备正方向具备自动闭塞、反方向具备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功能。 当车站出站信号机点灯并显示进行信号时,须保证站间区间空闲。 第 50条 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第 51条 在 区段 设置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进站预告标;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相衔接时,根据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在闭塞分区分界处设置区间信号标志牌。 如图 1 所示。 11 图 1 第 52条 计算机联锁设置“点灯”按钮和“灭灯”按钮,与对应的进站、进路或出站信号机列车按钮结合操作,实现对进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的点灯和关灯控制。 第 53条 列车越过点亮允许信号的进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后,进站、进路或出站信号机点亮红灯,其防护的进 路解锁后灯光自动熄灭。 第 54条 按相关规定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第 55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主机、站机、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第 56条 调度所、车站、线路所、动车段 (所 )应采用 统实现列车调度指挥自动化。 备与无线闭塞中心、 口服务器、临时限速服务器、相邻调度区段的 算机联锁、列控中心及运营调度和客服系统的接口能力。 第 57条 通信系统应为客运专线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畅通的通信手段,提供语音、数据和图像等综合业务,满足高速、宽带通信业务的需要。 第 58条 通 信系统应根据客运专线运输和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服务。 第 59条 通信系统应符合铁路通信网统一规划,与既有网络连通,合理利用既有资源。 调度集中 第 60条 统具备列车进路及调车进路的控制、列车运行监视、车次号追踪、列车运行计划调整和列控限速设置等功能。 第 61条 统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提供自动和人工两种控制与操作方式。非常站控模式是当 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或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转换为车站控制的模式。 第 62条 在调度终端、车站 控制终端上设置 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灯: 示非常站控模式; 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示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第 63条 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无条件转向非常站控模式,并向列车调度员进行提示报警;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应符合以下条件: 备正常; 第 64条 无线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行车凭证、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书面可靠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 执等信息。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第 65条 列控系统是基于 线通信实现车地信息双向传输,无线闭塞中心生成行车许可,轨道电路实现列车占用检查,应答器实现列车定位,并具备 功能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第 66条 列控车载设备由车载安全计算机、 线通信单元、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速度传感器、轨道电路信息接收天线、应答器信息接收天线、线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无线闭塞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 13 M)系列轨道电路、 列控中心 和应答器、 口设备等组成。 第 67条 无线闭塞中心硬件采用冗余安全结构,包括无线闭塞单元、操作和维护终端、记录单元、综合业务数字网服务器和交换机等设备组成。 无线闭塞中心具备与计算机联锁、 时限速服务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络及相邻无线闭塞中心等的接口能力。 第 68条 无线闭塞中心应满足所管辖范围内控制列车数量的要求,列车在各无线闭塞中心管辖区之间的切换自动实现。 第 69条 线路的车站及区间中继站应设置列控中心,线路所、动车段 (所 )根据需要设置列控中心。 列控中 心具备与计算机联锁、临时限速服务器、轨道电路、站设备、信号集中监测及相邻列控中心的接口能力。 第 70条 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客运专线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具备全线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及列控 限速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临时限速服务器接收 达的 列控限速调度命令 ,并在校验、拆分后向相关的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传递限速信息。 临时限速服务器具备与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 相邻临时限速服务器的接口能力。 第 71条 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从 时限速服务器获得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并反馈限速设置情况。 第 72条 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根据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线路数据、轨道电路及进路状态等产生控车信息,列控中心通过轨道电路及有源应答器传送给列控车载设备,无线闭塞中心通过 络传送给列控车载设备。 第 73条 在进站信号机 (含反方向进站信号机 )、进路信号机、出站信号机、上下行线路靠近区间中继站的位置、闭塞分区入口处和区间与站内的适当地点设置点式应答器。必要时设置特定用途的应答器。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均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点式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车站进路、临时限速、 过分相、定位、级间转换、公里标及车站名、无线闭塞中心切换等信息。 第 74条 仅开行动车组的线路,“ ”要求列车限速运行(默认道岔侧向允许速度 80km/h),表示运行前方已建立经18 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的接车或发车进路。 第 75条 经道岔侧向的接车进路上有低于 80km/h 的临时限速时,进路建立后,进站或进路信号机的接近区段发送 ,在点灯状态下显示两个黄色灯光。经道岔侧向的发车进路上有低于 80km/h 的临时限速时,进路建立后,出发信号机的接近区段发送 。 第 76条 在 接、无线闭塞中心连接、转换预告、转换执行、转换取消应答器组,以实现 与 的级间转换。 在级间转换应答器组对应的线路左侧设级间转换标志。该标志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 “ 记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如图 2(a)、图 2(b)所示。 图 2(a) 图 2(b) 在上下行线路靠近区间中继站控制的第一个有源应答器位置处设置中继站标志牌。该标志采用白底色、写有黑“ 中继站”标记的反光长方形板,装设于邻近的接 触网支柱上。如 15 图 3 所示。 图 3 第 77条 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采用设备制动优先模式。 第 78条 车地无线通信中断超时,且列车速度降低到 机按压专用按钮后,列控车载设备由 转为 工作,至前方站离去区段司机按压专用按钮后转入 工作。 第 79条 列控车载设备 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待机等模式; 为后备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待机和机车信号等模式。 第 80条 动车组在 区段按列控系统后 备模式( )行车时,最高运行速度 300km/h。 第 81条 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车按高于允许速度 2km/h 报警、 5km/h 常用制动、 10km/h 紧急制动(250km/h 以下 )或 15km/h 紧急制动 (250km/h 及以上 ) 设置。 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第 82条 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 40km/h 控车模式。 控车时,引导模式下列控车载设 备显示动态速度曲线和目标距离。 第 83条 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 40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或位置不确定时,在停车状态下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第 84条 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 40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 控车时,只能在车站内转入调车模式。 第 85条 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制动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调度命令,司机操作隔离手柄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 模式。 第 86条 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 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和外部设备测试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同时输出制动,司机不得移动列车。 第 87条 列控车载设备六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表7。 表 7 列控车载设备六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转换模 式 当前模式 完全监控模式 引导模式 目视行车模式 调车模式 隔离模式 待机模式 完全监控模式 - 人工 人工 /停车 人工 /停车 人工 人工 引导模式 自动 - 人工 /停车 人工 /停车 人工 人工 目视行车模式 自 动 人工 - 人工 /停车 人工 人工 调车模式 - - - - 人工 人工 隔离模式 - - - - - 人工 待机模式 - 人工 人工 /停车 人工 /停车 人工 - 第 88条 部分监控模式仅适用于 控车,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列车侧线发车时使用部分监控模式,在列车通过出站信号机应答器组后自动转为完全监控模式。列车正线停车后,经道岔侧向发车时 17 使用部分监控模式,在列车通过出站应答器组后自动转为完全监控模式。 在部分监控模式下,列控车 载设备给出如下限速值: 控车载设备接收到的轨道电路信息为 时,人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 45km/h;接收到轨道电路 时,人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 80km/h。 控车载设备接收到的轨道电路信息为 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 40km/h。 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最高限速值为 45km/h。 第 89条 机车信号模式是装备 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在 级区段运行时使用的模式。经司机操作后,列控车载设 备转为最高限速 80km/h 控车模式。在机车信号模式下,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 第 90条 装备 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列车,完全监控模式下根据无线闭塞中心或应答器提供的过分相长度、位置等信息,结合动车组运行速度,向动车组提供自动过电分相信息。 通信 第 91条 通信系统应包括光传输系统、数据网、电话交换系统、 度通信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应急通信系统、时钟同步及时间分配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电源与环境监控系统、通信电源、通信线路、防雷与接地系统、通信综合网管系统等。 第 92条 光传输系统应采用层次化结构,骨干及本地中 继层、接入层应分别采用不同物理径路的光纤构建。骨干及本地中继层应与既有铁路通信网连接,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迂回保护。接入层应采用自愈型网络。 第 93条 数据网应采用骨干 /接入层次化网络结构,系统设备应冗余配置,各节点设备间的连接通道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 94条 调度通信系统应与 联,提供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及其他专用电话业务。调度所交换机应在同城异地设置容灾备份设备。调度所设备与车站设备间应采用不同径路的迂回保护传输通道。 第 95条 采用 运输调度指挥、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提供移动语音通信、短消息、电路域及分组域数据传 输业务。 第 96条 实现场强冗余覆盖,无线覆盖区应保证铁路作业区域连续覆盖。在单个基站失效条件下, 强覆盖仍应满足话音和数据传输的要求,服务质量应满足 术规范和 列控信息传送业务的要求。 第 97条 通信系统应在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录音设备,记录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通话内容。 第 98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核心节点、区域节点和接入节点设置,根据需要,为调度、设备维修、公安等业务部门配置视频显示终端。在以上节点应能够与旅客服务信息系统互联,实现客服系统对视频图像的实时调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应设置在通信、信号机房内,牵引供电、电力机房内外,车站咽喉区,公跨铁地点和隧道洞口及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区域。普通图像存储不少于 3 天,重点治安防范区域图像存储不少于 15 天,告警图像存储不少于 30 天。 第 99条 进入客运专线的动车组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实现列车调度通信、调度命令信息 (包括调度命令、行车凭证、接车进路预告、调车作业通知单等 )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数据无线传送等功能,并对各类通信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应能自动兼容 路和 450线列调线路。 第 100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列 车长、乘警均应配备 持终端和 450持终端。 第 101条 应配备应急通信的中心接入设备、现场设备,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为应急现场与应急通信中心及应急现场内部提供语音、数据 19 等信息传输。 第 102条 设置电源及环境监控系统对客运专线通信、信号、信息机房的温度、湿度、门禁、火灾报警和通信电源系统状况进行统一监控,并实现与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第 103条 在铁道部调度中心、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信息系统地面电子设备提供基准时钟、时间源。时间同步网按三级结构设置,一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道部调度中心 ,二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或客运专线调度所,三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车站 (段、所 )。 第 104条 干线通信光缆应敷设在客运专线铁路两侧的预制电缆槽内,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宜敷设在预制电缆槽内。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光缆引入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 105条 通信站、通信机械室、通信设备、铁塔、通信光电缆线路等设施均应设置地线,距离综合地线 20m 之内的应就近接入综合接地系统。防雷系统应与建筑物防雷和设备接地系统相配合,并采用多级防护。 第 106条 在始发站列车停车标内方或需要转换通信模式的相应地点设机车综合 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志样式应符合铁路信号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站场设备 第 107条 车站站内不得设置平过道。站台两端应设防护设施。 第 108条 旅客站台高度为 1250于到发线一侧,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距离为 1750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 1000 第 109条 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建筑限界的规定 ,应定期检查、严格控制。邻靠站台的侧线线路,与站台限界有关的线路几何尺寸偏差值应按正线标准管理。 第 110条 有客运作业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列车停车位置标,设置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该 标志为表面采用反光材料的蓝底白字牌, 8 辆编组写有“ 8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16 辆编组写有“ 16 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第五节 动车组 基本要求 第 111条 采用交流传动、动力分散式,最大轴重不大于 17t 的动车组。 第 112条 动车组牵引系统应具备功率冗余。当一个牵引单元故障而丧失牵引力时,应能在 20坡道上起动。 第 113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等标识。 第 114条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 并能提前向检修基地传输。 第 115条 300 350km/ 第 116条 制动初速度为 350km/h 时,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 6500m;制动初速度为 300km/h 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800m。 第 117条 动车组制动机采用计算机控制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具备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的功能,当动力制动能力不足或丧失时,使用空气制动补充,仍须保证规定的紧急制动距离。 第 118条 装备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应具有在 20坡道上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 第 119条 动车组应装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第 120条 动车组须随车配备行车备品和过 渡车钩、电气连接线、专用风管及止轮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 121条 动车组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动车组应设集便装置和废水 21 箱,污物、废水应定点集中处理。 第 122条 动车组应设火警分级报警系统并有相应的火灾应急对策。 第 123条 新造动车组以及检修后按检修规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 124条 动车组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半径小于 250m 的曲线,困难条件下,通过曲线半径为 180m 曲线时,限速 15km/h;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 号的单开道岔和小于 6 号的对称双开道岔。 检修、整备 第 125条 动车组实行计划预防修,分为运用检修和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 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 126条 动车组的检修分别在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中进行。动车段(所 )应设库线供动车组检修,并应配备地面电源及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 第 127条 动车段 (所 )应具备各型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动车段还应具备特定动车组定期检修能力。 第 128条 动车段 (所 )设动车组司机派班室、候班室;配备列控车载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的检修、检测设备和数据转储、分析设备,并设相应检修处所。 第 129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保洁、上水 、排污等作业原则上应在动车段 (所 )完成。不在动车段 (所 )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整备、保洁、上水、排污等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根据需要,应在车站设置吸污设备。 第 130条 动车段 (所 )应设有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节 牵引供电系统 第 131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保证独立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客运专线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有条件时可对相邻线和枢纽供电及电力供电。 牵引变电所进线电源应采用 220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两回独立进线,互为热备用。 第 132条 接触网的额定电压为 25时 (5高电压 为 29低电压为 20 第 133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满足客运专线最高运行速度及最小追踪间隔时间要求。具有越区供电能力。 第 134条 主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正常时一台 (组 )运行,另一台 (组 )备用。 第 135条 牵引变电所应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纳入运营调度系统,实现远程监控。牵引变电所应采用安全监视系统,纳入本线综合视频监控系统。 第 136条 雷害特别严重地区,可以考虑增设架空避雷线;对柱上设备可增设避雷针或氧化锌避雷器。接触网用绝缘子的爬电距离应不小于 1400 第 137条 用地困难或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牵引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可采用全封闭组合电器。 第 138条 牵引 变电所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第 139条 牵引网应采用同相单边供电,自耦变压器 (、分区所处应具备上、下行并联供电条件。分区所接线应满足非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越区供电。 第 140条 正线牵引网供电方式一般应采用 225电方式;枢纽地区跨线列车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和动车段 (所,场 )等可采用 125电方式。动车段 (所 )应采用两回电源供电,其中至少应有一回为独立电源。 第 141条 接触网悬挂类型采用全补偿弹性链形悬挂或全补偿简单链形悬挂。 第 142条 正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不宜大于 2 700m。 23 第 143条 站场和区间接触线的高度应一致。接触 线最低的悬挂点高度不宜小于 5300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于 5150 第 144条 正线接触网支柱内侧至线路中心线距离,无砟轨道地段不小于 砟轨道地段不小于 第 145条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纳入远动系统调度管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第 146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负荷应由两路相互独立电源分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处。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七节 养护维修 第 147条 客运专线固定设备的上线检查 、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 第 148条 利用综合检测列车对固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轨道几何状态和接触网、信号、通信设备状态。 第 149条 线桥设备按周期进行检查,并实行设备等级修和专业修。 第 150条 列控车载设备应按照出入库或段检测、各级修程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第 151条 列控车载设备和相关地面设备运用状态纳入动态检测系统。车站 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 (除无源应答器外 )均应纳入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集中监测车站 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的工作状态 (含有源应答器的检测 )。 第 152条 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列控车载设备、临时限速服务器、地面电子单元、应答器实行设备状态修和故障返厂修。 第 153条 综合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查贯通地线、等电位连接线和接点的连接状态,测试接地电阻和钢轨电位。 第 154条 通信系统的维修、检修实行计划预防修和状态修。 第 155条 接触网设备维护实施计划预防修。 接触网动态检测应实行等速检查。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车载式接触网动态检测装置,每日对接触网实施动态检测。 第八节 灾害监测与安全防护 第 156条 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烈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 的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对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轨温 (预留 )等实时监测报警、预警、控制列车停车。 第 157条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与列控中心、运营调度系统、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系统接口,传送相关信息。 第 158条 基站、区间中继站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九节 其他 第 159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高度的声屏障。声屏障的高度不宜超过轨面以上 2050殊地段声屏障高度超过轨面以上 2050分宜采用透明材料。 第 160条 声屏障应设置伸缩缝,接头处应采用柔性联接,并必须做密封处理。设置声屏障的桥梁,其 桥面应予密封。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 500m 时,宜设置安全门,路基边坡应有安全通行条件。 第 161条 根据检修的作业要求,声屏障应设置抢修通道 (门 )。 第 162条 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 第三章 行车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 163条 客运专线调度台应独立设置。调度台设列车调度员和助理调度员,行车工作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 164条 车站设应急值守人员,应急值守人员由车务具有车站值班员职名的人员和电务信号人员担任。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监控室 (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端的处所 )值守。电务应急值守人员除 完成规定的巡视检 25 查、维护工作以外,在车站行车监控室参与值守工作。具体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 165条 车站的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司机等相关人员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 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转为非常站控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担当车站值班员,指挥车站有关行车工作。 第 166条 在正常情况下,应急值守人员不参与行车工作。 在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非正常行车等情况下,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负责办理以下行车作业: 相关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确认。 成信息传递和其他需现场了解、检查确认的工作。 电务、工务人员应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协助办理 2、3、 4 项有关作业。 第 167条 动车组列车乘务组由司机、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组成。两列动车组重联的列车除司机外,其余人员应按两套配置。 第 168条 列车运行图天窗时间应固定,不少于 240窗内施工前后不应限速。 第二节 行车闭塞 第 169条 正方向列车按自动闭塞追踪运行,反方向按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列车反方向运行时,应发布调度命令。 第 170条 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 运行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 (允许运行的速度值,以下同 )。 反向运行时, 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 300km/h, 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 250km/h。 动车组列车因列控车载设备故障转入隔离模式时,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 第 171条 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时,列车调度员确认区间空闲后,使用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 172条 动车组列车列控车载设备转入和退出隔离模式,列车调度员须向司机及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停车后人工操作。 第 173条 列 车调度员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下达书面调度命令时,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司机对其内容有疑问时,须立即向列车调度员询问。 第三节 列车运行 基本要求 第 174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列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 1 架受电弓运行,采用前后车均升前弓或前后车均升后弓的方式。单列长编组动车组升双弓或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 1 架受电弓运行,工作受电弓间距为 200215m。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 (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 );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第 175条 动车 组上线运营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符合动车组运用技术标准要求。 第 176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摘解时,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 重联或摘解后的动车组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司机做相关试验。摘解操作时,主动车组必须一次移动 5m 以上方可停车。 第 177条 动车组在车站或区间无动力停留时,有停放 27 制动装置的动车组,由司机负责将动车组处于停放制动状态;无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 或在 20以上的区间无动力停留时 ,由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进行防溜,防溜时应使用止轮器牢靠固定。 第 178条 动车组列车遇大风行车限速的规定如下: 在环境风风速不大于 15m/s 时,可以 正常速度运行;环境风风速不大于 20m/s 时,运行速度不大于 300km/h;环境风风速不大于 25m/s 时,运行速度不大于 200km/h;环境风风速不大于30m/s 时,运行速度不大于 120km/h;环境风风速大于 30m/s 时,严禁动车组列车进入风区。 第 179条 动车组列车通过站台时,在 环境风 风速不大于 15m/s 情况下,速度不得超过 80km/h;当 环境风 风速超过 15m/s 时,动车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45km/h,并注意运行。 接发列车 第 180条 接发办理客运业务的动车组列车,须执行“五固定”,即固定接发车进路、固定到发线、固定站台、固 定停车位置及固定接发车人员。 遇需在非固定到发线接发动车组列车时,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第 181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不进行车机联控。 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转为非常站控,且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应执行车机联控,车站值班员应主动呼叫司机。 第 182条 动车组列车开车前,司机要选定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和运行线路,确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和 持终端的车次号及机车号注册成功,关闭非操控端司机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电源。 第 183条 动车组列车由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司机关闭车门;列车到站停稳后,司机 必须确认对准停车位置后开启车门。按钮不在司机操作台上的,由列车长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列车到站停稳后,由随车机械师开启车门。如自动开关门装置故障时,由司机通知列车工作人员手动开关车门。 动车组列车司机在确认行车凭证和开车时间,车门关闭后,即可起动列车。 第 184条 出站信号开放或进入区间行车凭证已交付,如需取消发车进路,列车调度员应与司机联系,确认列车尚未起动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 185条 动车组列车应按运行图规定的股道接发或通过。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由列车调度员在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进行。需人工排列进路时,通过 作终端进 行操作。 第 186条 动车组列车通过车站时,须提前停止通过进路上的其他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作业。提前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第 187条 客运专线的车站与相邻非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间办理接发列车,通过 动办理发车预告、报点。遇无法办理自动预告、报点时,由列车调度员与非调度集中控制的车站值班员间人工办理发车预告、报点。 第 188条 动车组列车重联后,本务端司机重新开启驾驶台,司机在列控车载设备的人机界面上输入新列车数据后转入正常运行。 动车组列车摘解后,列车调度员可以对分解后的两列车分别组织同方向发车或背向发车。开车前司机必须重 新输入列车数据和车次号。 区间运行 第 189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运行,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列车停车后,司机应通知随车机械师,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确认前方闭塞分区无车占用后通知司机。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 29 视行车模式,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速度不超过40km/h。当列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