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托管(承包)煤矿监察的初步思考与浅谈如何把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效结合(五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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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托管(承包)煤矿监察的初步思考与浅谈如何把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效结合(五篇)合集关于对托管(承包)煤矿监察的初步思考自我省煤矿实行托管以来,尤其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国有企业开展煤矿托管工作以来,发挥了其办矿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力量强、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促进了被托管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但一些托管煤矿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体托管,将采掘工作面作为独立工程进行承包,出现安全责任不落实、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仍然存在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托管不规范等问题,给安全监察带来新的挑战。近期因多次涉及托管(承包)煤矿相关事宜,尤其是我省近期发生的“1224”和“112”煤矿事故,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我省煤矿安全管理带来极大压力,本人对煤矿托管相关规定及煤矿托管的一些要求和做法进行了梳理和学习,主要有以下体会,望能在今后工作中对处理煤矿托管问题有所帮助。一、对煤矿托管概念的理解对煤矿来讲,“托管”似乎是近些年来比较时尚的概念,其实与以前经常所谓的“承包”差不多。我们知道“煤矿托管”是指煤炭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将煤炭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整体或部分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时期内让渡出来,委托给其它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管理并从事经营,从而形成委托方、受托方、被委托方之间的相互利益的制约关系,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煤矿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煤矿经营管理”,是指煤矿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以上涉及到的“全部”就是“整体”的意思。整体托管和整体承包核心基本相同的,基本的管理运营模式也基本相同。主要都是由承托方(承包方)来实现的。由于整体托管和整体承包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整体托管和整体承包的经济合作形式符合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要求,从国家层面讲属于鼓励和支持的。二、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对煤矿托管的要求(一)涉及托管(承包)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第十三项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对此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细化了五种情形,并将“整体承包”和“整体托管”放置一起进行描述。(二)涉及托管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8月国家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中“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帮扶等方式管理的小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考核”。2012年2月,为了切实做好大矿托管小煤矿工作,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托管小煤矿工作指导意见20121号),在意见中对托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托管煤矿条件、托管工作程序以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做了详细说明。2015年2月*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为解决煤矿托管中存在的问题,印发了关于继续加强小煤矿托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陕煤局发201510号),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煤矿托管采取整体托管形式,承托方针对被托管小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符合规定的队伍,对承托方的安全、生产、技术实施全面管理。禁止针对被托管小煤矿的生产、建设、安全、技术等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部分托管,以及以管理或技术服务等形式的托管方式。委托方必须是合法的生产、建设、技术改造、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煤矿。生产煤矿必须取得有效的“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审批文件;技术改造、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煤矿必须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承托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省煤矿企业。中省煤矿企业为托管小煤矿选派的生产、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被托管小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安全主体责任。各托管机构对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全面管理,负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各托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每月至少组织2次托管小煤矿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监督整改到位;切实加强对派驻到小煤矿的矿级领导和各类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业务水平不高、生产安全状况不如实上报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并严肃处理。鼓励专业化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2014年7月在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托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煤安监司函办201420号)函文中明确表明煤矿托管这种经济合作形式符合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要求,应当鼓励和支持。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委托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承托方对所托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实施全面管理,负安全管理责任。除本文规定外,煤矿在托管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由双方按照约定的安全责任承担各自责任。2015 年 2 月 16 日国家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托管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在此通知中对托管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对“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要求“承托单位要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不得进行部分托管,或以技术服务、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托管,不得将托管煤矿再次委托第三方管理。同时,要将托管煤矿纳入承托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体系,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要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承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组建成建制的生产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管理团队不得兼管其他煤矿;承托单位应当强化对托管煤矿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将托管煤矿的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提出了“加强对辖区内托管煤矿的监督管理,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为做好我省“三项攻坚”,2018年 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三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4号),在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中关于对托管煤矿的要求是:集中查处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托管煤矿问题;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承托方及其上级公司是否按照自办煤矿对托管煤矿安全进行管理;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问题。三、我省煤矿托管工作中存在的困惑困惑一:一些监管、监察人员对煤矿的委托方(甲方)和承托方(乙方)均要求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是从以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看,都没有要求委托方在承托方成立安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再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此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值得考量。困惑二:委托方和承托方对托管工作的认识有偏差,委托方不放权,不授权,承托方仅仅是生产承包,技术和管理视而不理。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两张皮”现象严重,没有真正起到提升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委托方和承托方各自为政,而且技术、管理服务不得力,对于建设矿井不按建设施工顺序施工,不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不停整顿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解决这些现象,眼下没有更好的有效的方法。困惑三:对托管煤矿的检查、监察侧重点在煤矿现场,基本上是承托方的相关事项,而对于委托方如何进行检查、监察没有,明确的要求,也没有说明对承托方的上级公司如何进行检查。委托方如何对承托方实施监督没有细致的说明。对检查、监察出的安全隐患由谁来督促整改落实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由委托方来执行,目前已经出现落实不到位、监督是否得力,有待考察。困惑四:当前大家都明白托管煤矿的安全责任划分,委托方负主体责任,承托方负管理责任。但是委托方的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形式是什么,如何履行其主体责任,对于部分监察人员来讲,还不是太明白。在“安监总煤监201515号文”中仅仅表述了:监察部门只是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严格对托管煤矿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则是地方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事儿。四、以后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来规范托管煤矿的委托方和承托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的,我们既不能要求煤矿企业做什么,也不能因没有做到没有规定的事项而处罚。坚持承托方全面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承托方实施全面的管理,我认为监察应侧重于承托方,对其实施的全面管理进行监察,提出的问题应由承托方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由委托方来监督整改。坚持承托方的上级公司督促和属地监管部门检查验收的原则,共同完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坚持监察检查矿井时一并将承托方上级公司对承托方的定期检查监督情况和委托方监督情况纳入检查范围,一旦发现检查监督不到位,一并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浅谈如何把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效结合(五篇)【篇一】如何激发人的活力,我认为,要找准党建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主要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强化:一是发挥支部作用。支部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支部重要指示、文件、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的发展、改革、稳定、经营管理等重大方针性事项。支部的作用是方向性的、决定性的,我们要注意真正发挥支部的作用,这也是我们以前忽略了的地方。以前经常以业务会代替支部会,班子成员也认为,支部会成员都是业务会成员,业务会还有其他中层干部参加,讨论的又是业务方面的问题,面更广,针对性更强。因此,对支部会的重视不够,甚至班子成员中也有人认为,除了人事方面,其他支部会都是形式。很显然,这是有严重问题的,其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业务会成员各管一摊,分管领导基本上不会管不是自己条线的工作,因为这样即越了权,又对分管领导不尊重。但支部每个成员是平等的,一人一票,也不存在在支部会上管了其他成员分管的工作,这样,对学校里的重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更容易集思广益,使学校里的决策与业务结合的更紧,从而在业务的发展中,少走弯路。二是加强班子建设。任何没有共同信仰的团队,都是一盘散沙。业务发展的好坏,一个班子的战斗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党建工作中,要着力加强班子建设,特别是班子成员的思想建设。中纪委通报的案例中,一名落马官员痛哭流涕地说了一句话:“我如果早一点认真学习党章,绝对不会落到今天的地步”。一个党的领导干部,几十年的老党员,说这句话,令人唏嘘。作为学校,下阶段要组织、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严格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切实抓好自身日常学习,增强驾驭全局的能力。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支部党员和全体员工积极完成各项经营目标任务。三是稳定员工队伍。如何才能通过党建稳定队伍,我认为要抓好这样几个方面:一是通过“三亮三比三评”等活动,主动接受监督,激发内在动力,发挥党员的“旗帜”作用,二是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增强党员的参入意识;三是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让其明党性,懂党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总之,在队伍建设中,让党员起表率作用,面对困难,勇挑重担,带动全体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聚精会神抓业务,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篇二】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是新时代做好党建工作的行动纲领。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单位的党建工作还是难以真正与业务工作相辅相成,甚至出现党建工作被虚化的问题。一是党内身份和党组织生活意识不足。一些人只记得自己是局长、董事长,却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叫他一声“书记”还打愣;一些单位“三会一课”变成了业务交流会,党章党纪学得少、党言党语不会说,发言避开“党”、羞于讲“政治”,讲起业务工作、谈到工程项目,却头头是道、神动色飞。二是党建和业务工作两张皮。一些单位把党建比作中药治疗,周期长,见效慢;业务比作西医治疗,周期短,见效快,不少领导干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业务工作上,对党建工作不走心、不热情。还有一些认为党建是“虚”的、业务是“实”的,从而使党建工作成了脱离业务工作、失去针对性和目的性的“花架子”。三是党委班子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管党治党意识不强,“一岗双责”落实不力。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一岗双责”意识淡薄,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党建工作,理想信念弱化,政绩观偏差,重业务、轻党建,对党建工作责任制重视不够、执行不力,党建工作紧紧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没有把“一岗双责”真正扛在肩上、放在心上、落到实处。党建工作跟不上,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基础打不牢,党规党章形同虚设,党员干部就容易犯错,致使一个地方乃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蒙受巨大人才和经济损失。因此,党建工作抓不好,业务工作最终也会“塌陷”,坚持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有机统一,既要打赢主业的“业务仗”,也要打赢党建“政治仗”,业务和党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是用学习克服思想上的滑坡。加强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定“三会一课”“党委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党课”等学习教育目标、任务、要求清单,按清单扎实推进学习,推动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打牢思想基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提高党员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继续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是抓好党委班子建设。在抓好党委班子上下功夫,打造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所在单位的工作业绩,领导干部松一松,工作就一溃千里,领导班子劲头大,工作就会逆势而上,并且越战越勇,势如破竹。无论是抓业务还是抓党建,首先要从党委班子做起,党委一班人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让党委成为引领全行发展的开路先锋。三是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在抓好基层党支部建设上下功夫,打造攻坚克难的战斗堡垒。激发党员干事热情,凝聚起全员的力量,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在攻坚克难中一起冲锋,克服工作中一切困难。在抓好党员队伍建设上下功夫,打造推动工作的先锋战士。加强党员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教育党员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引导党员从基础工作做起,培养党员脚踏实地、勤奋工作、求真务实的良好品质,立足本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成为各个领域的行家里手,为所在领域贡献宝贵经验和聪明才智。四是培养基层党务工作者专职化队伍。探索党务工作者专职化的做法,专心致志抓党务,克服管党治党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增强党务工作者专业化能力,在党的建设上勇于研究、敢于创新,拓宽党建工作的内涵,使党建工作从形式到内容上得到深化,从深度到广度上得到拓展,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相融合,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五是健全党建和业务工作相融合的机制。建立健全党建与业务同部署同开展机制,促进党建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党建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的检查督导机制,推动党建工作长效化;建立健全党建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化。【篇三】以党的建设指导国企的改革发展的深化,首先是明确党中央的最高指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国企党建的工作核心,指导企业要探索出发展规律,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理念,突破发展难题,实现科学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对于以业务为主导的企业来说,虽然党建不是直接以经济、行政等业务工作为对象,但其作用的发挥更多体现在通过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促进部门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所以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是相辅相成的。要摆正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是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党建工作可以带动业务工作,促进业务工作更有效果;通过业务工作能使党建工作有所依托、落到实处。如果脱离了业务工作谈党建工作,就等于没看见本质;只谈业务工作而不抓党建工作,很可能就会迷失方向;不结合业务工作抓党建工作,肯定是走形式;抓好党建工作,对业务工作是一种促进,业务工作得以指导与引领,党建工作必然得以夯实,从而形成业务与党建之间良性循环的局面。如何以业务夯实党建,一是清除思想弊病,强化思想认识,树立党建工作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单位业务工作的定位意识。正确的思想理念是做好党建工作的先导,更是处理好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关系的前提。党建工作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业务工作相辅相成,首先要加强全体干部的思想理论学习,明白一方面必须要在党的中心工作指引下来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基层党建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为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健康环境。 二是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督查考核机制。考核部门应在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机制内容上要加强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综合考量,要兼顾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个方面的融合。三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加强对业务工作者思想的引领和统一。我们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推动业务工作顺利开展,这样才会使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有机统一起来,以业务夯实党建,促发展凝心聚力。【篇四】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重要论述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优势,拓展党建工作渠道,促进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是当前基层党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抓牢抓实三项建设。一是抓牢抓实思想建设。以“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二是加强组织建设。持续推进部门负责人由支委成员或党小组组长担任的党建工作责任模式,有针对性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辅以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党建工作队伍,营造上下联动的良好党建氛围。进一步创新余检讲堂,把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部工作条例等党章党规融会贯通,培养一批走在前列、当好表率的骨干。三是加强理论建设。坚持学以致用,突出学习的针对性、时效性,进一步提高解决检察党建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奋力开创检察党建事业新局面。要充分发挥三个作用。一是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创建示范党组为抓手,不断强化班子建设,全面提高班子把关定向,驾驭全局的权威和能力。二是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持续推进“余检先锋”党建工作品牌,引导各部门创建具有代表性、作用发挥明显的“正义先锋岗”,全面扩大党组织的辐射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推进“正义先锋岗”为切入点,积极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调动干警干事创业激情。要注重抓好三个结合。一是在组织建设上找准结合点。加强基层党建基础工作,健全基层组织,完善各项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在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上找准结合点。针对好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重点抓好干警的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端正执法理念,保证检察机关业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三是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找准结合点。把业务工作重点作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围绕履行检察职能,教育党员干警正确理解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的关系,进一步提升“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带促业务”经验内涵,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篇五】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是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各方力量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织者和推动者,是我们党执政兴国、推进发展的重要骨干和关键枢纽。机关党的建设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机关党建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走在前、作表率”,是机关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如何实现机关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建好班子、带好队伍,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有效履行好职责使命,成为政府机关党建面临的重大课题。一、消除认识误区,树立好抓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对于业务部门来说,机关党建毕竟不是直接以经济、行政等业务工作为对象,其作用的发挥更多体现在通过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促进部门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因此,在部分党员和干部职工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机关党建就是组织一下学习、发展几个党员,工作任务比较软、内容较虚、不直接从事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没有很多干头,难有大的作为。”所以,要实现机关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首先就需要消除认识上的误区,牢固树立“机关党建工作必须走前头”的意识。二、注重职能定位,把握好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根据党章的规定,机关党组织的核心任务是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动力与活力,是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上,关键是要摆正二者的位置、找准切入点,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业务工作高质量完成,同时也使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改善和加强,形成良性循环。三、发挥引领作用,实现好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融合。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党员干部队伍新的变化,机关党建工作必须以着力提高执行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为重点。每个基层组织、单位都会有一定数量的活跃分子,他们在各项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思想认识、言行举止往往会起到领头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基层组织、单位的风气、氛围,对这部分同志要加强教育,注重引导,注意发挥其积极作用,特别是其中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党员骨干分子,要常联系、勤沟通,既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党建活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又要注重发挥他们在业务工作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在党建活动中展现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在业务工作中不忘服务宗旨,以党的理想信念为指导,以身作则,团结同志,传承好作风、弘扬正能量,促进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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