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题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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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题讲座 二 一一年十二月 三个专题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核心 一 公司设立与出资二 股东权利保护与股权转让三 公司解散与清算 一 公司设立与出资 一 公司设立条件 二 公司设立之组织机构 三 公司设立之出资制度 四 公司设立之法律问题及解决 一 公司设立条件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1 名称2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 2人以上50个以下 例外 国有独资1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人以上200人以下5人以上 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 公司章程 公司宪章公司章程的效力和约束对象及于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管公司章程内容的多样性强制性条款大大减少 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由公司股东规定 如何制定好公司章程 成为出资者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的事项 表决权股东会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由原来的必须按出资比例确定 变为由公司章程确定 分红比例股东的分红比例由原来的按出资比例变为由章程自行确定 有可能出现优先股及领取固定股息的股东 变相融资的可能性 对外投资比例取销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硬性限制 将这一权利下放给公司股东 由股东在章程中规定公司可对外投资的比例 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是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 还是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权利重心的移转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职权的划分判定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有权代表公司 需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应明确的事项 投资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投资及对外担保限额 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担保问题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问题 超限额担保是否有效观点一 约束对象不及于法定之外的人 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及担保限额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权限的限制 实质是对董事的限制 而非对公司权限的约束 董事越权不能影响公司的效力 观点二 法律明确规定 应审查章程 对方应知 不审查章程的法律后果 有过错 结论 1 公司章程真正成为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有了多样性2 通过章程规定可以体现极大的商业机会3 对投资者有了更高的要求产权交易中对章程的审查 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可能极大影响股权价值 4 住所 经营场所 公司法定地址 注册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设立中的纠纷 经营场所租赁问题 发起人自己名义租赁用于公司住所 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起诉发起人 法院支持公司确认并实际承担权利义务 起诉公司 法院支持 二 公司设立之组织机构1 三会及管理层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 最高决策机构和内部监督者监事会 外部监督者管理层 经营者 执行者 股东会职权 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权利 四类权利公司利益分享权现有净资产 运行所得的现实利润 公司整体价值的潜在增加值 公司剩余物资利益的分配权 管理权 董事会为主 股东会为辅 通过参加股东会 表决 提议 质询得以实现 具体见下页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总经理 以下简称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可分为三类 报告和执行 公司经营权 公司管理权 监事会职权1 罢免建议权 监事会有权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 监事会有权在董事会不履行 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3 提案权 监事会有权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 质询权和建议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 调查权 监事会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6 诉讼权 监事会可以依照 公司法 第152条的规定 即根据特定股东的请求 要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核心在于监督董事会 经营层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利益 管理层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 公司治理结构内涵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 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 包括投资者 股东 经理 员工之间的关系 并从这种制度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 对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责任分担进行以法律约束为内容的制度安排 是经济问题 也是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内容狭义 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 董事会 董事长以及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权利义务配置 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 监督等制度安排 广义 还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 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 财务制度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 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 正确设置和衡平三会的职权 使三会相互制衡 推动公司的经营发展 才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与目的所在 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的制衡 二者权力来源不同 股东会 股份所有权 董事会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二者的制衡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受股东会的监督 对股东会负责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议决的事项 不得擅自进行 但是 赋予董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不得任意进行干涉 股东可以选择有谁出任董事 可以拒绝选择不满意的董事 提前罢免董事 但不得干预其行使经营权 董事长职权的限制国有公司一人说了算 董事会虚化不得授权董事长单独决定 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1 罢免建议权 2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 3 提案权 4 质询权和建议权 5 调查权 6 诉讼权 公司治理之对控股股东的限制217条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权利不能滥用股东地位系依股份平等和一票一权原则确立起来的 公司股东无论持有股份数量多寡 原则上都不应影响到公司股东的地位 及其应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2 法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 1 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2 针对某一特定 具体的法律关系否定法人格 具有部分性 相对性 3 不产生公司主体的消亡 3 关联关系的限制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于关联关系 1 关联交易无所谓对错 2 关联关系中容易产生不公平 主要看是否损害他人 3 应当通过公开 正当的程序 经过股东会决议 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回避16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于控股股东的限制 核心在于要求控股股东承担诚信义务 这一要求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合理性 经验也表明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现代公司秩序 但须注意的是 要求控制股东无度地承担诚信义务也是有失公允的 应根据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的主观态度 斟别滥用控制权和误用控制权的差异 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情况下 只应允许少数派股东代表公司向控制股东提出诉讼 而不宜由少数派股东直接向控制股东提起诉讼 少数派股东取得的胜诉成果主要应归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治理之董事高管的义务 四项义务 1 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 禁止行为1 挪用资金 2 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存储资金 3 对外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关联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竞业禁止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收佣金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泄露秘密 8 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3 列席股东会接受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 给予监事会必要的配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 收入归属公司2 赔偿损失 公司损失 150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损失 153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责任追究问题 公司治理容易忽略的环节 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1 参加社会保险 2 鼓励企业采取集体合同方式工会的作用 作为一方代表与资方签署合同 进行磋商公司应对工会活动提供便利 3 职工进入董事会18条第三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国有独资公司 两个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三 公司设立之出资制度1 资本要求确定性价值性可估价性可流转性合法性 出资人资金具有合法来源 作为出资的财产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赃物的处理 拍卖变卖股权 2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 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法 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从50 30 10万降为3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从1000万降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81条 最低出资额与公司设立的关系刺破公司面纱 法人格否认最低出资额与出资义务补足出资 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最低注册资本与股份回购 3 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加认缴制关于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双重约束 限制一 首期需缴纳总注册资本的20 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限制二 2年内缴清除一人公司外 股东不必一次性缴纳全额注册资本 可以分期在两年内 投资公司为5年 缴清 第26条 第81条 出资制度的改变对产权交易的影响 1 公司信用能力的考察难度增加 营业执照的完善 查询系统的完善 2 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4 出资方式货币 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能够用货币估价 能够依法转让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出资是否真正有价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评估作价问题 股权出资 1 股权出资条件 一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 出资人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 出资的股权依法进行价值评估 2 股权出资的变更登记 债权出资 1 债转股的发展 企业改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化为企业改制后的股东 企业原有的债权人转化为企业改制后的股东 2 债权出资的法律后果将债权转让给新设公司 新设公司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3 债权出资的程序法律意见书 验资 债权转让的通知 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第27条 第83条 从过去的20 提高到70 问题1 劳务能否作为出资 劳动力 人力资本 技术问题2 信用能否出资 四 公司设立与出资相关法律问题1 公司设立中的合同责任公司设立中的责任主体 发起人常见责任类型公司设立成功后的合同权利义务继受公司未设立成功的费用责任公司未设立成功的对外债务责任公司设立中的侵权责任 2 出资分期缴付相关问题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 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问题一 分期缴付未届满 股权转让 能否不再缴付 股权转让 新股东应承担缴付责任 原股东补足除外 问题二 分期缴付未届满 解散能否不再缴付 产权交易中必须披露分期缴付情况 3 虚假出资的情形及相关问题 1 不出资或出资不足 2 低值高估问题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谁发现 公司 其他股东 新股东 债权人 显著低于的时点 市场波动的影响 差额补充责任 法定责任 不以设立者的约定未必要 不能以章程 股东决议免除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抽逃资金问题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一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责任人 股东 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 抽逃出资的本息代垫资金问题 代垫资金抽回 抽逃股东补足出资责任 代垫责任人连带责任 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权利限制限制对象 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如何限制 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作出限制决定可限制的权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限制的合理性的判断 股东资格解除 权利限制的极致 1 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2 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3 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解除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 4 公司股份的处理 减资或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 强制转让 实际变更登记的冲突问题 工商局要求 解决途径 司法裁决 二 股东权利保护及股权转让 一 股东资格 二 股东权利 三 股权转让之批准 四 股权转让之形式 五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 一 股东资格1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2 股东身份的法律认定33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委托代持问题委托代持的原因 股东资格要求 投资安排 身份特殊性委托代持的法律认定 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契约关系 合同有效 合同相对性原则 不得对抗第三人委托代持的股权归属确认 司法裁决委托代持确认的原则 1 实际出资 2 其他股东的认可 3 其他佐证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签署文件等 二 股东权利 四类权利1 公司利益分享权现有净资产 运行所得的现实利润 新增资本的认购权 公司整体价值的潜在增加值 公司剩余物资利益的分配权 2 管理权 参加股东会 表决 提议 质询权 3 知情权 查询权4 救济权 股东管理权 1 股东大会召集权 41 102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 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 小股东利益保护 10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 股份公司股东的质询权98条股东 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51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知情权 查询权 34 98条 1 股东会会议记录 增加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对现实的认可 2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与凭证之间的状态 公司与股东权利的平衡 3 财务报告送交股东166条实践中深入发展 请求司法机关查封 审计会计凭证查询要求 1 书面申请 说明目的 2 公司合理的理由判断 15天之内拒绝查阅 说明理由 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征求意见稿 一裁终局 救济权救济权之一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75 143条 1 救济情形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 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 救济对象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 救济方式 股权收购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权的限制 1 主体 反对股东会决议者 2 决议事项 股利分配 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 其具体数额则取决于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的自由判断 我国公司法虽然将公司股利分配权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 但这并不意味着股利分配行为完全游离于司法审查范围之外 合并 分立与转让主要财产 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后 决议继续存续 3 程序 提出回购请求60日内达成回购协议 不能达成的 90日内起诉 4 后果 针对股权转让问题做出规定 转让后的后果 处置方式交给公司 转让 现股东协商或按比例购买 新股东进入 或减资 救济权之二 股份公司直诉董事 高管权153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救济权之三 股东代表诉讼150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2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或者董事会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保护相关纠纷1 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 1 决议无效或伪造 一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 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三 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 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 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 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解决途径 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2 股东未收到会议通知未履行通知义务 股东会决议无效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与公司的约定未履行通知义务 但原告股东参加会议或投票表决 撤销决议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股东未参加会议 但股东事后明确表示同意 或以行为表示接受会议内容 驳回诉讼请求新决议已否定被诉的股东会决议 驳回诉讼请求 2 股东知情权纠纷 1 股东身份 2 查阅权的行使自行查阅 委托查阅 3 行使知情权的义务 承担合理费用 保守商业秘密 三 股权转让的批准 72 76条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股权转让的形式内部转让与进场交易结果上的内部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国有股权在股东之间的转让遭受限制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冲突国资法 3号令 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冲突解决 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对外投资应在公司法管辖之下 价值取向与法律的接轨 外资并购与外资的接轨 国有资产保护与其他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 外部转让 主动转让 被动转让 继承 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股东优先购买权1 公司人合性的体现2 权利行使股权转让通知和优先权通知的异同股东同意转让 书面告知 30天的考虑期间未答复视为同意 不同意又不购买 视为同意 一人以上购买 协商确定或按出资比例购买优先权通知内容 转让的意思表示 受让人有关情况 拟转让的股权数量 价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未通知的后果强制执行下的优先权73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 公司解散与清算 一 公司解散的情形 二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三 公司僵局的处理 一 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解散五种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 公司解散与清算1 解散与清算的关系解散是清算的前提解散必须清算 解散后15天之日成立清算组 组织清算 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四 项 第 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 清算的必要性清算是企业消灭和信用机制建立的必需企业清算是出资人 股东的法定义务 3 清算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4 不清算的法律后果 5种责任 清算责任 1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判决股东清算 2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赔偿责任 1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流失 毁损或者灭失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 恶意处置财产及虚假清算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或者未经依法清算 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帐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 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直接清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可以主张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应民事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 清算程序 1 股东会决议清算 2 成立清算组并公告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清算组办理备案手续 4 清理财产并编制财产清册 债权债务清册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依法申请破产 5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决议确认 6 分配公司财产 7 撰写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确认 8 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等各项手续 三 公司僵局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 公司僵局的概念 1 公司股东 董事之间矛盾激化 公司运行陷入僵局 导致股东会 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2 僵局的解决方式 解散公司 3 诉讼主体原告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被告 公司其他股东 第三人 2 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因知情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或者公司亏损 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 不属于公司僵局情况 3 公司僵局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2 5条规定 1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 应当注重调解 2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 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 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 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3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公司僵局的调解司法判决强制解散公司 可以使受害股东摆脱出资长期被锁定的困境 但是公司一旦被解散 就要面临清算和注销的结局 公司多年积累的商业价值将会被毁于一旦 同时也会影响到其他股东和众多员工的切身利益 法院在判决公司解散案件时 应穷尽一切其他救济措施 如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原告的股权 或者要求其他股东向原告出售股份 这样既能让不能和睦相处的股东获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 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和发展 现在不少发达国家都通过成文法或判例规定了强制收买股份这一救济措施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没有作出规定 但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把强制购买股份改造成中国式的调解程序 讲座完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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