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doc

上传人:xin****828 文档编号:6697779 上传时间:2020-03-0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税物流中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保税物流中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保税物流中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1.申请书;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7.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二)延期申请。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2.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三)变更申请。1.企业申请书;2.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意见书;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四)注销申请。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注销申请;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3.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报告;4.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八、办理流程:(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二)物流中心的延续。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3. 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三)物流中心的变更。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四)物流中心的注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附件: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压缩资料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