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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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五章研究开发费核算示例一、研发项目基本情况假设:2009年1月1日,经A公司董事会批准,开展项目编号为RD001的研发项目。该项目研发内容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定义,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具有创新技术。该项目于2009年1月1日启动,研发周期为一年,2009年13月为研究阶段,412月为开发阶段,并于12月底申请到专利交付使用,且开发阶段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二、相关经济业务汇总不考虑项目总支出金额及数据之间逻辑的合理性(一)研究阶段发生的业务(1月3月)1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160 000元,采取一次计入研发费的会计政策,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价款450 000元,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预计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10年,月折旧额为3562.50元,该项目结束后,设备用于其他项目。1月,租赁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各一台,每月租金分别为1000元和2000元,租期1年。公司自有以前年度购买的仪器、设备用于该项目,本阶段折旧费分别为9 000元和21 000元;办公楼用于该项目,折旧费为24 000元。2月,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800元。采购原材料400 000元,辅助材料8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81 600元;RD001耗用原材料320 000元,辅助材料70 000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总计200 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5 000元,代扣社保费20 000元,代扣住房公积金50 000元,实付工资115 000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180 000元,代扣税费30 000元,实付劳务费150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计提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4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50 000元;代付社保费6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100 000元。购买研发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5000元,模具设计费150 000元,研发人员培训费10 000元,会议费25 000元,差旅费35 000元。103月,收到政府对该项目的财政拨款300 000元。11用于该项目研究试验的模具制造费100 000元,且模具只用于该项目研究。12用于该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18 000元。13对工具进行例行设计,材料支出8 000元。14结转研究阶段的费用化支出。(二)开发阶段发生的业务(4月12月)151月所购设备计提折旧费30 062.50元。16以银行存款支付1月所租仪器租金9 000.00元、设备租金18 000.00元。17公司自有以前年度购买的仪器、设备用于该项目,计提本阶段折旧费。本阶段折旧费分别为27 000元和63 000元;办公楼用于该项目,折旧费为72 000元。184月,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1 000元。196月,以现金支付试制产品检测费500元。20模具改进设计费10 000元,在职直接研发人员培训费6 000元、会议费3 000元、差旅费2 000元。21模具制造费1 000 000元,该批模具只用于研发项目的试生产。22采购原材料1 200 000元,辅助材料3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255 000元;该项目试生产耗用原材料1 100 000元,辅助材料280 000元。2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总计990 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08 000元,代扣社保费62 000元,代扣住房公积金150 000元,实付工资670 000元;外聘人员劳务费540 000元,代扣税费120 000元,实付劳务费420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4计提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12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200 000元;代付社保费182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350 000元。25用于该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54 000元。26项目验收合格,支付评审费20 000元,专利申请费6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712月,该项目形成的专利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28按10年摊销该专利权,采取直线法。三会计核算根据上述经济业务按序号编制会计分录:(一)研究阶段11:购买研发用仪器 借:固定资产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60 00012:摊销仪器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费 160 000 贷:累计折旧 160 00021:购买研发设备 借:固定资产 450 000 贷:银行存款 450 00022: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23月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7 125 贷:累计折旧 7 12531:支出研发用仪器设备租金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租赁费 3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租赁费 6 000 贷:银行存款 9 00041:计提公司原有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办公楼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折旧费 9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21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房屋折旧费 24 000 贷:累计折旧 54 00051:支付设备维修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维修费 800 贷:现金 80061:采购研发材料 借:原材料 400 000 辅助材料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 600 贷:银行存款 561 60062:研发耗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原材料材料 390 000 贷:原材料 320 000 辅助材料 70 0007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工薪 2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00072:支付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 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2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 银行存款 115 00073:计提外聘人员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18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80 00074: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30 000 银行存款 150 0008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社会保险费 40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住房公积金 5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82:代付在职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2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 贷:银行存款 160 0009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直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资料费 5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设计费 150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培训费 10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会议费 25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差旅费 35 000 贷:银行存款 225 000101:收到政府的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00 000111:仅用于实验的模具的制造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中间实验费模具制造费 100 000 贷: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模具 100 000121:研发用无形资产摊销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专利 18 000 贷:累计摊销 18 000131:例行设计费 借:制造费用 8 000 贷:原材料 8 000141:会计期末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1 433 925 贷: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 1 433 925(二)开发阶段151: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32 062.50 贷:累计折旧 32 062.50161:支付研发用租赁的仪器、设备租金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租赁费 9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租赁费 18 000 贷:银行存款 27 000171:计提研发用仪器、设备、房屋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折旧费 27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63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房屋折旧费 72 000 贷:累计折旧 162 000181:支付研发设备维修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维修费 1 000 贷:现金 1 000191:支付试制产品检验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500 贷:现金 500201:支付开发活动其他直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模具设计费 10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会议费 3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差旅费 2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培训费 6 000 贷:银行存款 21 000211:用于开发试验的模具制造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模具制造费 1 000 000 贷:库存产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模具 1 000 000221:采购开发试验用材料 借:原材料 1 200 000 辅助材料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000 贷:银行存款 1 755 000222:开发试验耗用材料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原材料材料 1 380 000 贷:原材料 1 100 000 辅助材料 280 00023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工薪 99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990 000232:支付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99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8 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62 000 住房公积金 150 000 银行存款 670 000 540 000234: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120 000 银行存款 420 00024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社会保险费 120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住房公积金 2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20 000 住房公积金 200 000242:代付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20 000 住房公积金 200 000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62 000 住房公积金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532 000251:研发用无形资产摊销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专利 54 000 贷:累计摊销 54 000261:支付验收评审费和专利申请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研发成果费评审验收费 20 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研发成果费专利申请费 6 000 贷:银行存款 26 000271: 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 借:无形资产自创专利权 4 553 562.50 贷: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 4 553 562.50281:该自创专利权2008年12月的摊销额 借:管理费用 37 946.35 贷:无形资产自创专利权 37 946.35(三)登记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明细账(见后附辅助明细账示例)(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报 根据以上资料,RD001项目2009年度研发费用总计5 987 487.5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 433 925元,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0元。资本化支出于2009年形成无形资产,当月摊销该自创专利权37 946.35元,故年底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4 515 616.15元。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年报中的列报为:费用化支出1 433 925元,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反映;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元,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反映4 515 616.15元,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反映37 946.35元。四、研究开发费用按税法确认 (一)费用化处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 根据以上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以下费用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在所得税税前100%扣除。 12:购入仪器采用一次计入成本费用160 000元; 41:计提的研发用房屋折旧费24 000元; 51:支付的设备维修费800元; 73:计提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180 000元; 81:支付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4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50 000元; 91: 支付研发人员的培训费10 000元、会议费25 000元、差旅费35 000元; 综上所述,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究开发费用为524 800元。(二)资本化处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 根据以上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以下资本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据实100%摊销。 171:计提的研发用房屋折旧费72 000元; 181:支付的设备维修费1 000元; 191:支付试制产品的检验费500元; 201: 支付研发人员的会议费3 000元、差旅费2 000元、培训费6 000元; 233: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540 000元; 241:支付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120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200 000元; 261:支付的专利权申请费6 000元。 综上所述,不可加计摊销的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费用为950 500元。(三)RD001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年度纳税申报(见可加计研究开发费)A公司2009年度RD001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计为5 987 487.5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 433 925元,允许据实扣除;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元。该资本化支出2009年12月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成本为4 553 562.5元,按10年摊销计算,12月摊销额为37 946.35元,允许据实扣除。在计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费用化支出1 433 925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加计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524 800元,再减去财政拨款300 000元,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9 125元,加计扣除额为304 562.5元;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加计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950 500元,按10年计算允许加计摊销的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1 801 531.25元,2009年12月允许加计摊销额为15 012.76元。A公司2009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304 562.5元,允许加计摊销金额为15 012.76元,共计319 575.26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79 893.82元。 以上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示例,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研究开发费支出核算主要在管理费用下设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章答疑及2009年最新税收法规目录一2009年4月24日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在线访谈(节选)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 答: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12.5%。财税【2009】69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 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在08年度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税务检查时是否还要补交滞纳金? 答:应按08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请问我公司的财政拨款入科技三项费用和创新基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不征税收入已作出明确规定,近期我们接到一些企业反映,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拨付一些专用基金,用在特定用途。这些基金是否征税,我们正在研究,不久将会有明确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在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再行申请扣除? 答:不允许。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中研发费的范围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有差异,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答:企业在高新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范围,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归集,后者的政策口径较前者略紧一些。二财政部税政司就新法及条例重点问题解答(节选)对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作为研发费吗?答: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经过研发形成的属于无形资产的成果,而不是指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所以对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摊销不可以作为研发费。软件开发企业改变经营范围是否要补缴原享受的减免税?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主要是针对按照原外资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因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予以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规定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但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三国税总局网站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答疑1、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请问,此处所讲符合条件的条件是什么呢?回复意见: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条明确规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需注意:一、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二、限于技术转让所得。三、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某公司属于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该公司在09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半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应该按照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假如该企业在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请问该企业在09年度能否在15%税率基础上减半征税?回复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3、先将我公司情况简单列举如下:1、是生产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2010处于二免三减半期间 2、2007及以前年度均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3、2008年根据新办法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新所得税法适用低税率15% 对于2008年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按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第二种说法是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第三种说法是按18%的过渡期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的说法:“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上述第四款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我们自己的二种理解分别如下: 其一: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且可按15%的税率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2008-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7.5%的所得税率; 其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但按18%-25%逐年递增的方式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2008-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9%-10%-11%的所得税率。 我公司2008年适用所得税率倒底是多少,恳请国税总局领导给予数字及文字的明确答复,谢谢!回复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规定:“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或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之一,即存在交叉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如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8%,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可见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会更有利。4、我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为2006年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 2、公司在2007年取得税务局认定在2007-2008年度享受二年所得税免税优惠 3、由于公司高新技术资格在2008年未到期,故在08年未提交重新认定申请(09年初提交) 现在2008年汇算清缴过程中,有以下相关问题向领导确认:按照“新所得税法”57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的内容,(1)、我公司属于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请确认:按照以上条款,我公司在2008年是否应继续享受原免税优惠?回复意见: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四、其他常见问题我公司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方式,已开始研发,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答:研发费加计扣除办法适用于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一般是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财务成果,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公司收到政府500万重大专项研发资金,计入费用时不能加计扣除,可据实扣除吗?答:计入费用可据实扣除,但不能计算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费用归集截止时点是获得专利证书还是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答:如果专利是用来出售,则应在获得专利证书时;如果企业投入生产自用,则是在进行大规模商业生产之前。研发失败的项目的研发费能否享受优惠?答: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费,即使研发项目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去年底公司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要报送一次资料吗?答:二者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申报材料有一定相通,但要按照各自要求申报。二者不相互抵触,可以享受双重优惠。国内居民企业在国外申请国际专利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能,但不享受加计扣除。2008年公司未设立研发费辅助账,可补吗?如可补,且可准确核算研发费,能加计扣除吗?答:可补。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目前实务中,武汉地区采取的是边补账边申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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