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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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 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 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自愿从事警察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3、 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1. 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5.保护公共财产。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社会保障: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 公民、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拒绝或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受法律保护。物质保障:指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国家保证对警察物质方面的保障。包括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装备保障、科技成果运用保障。生活保障:指工资、福利、抚恤和优待保障。六、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警察机关及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法法律法规构成侵权,或警察在执法行为时,由于违法而其行为最终构成犯罪时,依法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责任:对警察给予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刑事责任: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3.降低或取消警衔:对于受行政处分的警察,按照规定可以降低或取消警衔。4.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对违反纪律的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5.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其他: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 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人民警察的因公致残等同于现役军人的因公致残。第二部分 警察专业知识一、我国的政法机关一、我国政法机关概述: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 由党委政法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组成。各政法机关的性质和基本任务:1.人民法院:法院的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基本任务:审判各种诉讼案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解决民事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2.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检察院的基本任务: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制度,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追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合法的财产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追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活动,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活动,进行法律宣传。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国家政权中,军队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曾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监狱:监狱的性质: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法执行机关。监狱的基本任务: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5.劳动教养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性质:是国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收容、管理和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而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基本任务:依法准确使用劳动教养。依法准确、及时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人员依法实行严格、文明、科学管理。认真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积极开展劳动习艺和矫治。国家安全机关: 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斗争,保卫、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我国执法机关的组织管理:从纵向看:我国政法机关的组织分为两级: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政法机关,地方政法机关又分为省、市、县三级。1. 从横向看:我国政法机关组织系统包括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除法院、检察院外,其他机关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各政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1.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3.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从人大,从上级。4.监狱: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实行两级管理,国务院司法部主管全国监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监狱管理工作。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5.(戒毒)劳动教养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城市三级。按照所属关系分为:政府部门的劳动教养领导机关,司法行政系统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按特殊带来单位对待的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命名: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6.国家安全机关:在中央成立国家安全部,在省一级成立国家安全厅,在设区市成立国家安全局。在设区市以上的党委设立国家安全领导小组。2、 我国政法工作的概述: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 也是首要的政治原则政法工作的原则有: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执法为民、依法办事、专群结合、改革创新的原则。党对政法机关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共产党执政时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及任务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1.政治领导;2.思想领导;3.组织领导;4.决策领导;5.法制领导。决策领导包括: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指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政法工作的根本路线: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组织路线。政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是政法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一切依靠群众: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态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政法工作的基本方法。政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1.坚持群众路线是政法机关的宗旨要求。2.坚持群众路线是政法机关的职能要求。主要有两方面:保护人民、惩治犯罪。3.坚持群众路线是法律的要求。4.坚持群众路线是宝贵的经验。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1. 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人民民主; 法制完备;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权力制约。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 文明执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合理合法; 程序正当; 及时高效。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 围绕大局; 及时高效。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指导;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二、人民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和发展:警察的起源:警察的含义: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设置警察机构和专职警察力量。1. 警察产生的条件是: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警察的发展:1.萌芽期的警察:时间: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度过程中。功能:氏族武装从不脱离生产向独立武装力量转化。在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监禁行为和审判行为的萌芽。2.古代警察:古代警察的含义: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古代警察的特点:军警不分,警政合一。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3.近代警察:近代警察的含义:指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近代警察的建立:较早建立警察制度的法国与英国:a.1789年法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了保安官制度。b.1790年据人权宣言建立市政警察。c.1801年拿破仑建立巴黎警察总局。d.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皮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警察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这种警察管理体制的特点是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中央集权制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这种警察管理体制的特点是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中国的近代警察制度:a.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 专职警察机构。b.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创设了警务总局。创办了中国第一所警察专业学校: 保定巡警学堂。c.1905年,清政府在北平建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构,也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d.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e.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 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f.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近代警察的特征:a.警察职能的独立化。 b.警察机构的专门化。 c.警察管理的法治化。 d.服装及装备的统一化。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1. 中央特科: 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 收集情报、掌握敌情; 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功绩:积累了经验;收集了情报;保卫了领导;镇压了叛徒。2. 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在瑞金成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3. 延安市警察队: 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 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4. 社会部:1939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部成立社会部。 社会部的任务是: 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 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 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 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考点)1949年10月9日任罗瑞卿为第一任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1.“文革”前17年公安机关取得的伟大成就: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了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组织形式变为政权形式。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反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改造了大量战争罪犯。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 进行。2.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3.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三、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理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2.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有限性;政治性;行政性;责任性。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担负的三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由“二十公”提出: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有负责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1.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2.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警种:1.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2.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3.刑事警察: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警”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交通警察: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4.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 人)和我国公民进出管理的人民警察。6.巡逻警察: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7.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民警察。8.边防警察: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97年京津沪等九城市试点职业制人民警察。9.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分工与协作:各警种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各警种的任务、职责、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是为了便利日常工作。这种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允许以不属于其责权范围而拒绝执行。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及特点:1.公安机关权力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2.公安机关权力特点:法定性;特许性;强制性;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1.治安行政处置权:概念: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管理时,依法对特定的人、 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内容:命令,禁止,许可。2.治安行政处罚权:概念: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内容: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4.劳动教养审批权: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5.治安行政强制权:概念: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内容: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1.立案权:概念: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2.侦查权: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权力组成: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权询问证人 (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有权进行侦查实验;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3.刑事强制权:概念: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权力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4.刑罚执行权:概念:执行,是法定机关将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与新法有出入,慎用)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驱逐出境执行。短期有期徒刑指被判处1年以下或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警械、武器使用权: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紧急状态处置权:1. 概念: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2.组成: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优先权;紧急征用权。 紧急排险权; 管制权; 戒严执行权。3、 其他国家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1.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承担反间谍工作和其他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防范、制止和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2.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力:刑事执法权;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的其他权利:查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查验电子通讯设备权;提请免检权。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1.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亲自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依法执行刑罚;保障罪犯合法权利;清正廉洁;严守纪律。2.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执行刑罚权;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刑罚变更执行的建议权。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1.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依法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依法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所和劳动教养人员;维护劳动教养所的安全与稳定;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挽救;依法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劳动生产;依法保障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按期解除劳动教养。2.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收容执行权;行政管理权;教育挽救权;考核奖惩权;解除劳动教养处置权。人民法院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1.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是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2.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权力: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机械甚至武器;为保障安全,可以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全审查,并采取措施。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1.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保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发现场; 执行传唤; 参与搜查; 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送达法律文书; 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2.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力: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机械甚至武器;对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检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人民警察的义务与纪律一、人民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人民警察义务,是指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的或不得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2.特点: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2、 人民警察的纪律: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人民警察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2. 特点:义务在道德层面上多一些,而纪律在职务职责层面上多一些。纪律和义务都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纪律是最基本的要求,纪律是履行义务的基础,而义务则是在履行职责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警察禁止参加罢工,禁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任何个人或组织。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1.政治纪律:是民警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2.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3.工作纪律:包括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方面。4.保密纪律。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 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五条禁令内容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处分的种类:1.行政处分:概念: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 警纪处分: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 务、禁闭的措施。3. 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五、人民警察执法监督一、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概述: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2.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监督过程的程序性。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分类:1.根据监督主体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的 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2.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外部监督: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3.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事前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事后监督: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事后监督对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后果,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4.根据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意义:1.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2.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3.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是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二、人民警察内部执法监督:督察制度:1. 督察制度的概念: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2. 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进行明察和暗访; 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 手里喝茶检举控告;组织开展警务评议。3.督察机构的权限: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1.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的概念: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能:综合职能,办案职能,依法监督、检查职能。2.法制部门监督的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组织执法检查、评议。组织专项、专案调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3.法制部门监督的权限: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 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公安行政复议制度:1.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和决定的活动。2.公安行政复议的适用:不适用的范围: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争议均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赔偿制度:1. 公安赔偿制度概念: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具体实施侵犯行为的公安机关。2.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为要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3.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4.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构成公安刑事赔偿。5. 公安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三、人民警察外部执法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1. 概念: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2.方式: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行政监察制度:1. 概念: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2.方式:经常性的一般检查;专项检查;立案调查。3.职权:检查权;调查权;检察建议权;处分权。检察监督制度:概念: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2.方式: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 执行监督。行政诉讼制度: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督形式。三大诉讼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社会监督制度:概念: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2.社会监督的形式:人民政协通过批评、建议等方式的监督。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的监督。公民个人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的监督。新闻机构通过揭发、检举、控告等方式进行舆论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的形式:警务公开制度; 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度; 特邀监督员制度。6、 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人民警察的素质: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政治素质:指人民警察应当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业务素质:概念: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内容:岗位专业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应变决断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写作表达能力。法律素质:指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文化素质: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心理素质: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身体素质: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1、 人民警察的意识:大局意识: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公安机关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积极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政治意识:“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忧患意识:要充分认识到,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 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群众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意识: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三、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概念: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民性和行为的表率性,是人民警察的三个最显著的特征。内容:1.对党忠诚: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暴安良。 3.秉公执法: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其要点是:忠于职守,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7.严守纪律: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4、 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指人民警察对自身存在意义、价值追求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决定着人民警察的目标和方向。“忠诚”尽忠于国、至诚于民,是价值之魂,做信仰的坚定拥护者。“为民”民为邦本、生生不息,是价值之本,做宗旨的坚持实践者。“公正”公道大明、正气凛然,是价值之径,做正义的坚决捍卫者。“廉明”廉洁奉公、明公正气,是价值之源,做倡廉的坚毅实施者。“奉献”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是价值之基,做无私的坚实倡导者。注意区分各知识点的区别,不要被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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