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案例法庭模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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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原告:慈溪市掌起镇经纬汽车配件厂(第一组)被告:慈溪市环境保护局(第二组)案情介绍:原告慈溪市掌起镇经纬汽车配件厂自2003年7月8日经工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经营地点为掌起镇周家段村。在同一经营场所,原告负责人之子另行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成立了慈溪市掌起镇慈晓五金厂。但两厂实际统一从事五金加工生产,从人员、业务各方面均难以区分。原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8年12月12日,被告向慈溪市掌起镇慈晓五金厂发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在未取得环评批准前停止五金加工生产,并告知不按时履行将依法处理。原告负责人及慈溪市掌起镇慈晓五金厂负责人均在该通知书“被责令改正单位签收栏”签字。2009年6月30日,被告根据群众举报对原告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同年7月9日,被告对原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原告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从事有噪声污染的五金加工生产,且噪声排放超标。经调查询问,并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后,被告于2009年9月3日作出慈环罚2009第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五金加工项目,并从事五金加工生产,噪声超标排放,其行为违反2007年1月施行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简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五金加工生产、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醒(仅供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案例二原告:邬良永、邬岳安、邬补君、邬长青、邬时来、邬来平、邬来国(第三组)被告:邬宗军、邬孟军(第四组)案情介绍:七原告共承包了宁海县西店镇庆丰塘(又名清风塘)73亩养殖塘进行水产养殖,约定塘租费为每亩每年750斤稻谷。被告邬宗军、邬孟军分别经营宁海县西店毅力木雕工艺品厂和宁海县西店佳隆真空镀膜厂,两企业均曾因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进行生产而受到宁海县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两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流经七原告养殖塘的河流。2008年5月,七原告的养殖塘从进水港打水后,塘内养殖的水产品陆续死亡,最后全部死亡。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两被告开办企业的排污流经河流及入海口等处水质进行监测后的结论为,PH值、COD和色度超标。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曾对此事进行协调未果。法院委托宁波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被告排放的COD、色度超标的污水会造成七原告塘内养殖的水产品死亡;七原告养殖的水产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7140元。案例提醒(仅供参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2、举证责任分配,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发生转移的只是依传统证明规则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原告仍需承担其他证明责任案例三原告:胡义付、邓寿平等八人及南昌县向塘镇浃溪村委会(第五组)被告:南昌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第六组)案情介绍:2001年6月20日,向塘镇黄堂村委会村民胡义付发现自家饲养的183只种鹅,在河内放养时被回水湾河面上的油污污染,被污染的种鹅全身羽毛都变成了黑褐色,不愿进食,且不断撕毛,随后不断有163只死亡。胡义付顺着油污污染的水面逆流而上,发现污染源来自向塘机务段的一个排污口。事后,人们发现,除胡义付的种鹅遭受损害外,向塘镇黄堂村邓寿平等七位村民饲养的种鹅也出现生病、死亡的情况,向塘镇浃溪村委会村民余瑞卿等三十一位村民的水稻田、莲藕塘也出现大面积减产。据当事人初步估算,胡义付直接经济损失32107.60元,邓寿平等七位村民的损失106933.60元,余瑞鲫等三十一位村民的损失78771.20元。2001年6月25日,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接到胡义付等村民的报告后,会同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南昌县向塘镇黄堂村委会、沙潭村委会、浃溪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对污染现场进行勘查,并于7月24日在向塘机务段召开了由南昌铁路局、南昌县环保局、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及黄堂、沙潭、浃溪三村委会有关人员参加的污染事故协调会。会议商定,成立由南昌县环保局、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向塘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污染事故调查组,同时要求调查组再次对造成污染的原因,污染受损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组于7月27日重新对污染现场进行勘查,并对造成污染的原因,污染受损情况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取证。2002年4月14日,南昌县环保局经调查认定:一、6月20日,向塘铁路排污口,大量未经完全处理的含油废水直接向堂墅港河排放,造成水体严重污染,致使在下游沙潭港头村河段两个较大的回水湾内存积了一层厚厚的油污,村民胡义付饲养的183只种鹅在河内放养时被污染,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6470元,而堂墅港河南岸的黄堂村邓寿平等七村民的种鹅1178只,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10602元;二、6月22日,向铁折返段内几台保养检修的内燃机车,工作人员在用水冲洗时正遇天下大雨,致使大量含油废水渗流到周边浃溪村部分水稻田和莲藕塘中,造成水稻、莲藕不同程度污染,受污染面积174.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295元。南昌县环保局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要求:1、向塘铁路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增强环境意识,提高防污治污能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2、向塘铁路部门应一次性赔偿胡义付直接经济损失16470元,赔偿邓寿平等七人直接经济损失10602元,赔偿向塘镇浃溪村民直接经济损失39295元,三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66367元。同时说明,如果南昌铁路局对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十五日内与南昌县环保局商洽。南昌铁路局对此意见表示不同意。胡义付、邓寿平等八人及南昌县向塘镇浃溪村委会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19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昌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赔偿经济损失217812.40元。案例提醒(仅供参考):1、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2、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水体被污染的事实是否存在;原告财产损失是否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计算是否合法;被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案例四原告:B国、D国(第七组)被告:A国(第八组)案情介绍: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根据A国和B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臭氧是烟雾的主要成分。尽管一国的空气污染会造成其他国家尤其是几千英里以外的国家的空气污染这一观念已经受到质疑,但是用于监测漂浮于海洋上的污染物的最新空中和地面探测结果以及卫星搜集的最新证据证明了含有污染物的云层可从一个洲飘移到另一个洲。D国最近采取了非常昂贵的措施使得空气变得更加安全,水质变得清洁。但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阻碍了D国的这一系列措施的效果。如果A国关闭了这些煤粉发电厂,它的经济增长速度将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它也无法继续向B国供应电力。B国也将不得不支付昂贵费用以购买电力。B国告知A国如果A国关闭这些煤粉发电厂,B国将要求A国支付电费的差价。D国无法劝服A国关闭这些煤粉发电厂,也无法继续支付净化空气的费用,将该案件起诉到国际法院。D国要求法院:1、A国必须关闭它的煤粉发电厂;2、A国必须向D国赔偿净化空气的费用。B国害怕D国的诉讼会引起A国关闭其煤粉发电厂,也向国际法院提起对A国的诉讼。B国称,如果A国关闭发电厂,即违反了A国和B国达成的协议,A国应向B国赔偿从其他渠道购买电力需支付的差价。案例提醒(仅供参考):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1、第71条2、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跨界损害3、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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