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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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与实务第1次作业三、主观题27. 保险与储蓄行为的比较? 答: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所需的准备,即同为“未雨绸缪”之计,因而,都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人身保险的生存保险及两全保险的生存部分,几乎难于区分。但是,二者还是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有着明显的差异。 第一,二者的对象不同。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特殊条件的约束;而保险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有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地承保; 第二,二者的技术要求不同。保险集合中多面临同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需要有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而储蓄则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第三,二者的受益期限不同。保险由保险合同规定受益期限,只要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均可以得到预定的保险金;而储蓄则以本息返还为受益期限,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期间,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第四,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保险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风险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所得就是本人存储的本金及利息,对每个储户都是如此,是一种自助行为。 第五,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28. 投保人? 答: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9.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答: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30. 损失补偿原则? 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31. 保险密度? 答: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32. 风险因素? 答:风险因素是指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影响损失产生的可能性和程度的风险因素有两类: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一、有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因素。比如财产所在的地域、建筑结构和用途等。南方地域要比北方地域发生洪灾的可能性大;木质结构的房屋要比水泥结构的房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大;机动车从事营运的要比非营运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二、无形风险因素 文化、习俗和生活态度等一类非物资形态的因素也会影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受损的程度。无形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行为风险因素两种。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因素。行为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行为上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易于引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33. 人寿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区别?答:人寿保险仅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而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以人的身体的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为给付条件; 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率是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或死亡率为依据计算,被保险人所交保费与年龄直接相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纯费率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职工的人们的意外事故的统计资料计算的,保费与职业相关; 人寿保险期限较长,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 人寿保险具有深厚的储蓄色彩,意外伤害保险没有储蓄性质。 34.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其中,告知是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保证是指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35. 产品责任保险? 答: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36. 试述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关系?答: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承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保险理论与实务第2次作业三、主观题27. 保险关系确立的要素包括哪些? 答: 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包括五个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2)多数人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保险费率的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28. 被保险人? 答: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29.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有何区别? 答: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暂时停止;而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效力的永久停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后,要复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原有的效力。但合同终止后,投保人不能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只能与保险人重新签订新的保险合同。30. 近因原则? 答: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31. 保险深度? 答: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32. 实质风险因素? 答: 实质风险因素也称有形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如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某一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性质等;某一类汽车的刹车系统的可靠性;地壳的异常变化、恶劣的气候、疾病传染等都属于实质风险因素。人类对于这类风险因素,有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有些在一定时期内还是无能为力的。在保险实务中,由是指风险因素所引起的损失风险,大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3. 某企业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3次事故,第一次赔款15万元,第二次赔款20万元,第三次车辆发生了全部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第三次事故应向被保险人提供多少赔款? 答:从赔偿实务看,两次事故保险公司总计赔偿了15+20=35万,大于保险金额30万,说明该份车险的赔偿是单次限额而非累计限额。因此,第三次车辆发生全损后,保险公司将继续赔偿,其赔偿金额将是该车辆的重置价值减去折旧。34. 什么是代位原则? 答: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具体包括物上代位和代位求偿两项内容。35. 公众责任保险? 答: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36. 保险监管的形式有哪些?我国采用的是哪一种? 答: 保险监管的方式共有三种,分别为公告管理、规范管理和实体管理。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最严格的实体监管形式。保险理论与实务第3次作业三、主观题27. 保险合同? 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8. 受益人? 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29. 保险利益原则? 答: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30. 近因原则? 答: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31. 风险? 答:风险大致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属于狭义风险。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积极性进取的偏向于高风险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稳健型的投资者则着重于安全性的考虑。32. 道德风险因素? 答: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如有人对社会或他人心怀不满,故而蓄意进行破坏活动,比如,纵火、抢劫、欺诈,造成社会财产或他人财产及生命蒙受损失。33. 再保险 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34. 能利用所学的基本原则分析保险案例。35. 火灾保险? 答: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36.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具体规定如下: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总和的10%。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4次作业三、主观题26. 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27. 保险合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28. 最大诚信原则? 其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其中,告知是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29. 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保险,而且保险金额总额超过该保险标的价值的行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在实际运用中,保险人如何对损失后的赔款进行分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二种: 1、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2、责任限额制 责任限额制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3、顺序分摊制 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其损失额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险额时,再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如果在有其他保险公司承包,那么依据时间顺序按照此方法顺推下去。30. 风险结构? 风险结构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包括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和加重损失程度的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风险因素又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一般以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承担的责任等形式表现,而像精神打击、政治迫害以及折旧、馈赠等均不能作为损失。31. 简述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基础是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以及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人身保险的基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责任保险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且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是最为直接的基础。在补偿对象方面,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其赔款或保险金也是完全归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会涉及到第三者;而在责任保险中,尽管承保人的赔偿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但这种赔偿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的补偿,直接保障被保险人、间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在承保标的方面,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科物资,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自然人的身体或生命,它们都可在承保时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而在责任保险中,承保标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没有实体标的。在赔偿处理方面,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较为简单。而责任保险更复杂,涉及到第三者;需以法律为基础,需全面运用法律制度;赔偿最终给予了受害方。32.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亦称风险单位,是风险管理学中的基本研究单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金额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33.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以及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等。34.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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