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劳动法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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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念 II-103第二章:法定基础、原则和目标 II-106第三章:平等机会 II-108第四章: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 II-108第五章:培训 II-109第六章:工作安排 II-117第七章:增加就业机会 II-119第八章:外国员工的雇佣 II-121第九章:劳工关系 II-123第十章:保障、工资和福利 II-131第一部分:保障 1.残疾人 2.儿童 3.妇女 4.工作时间 5.劳工安全及健康第二部分:工资第三部分:福利 第十一章:工业关系 II-146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工会第三部分:企业联合组织第四部分:双向协调机构第五部分:三方协调机构第六部分:公司章程第七部分:劳工共同协定第八部分:劳工纠纷调解机构1. 劳工关系纠纷2. 罢工3. 停业第十二章:雇佣关系结束 II-163第十三章:劳动力发展 II-178第十四章:劳动检查 II-179第十五章:调查 II-180第十六章:刑事条文和行政处分 II-181第一部分:刑事条例第二部分:行政处罚第十七章:过渡规定 II-184第十八章:关闭规定 II-1842003年第13号法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伴随着神的恩典,全能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考虑到:a. 为了意识到社会应该有福利、公正、在物质和精神上基于平等的繁荣,随着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宪法的确立,印度尼西亚国家的发展应该在全人类和整个社会的构建的结构下完成。b. 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工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发展的目标一样,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c.为了加强工人的品质、增强工人在国家发展中的参与度和保护工人及其家人受到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根据工人的角色和位置,人力资源发展是必需的。d. 为了实现工人和他们家人的福利,工人的保护要通过观察世界商业进步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具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e. 有几条劳动法令被认为今后不再与人力资源发展相关,需要被废除。f. 基于对以上提到的a,b,c,d,e的考虑,有必要建立一部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鉴于:1945年宪法中的第5条(1),第20条(2),第27条(2),第28条和第33条(1)经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众议院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的联合批准判决:规定:关于人力资源事物的法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法令中的一般名称定义:1. 劳动事务是指所有和劳工在工作之前、中、后有关系之事物。2. 劳工是指每一个能够执行工作,无论是为个人的需求或是社会需求而生产货物或是提供服务的个人。3. 员工/工人是指每一个工作并且接受薪水或其他形式津贴的个人。4. 雇主是指独立的个人、经营者、法人实体或是其他实体以发放薪水或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者。5. 企业家是指: a. 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者; b. 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以独立的方式经营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公司者; c. 在印尼境内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代表境外的公司而从事a,b款所述之事者。6. 公司是指: a.以发放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法人及非法人,无论隶属于独立的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实体,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经营的商业团体。 b. 以发放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社会团体及其他团体等。7. 劳工计划是指系统的人力资源规划的过程,是指被用于制定战略方针和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基础和指南。8. 劳工信息是指一组、一套或者一系列的和劳动相关的有独特意义、价值、信息的经过处理的数字、文章、文件的数据分析。9. 工作培训是指提供给在职工人或者潜在工人的一系列培训活动,为了让他们获取、加强、发展工作能力、生产力、纪律、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直到达到一个期望的技能、专业水平,获得工作、职位需要的等级资格证书做好准备。10. 工作能力是指独立个人拥有的知识面、技能和工作态度与规定的水平相一致的能力。11. 学徒期是指工作培训体系的一部分,将在培训学院的培训与直接在导师或富有经验的工人/劳工的指导与监督下生产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以掌握特定的技能或训练的过程12. 工作分配是指一项旨在符合劳工和雇主要求的活动,劳工可以获得适合他们才能、兴趣、能力的工作,雇主可以获得他们需要的人才。13. 外国工人是指持有签证并有意在印尼领土上工作的外国公民。14. 劳工合同是指一份工人/劳工与企业家或雇主之间签订的协议,指定了当事人的特定工作需求、权利和义务。15. 雇用关系是指一名企业家与一名工人/劳工之间基于工作协议的关系,包括一部分的工作、工资和工作指令。16. 工业关系是指基于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印度尼西亚过喝过宪法价值体系下,在生产商品/服务过程中,雇主、工人/劳工和政府之间形成的激励和制约体制。17. 工会是指由企业里或企业外部的工人/劳工为了争取、保卫和保护工人/劳工的权利与利益,增长工人/劳工和他们的家庭的福利而发起的一个组织,自由、开放、独立、民主、有责任心。18. 双向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通信和咨询相关问题的讨论区,与一个企业里工业关系有关,其成员包括已经在对劳工事务或工人/劳工们代表负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的企业家和贸易/工会。19. 三方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关于劳工问题的通信、咨询和审议的讨论区,其成员包括企业家组织、工人/劳工组织和政府代表。20. 公司章程是指企业家制定的一系列的规章条例,指定了工作要求、企业纪律和管理条例。21. 劳工集体协议是指在对劳工事务或那些指定当事人工作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家或者企业联盟代表负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的企业家和贸易/工会之间的协议。22. 劳工纠纷是指由于在同一企业中贸易/工会之间的权利、利益、雇佣关系终止和纠纷产生的意见分歧导致的一场企业家或者企业家联盟与工人/劳工或者工人/劳工协会之间的冲突。23. 罢工是指工人/劳工们的集体活动,是贸易/工会有计划地停止或减慢工作。24. 停工是指企业家拒绝工人/郎功参与到工作中的行为。25. 开除是指由于某一因素终止雇佣关系,导致工人/劳工和企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结束。26. 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27. 白天是指早6点到晚6点。28. 一天是指24小时。29. 一周是七天。30. 工资是指工人/劳工接收以金钱作为报酬的表达方式的权利,从企业家或者雇主到工人/劳工,其支付的数量是由工作协议、舆论、法律和规章决定的,包括工人/劳工与家人为了已经完成的或者即将完成的工作和服务获得的津贴。31. 劳工福利是指为了满足物理和精神上的需要或雇佣关系内、外的需求的一种兑现,可能在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里,可以直接或间接加强工作生产力。32. 劳工监督是指一项控制和强制劳工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实现的活动。33. 部长是指对劳工事务负责的领导。第二章 法律基础,基础原理和目标第二条 劳工发展要以立国五项基本原则和1945年宪法为法律基础。第三条 劳工发展的执行应该以职能、跨部门、中央、省级和地方合作的整合作为理论基础。第四条 劳工发展的目标:a. 授权和最佳、富含人情地有效运用劳工。b. 创造公平的机会,提供适合国家、省份、地区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c. 为劳工提供保护,以保证员工福利的实施。d. 改进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第三章 平等机会第五条 任何劳工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工作,不能有任何歧视。第六条 每个员工都有权从雇主获得相同的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第四章 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第七条(1)为了劳工的发展,劳工部应该建立劳工政策和劳工计划。(2)劳工计划应该包括:a. 宏观劳工计划b. 微观劳工计划(3)在制定政策,战略,和实施劳工发展项目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以第(1)点作为指导方针。 第八条(1)劳工计划应该建立在劳工信息的基础上,而劳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a. 人口和劳工b. 雇用机会c. 工作培训和工作能力d. 工人生产力e. 工业关系f. 工作环境条件g. 工资系统和工人福利h. 社会雇用安全。(2)在第(1)点中涉及到的劳工信息应该从所有相关组织,包括政府和私有中介获得。(3)政府规章应该规范获得劳工信息的步骤和第(1)中涉及到的劳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五章 培训第九条 培训灌输,加强,和发展工作能力,以提高能力,生产力和福利。第十条(1)培训的实施需考虑市场、商业团体的需要,无论是在雇用关系范围内或范围以外。 培训要建立在参照工作能力标准的培训项目的基础上。(2)培训应该按照步骤进行管理。(3)第(2)点中涉及的工作能力标准的建立过程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第十一条 劳工有权通过培训获得、改进、或发展适合自身能力、兴趣和天赋的工作能力。第十二条(1)企业家有责任通过培训改进和(或)发展其工人的工作能力。 已经满足部长决定书规定需求的企业家有义务提高、发展第(1)点提到的工人的工作能力。(2)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培训。第十三条(1)培训应该由政府培训机构或私人培训机构提供。(2)培训有可能在培训机构或工作地方进行。(3)在提供培训过程中,第(1)点中提到的政府培训机构可以与私人组织合作。第十四条(1)私有培训机构可以是印尼法律实体或个人所有的形式。(2)第(1)条中提到的私有培训机构有义务获得执照或在当地以中介名义注册。(3)由政府中介运营的培训机构应该在当地以政府中介名义注册。(4)获得执照的过程和第(2)、(3)条提到的培训机构的注册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第十五条培训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满足以下要求:a. 培训员的有效性b. 课程适合培训的级别c. 培训的结构和基础机构的有效性d. 培训资金的有效性第十六条(1)有证书的私有培训机构和注册后的政府赞助的培训机构可以从授权中介获得鉴定。(2)第(1)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包括社团和政府委托人,并且应该根据部长决定书建立。(3)第(2)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的组织与工作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第十七条(1)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中介可以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如果培训工作的实施: a. 与第九条中涉及的培训指导不一致。 b. 不能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2)第(1)点中涉及的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应该理由充分,建议修正方案,并且中止不能超过6个月。(3)暂时的中止只能适用于不满足第9条和第15条具体规定的培训项目。 (4)如果培训者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第(2)点中涉及的建议修正方案,培训者将受到应终止培训的制裁。(5)如果培训者没有遵照执行上述第(4)点涉及到的制裁,培训者将受到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制裁。(6)暂时中止,终止,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过程必须由部长决定书规范。第18条(1)在劳工参加了由政府培训机构,私有培训机构,或工作地点提供的培训之后,劳工有权得到工作技能认证。(2)在第(1)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认证通过工作技能证书实现。(3)有工作经验的劳工可以,不论其工作经验,参加第(1)点中涉及到培训,并获得第(2)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证书。(4)需建立独立的专业性认证机构以提供工作技能证书,(5)第(4)点中涉及的认证机构的建立过程应该由总统决定书规范。第19条提供给伤残人士的培训要考虑到伤残的类型、严重性以及其工作能力。第20条(1)为了支持能促进劳工发展的培训工作,应该在各行业中建立作为培训管理工作参考的国家培训系统。(2)第(1)点涉及的国家培训系统的形成、机制、制度安排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第21条 培训可以是以学徒的形式。第22条(1)学徒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在学徒和企业共同签订的书面学徒合同之上。(2)第(1)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应至少约定学徒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徒时间长度。(3)任何没有签订第(2)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的学徒关系将被认为非法,并且学徒的身份要变成企业正式工人。第23条 完成学徒计划的劳工有权得到企业或认证中介的工作技能资格认证。第24条 学徒计划可以在企业内部,或培训组织的地点,或其它企业,印尼国内或国外进行。第25条(1)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获得部长或指定官员的批准。(2)为了能得到第(1)点中涉及的批准,学徒计划的组织者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印尼法人。(3)第(1)、(2)点中涉及的获得批准的过程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第26条(1)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考虑到:a. 印度尼西亚作为一个国家的尊严和名望b. 掌握高一级的工作技能c. 学徒的保护和福利,包括履行宗教义务的权利。(2)如果学徒计划不能满足第(1)点中的条款,部长或指定官员有权终止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 第27条(1)部长可以要求有资格的企业组织学徒计划。(2)在决定第(1)点中涉及的学徒计划时,部长必须考虑企业、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第28条(1)为了在建立政策和培训与学徒统一,应该建立国家培训协调机构。(2)第(1)点中涉及的国家培训协调机构的形式、成员和工作步骤应该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范。第29条(1)中央政府和/或地区政府要发展培训和学徒计划。(2)培训和学徒机会的发展要以提高培训管理和生产力的适当性,质量和有效性为方向。(3)第(2)点中涉及的提高生产力应通过发展生产氛围,工作道德,技术和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以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提高。第30条(1)为增强第29条(2)点中涉及的生产力,应该建立国家生产力机构。(2)第(1)点中涉及的国家生产力机构要以支持跨部门、跨地区活动的生产力增强网络。(3)第(1)点中涉及的国家生产力机构的形成,成员,和建立步骤要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范。第六章 工作安排第31条任何劳工都应有平等的权力和机会选择、获得、或更换工作,并且获得公平的待遇,不管是在国内或国外工作。第32条(1)工作的安排应该是建立在透明,自由,客观,公平和平等机会,和没有歧视的基础上。(2)工作的安排要以将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工作职位为目标。合适的职位适合员工的技能,行业,工作能力,天赋,兴趣与遵守受合法保护的权限。(3)工作的安排需考虑工作机会的平等分配以及劳工的供应与国家地区发展的需要一致性。第33条 劳工的工作安排包括:a. 劳工在国内的工作安排b. 劳工在国外的工作安排第34条 第33条涉及到的劳工在国外的工作安排要由法案加以规范。第35条(1)需要劳工的雇主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招聘也可以通过招聘中介获得。(2)第(1)点中涉及的招聘中介有义务在从招聘过程开始直到工作安排的实现的过程中提供保障。 (3)在招聘过程中,第(1)点中涉及的雇主有义务保障候选人的福利,安全,以及精神和身体健康。第36条(1)第35条(1)点中涉及的由招聘中介进行的劳工安排要通过工作安排服务完成。(2)第(1)点中涉及的工作安排服务应该整合工作安排系统的以下各要素: a. 寻找工作者 b. 职位空缺 c. 职业市场信息 d. 交互工作机制 e. 工作安排的制度安排(3)上述第(2)中与工作安排系统相关的活动可以独立发生,并且以劳工工作安排的实现作为目标。第37条(1)第35条(1)点中涉及到的招聘中介由以下组成: a. 政府中介,对劳工事务负责 b. 合法的私有中介(2)为了提供工作安排服务,第(1)点中涉及到的私有中介有义务从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处获得许可。第38条(1)第37条(1)点中涉及的招聘中介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自己找到工作的工作申请人处收取部分或全部工作安排费。(2)第37条(1)点中涉及的招聘私有中介只可以从用人公司和一定等级和职位的已经获得中介公司工作安排申请者,收取工作安排费。(3)第(2)点中涉及的等级和职位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第七章 增加就业机会第39条(1)政府有责任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2)政府和社会要共同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3)在中央或地区所有部门的政府政策要以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为方向。(4)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和商界要为每项能为社会创造或增加就业机会的活动提供便利。第40条(1)在工作关系之外增加就业机会应该通过有效利用潜在的天然资源、人力资源和高效的生产技术。(2)在第(1)点中涉及到的增加就业机会要通过各种模式和自身发展,劳工加强系统的运用,有效生产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和有效运用志愿者等等其他能鼓励增加就业机会的措施。第41条(1)政府应该确定劳工和增加工作机会的政策。(2)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控制第(1)中涉及的政策的实施。(3)在执行第(2)点中涉及的共同管理控制时,可以建立一个包含政府和社会代表的协调机构。(4)在39和40条中涉及到的增加工作机会和第(3)点中涉及的协调机构的组成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第八章 外国员工的雇用第42条(1)每个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都有义务从部长获得许可证。(2)雇主个人禁止雇用外国工人。(3)第(1)点中涉及的获得许可证的义务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办事处在印尼招聘外国员工作为外交和顾问。(4)只能在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内工作。(5)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特定职位是指:管理和印尼缺乏的技术职位)(6)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时间期限过期后不能在延长,可以由其他外国人代替。第43条(1)外国工人的雇主必须有运用被部长或指定官员认可的外国工人的计划。(2)第(1)点中涉及的运用外国工人的计划要包括至少以下信息:a. 为什么需要外国工人服务的原因。b. 外国工人在企业结构中的职业和职位。c. 外国工人的具体时间安排。d. 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3)第(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中介,和外国的大使馆。(4)认可运用外国工人计划的步骤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第44条(1)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遵守与职业和技能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2)第(1)点中涉及的与职业和技能标准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第45条(1)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a. 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外国工人应将工作技能和经验传授给印尼同事。b. 教育和培训印尼工人,直到印尼工人有能力做外国工人现在正在做的工作。(2)第(1)点不适用于外国的主管和/或专员。第46条(1)外国工人不准占据人事的职位和/或特定职位。(2)第(1)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第47条(1)雇主有义务向每一个他雇用的外国工人支付薪金。(2)第(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的中介,社会和宗教机构和教育机构中的特定职位。(3)第(2)点中涉及到的教育机构中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4)薪金的数量与运用应该由政府规章加以规范。第48条 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关系结束后将外国员工送回国。第49条 外国工人的使用和在印尼机构教育、培训的实现进程都要由政府规章来规范。第九章 劳工关系第50条 劳工关系存在是由于企业与劳工之间工作协议的存在。第51条 (1)工作合同可以是书面和口头的。(2)规定详细要求的工作合同应该与有效的法律相一致。第52条(1)工作合同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上:a. 双方的一致同意。b. 实施工作的能力和资格。c. 双方一致同意的工作的有效性和存在性。d. 合同不能有违公共秩序,道德,和法律、法规。(2)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工作合同违反了(1)a,b的规定,合同将被废止或取消。(3)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工作合同违反了(1)c,d的规定,合同将被宣布无效。第53条 雇主将负责所有制定工作合同的费用。第54条(1)书面工作合同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工作姓名、地址和从事行业b. 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c. 职位属性d. 工作地点e. 工资和工资支付方式。f. 双方工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g. 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h. 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i. 双方签字(2)第(1)条中e、f所涉及的工作合同的规定不能有违印尼法律、法规,公司的规定、劳动协议。(3)第(1)条中涉及的工作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第55条 工作合同不可更改,除非双方同意。第56条(1)合同可以是限定时间内的(期限或特定工作的完成)和非限定时间的。(2)限定时间的工作合同可以根据: a. 期限 b. 一项特定工作的完成第57条(1)限定时间的工作合同要是书面形式的,必须使用印尼语和拉丁数字。(2)如果不是书面的,将自动变成非限定时间的合同。(3)如果合同由印尼语和外语同时写成,以印尼文为准。第58条 (1)限定时间的工作合同不能规定试用期。 (2)如果(1)中涉及的工作合同规定了试用期,将无效。第59条(1)限定时间的合同只适用于以下情况:a. 工作能一次性完成或工作是暂时的;b. 工作的完成不能超过3年;c. 季节性工作;d. 工作与新产品,新活动,或试验阶段的产品有关。(2)限定时间的合同不能转变成永久合同。(3)限定时间的合同可以延长或更新。(4)限定时间的合同不能长于两年并且可以延长最多一年。 (5)延期要在合同结束至少7天前通知员工。(6)合同只能在合同到期后30天更新,并且只能更新一次,最长两年。(7)不符合(1)(2)(4)(5)(6)的合同将转变成非限定时间的合同。(8)其他内容将在部长决定书中规范。第60条(1)非限定时间的合同可以有最长3个月的试用期。(2)(1)中涉及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第61条(1)工作合同可以结束如果:a) 员工死亡;b) 合同过期;c) 法庭判决或劳工纠纷协调结果;d) 在公司合同中有特定情况描述,公司章程或员工集体协议规定由于企业家死亡或者公司售卖导致的所有权变更,遗留给继承人,或者作为捐赠,工作合同不会终止。(2)企业所有权状况改变,新的企业家应该负责满足工人/劳工的权利,除非是转让合同中有所声明。(3)如果企业家、个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可以与工人/劳工进行商定后,终止合同。(4)根据法律法规、工作合同的规定、公司规章和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员工去世,他或她的继承人可以得到员工的福利。 第62条 在限定时间合同中,如果一方以非上述原因终止合同关系,她或他须向另一方支付与剩余合同时间内工资等值的费用。第63条 如果非限定时间工作合同是口头作出的,雇主须向员工发一份指定信,指定信须包括以下内容: a. 员工的姓名和地址;b.开始工作的日期;c.工作性质;d.工资总额.第64条 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将其部分工作承包给其他公司。 第65条(1)承包给另一家企业部分工作的合同应该在书面合同的规定下进行。(2)第(1)条中涉及的承包工作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a. 工作可以与主要活动分离完成。b. 工作可以是直接或间接转交交给完成工作方。 c. 工作完全是企业的辅助活动。d. 工作不能直接抑制生产进程。(3)第(1)条中涉及的承包商必须是法人。(4)第(2)条中涉及的企业应该至少能够提供和原公司同样的保护和工作条件,佣金应该和法律法规相一致。(5)任何的变更和对在第(2)条中提到的需求的增加应该由部长决议深入规范。(6)第(1)条中涉及的承担工作中的雇佣关系可以由承包公司与劳工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7)第(6)条中涉及的雇佣关系可以根据非限定期限的合同或限定期限的合同满足第59条的要求。(8)如果第(1)、(3)条中涉及的都没有满足,与承包商签订工作合同的企业可以依法以雇主的身份对劳工/工人负责。(9)如果第(8)条中涉及的从承包商到承包企业雇佣关系改变,工人/劳工与承包企业的雇佣关系可以服从第(7)条中涉及的雇佣关系第66条 (1)劳动供应商的工人/劳工不是一定要被雇主利用去实现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与生产流程直接相关的活动,除了附属服务的活动或间接与生产流程相关的活动。 (2)为附属服务的活动或间接与生产流程相关的活动提供劳动力的劳动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工人/劳工与劳动供应商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b. 上述a条中涉及到的雇佣关系中合适的雇佣合同应该满足第59条的要求和当事人签订的非限定时间的书面工作协议。 c. 劳动力提供商应该对工资、福利保护、工作条件和可能激化的争论负责; d. 劳动力提供的企业与使用劳动力的企业之间的合同应该书面签订,包括这部法令提到的要求。 (3)劳动力提供商应该从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机构获得一个合法的商业实体执照。 (4)如果(1)a,b点,(2),(3)条不能满足,使用劳动力提供商的服务的企业应该依法成为劳动力提供商提供的工人/劳工的雇主,对他们负责。第十章 保障、工资和福利第一节 保障第一小节 残疾员工第67条 (1)雇用残疾员工的雇主有义务根据残疾的类型和严重性提供保护。(2)第(1)条中涉及到的残疾员工的保护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实行。第二小节 儿童第68条 企业家不允许雇佣儿童。第69条 (1)第68条涉及到的免除事项规定13到15岁的可以给予轻工作,但不能影响他们的各项发展。 (2)雇佣儿童做轻工作的企业家要满足以下需求: a. 必须有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 企业和其父母或监护人之间必须签署工作合同; c. 一天最长工作时间为三个小时; d. 工作不能影响学校上课; e. 保证工作安全和健康; f. 清楚的雇佣关系;g. 按照合同发放工资 (3) 第(2)条中的a,b,f,g点涉及到的规定应该满足工作环境须与成年人的工作环境分隔开。第70条(1)儿童可以在工作场所工作,作为学校教育的课程或培训的部分。(2)第(1)中涉及的儿童要至少14岁。(3)第(1)中涉及的工作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a.提供清晰的工作说明,指导、监督工作的进程; b. 保证工作安全和健康。第71条 (1)为了发展自身的天赋和兴趣,儿童可以工作。(2)第(1)中涉及的雇佣儿童的企业家有义务满足以下需求: a.要处于孩子们父母或者监管人的直接监督下; b.一天最长工作时间为三个小时; c.工作条件和环境要像学校时光一样,不得阻碍他们各方面的发展;(3)第(1)、(2)中涉及的发展儿童天赋和兴趣的工作规定应该在部长决议中规定。第72条 如果儿童要与成年工人/劳工一起工作,儿童的工作环境要与成人的分开。 第73条 如果儿童在工作场所,他们应被认为是在工作,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第74条 (1)禁止任何人以最坏的方式雇佣童工。 (2)第(1)中涉及的雇佣童工的最坏方式包括: a.所有的工作以奴役的形式或者类似于奴役的形式; b.雇佣儿童参与色情交易、色情书刊的生产、色情演出和赌博; c.雇佣儿童参与酒精饮品、毒品、影响精神的药物和其他上瘾药物的生产与交易; d.所有有害健康、安全、精神的工作。 (3)第(2)的d点中涉及的损害童工健康、安全、精神的工作要由部长决议规定。第75条 (1)政府有义务努力解决雇佣关系之外工作的童工遇到的问题。 (2)第(1)中涉及的努力应该由政府规章规定。第3小节 妇女第76条(1)禁止雇用18岁以下的女性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工作。(2)企业禁止雇用有医生单据证明可能损害她们本身或胎儿健康的孕妇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之间工作。(3)如果企业雇用妇女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之间工作,企业应: a. 提供营养充足的食物和饮用水; b. 保持工作环境的庄重和安全;(4) 如果妇女劳工在晚上11点到早上5点之间工作,企业家有义务负责送其回家。(5)第(3)、(4)点涉及到的规定应该由部长决议规定。第四小节 工作时间第77条(1)每名企业家都有义务遵守工时的规定。(2)第(1)中涉及的工时包括: a. 每天7小时,每周6天,总工作时间40小时; b. 每天8小时,每周5天,总工作时间40小时;(3)第(2)中涉及的工时不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或工作类型。(4)第(3)中涉及的工时应该由部长决议规范。第78条(1)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必须满足: a. 得到相关员工的同意 b. 最多加班时间是每天3小时,每周14小时。(2)企业要求加班要付加班费。(3)第(1)条b点涉及到的加班不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4)第(2)、(3)条涉及到的加班和加班费应该由部长决议规范。第79条(1)企业有义务允许员工休息和休假。(2)修假时间如下:a. 连续工作四小时后,至少休息半小时,休息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每周连续6个工作日,休息日为一天,或者连续工作5天,休息日为两天。b. 连续工作12个月后,每年的休假为最多12天。 c. 员工在同一个公司连续工作到第7和第8年各有至少1个月的休假,但是员工将在这两年内没有每年十二天的休假。此种休假将每六年进行一次。(3)上诉第(2)点要在工作合同,公司章程或集体劳工合同中列明。 (4)第(2)条d点涉及到的长期休假只适用于特定企业工作的工人/劳工。(5)第(4)条涉及到的特定企业要由部长决议规范。第80条 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机会完成宗教义务。第81条 (1)如果女性员工在其月经期间感觉到疼痛,并通知企业,女性员工可以不用在月经的第一、二天工作。 (2)第(1)点需要在工作合同和公司章程或集体劳工合同中列明。第82条(1)女性员工在产前和产后各有1.5个月的休假。(2)女性员工在流产后有1.5个月或者产科医生要求的医药治疗的时间的休假。第83条 如果女性员工需要哺乳婴儿,企业有义务为其提供机会。第84条 第79条(2)b,c,d点,第80条,第82条中的假期都是带薪(100)假期。第85条(1)员工没有义务在公共假期工作。(2)如果工作的类型与性质要求持续进行或者根据工人/劳工与企业间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公共假期工作。 (3)第(2)条涉及的要求工人/劳工在公共假期工作的同时,企业家要付加班费。(4)第(2)条涉及到的工作类型、性质要由部长决议规范。第5小节 职业安全和健康第86条(1)每个员工都有权在以下方面受到保护:a. 职业安全和健康b. 道德和尊严c. 人格尊严和宗教价值受到尊重。(2)为了保护工人/劳工的安全,实现最佳生产力,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应该被规范。(3)第(1)(2)条涉及到的保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第87条(1)每个企业都有义务建立与企业管理系统相一致的健康、安全管理系统。(2)第(1)条涉及到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系统的应用规定要由政府规章规范。第二节 薪金第88条 (1)从人类视角来看,每个工人/劳工都有权利谋生是得当的。 (2)为了实现第(1)条涉及到的,政府要建立薪金政策保护工人/劳工。 (3)第(2)条涉及到的保护工人/劳工的薪金政策应该包括: a.最低工资; b.加班费; c.缺勤的工资支付; d.工作内容之外不得不执行的活动的工资支付; e.应休假期的应付工资; f.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方式; g.工资的罚款与扣除; h.能够计算工资的其他事件; i.均衡的工资结构和比例; j.遣散费的支付; k.计算收入税的工资。(4)像第(3)条a点涉及到的,政府应该考虑到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根据适当的生存需求设定最低工资。第89条 (1)第88条(3)的a点涉及到的最低工资应该包括: a.地方最低工资; b.地方各行业的最低工资。 (2)第(1)条涉及到的最低工资的设定应该以满足适当的生存需求为导向。 (3)第(1)条涉及到的最低工资应该由政府在考虑到地方工资委员会或区域市长的建议决定。 (4)第(2)条涉及到的适当的生存需求的实现与阶段要由部长决议规范。第90条 (1)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准低于各地区各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如果不能支付最低工资,可以允许推迟支付。(3)第(2)条涉及到的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要由部长决议规范。第91条(1)工作合同或协定书中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数额。否则,合同或协议将宣布无效,并且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支付员工工资。(2)如果合同里设定的工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份合同将被宣布无效,企业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工人/劳工工资。 第92条(1)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级别,职位,工龄,教育和能力制定薪金的结构和范围。(2)企业要根据财政状况和生产力,阶段性地更新员工薪金。 (3)第(1)条涉及到的薪金的结构和范围的规定要由部长决议规定。第93条(1)如果员工没有工作,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2)上诉第(1)点中涉及的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员工因病不能工作b) 女性员工在月经的第1和第2天因疼痛不能工作。c) 员工因结婚(3天),子女结婚(2天),儿子行割礼(2天),子女洗礼(2天),妻子生产和流产(2天),或配偶、(养)子女、(岳)父母(2天)或其他家人去世(1天)而不能工作。d) 员工因履行国家义务而不能工作。e) 员工因履行宗教义务而不能工作。f) 员工愿意工作,但由于企业自身的过失或企业原本可以避免的阻碍而使员工不能工作。g) 员工正在执行休息的权力。h) 员工在履行工会的义务并得到企业的允许。i) 员工正在接受企业要求的教育或培训。(3)如果员工长期生病不能工作,员工的薪金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a) 缺席的前四个月,该得100的工资。b) 缺席的第二个四个月,该得75的工资。c) 缺席的第三个四个月,该得50的工资。d) 缺席的第四个四个月,该得25的工资。(4)在(2)条c点涉及到的工人不得不缺席期间,工资数量要按照以下规定: a. 如果工人/劳工结婚,应该有权享有3天工资。 b. 如果工人/劳工的子女结婚,应该有权享有2天工资。 c. 如果工人/劳工的儿子行割礼,应该有权享有2天工资。 d. 如果工人/劳工的子女受洗礼,应该有权享有2天工资。 e. 如果工人/劳工的妻子生产或流产,应该有权享有2天工资。 f. 如果工人/劳工的配偶、(养)子女、(岳)父母去世,应该有权享有2天工资。 g. 如果工人/劳工的其他家人去世,应该有权享有1天工资。(5)第(2)点中涉及的款项要在工作合同、公司章程、集体劳工合同中列明。第94条 如果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固定津贴组成的,固定工资不能少于两者总和的75。第95条(1)员工有意或无意违反公司规定,都要受到强制罚款。(2)如果企业有意或无意延迟支付员工工资,企业将受到员工薪金一定比例的罚款。(3)政府要规定对于企业家的罚款和工人/劳工的工资支付。(4)如果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倒闭或清算,支付员工的薪金将列为首位。第96条 任何工资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支付款将在2年后过期。第97条 第88条涉及到的关于适当收入、工资政策,适当生存需要,工人工资保护,第89条涉及到的最低工资的设定,第95条(1)(2)(3)点涉及到的强制罚款的相关规定要由政府规章规范。第98条(1)为了提供政府设立的工资政策规划的注意事项,发展国家薪资体系,应该建立国家薪资委员会、省工资委员会、地方工资委员会。(2)第(1)条涉及到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政府、企业联盟、工会、大学和专家的代表。(3)国家薪资协会成员要由总统决定任命或开除;地方薪金委员会成员由地方官员任命或开除。(4)第(1)(2)条涉及到的薪资委员会构建的程序,成员组成,任命、开除成员的程序,以及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与职责要由总统决议规范。第3节 福利第99条(1)员工和其家庭有权加入社会保险(2)第(1)条涉及到的社会保险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100条(1)为了改善员工和其家庭的福利,企业要提供福利设施。(2)福利设施的提供要考虑员工对于福利设施的需求和企业的提供能力。(3)第(1)(2)条涉及到的根据员工/劳工的需求和企业家的提供能力提供的福利设施的类型和标准的规定要由政府规章规范。第101条(1)为了提高工人/劳工的福利,应该建立工人/劳工的福利社。(2)政府、企业和员工或工会要努力发展第(1)条涉及到的员工福利社。(3)第(1)条涉及到的建立工人/劳工福利社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4)第(2)条涉及到的工人/劳工福利社的发展要由政府规章规范。第十一章 工业关系第一节 总章第102条 (1)在处理工业关系时,政府要执行建立政策的功能,提供服务,控制,对违反劳工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2)在处理工业关系时,工人/劳工和工会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生产力,民主的实现愿望,增强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促进企业的贸易,为成员和家人争取福利。 (3)在处理工业关系时,企业家和他们的联盟要履行建立合伙关系,发展贸易往来,是雇佣关系多元化,以透明、民主、声张正义的方式为员工提供福利。第103条 工业关系要通过以下各项完成:a) 工会b) 企业联合组织c) 双向协调机构d) 三方协调机构e) 公司章程f) 劳工共同协定g) 劳工法律、法规h) 劳工纠纷调解机构第二节 工会第104条(1)每个员工都有权组织和加入工会。(2)工会有权收取和管理费用并对工会的财政,包括游行财政负责。(3)游行财政的数量和收取费用的步骤要由联盟法规章程规范。第三节 企业联合组织第105条(1)每个企业都有权组织和加入企业联合组织。(2)企业联盟的相关规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第四节 双向协调机构第106条(1)每个员工超过50人的企业都有义务建立双向协调机构。(2)双向协调机构的功能是沟通和咨询企业劳工事务。(3)双向协调机构的成员要包括管理人员代表和由员工民主选举,代表与员工利益的员工代表。(4)第(1)(3)条涉及到的双向协调机构成员的建立程序要由部长决议规范。第五节 三方协调机构第107条(1)三方协调机构要提供建议、意见给和其他参与制定劳工事务政策和解决方案的组织。(2)三方协调机构应该由以下各部分组成:a. 国家和省级,地区、市级三方协调机构b. 国家各部和省级,地区、市级各部三方协调机构。(3)三方协调机构的成员包括政府、企业联盟和工会的代表。(4)第(1)条涉及到的三方协调机构的组织构架和程序要由政府规章规范。第六节 公司章程第108条(1)员工超过10人的每个企业都有义务建立一套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将在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批准后生效。(2)但是第(1)点不适用于已经有劳工共同协定的企业。第109条 企业应制定公司规则,条例并且对其负责。第110条(1)公司章程的制定要考虑劳工代表的建议和意见。(2)如果公司已经建立工会,第(1)条涉及到的员工代表应该是工会官员。(3)如果在公司里没有工会,第(1)条涉及到的员工代表应该是有职位,或者是双向协调机构的成员或是在公司民主选举的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第111条(1)公司章程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企业的权力和义务b) 员工的权力和义务c) 工作环境d) 企业纪律和规章制度e) 公司章程的有效期(2)公司章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3)公司章程有效期为两年,在过期后要更新。(4)在公司章程有效期内,如果工会要求协商制定劳工共同协定,企业有义务照做。(5)如果第(4)点中的协商失败,现存的公司章程将继续有效直到过期。第112条(1)在提交公司章程给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审批的时候,审批最长时间为30天。(2)如果公司章程满足了第111条的第(1)、(2)点,而在30天内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没有审批,那么公司章程将被认为已经通过了审批。(3)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满足第111条的第(1)、(2)点,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要书面通告企业修正其中内容。(4)在收到修正公司章程的书面通知后的14个工作日内,企业有义务重新上交更正后的公司章程。第113条(1)在公司章程过期前,如果企业要做任何修改须与员工代表协商。(2)在修改后,公司章程要通过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的审批。第114条 企业有义务向员工阐明、解释和宣传公司章程的修改。第115条 制定、使公司章程合法化的步骤程序要由部长决议规范。第七节 劳工共同协定第116条(1)已经在政府劳工事务部门注册的(多个)工会要和(多个)企业签订劳工共同协定。(2)第(1)条中涉及到的劳工共同协定应该以商议的形式规划。(3)劳工共同协定要用印尼语和拉丁数字编写。(4)如果劳工共同协定不是由印尼语编写,必须由专业翻译员按照第(3)条的规定翻译成印尼语。第117条 如果第116条(2)涉及到的商议没有达成一致,应该通过工业关系争论解决方案解决。第118条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份劳工共同协定,且适用于企业全部员工。第119条(1)如果企业只有一个工会,企业里超过一半的员工是工会成员,企业唯一的工会有权利代表员工与企业家协商劳工共同协定。(2)第(1)条涉及到的企业里只有一个工会,但是成员数量没有达到企业员工数量的一半,如果工会能够取得企业里一半以上工人的支持,那么这个工会可以代表工人与企业协商劳工共同协定。(3)如果工会没有获得第(2)条涉及到的超过企业一半以上工人的支持率,那么根据第(2)条涉及到的投票程序,工会需要6个月后再一次提出需求,与企业协商劳工共同协定。第120条(1)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这个有权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协商劳工共同协议的工会应该有多于企业员工半数的成员。(2)如果第(1)条涉及到的要求没有满足,那么企业里的工会可以形成联盟,直到这个联盟得到公司50%以上员工的支持,有资格代表员工与企业协商劳工共同协定。(3)如果(1)(2)条的规定没有实现,那么工会要由各个工会成比例数量的成员组成一个协商团队。第121条 第119、120条涉及到的工会成员要有成员卡片。第122条 第119条(2)点涉及到的投票要由委员会执行,这个委员会是由员工代表和工会官员组成,工会官员受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监督。第123条 (1)劳工共同协定有效期是2年。 (2)根据企业与工会的书面协议,第(1)条涉及到的劳工共同协定的有效性可以延长不超过1年。 (3)要提前3个月开始下一次的劳工共同协定的商讨。 (4)为了防止第(3)条涉及到的协商失败,已存在的劳工共同商定要保留一年的有效性。第124条(1)劳工共同协定要包括至少以下方面;a) 职员的权利和义务b) 工会、工人的权利和义务c) 有效期和生效期d) 各方牵涉人员的签名(2)劳工共同协定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3)如果劳工共同协定的内容违反了第(2)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矛盾的规定应该声明无效。第125条 如果当事人同意更改劳工共同协定,那么改变的部分是已存在的劳工共同协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126条(1)企业家,工会,工人/劳工有责任执行劳工共同协定的规定。(2)企业家和工会有责任通知所有的员工劳工共同协定的内功和更改的部分。(3)企业必须出资将劳工共同协定打印并分发给每个员工第127条(1)企业家和工人/劳工制定的工作协议不能违反劳工共同协定。(2)如果第(1)条涉及到的工作合同规定违反劳工共同协定,那么工作合同中特殊的规定是无效的。第128条 如果工作合同不包括劳工共同协定中规定的规章条例,那么应该以劳工共同协定的特殊条例为准。第129条(1)只要企业里有工会,禁止企业家用公司章程替换劳工共同协定。(2)如果企业里不再有工会而且劳工共同协定被公司章程所替代,那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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