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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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l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l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l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为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的规范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内容上的特点为 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容易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l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l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l 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l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l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l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l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l 合法行政原则:(形式行政的内容)1.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法律,即依法行政。2.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l 合理行政原则(实质行政的内容)1. 公平公正原则,即同等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 正当考虑原则即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3. 比例原则。1) 合目的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 适当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当为法律所必须;3) 损害最小即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具体措施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时,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l 程序正当原则1. 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活动的信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和规定,尤其是对公民做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3. 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l 高效便民原则1. 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拖延。2. 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行政侵权行为。l 诚实守信原则1.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准确、全面、真实。2.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l 权责一致原则1. 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 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比例原则 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l 依法行政原则1. 法律创制原则。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约束力,行政权不可以逾越法律而行为。2. 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 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l 行政公正原则的l 实体公正1. 依法办事,不偏私。2.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l 程序公正1.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 不单方接触。3. 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l 行政公开原则1.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l 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1. 主要证据不足够。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 违反法定程序4. 超越职权(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5. 滥用职权6.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l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但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的应当是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第四章行政主体概述l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等。l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等同于行政法主体,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的调整时转变为行政法律关系,但是行政关系主体不等同于行政法的主体。l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第五章行政机关l 我国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依法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l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l 以上内容如下表组成部门的设立中编办方案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国家局的设立中编办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中编办方案国务院批准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国务院行政机构决定中编办备案l 审计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具有独立的外部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外部行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都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l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l 如下表所示机构设置地方行政机构本级政府方案上一级政府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本级政府编办审核编制管理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省级政府、自治区、直辖市提出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l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l 国务院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无权制定规章;国务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规;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得到法律的直接授权,无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是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机构的领导职数,而机构名称、职能的规定属于机构设置管理的内容。l 根据行政机关权限的性质,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前者的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和各种行政事务,比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后者的权限仅涉及特定的行政领域和特定的行政事务,比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l 职能性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事、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管理机关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电等行政管理机关。l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他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l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有适应需要原则、依法设置原则、精简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有下列特点: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在决策体制上一般采用首长制、行使职能的经常性与自由裁量性。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l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而常见的被授权的组织有行政机构、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l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l 如下表所示组织类型权力来源权利性质是否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宪法、组织法先天、长期是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后天、长期是被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后天、临时否第七章公务员l 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l 公务员录用如下表录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条件肯定条件(职位资格+职位空缺);否定条件(犯罪刑罚+开除公职)程序考试考察体检 试用期一年l 公务员职务的任免任职选任制宪法、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领导职务委任制一般的公务员职务兼职机关外兼职经过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l 国务院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以外的职位类别。l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l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注意不是必须)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是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l 公务员的考核与奖励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以绩为重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结果定期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降职)奖励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形式精神奖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种类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l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认为命令有错,可以提建议,若上级不改变命令仍须执行,但后果由上级承担;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处分时,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最重的处分,处分种类相同的执行该处分,在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和以下决定处分,且最长处分期不超过48个月;如果在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之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l 公务员的处分如下表处分种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一般连带降级)、开除后果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l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不必然的一定停止履行其职务)任免机关可以决定对其暂停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l 公务员的交流方式交流调任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转任在七个机关内部不同的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职务变动挂职锻炼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公务员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不必然的可以提起申诉),可以提出申诉。l 公务员的回避回避职务回避亲属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一方为领导,另一方不能在为领导的一方的机关里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地域回避: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务回避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或者上列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注意:亲属回避里的不适用于公安局和其所属派出所的关系l 公务员的辞职辞职辞去公职禁止:服务年限未满;涉密职位未脱密;重要公务未完毕;审计审查未结束辞去领导职务种类:法定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l 公务员的辞退辞退条件: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机关机构改革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 天的除外:因公致残的;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l 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以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提前退休;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l 公务员公职的保障一般公务员申诉不利的人事处理自知道该人事处理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接到申请书30日内复核决定);接到决定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60日内决定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30日内直接申诉控告合法权益受侵犯向上级机关或者专门机关提出聘任制公务员诉讼聘任合同争议60日内申请人事仲裁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第八章行政相对人l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相对人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应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l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行政相对人依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2)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3)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和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5)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l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但有例外)。l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l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是一般的监督方式,特殊的监督方式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l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如下表区别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对象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主体内容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方式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l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须具备“主”、“权”、“责”三要素。主即行政主体;权即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非私权的过程;责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产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影响。l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执行性、裁量性、单方性、权责统一性。l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可以审查;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在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不能在行政复议和现在诉讼中直接审查)l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如下表行政主体行为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内部机构公务人员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l 第十一章行政立法l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l 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司法制度以及一些其他的国家基本制度等。l 规章的建议审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除上述方式外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l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l 法律位阶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省法规 省规章市法规 市规章l 适用法律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不同立法机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裁决方式决定规章vs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一立法机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法vs旧的一般法不知如何适用的,制定机关裁决授权法:国务院经济特区 Vs法律不知如何适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l 行政法规制定条例第18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15条以及第16条规定的l 制定程序制定草案国务院组织法制办或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审查法制办负责审查征求意见(重要的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法制办主任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简单的由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注意:一般、重要、简单的各自的审查程序决定以及公布法制办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国务院公报和全国性报纸刊登30日后施行(紧急的可以立即施行)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解释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国务院解释,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注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有关机关备案。l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l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和不特定性、其效力具有持续性,可反复适用同时也具有准立法性。l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制定机关的监督(自己的监督) 可撤销或者改变 上级机关的监督 可撤销或者改变 同级人大监督 可撤销但不能改变l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正式立法: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非正式立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有行政主体:国务院;规章机关;规章以下机关;被授权组织l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l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 在主体上,作出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种行政职权不一定是法定职权,即使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在内容上,向对方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至于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是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l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除明显、重大违法乱纪的情形外,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和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或者服从的一种法律效力。l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其中确定力与拘束力都包含“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的内容)l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上级机关撤销或改变人民法院撤销或改变(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拘束力行政机关、相对人遵守,其他组织和个人尊重执行力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机关自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l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自始不具有公定力。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力;需经法定程序撤销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撤销后结果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无溯及力):“无法所依”;“客观变化”;“目的实现”。l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条件效力后果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没有拘束力、执行力,可获得国家赔偿撤销违法或明显不当撤销前有公定力,撤销后有溯及力有拘束力、执行力、可获得国家赔偿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所依;目的达到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l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 【事实证据】 【以下是法律依据】 正确适用法律 符合法定程序 (没有严重违反) 没有超越职权 没有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公报私仇;反复无常)l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监督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调查、检查、查验、调阅、检验、勘验、统计行政征税、行政征费损害财产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确定、认证、证明、登记、鉴定物质和资金帮助、功用结构的设立和运行财产性行政合同、管理性行政合同行政复议专节综述l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管辖)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一级政府(国务院和省政府除外)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工作部门上下级部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申请人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工作部门申请复议上下级部门之间垂直领导关系(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工作部门申请复议对于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如工商局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工作部门申请复议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同级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做出的的裁决是最终裁决l 行政复议机关(特殊管辖)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派出机关设立该机关的政府派出机构设立部门设立部门所属政府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若干行政机关二者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继承权利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注以上五种情形也可以直接先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申请的县政府7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l 行政复议的申请(如下表)申请形式书面口头申请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范围l 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复议前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勘定或调整/征用土地决定+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复议终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应当先复议前置。注意这里的纳税争议仅指对于是否应该纳税、纳税的种类等的争议,而非针对于纳税机关所做出的纳税处罚、强制执行等的不当措施。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或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l 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书面审理原则上书面审理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其他方式如采取听证的方式调解原则上不调解例外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即合理性问题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和解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和解;和解系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l 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附带审查和处理(如下表)行政复议机关被动审查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规定的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审查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当事人主动审查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依据的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审查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当事人注上述所称的“有权”是指该规定/依据是由复议机关自己制定的或者其下级机关制定的;“处理”是指维持、撤销或者改变;“无权”是指该规定/依据是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制定的l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三标准: 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给付等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 权利标准(行政复议保护的权利范围比行政诉讼保护的权利范围大) 合法性、合理性标准(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还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l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内部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仲裁l 行政复议的决定如下表复议决定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不作为,理由不成立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条件履行决定拒绝或拖延限期履行撤销决定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并可以责令重作: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同一决定(程序违法的例外)变更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变更确认决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赔偿决定依申请赔偿,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时,应当同时依法决定给予补偿依职权赔偿,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财产权的损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决定给予补偿。但此仅限于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杂论l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l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l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l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l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l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l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l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即所谓的派出机构的种类越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l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l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即如果不是以上两款,且未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都不得收集证据)l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即该行政机关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行使此第二条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 出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依据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l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l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l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还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也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l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l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行政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l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l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2款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l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l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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