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抽检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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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品外部抽检注意事项外部油品质量抽检是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地方政府监督部门(工商、质监等)、集团公司(销售公司)等对全省所属在营全资、合资、联营(控股)、委托管理的油库、加油(气)站进行的抽检。注意事项:待抽加油站选取时,应尽量选取周转相对较慢的加油站作为迎检站(可立即协调进货),确保加油站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保持高液位待抽样。 各迎检油库及加油站需充分做好自检工作,地市质检室无法检测项目须立即送省质检中心检测,确保待抽油品100%合格。实际抽检的油罐、油枪一定要与自查抽检的油罐、油枪一致。 抽检人员准备抽检前,油库或加油站要对抽样合法性进行核实,礼貌接待,请对方出示工作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抽样通知。如遇到以下情况可拒绝接受抽检: 无抽查通知书或有效证件。 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 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 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费用。 油品抽检前,加油站要对抽样部门样品容器进行确认,确认其清洁度、干燥程度等是否符合抽样标准,必要时要求在抽样单中进行注明。抽检轻质油品,使用1L或2L洁净干燥棕色磨口玻璃瓶或铁质容器。加油站取样前,先从加油机放出10升油品,再向取样瓶灌装,取样后再将油品按照油品回罐相关规定进行回罐处理。 油品抽检时,抽样人员要确保抽样容器至少用待抽油品清洗3遍以上,确保抽样容器中除待抽油品外,无其他任何水分、杂质等影响检验结果的内容物。严格按有关标准方法取样,确保油样具有代表性:抽检取样必须按照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进行取样。加油站抽样必须由加油枪直接打入样品容器,严禁用其他容器中转。严禁油品库存低油位(低于安全库存量)时取样。加油站卸油稳油后,该油罐相对应各加油枪首枪发出油品、与上次使用间隔较长的加油枪均严禁直接抽样。加油站配备容量为1L洁净干燥的细口棕色磨口玻璃瓶或铁质容器,数量要求不少于油罐的3倍。对被抽检的油品要在第一时间按照相同的抽样方式抽取3份,一份送分公司质检室,一份送省公司质检中心(负责检测分公司无法检测的项目),一份自留样。抽取自测样品后需填写标签,清晰注明抽取样品品名、抽样地点、抽样日期等相关信息。抽样结束后,油库或加油站负责人须核对所抽取油样品号等信息与抽样单所填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油样标签粘贴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 抽检结束后,地市公司应第一时间向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上报油品抽检信息。同时,组织对自检油样的自检、送检工作,在24小时内将自检结果上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密切联系质检中心,掌握相关检验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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