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农产品贸易第7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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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渔业 2 2 学习内容概述 第一章WTO概述第二章WTO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第三章WTO争端解决机制第四章WTO有关贸易的法律制度第五章WTO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概述第六章WTO农产品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 农业协定 第七章WTO农产品贸易保障法律规则第八章WTO农产品反不公平贸易法律规则第九章WTO中国关于农产品贸易的主要法律承诺及对策 第七章WTO农产品贸易保障法律规则 第一节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中的农产品贸易规则第二节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农产品贸易第三节保障措施协定与农产品贸易第四节原产地规则与农产品贸易 第一节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中的农产品贸易规则 一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与农产品贸易二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的产生三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的主要内容 一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与农产品贸易 此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形成壁垒2002年山东对欧盟出口的冻鸡肉遭退运欧盟自2002年初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此项措施创始于意大利威尼斯港 防止船员和货物传染病菌 40天80年代初 地中海实蝇使加利福尼亚州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2 5亿美元1996年英国疯牛病近年的禽流感欧盟对美国的 荷尔蒙牛肉 事件 促使了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的产生 简称SPS协定 二 SPS协定 的产生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允许缔约方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前提是这些措施不得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但在实践中 一些缔约方滥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 而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有关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 难以操作 不能有效约束缔约方滥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因此 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制定一个明确和便于执行的具体规则 3 在 乌拉圭回合 中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问题起初作为 农业协议 谈判内容的一部分 当时许多缔约方担心 在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转换成关税以后 某些缔约方可能会更多地 不合理地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阻碍国际贸易发展 为消除这种威胁 乌拉圭回合 达成了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同时在 农业协议 中设有专门条款 世贸组织成员方同意执行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三 SPS协定 的主要内容 一 宗旨 二 适用范围 三 SPS的实施条件 四 有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规定 五 透明度规则 六 对发展中成员的照顾 一 宗旨 允许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但这些措施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不应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以多边贸易协定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 采用和实施 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 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 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的帮助和特别待遇 二 适用范围 SPS协定第1条规定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 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1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目的 a 保护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 病害 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 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b 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 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 污染物 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c 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 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 或虫害的传入 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d 防止或限制成员境内因虫害的传入 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其中 动物 包括鱼和野生动物 植物 包括森林和野生植物 虫害 包括杂草 污染物 包括杀虫剂 兽药残存物和其他杂质 2 实施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主体是指国家或以国家名义依法实施检疫措施的机关3 实施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对象指进出本国国境的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 食品 添加剂 其他检疫物 转载上述货物的容器和包装物 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 4 实施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形式包括所有有关的法律 法令 规定 要求和程序 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 加工和生产方法 检测 检验 出证和批准程序 检疫处理 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 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 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三 SPS的实施条件 SPS协定第2条规定 遵守SPS协定 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以必需为限 非歧视以及禁止限制国际贸易等 实施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 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 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 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2 关于实施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国际标准为依据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必须有科学依据保护水平以适当 必需为限不构成贸易歧视 以国际标准为依据 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 准则或建议为依据 除非本协议 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符合国际标准 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 并被认为符合本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 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但要有科学依据 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 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 除上述外 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 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 则一概不可违背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的规定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 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 国际兽疫局 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 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 准则和建议的制订和定期审议 国际标准 准则和建议 a 在食品安全方面 指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 兽药和除虫剂残存物 污染物 分析和抽样方法的标准 准则和建议 以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准则 b 在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方面 指国际兽疫局主持制定的标准 准则和建议 c 在植物健康方面 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与该公约框架下运行的区域性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 准则和建议 d 在上述机构未尽事宜方面 指经委员会认可 由向所有成员实施都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适当的标准 准则和建议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制定和颁布各种农药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 即最大残留许可量 MRLs CAC制订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被认为是可以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WTO成员国以WTO TBT SPS通报的形式公布包括水果在内的涉及各类食品和农产品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每年超过100项 而这些通报内容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许多都严于CAC的标准 SPS第5条第1款规定 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 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风险评估的定义 风险评估 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入 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 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 或评价食品 饮料或饲料中存在添加剂 污染物 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2 以风险评估为基础 风险评估的参考因素 技术因素 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 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 有关的检验 抽样和测试方法 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 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 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 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经济因素 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 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 以防止这种风险时 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 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入 定居或传播 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 在进口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的病虫害的成本 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 3 必须有科学依据 SPS第2条第2款规定 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要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 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科学依据不充分时 必须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 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 以便更加客观的评估风险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检疫措施1996年的疯牛病 许多国家在缺乏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 立刻实行紧急禁运 科学依据可以是主流观点或非主流观点 4 保护水平以适当 必需为限 SPS第2条第2款规定 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 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 又称为 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可被认为超过必需的程度 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方面考虑 可以采取另一种可替代措施 该替代措施对国际贸易的限制相对较小该替代措施可实现进口方认为合理的保护水平 5 不应构成贸易歧视 为了达到运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 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 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 每个成员应避免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 如果这种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即造成歧视性的影响 在不同情况下实施了不同水平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同措施之间保护水平的差异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这种差异与贸易歧视或变相限制之间有因果关系 SPS协定第4条规定了同等对待 要求如果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表明它所采用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 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 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用的措施 各成员应同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为此 根据请求 应向进口成员提供进行检验 测试 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的机会 各成员应根据要求进行磋商 以便就所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同等性的承认达成双边和多边协议 四 有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规定 非疫区 经主管当局认定无某种虫害或病害发生的地区 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 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 经主管当局认定 某种虫害或病害发生水平低 并采取了有效的监督 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或者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针对不同卫生特点的地区允许使用不同的检疫标准 SPS要求各成员在实施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要评估一个地区的动植物卫生特点 五 透明度的规定 SPS要求各成员应提供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通报的内容 各成员应确保将所有已获通过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及时公布 以便感兴趣的成员能熟悉它们 除紧急情况外 各成员应允许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公布和开始生效之间有合理的时间间隔 以便让出口成员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 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2 通报咨询点每个成员应确保设立一个咨询点 负责对感兴趣的成员提出的所有合理问题提供答复 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a 在其境内采用或准备采用的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 b 在其境内运行的任何控制和检验程序 生产和检疫处理 杀虫剂残留允许量和食品添加剂批准程序 c 风险评估程序及其考虑的因素 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d 成员或其境内的有关机构在国际和区域性动植物卫生检疫组织和体系 以及在本协议范围内双边和多边协议和安排中的成员资格和参与情况 以及这类协议和安排的文本 3 通报机关各成员应指定一个中央政府机构 在全国范围内依据SPS协定的规定 负责执行有关通知程序 4 普通通报程序当国际标准 准则或建议不存在或所提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内容与国际标准 准则或建议的内容实质上不一致 并且如果规定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各成员应 a 及早发布通知 以便感兴趣的成员能熟悉含有某特定规定的提案 b 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产品 并对所提议的规定的目的和理由作一简要说明 这类通知应尽早在规定仍可以修改和采纳意见时发出 c 根据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所提议的规定的副本 并在可能的情况下 标明与国际标准 准则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d 在无歧视的前提下 给其他成员以合理的时间作书面评论 并根据要求讨论这些评论 并对这些评论和讨论结果加以考虑 5 紧急通报程序当一成员发生或出现发生紧急的健康保护问题的威胁时 该成员可在必要的情况下省略本附件第5款 即普通通报程序 中所列举的这些步骤 但该成员必须 a 立即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特定的法规及其涉及的产品 并简要说明该规定的目的和理由 其中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b 根据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规定副本 c 允许其他成员作书面评论 并根据要求对这些评论进行讨论 并对这些评论和讨论结果加以考虑 六 对发展中成员的照顾 1 技术援助 当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员为达到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 后者应考虑提供这类技术援助 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得以维持和扩大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机会 技术援助可以在加工技术 研究和基础设施 包括成立国家管理机构等领域 也可以采取建议 信贷 捐赠和转让 包括以寻求技术知识为目的的培训和设备等方式 2 特殊和差别待遇各成员在准备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 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 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 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允许留有分阶段采用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余地时 则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产品较长的适应期 以维持其出口机会 为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能遵从本协议的规定 委员会有权根据这些成员的要求 并视其财政 贸易和发展的需要 允许这些国家对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 各成员应鼓励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 案例一 韩国诉中国活鳗鱼案 2005年8月8日 韩国 朝鲜日报 报道 继在中国鳗鱼和鳗鱼加工品中检验出致癌物质 孔雀石绿后 韩国水产品质量检查院又在7月末 8月初进口的25批中国活鳗鱼中发现其中4批 10吨 含有该物质 此外 2005年7月 韩国食药厅对怀疑含有致癌物质的38批进口水产品检验后发现 其中32批含有该物质 案例三 美国农产品诉日本案 美国于1997年4月7日就日本依据其检疫措施对农产品实施进口禁止而提出协商要求 美国声称 日本对有检疫处理要求的农产品的每一个品种都要求进行检疫处理的检验 即使相同产品的其他品种已经进行过有效的检疫处理检验 否则就禁止进口 美国声称日本违反了 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第二条 第五条和第八条 GATT1994第十一条以及 农业协定 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另外 美国还声称其利益遭到损害和剥夺 案例四 美国就 光肩星天牛 诉中国案 光肩星天牛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林木害虫 自1996年以来 美国纽约 芝加哥等地发生光肩星天牛的危害 据美国统计 光肩星天牛一旦在美国传播开来 将对美国槭糖业 旅游业和生态环境造成约1380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长期以来 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发生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 并以此为由于1998年9月11日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 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熏蒸等除害处理 限期90天达到要求 并附有中国官方检疫机关证明 否则将被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回 之后 欧盟 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对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提出了严格的检疫要求 严重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 第二节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农产品贸易 2001年10月 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拟定了 打火机 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 简称CR法规 规定凡售价在2美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执行该法规 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 否则不能在欧洲市场销售 协定产生背景 技术性措施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 人们在生产活动中 为保证产品质量 制定了许多技术标准 建立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尤其是电力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和消费之后 为保证产品安全 许多国家制定了技术法规 产品质量认证进一步完善 并逐步扩展到安全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等 东京回合 通过了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该协议只对签署的缔约方有效 乌拉圭回合 对该协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使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 对世贸组织所有成员都有效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关键词 技术性措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认证认可相互承认重点 1 制定 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的规则 2 技术法规 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3 争端解决 思考 TBT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农产品贸易指导世贸组织成员制定 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 美国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 多达22种 且逐年修订补充 食品标签 营养标签 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 日本自2003年 大米身份认证制度 包括品种 产地 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的主要内容 一 TBT协定的适用范围 二 TBT协定的核心内容 三 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援助和特殊待遇 一 TBT协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产品 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 不适用于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者消费需要所制定的采购规定本协定不适用于列入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附件A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 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 而不涉及服务贸易领域 本协定中的技术法规 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其任何修正本及对规则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件 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 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 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 而不涉及服务贸易领域 SPS协定与TBT协定的联系两者均适用于农产品两者有共同的制度基础 来自于GATT第20条b款而定两者都涉及技术标准或指标的制定和规范两者的目的均在于确保各成员采取的有关技术标准的措施不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限制两者在文本结构上也大致相同 二者在适用范围上不重合或不交叉 SPS重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TBT重在规范产品的质量 规格 二 TBT协定 的核心内容 TBT协定的核心内容是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 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对其规则的任何修正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 但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 1 技术法规 1 技术法规的定义 2 技术法规的拟定 采纳与实施 1 技术法规的定义 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行政管理的规定 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 加工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 符号 包装 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命令 决定 条例 以及有关技术规范 指南 准则 专门术语 符号 包装 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应具备3个条件 适用于一个特定的产品列出该产品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征符合产品特征是强制性的要求 2 技术法规的拟定 采纳与实施 TBT协定 第2条共有12款 详细规定了成员方中央政府对技术法规的拟定 采纳和实施所应遵守的纪律 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不产生歧视 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 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拟定和采用的技术法规应有合法目标 如国家安全要求 防止欺诈行为 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 各成员方拟定或采纳新技术法规时 如有关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即将完成 就应该采纳国际标准 除非因为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困难 以至于国际标准不足以实现上述合法目的 拟定和采用的技术法规应对贸易影响最小 即采取的技术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 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 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 在评估此类风险时 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特别包括 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 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对于已有的技术法规 如其实施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 或能以其他对贸易限制更少的技术法规达到目的 那么应该取消原有的技术法规 不采用国际标准应遵循一定的通告程序 拟定中的技术法规不存在国际标准或与有关的国际标准不同 而且拟制定的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则应遵循下列通告程序 适当提前一段时间 在出版物上刊登拟采用的技术法规 以便相关成员了解通过WTO秘书处 将拟定中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范围通知其他成员 在接到请求时应及时向有关成员提供技术法规的特定部分或副本 并尽可能指出与国际标准不符的部分 按非歧视原则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 然而 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 健康 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 则该成员可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技术法规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 而无需先出版公布其拟定的技术法规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 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 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 使出口成员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成员方应按产品的性能要求 而不是按设计特征或说明性特征来阐述技术法规 如2005年8月13日欧盟生效的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 96 EC号指令 WEEE指令 规定 对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 生产者应以提供担保的方式 保证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 处理 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提供 2006年7月1日 欧盟又实行了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 95 EC号指令 RoHS指令 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 汞 镉 六价铬 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做出了要求 这两项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民用电子 电气产品 都对我国家电和电子产品对欧洲市场的出口产生直接的影响 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以下之一 符合欧洲标准 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 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 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 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 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 2 标准 标准的定义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 非强制执行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或指南 可包括有关专门术语 符号 包装 标志或标签要求 为使 关于制定 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中的通知要求具体化 世界贸易组织还通过了两个决定 一是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就标准信息系统拟定谅解的决定 据此在日内瓦建立了 世界贸易组织标准信息服务机构 负责收集和公布 关于制定 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签署方的通知 二是 关于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委员会信息中心出版物的决定 规定对 关于制定 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签署方的通知进行定期审议 2 标准的拟定 采纳和实施自愿适用的技术标准通常由成员的标准化机构制定 各成员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 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遵守附件三 关于制定 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以下简称 良好行为守则 任何成员标准化机构所制定的标准 必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并且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影响 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 成员方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 成员方的所有标准化机构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活动 各成员的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出版一次工作计划 包括标准化机构的名称 地址 其正在拟定的标准与在此之前通过的标准 并应在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性出版物上公布工作计划的通告 在采纳某项标准之前 该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提供60天期限 便于其他有关成员对标准草案发表评论意见 如出现诸如危及安全 健康或环境之类的紧急情况 这一期限可以缩短 而一接到有关成员方在此期限内提出的评论性意见 则该标准化机构应尽快做出相应答复 包括其背离有关国际标准的理由 一旦标准被采纳 则应及时公布 3 合格评定程序 1 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 2 合格评定程序遵循的纪律 3 对其他成员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 1 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 主要包括取样 测试和检查程序 评估 验证和合格保障程序 注册 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他们的综合运用程序 2 合格评定程序遵循的纪律合格评定程序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并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即评定程序以能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之必需为限 评审程序应及时完成 并应公布每一项合格评定程序的期限 或经请求 将预定的评审期限告知申请者 应将评定结果准确 全面告知申请者以便其进行修改 对评定程序中的行政决定应提供复审机会 各种资料的提供应限于合格评定所必需的范围 并应对具有商业秘密的材料提供与国内厂商相同待遇的保密措施 如果存在或即将形成国际标准化机构所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指南或建议 应使其成为本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 使用国际标准主要是缩小成员方之间在技术标准认证程序方面的差异 如果因例外情况不能使用国际标准 则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通告 成员应保证已经采纳的合格评定程序及时公布 除非情况紧急 应在采纳与生效之间留下一段合理时间 以便其他有关利益方了解 3 对其他成员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各成员应保证 只要可能 即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 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 前提是 其他成员方合格评定程序与与本国一样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 在相互磋商同意的前提下 该出口成员方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充分和持久的技术能力得到认可 限于出口方指定的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果 三 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援助和特殊待遇 技术援助就技术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建立技术法规或标准合格评定机构对生产者参与并接受合格评定所应采取的步骤为履行国际标准化机构义务而建立组织机构和法律制度等 2 特殊和差别待遇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 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 应考虑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 财政和贸易需要 以保证此类技术法规 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发展中国家成员可根据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定情况制定和实施一些有别于国际标准的技术法规 标准和评定程序 各成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各成员的有关标准化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组织 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 各成员应采取合理措施 在发展中成员方提出要求时 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 并在可能时制定这些标准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收到发展中成员的请求时 可在一定的时间内免除该发展中成员承担本协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应定期对本协定规定的有关发展中成员差别和特殊待遇进行审查 三 欧盟沙丁鱼标签案与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 案情简介 二 争端涉及的背景资料 三 争端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 案情简介1989年 欧盟理事会2136 89号法规 规定只有欧盟出产的Sardinapilchardus可以使用 沙丁鱼 Sardines 名称进行销售 而秘鲁出产的同一种属的Sardinopssagax名称中不得带有 沙丁鱼 的字样 秘鲁 欧盟的技术法规未以相关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 违反了WTO协定 秘鲁WTO争端解决机构投诉 要求欧盟修改相应法规 以符合TBT的规定 该案件经过了专家组的审理和上述机构的审查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设立的食品规则委员会制定的CodexStan94 二 争端涉及的背景资料沙丁鱼Sardinapilchardus和Sardinopssagax欧盟法规2136 89号只有Sardinapilchardus制成的罐头食品才可以在沙丁鱼名称下销售 其他的一律不能使用 沙丁鱼 名称销售 3 国际标准CodexStan94关于罐装沙丁鱼和沙丁鱼类产品的标准该标准第1条指出 该标准适用于以水 油 或其他适当介质制成的罐装沙丁鱼或沙丁鱼类产品 第2 1条规定 罐装沙丁鱼和沙丁鱼类产品是由21个品种的鲜鱼或冷冻鱼制成 其中包括Sardinapilchardus和Sardinopssagax第6 1条规定 食品名称适用以下条款 沙丁鱼 由Sardinapilchardus独占适用 或 沙丁鱼 是指国家 地理区域 品种或品种的通用名称 按照产品销售国的法律和习惯 并以不误导消费者的形式进行 三 争端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欧盟法规是否为一项技术法规TBT附件1第1条第1款中看出一项技术法规是否为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设立了三个判断标准 该法规必须适用于一个或一组可以确认的产品该法规必须规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该法规所规定的产品特性是强制性的要求欧盟的观点 欧盟法规只是针对Sardinapilchardus的 不是针对本争端涉及产品Sardinopssagax的技术法规欧盟法规的第2条是本争端涉及的核心条款 该条款不属于技术法规 2 欧盟法规是否以CodexStan94为基础以 为基础的含义欧盟法规和CodexStan94相关条款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案例 委内瑞拉 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1995年1月 美国根据国内法 美国空气清洁法 制定汽油标准 限制委内瑞拉 巴西汽油在美国的销售地点 1 在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 只准许新配方汽油销售 2 在空气低污染地区 只准许比90年传统汽油污染低的汽油出售 委内瑞拉 巴西将此案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于4月10日成立专家组 投诉方认为 美国GATT第3条 条国民待遇 其规定是一种歧视 损害了委内瑞拉和巴西的利益 案例 委内瑞拉 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美国申辩 认为本案可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第2 4 7款 其中 第2款规定 为保护人类 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第4款规定 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议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须的措施 主要指 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规定 而实施的垄断 第7款规定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 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第三节保障措施协定与农产品贸易 一 WTO保障措施制度的内容 一 保障措施的定义 二 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构成 三 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 四 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要件 五 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措施 六 禁止和取消 灰色区域 措施问题 一 保障措施的定义保障措施又称免责条款 是指当某产品进口到一国的数量不断大量增加 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该进口国对该产品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保障措施主要有 修改减让 提高关税 实行数量限制 实行配额管理 二 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构成一是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19条二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19条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基本制度 但其内容较为原则而保障措施协定则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GATT的保障措施制度进行了完善 三 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1 进口产品数量剧增 绝对数量的增加相对数量的增加 是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而言 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增加 2 国内生产存在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威胁国内产业 指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 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严重损害 应理解为指对一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 应理解为对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根据事实 而非仅凭指控 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3 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因果关系 4 保障措施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5 应因实施保障措施协议而导致权利和利益受损或者丧失的成员方要求 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与对方谈判贸易补偿的有效方式 以补偿对方受损的利益 四 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要求1 保障措施的一般程序调查 根据GATT1994第10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给予通知 举行公开听证会 为进出口商以及有关利益方提供机会陈述证据和看法 调查结束后公布事实 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结论通知 对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及其产生原因发起调查 对进口增加引起的严重损害或其威胁进行裁决 对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做出决定协商 协议规定 拟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提供适当机会 与受该措施影响的成员进行优先磋商 就保障措施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 结果要及时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实施保障措施的补偿与报复有关成员可就该措施对其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 未能在30天内达成协议 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该保障措施实施后90天 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此中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后 对实施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只要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 中止的权利不得在保障措施有效的前3年内行使 只要该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 且该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监督与争端的解决建立保障措施委员会隶属于货物贸易理事会 负责对 保障措施协定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争端按世贸组织规定进行 2 保障措施的特殊程序 临时保障措施在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 一成员可根据关于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增加的进口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初步裁定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此类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如随后进行的调查未能确定增加的进口对一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 则提高的关税应予迅速退还 3 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一成员仅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调整所必需的期限内实施保障措施 该期限不得超过4年 特殊情况下 经有关当局决定 可以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 保障措施的预计期限超过1年的情况下 为便利调整 实施该措施的成员应在实施期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 如措施的期限超过3年 则实施该措施的成员应在不迟于该措施实施期的中期审议有关情况 如适当应撤销该措施或加快放宽速度对于在 WTO协定 生效之日后己经受保障措施约束的一产品的进口 在与先前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相等的期限内 不得对其再次实施保障措施 但是不适用期至少为2年 但期限等于或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可对一产品的进口再次实施 条件是 a 自对该产品的进口采用保障措施之日起己至少过去1年 且 b 自采用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期限内 该措施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 1995 1 1时还存在的有效的保障措施 必须在该措施实施之日起的8年内或在2000 1 1前终止 五 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措施 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 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 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但是进口份额不超过3 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份额总计不得超过有关产品总进口的9 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将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期最长10年 发展中国家有权对已经受在 WTO协定 生效之日后采取的保障措施约束的产品的进口 在等于以往实施该措施期限一半的期限后 再次实施保障措施 但是不适用期至少为2年 六 禁止和取消 灰色区域 措施问题 灰色区域 措施是指有关国家之间限制进口的非正式协议 灰色区域 措施比实施保障措施简便易行 而且无需补偿 但其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 中日蔬菜贸易争端与保障措施制度从2001年4月23日起将对进口的大葱 鲜香菇 蔺草席也就是编制日本 榻榻米 草席用的特别稻草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对超过限量的进口 日方分别征收56 66 106 的高额关税 在保障措施的实体条件方面日本的产生违反了 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 这一要件日方选择调查产品时采取国别歧视 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日方未对中方的损失予以补偿2 在保障措施的程序要件方面调查应包括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做出的合理公告 及进口商 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提出证据及其意见的公开听证会或其他适当方式 包括对其他方的陈述做出答复并提出意见的机会 特别是关于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意见 案例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加入WTO后涉及的第一个保障措施案件 2002年5月7日欧盟提出成立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专家小组 其余各国也相继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同时 欧盟 瑞士 中国 挪威和日本向WTO通报将进行报复 并提交了报复清单 经与美方谈判 至7月29日 专家小组正式成立 自2002年8月30日至2003年7月11日 历经多次涉案成员的书面与口头报告和经过两次实质性会议 专家小组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WTO规则 上述机构于2003年11月10日确认美国实施的钢铁保障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 2003年12月4日 美国政府迫于压力 宣布取消对进口钢铁产品的保护性关税 此案最终以美国方面的失败而告结束 案例二 欧盟柑橘罐头案 2002年 作为中国柑橘罐头竞争对手的西班牙 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对中国柑橘罐头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 之后中国代表赶赴欧洲民间游说 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递交陈述书 中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官员又与西班牙经济部长就该问题进行对话 经过努力 欧盟委员会宣布否决该项立案提议 但2003年4月 西班牙又重新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对中国的柑橘罐头进行 特别保障 调查 2003年7月 欧盟认定中国的出口柑橘价格比西班牙的同类产品低20 对该国的柑橘产业构成严重损害威胁 正式决定对中国柑橘罐头产品实施为期9个月的 特别保障调查 中国再次组团赴欧洲展开工作 经与欧洲有关部门 企业多方谈判后 欧盟再次宣布对中国柑橘罐头的 特别保障 调查申请不成立 对中国柑橘罐头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中国的相关产品在154天临时保障期限内 以关税配额的形式进行销售 仅在一个月后 2003年12月10日 欧盟贸易代表就正式通知 终止对中国柑橘罐头的特别保障调查 至此 欧盟柑橘罐头以共赢的结果宣告结束 第四节原产地规则与农产品贸易 一 原产地概念货物的原产地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或者原产区 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产品在哪里生产的规范 规定了判断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原产地规则是通过确定产品的生产来源地 从而实现以下目的 原产地标记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所用的产品海关据此对不同产地的产品实施不同的关税税率据以识别产品的不同国别来源 以制定和实施有关进口优惠政策根据货品的来源国别制定进口限制性措施便于进行反倾销诉讼 二 原产地规则协定 的产生 三 原产地规则协定 的内容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过渡期间的规则过渡期后的规则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 原产地规则的定义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 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指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协议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WTO成员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工作 为协调原产地规则 特别是为进行国际贸易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部长级会议应与CCC一起依据如下原则实施下列工作计划 a 原产地规则应平等适用于第1条所列所有目的 b 原产地规则应规定 一特定货物的原产地应为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 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 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c 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 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 d 尽管存在可能与原产地规则相联系的措施或工具 但是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 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 扭曲或破坏作用 原产地规则不得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造或加工无关的条件 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 但是 就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而言 可包括与制作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 e 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 统一 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f 原产地规则应具有一致性 g 原产地规则应依据肯定标准 否定标准可用以澄清肯定标准 工作计划应在 WTO协定 生效后尽早开始 并在开始后3年内完成 该项工作应在协调制度 HS 税则目录的不同的章或类所代表的产品部门基础上进行 被视为在一国完全获得的货物 此工作应尽可能详细 本身不能授予一货物原产地的最小操作或工序 此工作的结果应在收到委员会请求后3个月内提交委员会 依据实质性改变标准 在制定特定产品或一产品部门的原产地规则时 考虑并详述如何以补充或专有的方式使用其他要求 包括从价百分比和 或制造或加工工序 如规定从价标准 则原产地规则中也应表明此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如规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则应准确列明授予有关产品原产地的工序 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 此种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 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 原产地规则中也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 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 应准确列明授予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 b 尽管存在与其原产地规则相联系的商业政策措施或工具 但是其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 c 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 扭曲或破坏作用 原产地规则不得提出过于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造或加工无关的某一条件 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 但是 就适用与 a 项相一致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而言 可包括与制作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应有正当理由的出口商 进口商或任何人请求 各成员应尽快但不迟于提出评定请求后150天 公布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评定意见 只要已提交所有必要要素 此类评定请求应在有关货物交易开始前予以接受 也可以在随后任何时间予以接受 此类评定意见的有效期为3年 只要据以做出原产地规则评定的事实和条件 包括原产地规则本身仍然可以进行比较 对于 WTO协定 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请求 仅要求各成员尽快发布评定意见 案例 美国贝壳原产地认定案 该案争论的焦点是 进口的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 如果是贝壳制品 按美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 的从价税 如果不是贝壳制品 则免征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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