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人员操作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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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人员操作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对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机械行车事故和操作事故,降低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内容有:施工机械及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1.3.本规定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机械操作人员。2.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2.1.对机械操作人员的一般要求2.1.1.机械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女工留长发者)、防护镜、口罩和手套,穿安全鞋。严禁穿宽大衣服、拖鞋或带松动的装饰物上机作业。2.1.2.所有机械在吊装和运输时,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2.1.3.机械操作人员在起步前,应绕机械巡视一周,在确定无任何障碍时才允许上机,起步时要鸣喇叭或给出信号,以警告人或畜不要走近机械。2.1.4.机械操作人员坐在座椅上时才允许启动和操作机械。严禁在驾驶室外进行操作。2.1.5.不允许除机械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进入驾驶室(操作室)或在机体上。2.1.6.不允许在驾驶室(操作室)挡风玻璃上悬挂遮挡视线的装饰物。2.1.7.轮式机械或专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2.1.8.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要了解发信号人的手势、意图,且只接受一个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2.1.9.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2.1.10.保持机械状况良好,驾驶室或操作室工作环境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2.1.11.机械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平坦、坚实的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拉上驻车制动阀。在坡道上停放时挂挡,并用三角木或石块抵住车轮,启动时严禁用开关启动。夜间应有专人看管。2.1.12.挖掘机、装载机在有地下管线(光缆、电缆、管道等)的区域作业时,必须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索要图纸,探明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才允许作业。2.1.13.机械操作人员在上机操作前,应认真阅读本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执行。2.2.挖掘机2.2.1.机械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2.2.2.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2.2.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除掉。如果土体挖成悬空状而不能自然塌落时,则需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方砸下。2.2.4.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维护、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然后再进行维修。2.2.5.严禁铲斗从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铲斗运转范围内,严禁站人。2.2.6.机械的后面存有盲点,因此在向后行驶前,可回转上部结构以检查后面是否有人。2.2.7.在不平路面上行驶时,要低速行驶,并且要避免突然改变方向。2.2.8.禁止该机械在超过300的斜坡上行驶。2.2.9.在山坡、河堤或斜坡(不超过300)上,应使铲斗距地面0.2米-0.3米。遇到紧急情况时,要尽快把铲斗降至地面,使机械停下,防止其倾翻。2.2.10.严禁挖掘上方外伸的工作面。2.2.11.严禁在机械的前下方深挖,例如悬崖边、深渠边。2.2.12.在接近高压电线的作业区范围内,应遵守下面规定:2.2.12.1.挖掘杆臂与电线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压最小安全距离电压最小安全距离6.6KV3米154.0KV8米33.0KV4米275.0KV10米66.0KV5米2.2.12.2.机械操作人员应穿橡胶底或皮底的鞋。2.2.12.3.严禁任何人接近在高压电线附近作业的机械。2.2.13.在能见度较低的作业环境中,应停止作业;例如雾天、雪天或雨天。2.2.14.挖掘机发生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应用足够强度的钢丝绳牵引,禁止使用轻载牵引孔。2.2.15.挖掘机在作业时,应按指挥人员的指令进行操作,严禁其他人进入工作区。2.3.装载机2.3.1.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米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2.3.2.严禁铲斗载人。2.3.3.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送距离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料时,铲斗应保持低位。2.3.4.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可将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如推进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2.3.5.向运输车辆上卸土时应缓慢,铲斗应举到合适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2.3.6.要待装载机停稳之后,在有蹬梯扶手的地方上、下机械,不准在装载机作业或行驶时跳上或跳下。2.3.7.铲斗装满料后,装载机应立即慢慢后退。严禁超载作业。2.3.8.装载机在停放时,严禁铲斗悬空长期停放。2.3.9.装载机不准停放在有明火或高温环境里。2.3.10.装载机发生故障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并使用刚性连接。2.4.推土机2.4.1.推土机上下坡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00;在横坡上作业,其横坡度不得大于100。下坡时,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档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2.4.2.在陡坡、高坎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的边缘。送土终了应先换成倒车档后再提铲刀倒车。2.4.3.在垂直边坡的沟槽作业,其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米,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米,推土机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石块。2.4.4.推土机在摘卸推土刀片时,必须考虑下次挂装的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抽穿钢丝绳时应带帆布手套,严禁眼睛挨近绳孔窥视。2.4.5.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应小于8米,左右相距应大于1.5米。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0.20米-0.30米的间距。推土前进必须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时,应分先后,防止互相碰撞。2.4.6.用推土机伐除大树或清除残墙断壁时,应提高着力点,防止其上部反向倒下。2.4.7.检修推土机时,应推出一条沟槽,将推土机横在沟槽上,操作人员在沟槽下对该机械进行检修。2.5.平地机2.5.1.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刮刀和松土器应提到最高位置,刮刀倾斜,刮刀不得伸出机侧,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不宜作业。2.5.2.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作业中刮刀升降量差不得过大。2.5.3.遇到坚硬土质需要齿耙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宜使用齿耙翻松坚硬旧路面。2.5.4.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并将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2.6.压路机2.6.1.严禁在压路机没有熄火、下无支垫三角木的情况下进行机下检修。2.6.2.压路机前后轮的刮板,应保持平整良好。碾轮刷油或洒水的人员应与压路机手密切配合,必须在辗轮侧面行走,要注意压路机转向。2.6.3.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2.6.4.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严禁脱档滑行。2.6.5.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米;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2米。2.6.6.振动压路机还需遵守下列规定:2.6.6.1.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行走严禁振动;2.6.6.2.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2.6.6.3.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2.7.自卸汽车2.7.1.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2.7.2.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装载均匀,不得偏载;2.7.3.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处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2.7.4.发动机启动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良好,翻斗内严禁载人;2.7.5.当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应平稳行驶,不得猛烈加速,也不得紧急制动;2.7.6.卸料起斗时,应检查上空有无电线,防止刮断,料卸完后,将翻斗完全恢复到位后,才允许起步行驶。2.8.沥青洒布车2.8.1.检查机械、洒布装置及防护、防火设施是否齐全有效。2.8.2.采用固定式喷灯向沥青箱的火管加热时,应先打开沥青箱上的烟囱口,并在液态沥青淹没火管后,方可点燃喷灯。2.8.3.满载沥青的洒布车应中速行驶。遇有弯道、下坡时应提前减速,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行驶时严禁使用加热系统。2.8.4.驾驶员与机上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作业时在喷洒沥青方向10米以内不得有人停留。2.9.洒水车2.9.1.洒水车在公路上抽水时,不得妨碍交通。2.9.2.在有水草和杂物的水道上抽水,吸水管端应加设过滤网罩。2.9.3.洒水车在上下坡及弯道运行中,不得高速行驶,并避免紧急制动。2.9.4.洒水车驾驶室外不得载人。2.10.摊铺机2.10.1.在摊铺机运行作业时,所有防护设施必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上。2.10.2.在机械起动作业之前,必须先检查制动和转向装置,如发现有故障则应停止起动作业。2.10.3.摊铺机前钢丝绳张紧要适度,防止绷断伤人,自卸汽车驾驶与摊铺机手紧密配合,服从指挥人员指挥,防止指挥人员与铲料人员被车挤伤或压伤。2.10.4.摊铺机的作业操作必须是在操作台上进行。2.10.5.当机械处于下坡运行时,切不可分离离合器,而应在下坡之前,将行驶动力驱动装置置于要求的档位,并且在下坡行驶期间不得予以变换档位。2.10.6.机械操作台和周围平台以及人行踏板上,不得堆放工具,不得有脏物、油脂或积有冰雪,应该经常保持清洁。2.10.7.机械工作作业的视野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2.10.8.操作手在离开操作台之前,应使用手制动将机械予以制动。对于液压驱动的摊铺机,操作杆应始终置于“”位置。2.10.9.操作手在离开摊铺机之前(中间休息或作业结束),发动机必须熄火关闭;此外,为了防止未经允许的乱操作,应关上操纵盘护盖并予以上锁,同时,为防止摊铺机自身滑动,应施以手制动,必要时在驱动轮前放三角木。2.10.10.当摊铺机的停放位置有碍交通时,应在摊铺机前后放置警示牌或闪光警示灯等,其能见度不得小于1.5米。2.10.11.熨平板上的人行踏板,必须按整个工作宽度予以组装。2.10.12.当摊铺机配有用于加热的液化气罐时,在停机休息及作业结束时,或燃烧器和加热器熄火时,应立即将罐阀关闭,以防止火灾。2.10.13.严禁在摊铺机作业时进行维修工作。在停机维修中,应将摊铺机以及其所有升起的部件均予以固定牢靠,以防止移动或下落。2.10.14.在对液压管路和压力蓄能器进行维修前,应先释放液压系统内压力。2.10.15.在完成维修工作后,应将所有防护设施安装到位,摊铺机才能投入使用。2.10.16.当对电气系统进行维修工作时,为了防止柴油发动机偶然起动,应将电瓶或起动机的连接线断开。2.10.17.在出现危及摊铺机安全作业的故障时,应立即停机。2.10.18.当摊铺机作业时,机械产生的噪音超过90分贝,要求摊铺机操作手应戴防护耳罩。2.10.19.摊铺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其他机械牵引摊铺机时应用刚性拖杆。2.10.20.摊铺机应避免紧急转向,防止与预置钢筋、路基缘石等碰撞。2.11.稳定土拌合设备2.11.1.皮带运输机应尽量降低供料高度,以减轻物料冲击,在停机前必须将料卸尽。2.11.2.仓内不出料时,严禁使用拌合机仓壁振动。2.11.3.拌合结束后给料斗、贮料仓中不得有存料。2.11.4.搅拌壁及叶浆的紧固状况应经常检查,如有松动应立即拧紧。2.11.5.在稳定土拌合设备料斗上或输运带上从事清理大石块工作的辅助人员,需戴安全帽。装载机在卸料过程中注意安全操作,以防挤伤、砸伤辅助人员。严禁在料斗下横穿,在输送带下横穿要注意安全。2.12.沥青拌合设备2.12.1.检查设备各部件的防护设施是否安全可靠,防火器具是否齐全有效。2.12.2.检查成品料斗在轨道上的位置是否正确,检查料斗钢丝绳是否完好。2.12.3.检查供电设施是否符合设备的要求,并完好、安全、可靠。2.12.4.设备运转中严禁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严禁在成品料斗中取样。2.12.5.料斗升起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过,检查料斗时应将保险链挂好。2.12.6.机组投入正常运转后,各部门、各工种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不得擅离岗位。2.12.7.运转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报告机长,并及时排除故障,停机前应首先停止进料,等各部位(拌鼓、烘干筒等)卸完料后,才可提前停机。再次启动时,不得带负荷启动。2.12.8.搅拌机运行中,不得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需要清理时必须停机,如需人员进入搅拌鼓内工作时,鼓外要有人监护。2.12.9.拌合站机械设备需经常检查的部位应设置铁爬梯,采用皮带机上料时储料仓应加防护。2.12.10.沥青拌合设备在高温沥青、混合料、乳化沥青制做时,相关人员需配备劳保手套,防止溶剂对人体烫伤。2.13.打桩机2.13.1.插打钢板桩(包括钢筋混凝土板桩)前,应对打桩机具进行全面检查。2.13.2.钢板桩起吊前,钢板桩凹槽部位应清扫干净,锁口应先进行修整或试插;组拼的钢板桩组件,应采用坚固的夹具夹牢,不得将吊具栓在钢板桩夹具上,钢板桩吊环的焊接应由专人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吊。2.13.3.打桩机和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钢板桩起吊,应听从信号指挥。作业时,应在钢板桩上拴好溜绳,防止起吊后急剧摆动,吊起的钢板桩未就位前,桩附近不得站人。2.13.4.钢板桩插进锁口后,因锁口阻力不能插到位而需桩锤压插时,应采用卷扬机钢绳卷机钢绳控制桩锤下落行程,防止桩锤随钢板桩突然下滑。2.13.5.插打钢板桩,如因吊机高度不足,可向下移动吊点位置,但吊点不得低于桩顶下1/3桩长的位置。2.13.6.钢板桩在锤击下沉时,初始阶段应轻打。桩帽(垫)变形时应及时更换。3.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3.1.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1.年满18周岁;3.1.2.身心健康;3.1.3.工作责任心强;3.1.4.接受过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上岗证。3.2.机械操作人员每年要接受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3.3.安全行车管理规定3.3.1.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3.3.2.严禁酒后驾驶或操作机械;3.3.3.严禁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的人驾驶或操作;3.3.4.不准驾驶或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机械;3.3.5.不准私自改变运行线路;3.3.6.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或操作机械;3.3.7.不准在驾驶或操作机械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3.4.行车事故处理规定3.4.1.行车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3.4.2.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3.4.3.行车事故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执行区公安厅1992年1月1日下发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3.5.行车事故赔偿规定3.5.1.因公执行任务,由于违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管理规定而肇事者,应根据所承担责任的多少,按肇事直接经济损失乘以系数予以赔偿。3.5.1.1.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3.5.1.2.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3.5.1.3.负事故同等责任,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3.5.1.4.负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6;3.5.1.5.事故无责任,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3.5.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不承担经济损失。3.5.3.因不可抗拒因素的机械故障而发生事故,机械操作人员不承担经济损失。3.5.4.酒后驾驶或操作而肇事,机械操作人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3.5.5.将机械交给无证的人驾驶或操作而肇事,该机械操作人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3.5.6.私自改变运行线路而肇事,机械操作人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3.5.7.事故发生后,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处理,事故损失全部自理。3.5.8.发生一般以上(含)行车或操作事故后,赔偿费由其基层单位财务从其工资中扣除,扣款时间限定在两年之内,行文通报。3.5.9.发生重大以上(含)行车或操作事故的机械操作人员,须交纳应承担事故赔偿费的50,才允许重新上岗。3.6.安全行车奖励规定3.6.1.对于在安全竞赛活动中突出的、安全工作有较大贡献的或有特殊贡献的机械操作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3.6.2.全年安全行驶(操作),无大小责任事故者,每行驶(操作)100台班奖励20元。3.7.行车违章处理规定3.7.1.违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将给予50元至100元的罚款。3.7.2.违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公司将给予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并同时取消本年度的安全行车奖励。4.本规定由公司市场营销部制订,解释权归市场营销部。5.本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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