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考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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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商事 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2、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 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5、 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 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8、 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 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商行为。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 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1、 商合伙特征: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2是非法人企业3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4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12、 商事能力的概念: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3、 商事能力的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14、 商事行为概念: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15、 商事行为的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16、 商事登记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17、 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2要式性3公法性18、 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义务3,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二,对第三人的效力: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但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后对第三人生效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19、 商事公告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0、 商事公告的特征:1公告主体的特定性2公告的及时性2公告方式的确定性21、 商事公告的效力:22、 商业名称的概念: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23、 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适用的名称3商业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24、 商业名称(一)与商标(二)的区别:1,一用于区分不同商事主体,二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一,但可以有多个二3,一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二可以用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形态来表示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二,但不能没有一。5,一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二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5、 商业名称的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和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26、 商业名称的选定:1严格主义:商业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经营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以承认。2自由主义:商业主体的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27、 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1排他效力2,救济效力28、 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29、 商业名称权的特点:1地域性。商业名称权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2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4时间上的无限性。只有在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30、 商业名称权的权能:1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业名称2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权人有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3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即可生效4商业名称转让权31、 营业组织:供进行营业活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32、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不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商法上的商事代理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33、 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人性2职业性3独立性: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代理商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代理商有自己独立的商号、营业场所、账簿,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事主体;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本人所委托的事项,在商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身份;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求偿,也可以向代理商求偿。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5有偿性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7连续性34、 代理商:是指专门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及提供中介服务,从中获得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35、 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36、 商事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3会计报表第二编 公司法1、 公司的概念: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3、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4、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 使用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造成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6、 公司(a)与独资企业(b)的区分:1设立主体不同:a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只能是自然人。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a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b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4财产关系不同a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归公司本身所有;b的财产归独资企业主所有5经营管理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a中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b中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7、 公司(a)与合伙企业(b)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a是基于章程;b是基于合同2法律地位不同:b是非法人组织无独立法人人格3财产关系不同:b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4人身关系不同:b中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b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分配7责任承担不同:b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 公司法的性质:1属于私法2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3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9、 公司法的特点: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4具有一定的国际性10、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11、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2、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由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13、 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具有资合性。但是有限公司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很难成长为大型企业。14、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5、 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16、 对其评价:优点: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5管理科学。缺点:1设立程序比较复杂,设立责任比较大,管理机关比较庞大,因此较不灵活和不方便。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进行操纵、控制、垄断3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掌握。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的投机。17、 一人公司的概念:股东就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突出特征就是:股东的唯一性。18、 对其评价:1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业,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和债权人保护不矛盾。19、 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1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3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20、 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1、 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2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22、 公司成立和设立的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设立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2法律效力不同。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视为合伙。成立的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23、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看法条24、 公司设立的效力:课本p19525、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股东人数要求: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资格要求(课本p273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一般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成为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也有所限制)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资本构成要求,由公司自行掌握。3,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26、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发起人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资格: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财产条件:资金最低限额为500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为均等。3,组织条件。同上27、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看法条或课本p20728、 公司章程的概念: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29、 特征:1法定性。制定、内容、效力、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须经登记。2自治性3公开性30、 公司章程的制定:课本p21631、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性质但仍然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数额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1基本概念与问题2比较法的考察332、 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联系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33、 公司资本的概念: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34、 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目的是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35、 最低资本额制度36、 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7、 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8、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39、 股东出资的形式(课本p264):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每个股东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40、 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41、 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 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2、 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法条)43、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44、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45、 股份的法律特征:1股份是 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46、 股票的法律特征:1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发行的。2是一种证权证券3是一种有价证券4是一种要式证券5是一种流通证券6是一种永久性证券47、 股东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48、 股东会会议的分类:1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课本p305)49、 股东会的职权:课本p30650、 董事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51、 董事会的特点:1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3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4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5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52、 监事会的概念: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53、 监事会的特点: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2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3监事会独立行使权力4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54、 公司的合并和终止:看法条第三编 破产法1、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2、 破产原因:1国有企业:一,企业经营不善二,严重亏损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企业:一,严重亏损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总而言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核准登记的企业;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核准登记的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4、 破产申请概念: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5、 破产人财产概念: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6、 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7、 破产财产的范围: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8、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 的。全部接管破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它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9、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破产债务人2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3清理破产财产4变价、分配破产财产。10、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序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11、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12、 破产费用的范围:1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2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费用。3管理人的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如果和解和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费用。13、 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3债务人取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4、 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15、 重整: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制度。16、 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17、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18、 破产债权的概念: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清算受偿的财产请求权。19、 特征:1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2是对人请求权3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4是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5必须依法申报确定,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20、 破产财产的变价: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非金钱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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