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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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2-3-28目录第一章总则-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11.3适用对象- 11.4基本原则- 11.5其他规定- 1第二章术语与符号- 22.1术语- 22.2符号- 2第三章职责-33.1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33.2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职 -33.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33.4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3第四章公路施工许可申办流程-54.1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许可审批-54.2施工(交通)组织文件范本-5第五章施工管理规范-85.1交通组织管理-85.2现场人员-105.3安全设施设备-105.4施工作业设备-145.5施工现场管理-155.6施工现场应急处置-16第六章施工信息管理规范-186.1施工信息采集-186.2施工信息发布-18第七章施工工期控制管理-217.1工期管理制度-217.2工期上限规定-22第八章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23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施工和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运营高速公路的安全通畅、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规范施工管理和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营运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施工和养护工程施工。重庆市内非营运高速公路可参照适用。1.3 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机构、经营管理机构、施工作业单位。1.4 基本原则1)保障通行原则在营运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应尽量减小对通行车辆的影响,保障车辆通行者的通行权利。2)便民、高效原则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部门应当公示施工办理规定,方便群众就近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3)服从管理原则高速公路营运企业、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的管理,主动接受监督。1.5其他规定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和养护工程施工作业,除应符合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章术语与符号2.1 术语2.1.1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2.1.2 警告区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置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用于警告车辆驾驶员已经进入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按交通标志调整行车状态。2.1.3 警告区最小长度保证驶入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2.1.4 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2.1.5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2.1.6工作区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操作区域。2.1.7下游过渡区 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2.1.8终止区 设置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2.1.9养护安全设施 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2.1.10渠化装置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域,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的设施。2.1.11临时性交通标志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2.1.12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的交通标线。2.2符号S警告区最小长度;LS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Lj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H缓冲区长度;G工作区长度;LX下游过渡区长度;Z终止区长度;车辆行驶车速;W封闭车道宽度。第三章 职责3.1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1)履行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作业和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2)审批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3)协调、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3.2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职责1)依法履行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作业和养护施工作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依照本要求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3)及时查处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作业和养护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施工作业的动态统计信息。3.3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1)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施工作业单位;2)与施工作业单位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3)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依照本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5)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和养护工程施工作业;6)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和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7)负责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3.4 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1)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2)设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点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标),应急预案;4)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5)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本要求的规定设置施工安全设施;6)负责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7)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章 公路施工许可申办流程4.1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许可审批1)凡利用营运高速公路进行施工的项目均应办理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许可。如:养护施工、公路横穿或搭接工程、水利工程、铁路横穿工程、高压线横跨工程、燃气管道横穿工程、服务区建设工程等。2)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分为占道施工和断道施工。3)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申请主体是各项目业主单位。4)同一工点10天以内的占道施工、移动作业施工由辖区执法机构审批。5)同一工点10天及以上的占道施工、单道双通和全幅断道施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6)申请要件: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预案、占道施工许可申请表或断道施工许可文件。7)占道施工许可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断道施工许可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8)取得断道施工许可的业主应携带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预案和断道施工许可批复文件到辖区执法机构备案后方可施工。9)非养护类高速公路施工项目业主持路政许可文件、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辖区执法机构办理高速公路施工许可文件,并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之后方可进场施工。4.2施工(交通)组织文件范本1)施工文书分类 运营高速公路施工文书分为施工申请文书、申报材料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书。施工申请文书在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领取,由申请单位填写提交。申报材料文件由申请单位自行制作、申报,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核。施工许可文书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作、公告。2)施工申请文书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的涉路施工和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申请单位应提交重庆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书。向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及其支队、大队提交养护施工申报的,申请单位应提交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申请书。3)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提交单位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涉路施工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的,应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建设单位参与涉路施工的合同、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申请施工的,应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盖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章和施工作业单位公章的养护协议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4)施工组织方案申请单位应组织制定详细、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程名称、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和施工现场负责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和人员;防止车辆冲入施工作业区造成人员伤亡的作业区安全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施工作业人员名单及各子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确保施工工期如期完成等其他与施工有关的内容。5)交通组织方案申请单位应组织制定详细、科学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作业单位名称、施工工程名称、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和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工程采取占道、断道等施工方式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施工对该路段车辆通行影响评估和安全影响评估;施工作业单位针第3)项情况而采取的绕道方案及其临时便道、交通标志现场控制示意图、协助施工现场交通指挥的人员和措施、现场视频监控、施工公告和提前交通引导等保障车辆通行的措施;施工作业单位针第3)项情况而采取的作业区隔离安全保障设施、施工车辆行驶、施工物品堆放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作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及其施工安全培训等保障车辆、人员安全的措施;恢复、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措施;6)应急预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单独提交在施工路段发生伤亡事故或交通堵塞的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造成施工作业人员伤亡的救助措施和保证;造成过往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的救助措施和保证;造成交通堵塞的应急通行措施;确保前述措施能够到位的车辆、资金、物资和人员等情况。7)行政许可文书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分别按照附件所列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实施运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第五章 施工管理规范5.1交通组织管理5.1.1交通组织原则 申请单位应当在明确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制作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尽量避免占用或者减少占用营运高速公路,保障行车秩序。交通组织方案应充分考虑车流量因素,实际车流量大于设计流量的路段,尽量只采用占道施工。实际车流量大于设计流量1倍以上的,应尽量避免断道施工(实施单幅双通)。施工作业对营运高速公路正常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申请单位应当结合施工路段周边实际情况通过铺设辅道的方式进行交通组织。原则上单个占道施工路段不得长于3公里,且相邻占道施工路段间距应保持10公里以上。原则上单个单幅双通路段不得长于3公里,且相邻双通路段间距应保持20公里以上。原则上相邻单幅双通路段间不得开展占道施工,占道施工路段间不得实施单道双通施工;对路段既实施单幅双通作业又实施占道施工作业的,应保持10公里以上间距。5.1.2 施工组织方案审查高管局负责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方案的审查,委托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对占道类的施工组织方案审查。工艺较复杂的施工组织方案需请相关专家和上级部门参与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审查应在“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十六字工作方针的指导下进行,采用尽量缩短工期的施工组织方案,减少对过往车辆的通行影响。所有施工组织方案的审查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作为交通组织方案的依据。5.1.3 交通组织方案审查高管局负责交通组织方案和变更方案的审查。并委托执法大队对占道类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时段、重要路段、大流量路段等较复杂的交通组织方案需请相关专家和上级部门参与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审查应在“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十六字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采用尽量安全的措施,保证畅通,同时保障过往车辆、施工人员的安全。5.1.4交通组织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单位应根据各自施工作业项目对营运高速公路挖掘、占用、利用的情况,分类编写占道施工、断道施工(单幅双通)的交通组织方案。申请单位提交的交通组织方案应结合施工进度详细说明各阶段交通组织实施情况。大型施工应尽量提供两种以上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总结各自的优缺点,以备评审。实施断道施工(单幅双通)作业的,在保持安全距离前提下根据施工路段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央分隔带交通转换开口位置,转换道开口净宽应在40米以上,转换道路面应按照营运高速公路已通车路面铺设。尽量减少单幅双通路段长度,对临时开设中央分隔带交通转换口的,应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绿化设施。施工时间应尽量避开车流量高峰时间段,同时应在施工路段预留应急处置的救援通道。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制定完善的应急处治预案,就近施工作业地布设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及时排堵保通工作。建立健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养护施工期间的配合及管理工作。因实际情况需要设置临时绕行线路的,临时绕行道路的路面、交通标志、防护设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高速公路的相关要求。5.2 现场人员施工现场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分为施工作业人员、标志及交通维护人员、管理人员等三类。1)严格按规定着装,(见附录一)。2)接受专门的工前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培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后才能进场作业。3)对现场人员须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4)严禁搭乘货车车厢进出施工现场。5)严禁随意横穿高速公路、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外。6)禁止在施工作业区域内休息、娱乐、嬉闹、打架斗殴,作业期间严禁饮酒。7)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5.3 安全设施设备5.3.1标志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及分类1)预告标志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为蓝底白字,白色边线。告示牌设在缓冲区以告示施工详细信息、施工车辆专用出入口、交通管制等信息。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二:(图1)。施工预告牌根据现场情况,在作业区前可设置2km、1km、300m预告标志,在作业区前设立道路施工标志以警告行驶车辆注意。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二:(图2)。2)警告标志警告标志为黄底黑边黑图形,设置应考虑道路的限速、运行速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小于安全停车视距。窄路标志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行车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在双车道路面宽度缩减为6m以下的路段起点前方。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3、4)。车道数变少用于提醒车辆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车道数变少,应谨慎驾驶。设在车道数变少的前方路段。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5)。双向交通用于提醒车辆驾驶人员注意会车,设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段,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6)。减速慢行、强制减速用于提醒车辆驾驶人员减速慢行,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7、8)。“前方作业、强制减速”标志用于隧道内施工,设置于施工区域前100米和300米处。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0)。“间断放行、注意停车”标志用于间断放行控制区布置图中。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10)。3)禁止标志为白底红边黑字。限速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速标志或另一块不同限速值的限速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的行驶速度(km/h)不能超过标志中所示数值。内容及尺寸见附录四:(图11、12、13)。解除限速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为白底黑边黑斜杠黑字。解除标志必须和限速标志配合使用。以另一块不同限速值的限速标志表示前一路段限速结束时,可不设此标志。内容及尺寸见附录四:(图14)。禁止超车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内容及尺寸见附录四:(图15)。限高、限宽表示禁止装载高度、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宽度受到限制的地方,设置此标志的路段,在进入此路前的路口适当位置要设置适当的相应指路标志进行提示,使装载高度、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提前绕道行驶。在最大容许高度和宽度受限制的地方,如果易发生车辆碰撞事故,碰撞可能导致结构安全时,除了设置限制高度和宽度的禁令之外,在标志处设置里面标记和其他防护措施。内容及尺寸见附录四:(图16)。4)交通安全设施标志锥形筒锥形交通路标(简称路锥),锥间用绿、白相间反光材料粘贴,制作材料可采用塑料或橡胶材料,底部具有一定磨阻性能。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施工警告灯。颜色及尺寸见附录五:(图17)。嵌入式诱导棒诱导棒规定为嵌入式,主要用于隧道内施工,高80cm,嵌入路面15cm,直径815cm,用红、黄相间反光材料粘贴,制作材料可采用金属。颜色及尺寸见附录五:(图18)。诱导牌宽度受到限制的地方,设置此标志的路段,在进入此路前的路口适当位置要设置适当的相应指路标志进行提示,使装载高度、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提前绕道行驶。在最大容许高度和宽度受限制的地方,如果易发生车辆碰撞事故,碰撞可能导致结构安全时,除了设置限制高度和宽度的禁令之外,在标志处设置里面标记和其他防护措施。内容及尺寸见附录四:(图16)。诱导牌”为黄底黑色图案,黑色边框。当某个车道封闭时,指示车辆改变行驶方向。电子屏诱导牌为黄色图案,蓝色边框。颜色及尺寸见附录五:(图19、20)。减速设施设置于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和容易引发事故的路段。橡胶减速丘长度为路宽,高度为3060mm,宽度为3040cm,宜由橡胶制成,颜色为黄黑相间,外表应有增大附着力的条纹,正对车辆行驶方向应有便于夜间识别的逆反射材料。若通过螺栓与地面连接,则螺栓孔应为沉孔。颜色及尺寸见附录五:(图21)。防撞设施防撞墙、防撞桶等材质、形状及其尺寸等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规定。颜色及尺寸见附录四:(图22)。限高限宽架支架宜采用活动钢管,两侧宽度及顶面高度应比规定的限宽限高值多15cm,颜色及尺寸见附录五:(图23)。围挡设施围挡应沿施工区域规范成线连续布设,高度不低于2.2米,宜采用彩钢板材质,外表贴反光膜,且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颜色及尺寸见附录五:(图24)。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标志车”主要用于清扫、除雪、浇水、检测等移动作业项目,为带有动力装置可移动装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其颜色、标志牌等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规定。5.3.2设置规定所有标牌在夜间及雨雾天气施工均须设置醒目的频闪设施,并适当增设作业控制区警示标志(如LED频闪灯等)较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或特殊危险路段的施工作业,应布设减速垫等强制减速设施,并在现场作业人员集中区域设置防撞设施。工期在10天以上的半幅双通、间断放行或大流量路段施工作业等,在实施交通管制时,必须增设可适时传输的摄像设备,用于监控路面车流动态。隧道半幅双通时,应采用崁入式隔离柱进行车道分隔。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作业时,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源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如气罐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3.3施工作业现场布设根据交通管制模式和路段特点,依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本规范要求设置标志标牌和安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长度基本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组成。警告区长度(S)1600m,上游过渡区(Ls)长度200m,缓冲区长度(H)50m,工作区(G)长度视情况而定,下游过渡区(Lx)30m,终止(Z)区30m。施工作业现场布设管控图(见附录六)。5.3.4管理规定在交通管制期间,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标志及交通维护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标志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标志维护人员应随时对现场标志进行清洁、维修和更换,确保完整、齐全、有效。不得擅自变更作业控制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施工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安全设施设备。5.4施工作业设备1)施工设备及车辆标识和颜色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并保持警示装置完好。(见录七)2)车辆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作业车辆严禁随意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和逆向行驶。4)作业车辆应从“施工车辆入口”进出施工区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5)施工设备及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施工作业区域或安全区域内,不得在施工作业区域外随意停放。6)施工车辆及设备在施工区域内时速不得超过30KM,倒车时必须开启车窗并关闭车内音响。7)作业车辆必须规范装载,确保装载物不会掉落、遗撒或飘散污染路面和环境。8)施工设备必须停放在安全区域,并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停放应配置频闪装置。5.5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在上游过渡区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施工作业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材料场、拌合站等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尽量避免利用高速公路堆放物资,停放施工车辆、设备。3)作业时间较长的施工作业(单道双通、间断放行等),应在施工作业区域两端设置管理帐篷。4)在同一施工区域作业时间超过30天以上,应采用彩钢板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彩钢板规格、颜色应符合规范要求。围挡应沿施工区域规范成线连续布设,高度不低于2.2米,且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5)各区域内的现场材料、物品和机具应做到堆放有序,防抛撒、防扬尘等措施到位。在施工作业点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飞溅、洒落物件干扰行车。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并随时清理。6)施工作业现场材料、垃圾、油污等必须及时清运,不得超过12小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7)施工作业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施工便道,尽量避免施工作业人员、机具、设备利用高速公路进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上、下游过渡区内顺行方向设置车辆出入口,尽可能避免工程车辆在进口或出口处与其它车辆发生冲突。8)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内高速公路同侧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施工作业人员居住、休息场所。9)施工现场应安排专职的施工现场巡查人员,其主要职责:指挥、控制并尽量减少施工与交通的相互影响,配合执法部门维持现场交通秩序。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进行维护、清洁,破损的标志应及时更换,保证警示效果。巡查人员按照占道施工每公里2人,断道施工(单幅双通)每公里4人进行配置,确保24小时有人在岗。巡查人员应要求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行动便捷。巡查人员的巡查密度,车流量高峰时段每小时不低于1次,车流量低峰时段每2小时不少于1次。10)路面施工需要进行交通分流、管制等措施时,必须事前与辖区执法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在执法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5.6施工现场应急处置1)施工作业单位应设置现场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工具,在施工区域出现交通事故、车辆堵塞时配合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或业主单位实施事故清理、交通管制和车辆疏导等工作。2)施工现场出现车辆抛锚、车辆倾覆、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紧急情况时,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标志调整、临时指挥和疏导工作。若现场不能处置,应立即通知营运管理单位或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到场处置。3)对大流量路段车辆运行高峰期的施工作业,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应及时到施工现场会同经营管理单位、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通行秩序。4)10天以上的实施半幅双通、单边放行或特殊路段(如弯道)等施工,在交通管制期间,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在现场安设可适时传输的摄像设备,及时发现观察车流动态及道路堵塞、交通事故等。5)实施交通分流和管制的项目施工,原则上必须在施工区域内保留临时应急通道,或做好施工现场保通保畅的临时性应急措施准备(如临时斜坡垫等),供车流高峰期以及发生堵塞或重大交通事故时社会车辆应急通行,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6)涉及长下坡、弯道、匝道等较多的施工路段,必要时可采取间断放行、借道或改道的交通管制方式,并在各道口设置人员进行交通管理。7)施工现场严格实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出现重大险情或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实施交通分流和管制的项目施工,原则上必须在施工区域内保留临时应急通道,或做好施工现场保通保畅的临时性应急措施准备(如临时斜坡垫等),供车流高峰期以及发生堵塞或重大交通事故时社会车辆应急通行,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第六章 施工信息管理规范6.1施工信息采集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天将固定性和计划性的养护施工作业占道信息通过所辖路段监控站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和执法机构。同时,每天将固定和计划性工程(24小时以上)录入养护系统(如路面大修、桥梁加固、边坡处治等占道施工作业均每天更新养护系统)形成施工交通组织情况表(见附件一)。2)对于移动作业、临时施工(如护栏维修、绿化养护、路面及时小修、伸缩缝清理等)、抢险工程占道信息(24小时以内)和上述(1)中的养护施工作业,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在施工进场和退场时通过辖区监控中心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和执法机构,3)施工现场的特殊信息要求。施工现场安装有视频摄像的施工单位必须将现场监控信息实时传送到辖区监控站,施工路段辖区监控站每半小时进行一次查看分析。施工现场发生堵车或出现其他突发事件等时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路巡人员或执法人员立即将信息上报辖区监控站,监控站立即根据事件类型启动相应预案流程,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和执法机构。通知相关工作人员立即根据相应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对车流量较大的施工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应加强异常情况下信息的相互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6.2施工信息发布6.2.1施工信息发布主体重庆交通委员会负责重庆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施工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联合负责市级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施工信息;重庆高速公路监控总中心负责重庆交通广播电台对外发布施工信息;辖区监控站负责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情报板、收费车道语音播报、收费亭入口提示语等对外发布施工信息;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则由高速公路养护系统自动推送至网站发布平台。6.2.2施工信息发布要求序号施工管制类型发布渠道发布单位发布时间11、双幅断道施工10天以上2、大流量路段采取单道双通施工10天以上市级新闻媒体经营单位和执法机构联合负责提前5天重庆交委门户网站重庆交通委员会施工前3天至施工结束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养护系统自动推送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经营单位重庆交通广播电台高速集团施工前3天情报板、收费车道语音播报、收费亭入门提示语经营单位施工期间21、 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天;2、 全幅断道施工2小时以上重庆交委门户网站重庆交通委员会施工前3天至施工结束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养护系统自动推送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经营单位重庆交通广播电台高速集团施工前3天情报板、收费车道语音播报、收费亭入门提示语经营单位施工期间3全幅断道施工2小时以内重庆交委门户网站重庆交通委员会施工期间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养护系统自动推送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经营单位重庆交通广播电台高速集团双向200公里以内情报板、收费车道语音播报、收费亭入口提示语经营单位4单道双通施工2小时以上重庆交委门户网站重庆交通委员会施工前3天至施工结束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养护系统自动推送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经营单位重庆交通广播电台高速集团施工前3天双向50公里以内情报板、收费车道语音播报、收费亭入口提示语经营单位施工期间5单道双通施工2小时以内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大流量路段)养护系统自动推送施工期间重庆交通广播电台(大流量路段)高速集团双向50公里以内情报板经营单位6占用行车道施工2小时以上重庆交委门户网站(大流量路段)重庆交通委员会施工前3天至施工结束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大流量路段)养护系统自动推送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经营单位重庆交通广播电台(大流量路段)高速集团施工前3天上游30公里以内情报板经营单位施工期间7占用行车道施工2小时以内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大流量路段)养护系统自动推送施工期间重庆交通广播电台(大流量路段)高速集团上游30公里以内情报板经营单位市级新闻媒体刊登施工公告要素应包括:施工时间,施工路段,管制措施,交通分流方案等。刊登字数应在400字以上,版面应在十六分之一以上。6.2.3施工路段突发路况信息发布1)施工路段因突发事件造成拥堵长度超过2公里,通行时间超过2小时,经营管理单位、执法机构、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短信平台或电话上报一级应急领导小组,并联合制定交通分流方案。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通过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游200公里以内路段情报板对外发布路况信息和交通分流方案;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交广台、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和交通分流方案;重庆交通委员会立即通过重庆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2)施工路段因突发事件造成拥堵长度超过1公里,通行时间超过1小时,经营管理单位、执法机构、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短信平台或电话上报二级应急领导小组。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通过上游100公里路段情报板对外发布路况信息;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交广台、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3)施工路段因突发事件造成拥堵长度超过500米,通行时间超过半小时,经营管理单位、执法机构、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短信平台或电话上报三级应急领导小组。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通过上游50公里路段情报板对外发布路况信息;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交广台、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4)在同一施工区域作业超过10日时,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告示牌上发布相关施工信息。施工告示牌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时间、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第七章 施工工期控制管理7.1工期管理制度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科学的养护施工方案,并确定合理的工期,选择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参与养护工程施工。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综合审查。审查:是否采用落后工艺和技术、是否采取顺序施工、是否采交通流量较大时段施工、是否采取特殊措施缩短工期等。3)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责任工期为施工合同工期;其他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工期为施工许可中注明的工期。4)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执行责任工期制度。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业主)应成立管理机构,加强工期管理,落实工期责任人。5)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执行工期公示制度。凡占道超过10天、单道双通、全幅断道的工程均应公示工期。6)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执法机构应积极指导,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加强工期管理,保证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恢复畅通。7)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对工期明显滞后的施工,应督促施工单位调整施工方案,增加人员、设备,保证按计划工期完成。8)所有超过许可工期的施工均应办理施工续期文件,未办理施工续期文件的不得施工。9)施工单位应持延期申请、调整的工期计划到原审批单位办理延期施工许可。10)对于延期施工许可的批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11)养护类工程超过施工合同工期的,除按合同条款执行外还应接受执法机构的处罚。非养护类工程超过施工许可工期的接受执法机构的处罚。7.2工期上限规定 为尽量降低运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项目业主单位和作业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时,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和生产投入,尽可能缩短养护作业时间。原则上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工期不应超过下表要求: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工期上限规定类别维修区域交通管制允许时间路面维修沥青砼日常小修12小时专项维修12小时罩面加铺双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段水泥砼日常小修3天内专项维修罩面加铺双通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段桥梁及涵洞养护维修实验及检测禁止通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座伸缩缝维修6个工作日内/座面层维修同路面维修铺装层维修7个工作日内/座直通结构维修以审批为准附属结构维修只允许占道,时间不超过6天/座新建需限制通行的作业持续限制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禁止通行的维修作业不超过24小时,否则应采取夜间施工隧道维修只占用车道的维修作业不超过8天/公里需变道通行的维修作业不超过6天/公里收费站及匝道维修需限制通行的维修作业持续限制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禁止通行的维修作业不超过24小时,否则应采取夜间施工大流量路段维修作业只允许夜间作业第八章 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1)为加强我市运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范和统一全市运营高速公路施工管理秩序,构建标准化施工作业管理体系,保障运营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升文明施工形象,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运营高速公路养护、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单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和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综合评价。2)为确保运营高速公路养护、涉路工程施工管理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牵头成立运营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评价工作组织机构,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作配合,联合开展对运营高速公路养护、涉路工程的实地监督检查及施工管理综合评价工作。3)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将充分运用施工管理评价结果,对施工管理(监管)效果较好的单位(机构)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对施工管理(监管)效果较差的单位(机构)予以发文通报批评,同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奖惩。4)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每季度定期分片区(分为主城区域、渝东北区域、渝东南区域)集中开展1次实地监督检查及施工管理评价工作。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施工,应由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待工程完工后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情况再进行施工管理评价工作。其中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涉路工程施工项目,由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联合高速公路经营单进行施工管理评价工作;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涉路工程施工项目,则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进行施工管理评价工作。5)针对运营高速公路养护、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单位的施工管理评价工作应采取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与客观评价计分(见附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确保施工管理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应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参与施工管理评价计分的具体单位,原则上应采取异地交叉评价计分的方式进行,严禁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人员实施本辖区的施工管理评价计分工作。6)施工管理评价结果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发布,对施工管理评价等级被确定为“优秀”的施工作业单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发文通报表彰,并纳入运营高速公路“优秀施工作业单位库”,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在各方面条件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优秀施工作业单位库”中的施工作业单位进行运营高速公路相关施工项目;对施工管理评价等级被确定为“差”的施工作业单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发文通报批评,并纳入运营高速公路“黑名单施工作业单位库”,自发文通报之日起1年内禁止该施工作业单位进入运营高速公路参与任何施工作业项目。7)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加强对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作业单位及其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8)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监督施工作业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施工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纠正和查处施工过程中违反路政管理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9)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在施工期间发现施工作业单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能产生施工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施工作业单位及时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施工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安全或到了交通安全的,责令施工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撤离,并责令停止施工;重大施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10)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单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如存在不履行施工作业监管职责的情况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如存在不履行施工作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违反重庆市运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调查属实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发文通报批评,并与年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各项评先评优活动进行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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