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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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芦溪县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为芦溪县建设局处理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第三条本预案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芦溪县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其类别包括:(一)深基坑坍塌;(二)整体模板支撑体系的坍塌;(三)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四)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五)建筑物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本预案所称重大安全事故界定标准为:造成一次性死亡三人及以上或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制度,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以保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行。第二章应急救援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芦溪县建设局成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县建设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县建设局安监站站长、建管股股长、城建股股长、招标办主任、质监站站长。负责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指挥。第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一)根据重大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二)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恶化和扩大;(三)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四)协助事故单位和县人民政府做好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县建设局分管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建设局安监站站长担任,成员包括:建管股、城建股、招标办、质监站等股室负责人以及县城管大队分管建设监察的副大队长。第八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密切监视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二)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产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精神传达给有关单位。(三)及时办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在事故现场成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建设局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县建设局建管股股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城管大队分管建设监察的副大队长、县安监站副站长、事故发生现场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第十条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二)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会议;(三)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四)当事故有危及周边社区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五)协助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六)负责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对新闻报道进行指导、把关,确保事故新闻的可信度和真实性。第十一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有权向有关单位紧急征调人员、物资、施工机械、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企业的重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以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产。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县建设局备案。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补充和修改。第十四条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进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五条各施工企业应定期进行本企业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二)立即与急救中心和邻近医院联系,以尽快将伤员送至医院抢救,在急救车到来之关,应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三)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四)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六)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应将事故概况以快报表形式报送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其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类别;2、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施工企业名称;3、事故发生的原因入简要经过;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十七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单位报送的快报表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行,并将快报表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八条应急处理中心接到事故快报表后,应当立即派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抢险,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对事故单位所报快报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汝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第五章应急救援第二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单位要主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的岗位,全力以赴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需要,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可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协助抢险救援。第二十三条在应急救援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施工机械、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或占用场地的,各有关部门、施工企业和个人京应予以全力支持、配合,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二)应急救援抢险过程中不服从指挥的;(三)妨碍救援抢险工作的。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由公安部门或县建设局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预案所称施工单位是指芦溪县辖区内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进入芦溪县承揽建设工程的三级以上外地企业。第三十条本预案由芦溪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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