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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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第446号令以及煤炭局有关规定,结合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违反采掘管理制度的处罚第一条严重违反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罚责任人200元。第二条掘进贯通巷道或采空区,回采采通老空区或邻近采区,未填报贯通、采通通知单、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盲目贯通的;对施工责任人、测量负责人、矿总工各处以200元的罚款。第三条未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单项工程安全措施以及未报补充安全措施就指挥开工或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未经批准,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的采煤方法开采的(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开采者除外),罚责任人200元。第四条未按指定地点采煤,擅自乱开口子,滥采乱挖煤柱,煤干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支柱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第六条采空区内打探巷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措施,否则罚矿总工200元;不落实措施的,罚队长200元。第七条掘进打干钻的,罚打炮工100元。第八条砌碹巷道空顶空帮处没有及时充填严实;锚喷巷道锚杆的数量、角度、喷浆厚度及养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每次罚施工负责人100元。第九条未按规定开采顺序(后退式)安排回采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特殊情况报矿总工批准除外)。第十条掘进巷道两帮松岩(煤)未及时处理,罚当班班长100元。第十一条不按作业规程留设煤柱的,罚款100元;未按顺序回收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放交班炮不处理安全及把隐患(主要是风筒、松岩未处理)留给下班的,罚上一班责任人100元。第十三条掘进巷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十四条掘进开门,没有保护好管线、电缆,造成管线、电缆损坏的,罚责任人50元。第十五条安装电溜子时移动支柱或放炮崩倒支柱未及时恢复的,罚责任人50元。第十六条未按值班矿长、安监员根据顶板情况采取的支护要求进行支护的;少支护或支柱不合格的;罚支柱工50元/根。第十七条用枕木代替梁使用的,罚支柱工50元/处。第十八条电溜子安装时,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撑,罚责任人50元。第十九条掘进工作面作业无锄头、撬棍等工具的,罚队长、班长各50元。第二十条锚杆支护不按规程要求安设,罚班长50元/根;进班未先锚锚杆及交指令应打而未打锚杆的,罚当班班长50元/根。第二十一条碴子桶超装,每桶罚责任人20元。第三章违反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的处罚第二十二条斜井(上下山)蹬钩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违反绞车道“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规定的,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超载提升(提升量按矿规定),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二十五条水泵司机空班、擅自离岗或不按时排水,造成水倒灌下水平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二十六条人车超速运行或非正常拉出口,罚绞车司机200元/次。第二十七条矿车在斜井上掉道,不就地复轨便开车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二十八条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200元。第二十九条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的,罚款200元。第三十条斜井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上下山井口闭锁保护及行人闭锁未及时安装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二条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损坏钢丝绳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三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第三十四条运输较大型设备和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时,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五条照明综保、电煤钻综保装置失效的,罚责任人50元/台。第三十六条未取得上岗证,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罚相关责任人50元。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以外的电气设备有鸡爪子、羊尾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八条擅自拆除或不使用机电设备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100元。第三十九条使用不合格链环、插销的,罚挂钩工100元。第四十条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检查结果没有详细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四十一条斜井人车没有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二条下山掘进,未按规定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三条乘坐人车携带超宽、超长等危险物品的(用专车不在之列),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周期检查人车、钢丝绳、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罚款100元。第四十五条用矿车直接撞开风门或放飞车(撞杆风门除外),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六条随意关闭矿井监控系统信息终端或网络设备,造成系统数据传输中断,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未安装监控系统,处罚电工100元;未按规定移动监控系统探头,罚班长100元。第四十八条机电硐室、设备、车场卫生不合格或在硐室、车场内存放其它物品影响安全及卫生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九条矿井主要风门无开关传感器的;主要采煤面无瓦斯电闭锁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五十条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没有上架、电缆没有悬挂的,罚责任人50元/台(处)。第五十一条电溜子电机无防护罩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二条矿井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或无处理记录的,罚值班人员200元/次。第五十三条监控系统值班调度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打印、报送相关领导审签,并妥善保存瓦斯日报的,每缺一日审签,罚值班人员50元。第五十四条材料车违章超运的(材料超过材料车架),罚款100元。第五十五条在人车未挂好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上、下车的,罚款100元。第五十六条抢坐人行车的,罚款100元。第五十七条乘坐人行车未按规定吊挂防护链的,罚款20元。第四章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处罚第五十八条偷盗雷管、炸药、电缆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带烟火下井、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十条故意破坏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者,罚款200元。第六十一条安监员、安全员空班、漏检者,罚款200元。第六十二条井下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未按规定进行处置而准予作业的,每次罚当班瓦检员200元。第六十三条随意破坏栅栏,擅自进入盲巷或老采区的,罚款200元。第六十四条造成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瓦斯积聚或有害气体超限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六十五条放炮母线不符合规程要求进行放炮的;使用固定母线放炮的,罚款100元。第六十六条工作面及盲巷等处瓦斯浓度达到3.0%(体积大于0.5m3),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罚责任人200元。第六十七条串联通风无措施或未落实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八条局部瓦斯积聚在1小时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第六十九条打残眼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七十条盲巷、盲硐未及时打栅栏及悬挂警示牌的,罚责任人50元第七十一条防尘水管跟不上工作面或管路无水防尘的责任人,罚款100元;转载点不洒水防尘的,罚责任者100元。第七十二条通风设施不完好,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有煤尘堆积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四条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的责任人,罚100元/次。第七十五条故意割破风筒或未采取措施造成风筒破口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六条未采取安全措施放糊炮、明炮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七十七条用雷管当炮钎做引药,在有电气设备地点附近10米以内做引药,罚放炮员100元。第七十八条未执行“一炮三检”的,罚款100元。第七十九条带故障瓦检器下井使用的,罚瓦检员100元。第八十条矿每旬未对矿井实行全面测风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八十一条每班瓦斯日报、班报记录无领导签字或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罚矿长、总工、值班矿长、责任人各100元。第八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出口风量和距离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第八十三条未及时填写瓦检牌、记录手册及报表(或填写不全,不清,不正确),造成“三不对口”的,每处罚瓦检员100元。第八十四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洒水防尘的,罚班长100元。第八十五条放炮时未采取措施保护好风筒,造成风筒破口的,罚当班班长100元。第八十六条放炮未按规定站哨,无“三警戒”,罚班长100元。第八十七条采掘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款100元。第八十八条不按规定发放火工品的,罚材料员100元。第八十九条不按规定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者,罚款100元。第九十条不按规定运送、储存火工品的,罚放炮员100元。第九十一条瓦检员未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的,罚款100元。第九十二条当班用剩的火工品不及时退回炸药库的,罚放炮员100元。第九十三条回采、掘进不使用水炮泥或不按规定充填炮泥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九十四条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100元。第九十五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火工品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九十六条雷管、炸药箱内存放其他物品的,罚款100元。第九十七条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雷管、炸药箱不上锁的,罚款100元。第九十八条井下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第五章违反地测、防治水制度的处罚第九十九条不执行审批的探水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随意改变探水方式及探水参数的,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条探水工作面未编制探水设计,罚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200元。第一百零一条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按规定标示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的罚矿总工或技术员200元。第一百零二条损坏防治水设施的,罚款200元。第一百零三条测量人员对采、掘工作面不及时测绘及上图的,罚款100元。第一百零四条事先未预报采掘进度,造成采掘工作面误入防水警界线内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五条利用探水眼装药放炮的,罚款100元。第一百零六条探水工作面无探水牌板,罚矿井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各100元;作业人员未按实际填写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七条探水工作面、矿井最深工作面没有优先安装通讯设备及通讯不畅通的,罚电工100元。第一百零八条未按时检查观测防治水设施的,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九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物探并保存相关资料的,罚款200元。第六章对其它违章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一十条空大班的,处罚该班5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一百一十二条殴打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一百一十三条谩骂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每位下井员工必须配带定位识别卡、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未配带定位识别卡、自救器下井的,罚款10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井口矿灯房未检身、清点人数及进行出入井人员登记的,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喝酒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安监员、安全员在井下睡觉的,罚款100元。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井下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第一百二十条不参加安全和质量达标检查的,罚责任人200元;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二十一条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二条接到事故隐患汇报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不按时汇报及汇假报的,罚责任人各100元。第一百二十三条当班作业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指令的,每次罚款2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损坏各类牌板的,每块按100元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安监员、瓦检员不按时进出班的,每次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不戴矿帽,不携带矿灯,穿拖鞋,不戴口罩(采掘运人员、安监员、安全员)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员工在井下睡觉的,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根据责任大小,危害程度等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七章安全罚款的管理使用第一百二十九条安监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处罚单据,每月对罚款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及时报送矿经营科和安全矿长。第一百三十条处罚必须先告知当事人,允许申诉期为3天,核实后张榜公布;被罚款人员的罚款在当月的工资表中兑现。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罚款按处罚人30%,矿井30%,公司40%(上交公司财务)的比例进行分配。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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