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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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家庄市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保证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石家庄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第二条属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还应依照石家庄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河北省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第三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性的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中毒、透水以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降低和消除危害后果而进行的应急救援行动。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以人为本,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医疗救护、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煤矿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有关技术的交流和合作。第七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工作质量和效果,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矿山救护力量的原则,对原有的井陉矿务局矿山救护队进行完善,并组织全市地方煤矿分别与其签定救护协议,具体承担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救护任务。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煤矿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八条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和具体情况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组成,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其职责:(一)指挥部的组成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等以及事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驻石部队、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还有矿山救护队、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组建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与事故应急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补偿;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FS:PAGE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6.组织对重大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第十条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邢台办事处1.牵头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2.负责煤矿事故统计上报工作;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具体抢救方案。(二)市安监局1.负责组建煤矿专家顾问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2.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工作;3.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市国土资源局1.负责提供事故煤矿的开采范围;2.审核事故煤矿的采矿许可证;3.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场地;4.参加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四)公安局1.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2.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等;3.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4.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五)市总工会1.负责维护重特大煤矿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等工作;3.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六)市监察局、检察院参加重特大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七)矿山救护队1.对煤矿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2.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煤矿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八)煤矿安全中介机构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分析提供技术咨询。(九)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十)市卫生局1.负责煤矿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2.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十一)发改委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十二)市环保局负责煤矿事故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和范围。(十三)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煤矿事故救援工作有关的气象参数。(十四)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煤矿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的客观、公正。(十五)市供电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电需要。(十六)市财政局1.负责做好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2.负责突发性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十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单位1.负责抽调煤矿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2.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通讯需要,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后勤服务。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煤矿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第十二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组织抢救事故的同时,必须FS:PAGE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第十三条市安监局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煤矿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措施第十六条本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迅速组成由主管市长任总指挥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向驻石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第十七条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指挥部负责成立各专业小组并明确负责人。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第十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单位和煤矿安全有关专家就事故危害源进行确认,根据事故单位生产情况做出评估,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同时,要为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做好参谋,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持现场抢险救护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应采取监控,防止逃逸。对逃逸人员及时进行追捕。第二十一条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煤矿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对受害人员进行抢救,控制事故继续扩大。第二十二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三条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中、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四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第二十五条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1.迅速报告原则;2.主动抢险原则;3.生命第一原则;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原则;5.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对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因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或抚恤待遇按照国家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四)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FS:PAGE承担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七)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煤矿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第三十一条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矿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单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二条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制定的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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