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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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确保铁路信号设备的正常运用,加强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第2条 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行车组织方式,实现行车指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以运输生产为中心,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第3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运输安全。信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关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安全、设备安全及人身安全。第4条 铁路信号设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具有点多线长、设置分散、布局成网、不间断运用、结合部多、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其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电务部门各级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参加信号工作的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纪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第5条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良好。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优化维护作业方式方法,推进修程修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维护管理水平。第6条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维护工作的基本规则,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二章 管 理第一节 通 则第7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第8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按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依据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地运用。第9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在提高设备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检(监)测系统和设备,提高设备自动检(监)测水平,不断推进修制修程改革,逐步实现以状态修为主的维修模式。第10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安全管理为核心,以现代化管理为手段,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安全、优质、高效地组织生产。第11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必须树立全程全网的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第12条 电务部门应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专业技术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第13条 电务部门要经常交流、推广先进的维护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不断提高信号设备运用质量,推进信号维护工作技术进步。第14条 铁路局(公司)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信号维修及中修(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工时)定额,作为电务段预算管理的基础。第15条 信号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招标采购应坚持有利于安全可靠运用,有利于现场维护管理,有利于电务技术进步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务技术装备政策,做到制式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第16条 结合部管理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信号设备的运用质量。铁路局(公司)应制定电务与车务、机务、工务、供电、信息等部门相关联设备的结合部管理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整治,加强考核;电务部门还应做好跨局、跨段运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第17条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寿命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信号设备和器材不得继续使用,主要设备和器材实行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制度。第18条 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见表1。 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表 表1项目顺号指标名称单位统计范围与周期计算方法部局段安全1行车重大、大事故件月由铁路局制定在统计时间内按件累计2行车险性事故件月在统计时间内按件累计3故障率(含一般事故) 件/百组换算道岔季故障件数/(换算道岔总数/100)其中:责任故障率(含责任一般事故)件/百组换算道岔季责任故障件数/(换算道岔总数/100) 4责任一般事故率件/百组换算道岔季责任一般事故件数/(换算道岔总数/100)5故障延时h/百组换算道岔季故障延时合计/(换算道岔总数/100)6重伤以上工伤事故件季在统计时间内按件累计7火灾事故件季在统计时间内按件累计任务1中、维修计划与完成率(指器材入所修,车站、区间等设备中修)%/由铁路局制定单项计划率=(计划中、维修数量/应中修数量) 100单项完成率=(实际完成中、维修数量/计划中修数量) 100中、维修计划率与完成率为各单项计划与完成率的平均值2II级测试计划率与完成率%/单项计划率=(计划测试数量/应测试数量) 100%单项完成率=(实际完成测试数量/计划测试数量) 100%II级测试计划与完成率为各单项计划与完成率的平均值3大修、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率其中:投资完成率实物工作量完成率%年投资完成率=(实际完成万元/计划完成万元) 100%实物工作量完成率=(实际完成数量/计划完成数量) 100%质量1地面信号显示合格率%年由铁路局制定(信号机架数显示不合格架数)/信号机架数 1002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其中:1机车信号运用正确率2添乘检查正确率%半年(机车运用台次机车运用故障台次)/机车运用台次 100(添乘检查分区数故障分区数)/添乘检查分区数 1003联锁关系不正确件年在统计时间内按件累计4信号设备平均停用时间其中:单项设备运用率小时/百组换算道岔%/由铁路局制定(故障延时+计划停用时间)/(换算道岔总数/100)按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集中联锁、非集中联锁分别统计计算(应运用数时*停用数时)/应运用数时 1005信号设备综合合格率其中:单项设备合格率%年(单项设备合格及良好数量之和/单项设备总数量) 100综合合格率为各单项设备合格率的平均值6入所修设备、器材返修率%/返修数量/统计时间内检查出所数量 1007入所修设备、器材一次验收合格率%/一次验收合格数/检修器材总数 1008中修优质率%/站(区间)验收优质数量/站(区间)中修数量 100劳动生产率1信号维修劳动生产率组/人/由铁路局制定信号换算道岔总数/维修人员平均人数(按有关部颁文件统计)运用费率2信号维修费率元/每组换算道岔/信号实际消耗维修费(元)/信号换算道岔总数3运营成本元/每组换算道岔/运营支出总额(元)/ 信号换算道岔总数注:*运用时数运用设备换算道岔数运用小时数第二节 机构与职责第19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分级管理。电务段实行段、车间、工区三级管理。第20条 电务处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电务检测所内设置电务试验室、TDCS/CTC检修室、大修设计室等。第21条 电务段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根据测试工作需要设电务试验室。第22条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现场车间、专业车间。车间设置原则:1.现场车间应按照管理跨度适度、人员数量适中、设备数量适当、有利于现场控制和故障处理,并兼顾其他因素的原则设置。复线区段管辖里程一般应在100km左右;单线区段管辖里程一般应在150km左右;枢纽地区车间设置以设备数量为依据,管辖设备数量一般应不少于1200组换算道岔;路网性和区域性编组站,可单独设立驼峰车间。车间人数原则上100人以上(沿线车间70人以上)。2.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和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可设信号检修、电子设备、信号中修等专业车间,实现信号设备检修专业化、规模化。3.车间设主任、副主任(按生产、技术、安全职责分工),设负责维修、施工、安全、技术、联锁、职教管理及质量验收、监测分析、应急抢修等专业技术人员。4.车间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应急抢修设备、测试仪器仪表、检修工装机具等。第23条 电务段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和管理区域在车间管内设信号工区、专业工区。编组(区段)以上车站应分设值班工区和检修工区,实行值班与检修分开。其他有条件的,也可分设值班工区和检修工区。第24条 电务处是铁路局(公司)电务专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铁路信号管理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和技术作业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2.负责对本系统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考核评价电务段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4负责信号设备大修、中修、维修和更新改造管理,并结合大修、中修、维修和更新改造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先进的检测手段。5参与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试验、审查工作,并组织安排好上道试验工作。6.负责信号联锁管理。电务检修基地建设和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7.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及信息管理工作。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信息畅通,反映迅速;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8.参与铁路工程建设信号技术方案论证、审查、设备选型及竣工验收。9.负责电务施工安全管理,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审核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施工检查指导,对施工实施有效监控。10. 按照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定,把好产品上道关,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设备采购和使用情况。 11.负责组织新技术培训,指导电务段技术业务培训工作。12.参与涉及本系统安全监察、计划、财务、劳资、人事、建设、物资、职工教育等业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沟通协调、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问题。13.向铁路局(公司)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安委会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14.指导、检查和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信号安全工作。第25条 电务段信号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和铁路局(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管理细则等,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全面完成维修、中修、大修及测试任务。合理使用维修费用,保证设备投入,防止设备失修。减少设备故障,压缩故障延时,提高设备运用质量,保证安全可靠运用。3.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4. 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安全作业互控、自控能力。5.落实段、车间、工区三级设备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6.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制定整改措施。7.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理。8.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9.负责信号联锁管理和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编制工作。10.规范和加强车间专业技术管理,配齐专业技术人员,赋予车间相应的管理权责,充分发挥车间管理作用,建设自管型车间。11.加强工区管理,严格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和安全卡控措施,严格考核作业纪律和技术纪律,建设自控型班组。 12.负责职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应知应会、实作技能和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故障处理等为重点的实用性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1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科室、车间、班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组织开展管内设备质量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护经验,促进设备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第26条 现场车间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落实专业管理职责。 2.负责管内生产组织工作,参加管内天窗修,指导、检查工区检修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维修等生产任务,保证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用。3.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生产调度以及其他工作。4.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干部昼夜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负责微机监测信息分析工作,掌握设备特性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维修,预防设备故障。6.负责管内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车间组织的施工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参加车间管内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等工程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工作。7.负责组织设备质量鉴定,针对设备质量状况,提出并落实设备质量提高计划,及时克服设备缺点。8.负责组织和参加管内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9.落实设备检查制度,每季对管内主要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对正线设备检查一次,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车间无法解决的,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电务段。10.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11.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12.每季组织开展一次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修经验,促进设备质量提高。13.监督、检查工区管理工作,每月对工区进行考核。14.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突出反违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第27条 专业车间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管理职责。 2.负责全段信号设备入所修、中修及入厂修工作,并对周期内设备检修质量负责。3.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以及其他工作。4.根据设备中修周期、入所修周期和管内设备、器材状况,组织编制中修计划、入所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5.负责编制检修作业程序、检修工艺规程,经电务段批准后执行。6.负责新购设备、器材质量测试、检查和验收工作。7.定期检查入所修设备、器材检修质量,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8.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杜绝违章作业,防止行车及人身伤亡事故。9.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10.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运用现代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三节 规 章 制 度第28条 规章制度按照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总工程师负责制,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实行档案管理,定期进行清理和修订,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29条 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批、颁布及修改、补充、废止应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办理。下级制定的各类规章和管理制度不得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第30条 铁路局(公司)应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1.信号维修实施办法2.信号联锁管理办法3.信号大修管理办法4.信号中修管理办法5.电气特性测试管理办法6.信号天窗修管理办法7.电务施工管理办法8.信息设备维护管理办法9.结合部管理办法10.电务安全质量考核评价办法11.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3.安全信息管理制度14.干部添乘和设备检查制度15.应急抢险预案第31条 电务处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公司)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指导电务段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第四节 计 划 管 理第32条 计划管理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考核等各环节管理工作。第33条 计划编制应科学合理,结合实际,保证重点,体现发展。第34条 维护工作应编制下列计划:1.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2.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3.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4.信号设备、器材报废计划5.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第35条 电务段每年应根据设备质量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财务预算和上级要求,组织车间、工区按本规则要求编制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简称计表,电信维表11、电信维表12)和年度轮修工作计划表(电信维表22)。年度维修工作计划、轮修工作计划经信号技术科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36条 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编制的基本要求:1.根据管内设备类型、分布及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合理分工,做到每项设备(包括备用)均有人负责。2.应充分利用天窗时间,合理安排集中检修作业项目,并考虑配合中修、测试和临时性工作。3.工时定额按铁路局(公司)规定执行,没有工时定额的项目,由电务段自定。为适应天窗检修需要,可实行弹性工作制。4.信号工区工长应掌握管内全部信号设备的运用状况,除对管内设备跟表检查外,还应担当一定的计表任务。 5.工区生产会议、技术业务学习以及民主管理的工时按铁路局(公司)规定执行。第37条 电务段应按规定的信号中修周期,结合管内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输生产需要编制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电信中表1),经段长审核,报铁路局(公司)批准后执行。第38条 电务段组织信号中修车间、工区,根据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年(月)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表(电信中表2、电信中表4),年度中修工作计划经信号技术科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根据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表和信号中修工作量调查表(附件4)、重点工作编制中修预算、信号中修工作明细表(电信中表3),经段长审核,报电务处批准后执行。第39条 中修工作计划编制原则:1.根据中修周期、设备质量状况,按站(场)、区间、台(机车)、处(道口)等编制中修周期表,做到年度工作量平衡。2.年度中修工作计划表应严格按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做到月度工作量平衡。3.信号中修相关工时定额按有关标准执行。第40条 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是进行信号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电务段应根据规定的大修周期、条件、范围,向铁路局(公司)提报次年信号大修建议计划,由铁路局(公司)统筹安排。第41条 电务段应根据信号设备、器材寿命管理有关规定,向铁路局(公司)提报信号设备、器材报废计划。第42条 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严肃认真执行。如需变更,应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43条 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应及时掌握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定期统计分析,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第五节 质 量 管 理第44条 质量管理是围绕信号设备质量而开展的组织、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等活动的总和。各级组织应运用系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管理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求得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的不断提高。第45条 设备质量是指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工作质量是反映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执行作业标准的认真程度;运用质量是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的效果。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运用质量是设备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第46条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是保证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稳定受控、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电务处、电务段应制定设备质量检查及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分析设备运用状况,并充分发挥检(监)测系统的作用,提高设备检(监)测水平。 1.电务处应每年组织电务段进行春季设备质量检查和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2.电务处、电务段、车间应有计划地开展设备质量互检活动。电务处每年、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不少于一次。3.电务处、电务段应定期添乘机车,重点检查信号显示、机车信号、电缆径路、各种信号标志、沿线施工情况等。4.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机车信号、驼峰设备、道口信号、电缆线路和信息设备等主要行车设备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5.电务段应建立设备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实时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第47条 动态检查是掌握设备运用质量的有效手段。铁路局(公司)应定期用电务检测车对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检查。第48条 加强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实行设备召回制度和赔偿办法。存在制造缺陷的设备由生产厂家召回;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生产厂家)负责更换或维修。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49条 建立产品质量通报制度。电务处、电务段应及时统计分析信号设备、器材质量问题,逐级上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及电信统表14。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每半年对信号产品质量进行通报。第50条 年度设备质量鉴定是对信号维护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的主要手段,是制定信号设备大、中、维修计划和专项整治的重要依据。质量鉴定有关规定如下: 1.铁路局(公司)应参照本规则附件2制定“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2.电务段应按照本规则技术标准和“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规定的项目,从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工作质量三个方面考核信号设备维护质量。 3.质量评定办法:以单项设备为单位,按电信鉴表内容逐条对标,不符合标准的填入扣分数,按扣分总数给出单项设备质量评语。累计扣分零分的为良好;累计扣分小于等于9分(联锁道岔小于等于14分)的为合格;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0分(联锁道岔大于等于15分)的为不合格。4.质量鉴定综合评价按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表(表1)中的公式计算。5.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由电务处组织电务段每年进行一次。鉴定结束后,电务段应对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报告表(电信统表1)、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告表(电信统表2)及信号显示报告表(电信统表31和32),于11月底前上报电务处,电务处于年底前汇总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第51条 广泛开展质量管理活动。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活动计划,开展攻关活动。电务段应定期举行质量管理成果发表会,评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逐级上报。第六节 技术管理第52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部颁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铁路局(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53条 信号联锁管理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点,信号设备维护及各类工程改造,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电路结构、联锁软件等。设备开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彻底试验,试验正确后,方可投入使用。第54条 信号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55条 凡列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或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器材,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道使用。第56条 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以及上道试验,必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新电路、新设备、新器材必须经过上道试验,通过技术审查,按管理权限取得批准后,方可正式上道使用。第57条 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在信号等安全设备上添装其他设备。第58条 各种信号设备、器材均应设置相应的标识,以满足设备检修、测试、故障处理时的识别需要。标识的设置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铁道部未规定的,由铁路局(公司)确定。第59条 设备和器材投入使用前,电务段必须按标准对产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外观等进行检查、测试,合格的方可使用。第60条 提高信号设备雷电防护能力是保证信号设备安全运用的基础工作。应严格按照铁道信号设备雷电防护技术条件和标准,采用综合防雷系统,定期对防雷装置、元件进行检查、测试和整治。第61条 产品和系统投入使用前,供应商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的维护手册、使用手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数量不少于6份。技术资料应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施工单位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提供成套竣工图纸,数量不少于6份。第62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及时修订技术资料和图纸,保证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并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现场信号技术图纸应适时更新。第63条 信号设备维护报表除电信统表外,其他可参照附件1由铁路局(公司)制定。第64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技术图表及资料见表2。图表资料应与实际设备相符,并妥善保管。 信号技术资料及图表 表2顺号资 料 及 图 表 名 称应 备 单 位 及 数 量备 注工区车间段局1联锁图表1121铁路局(公司)档案馆存2信号电路图1121铁路局(公司)档案馆存3信号配线图1124信号楼设备平面示意图1125站场平面设备示意图11216双线轨道电路示意图1127信号电缆径路图1128信号联锁闭塞装置示意图1121绘制管内示意图9自动闭塞区段信号设备示意图1121成段绘制管内示意图10信号设备管辖示意图121绘制管内示意图11信号组织状况示意图121绘制管内示意图12信号设备建筑限界1121见电信维表713信号设备台账112见电信维表814道口信号示意图121绘制管内示意图15网络拓扑结构示意图1121绘制管内示意图16网络通道示意图21 第七节 设 备 管 理第65条 信号设备、器材以及为保证维护需要所配备的检测车、仪器仪表、工装设备、交通工具等是电务部门的重要资产,必须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实物资产的严格管理。各级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第66条 信号系统包括联锁、闭塞、机车信号、列车运行控制、驼峰控制、调度指挥、道口信号、微机监测等;信号设备、器材包括控制台(显示器)、电源屏、计算机终端、信号机、轨道电路发送和接收、转辙机、机车信号主机、变压器、继电器等。第67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中,高价互换配件是为信号设备修理而储备(备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设备或器材。高价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第68条 信号设备、器材必须逐台建立台账。设备台账应准确反映设备类型、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更换时间、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信息。第69条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是全面反映铁路信号设备、器材状况的基础台账。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应指定专人负责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工作,设备变化后应及时订正,保证准确完整。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按机密资料保管。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有关图表每年修订一次。电务段于1月底前编制一式二份报电务处,电务处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第70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轮修(互换修)的正常进行和满足应急抢修的需要,必须针对管内运用设备情况,在电务段、车间、工区备用适量的信号设备和器材(含高价互换配件)。备用数量规定如下:1.轮修(互换修)的设备、器材,按其运用设备、器材总数的5备用;驼峰道岔转换设备按运用数量的30备用。2.实行故障修和入厂修的器材,按其运用器材总数的5备用;机车信号主机备用量为运用总数的30。 3.现场应急备用设备、器材每站每种型号备用量应不少于1个;道岔转换设备应急备用量,现场车间每种型号备用1台,修配车间每种型号应至少备用1台。4.特殊道岔转换设备、电源屏、车辆减速器等大型信号设备,电务段应至少备用1套。5.其他未明确的、运用数量较少的设备、器材,其应急和备用数量由铁路局(公司)规定。6.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在发生新增设备及器材时,应按本条规定配备设备和器材。第71条 对应急设备、器材的管理,应建立应急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和台账,明确备用型号及数量、存放地点及位置等,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第72条各种机械、动力、起重、消防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73条 新购设备、器材须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入账。工程所用主要设备和器材,须经电务段外观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74条 电务段应根据设备、器材在维修中的技术、工艺规定要求,配齐维修工作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配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其性能、精度等应与设备技术、工艺要求相匹配,并在作业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2.应建立仪器仪表、工具设备保管制度。 3.对于纳入计量管理的仪器、仪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检定、校准应有详细的记录。第75条 部、局配备的电务检测车,电务段配备的检修作业车、应急抢修车、器材取送车,以及各种检修机具和仪器仪表等,均应精心维护,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第76条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使用寿命管理,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设备、器材不得继续上道使用。信号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期限按产品标准执行。第77条 加强对报废信号器材的管理,防止废弃器材流入铁路信号市场。报废继电器由铁道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集中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理。第78条 信号固定资产的启用、调拨、移设、封存、报废由铁路局(公司)负责,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不得拆用。第79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报废、更新和补充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第八节 成 本 管 理第80条 成本管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成本投入是进行铁路信号设备维护,确保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的必要条件。第81条 电务段应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和铁路局(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明细核算。第82条 信号设备维护成本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大修按件名实行预算管理;中修、维修按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管理。第83条 各铁路局(公司)应根据线路繁忙程度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合理的信号设备直接维修费率,以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使用。信号设备维修成本不应包括信号及相关附属设备用电费用。第84条 铁路局(公司)应按规定的周期合理安排信号设备中修费用,以保证信号设备能够按周期进行中修。信号设备中修费以年度中修工作量为依据计算。第85条 铁路局(公司)是维修成本管理的主体,电务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维修、中修主要工作项目及入所修项目的材料消耗定额,并参与成本费用的预测、控制、分析、审批和考核工作。第86条 电务段应建立以成本预算管理为核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和段、车间、工区经济责任考核机制,发挥主要职能科室的作用,加强成本核算,搞好成本管理。车间、工区应设兼职核算员。第87条 电务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第88条 电务段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材料消耗,实现成本管理目标。第三章 安 全 第一节 通 则第89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领导负责、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第90条 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第91条 电务处应定期向铁路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电务系统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电务段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第92条 电务段应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和作业过程监控、联控、互控机制,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自控能力。第93条 违章作业是造成电务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第94条 电务调度是电务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指挥和协调作用。必须加强电务调度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调度人员及硬件装备。电务调度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制度,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第95条 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96条 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第97条 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98条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第二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第99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1.三不动:(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2.三不离:(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3.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第100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第三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第101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1.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要点申请计划表(电信安表2),申请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调度命令,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经批准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方可作业。2.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进行处理。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准进行处理。第102条 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1.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无人、中继站由铁路局(公司)制定具体办法。2.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影响范围等;处理设备故障或隐患时,要点前,必须确认设备停用影响范围,登记内容为停用设备名称、停用时间、影响范围等。3.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4.登(销)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5.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6.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公司)制定。第四节 事故及故障处理第103条 为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第104条 应急预案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铁路局(公司)负责制定A类应急预案,电务段负责制定B、C类应急预案。B类应急预案应报电务处审查备案。A类应急预案由电务处负责启动,B类应急预案由电务段负责启动,C类应急预案由车间负责启动。A、B、C类范围划分,由铁路局(公司)确定。第105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指挥机构与职责;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应急设备及器材(器具)的备用;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和公路里程图;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第106条 不同设备类型抢修方案应按下列设备分类制定。 1.计算机类设备(包括联锁、TDCS、CTC、CTCS等); 2电气集中室内设备; 3.道岔转换设备; 4.轨道电路设备; 5.信号机设备; 6.区间闭塞设备; 7.驼峰设备; 8.电缆线路; 9.电源设备。第107条 计算机联锁、CTC、TDCS、CTCS、驼峰自动化等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第108条 电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第109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加强对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准确处理,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第110条 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应急抢险检查制度,结合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111条 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故障处理人员应严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处理,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使用。第112条 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触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第113条 对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信号维修人员应将确认的故障现象以及故障原因、处理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作为原始记录备查。第五节 事故及故障管理第114条 信号故障分为信号事故和信号障碍。信号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管理和考核。第115条 信号障碍分为信号责任障碍和信号非责任障碍。1.信号责任障碍是指信号设备维修不良、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2.信号非责任障碍是指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器材材质不良及外界影响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第116条 信号障碍及一般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别进行统计。第117条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信号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属外界影响:1.供电、电气化、通信影响;2.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坏设备;3.道岔尖轨卡物、外界施工妨碍等;4.水害等自然灾害;5.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第118条 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119条 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1.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工区应立即向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报告。2.电务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公司)电务调度报告。3.铁路干线发生影响客车的信号设备故障,自故障发生时间起2h内,电务处调度应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调度汇报。故障超过2h未恢复的,应将当前处理情况及时上报。4.当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及险性以上事故时,应立即逐级上报。第120条 信号故障管理制度:1.发生信号故障后,信号工区应及时填写信号事故障碍登记簿(电信安表1)。2.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电务段应及时填写“信号一般行车事故统计分析表”(电信统表4),连同事故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3.发生险性及重大、大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至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4.电务处、电务段每月应填写“信号障碍统计表、信号障碍原因分析表、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62),并附总结,电务段每月25日前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末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5.电务处每月应对管内信号故障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通报各电务段。6.每年年末,各级均应统计分析全年信号设备故障情况,填写电信统表4、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62,并附安全总结,逐级上报;电务处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第六节 技术作业安全要求第121条 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工长每月检查1次;电务段每年3月前组织车间检查试验(包括绝缘工具)1次。第122条 铁路局(公司)每年对风压、液压设备及相关部件组织1次检查,发现不良的,应及时处理,问题未解决的,禁止使用。第123条 工区应备有急救药箱,所有工作人员应掌握预防作业伤害、触电和外伤处理知识。第124条 禁止扒乘机车或列车;禁止从行驶中的机车或列车跳上、跳下。第125条 在站内、区间作业时:1.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按规定穿着防护服(饰),并应设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 2.防护员应与室内值班人员保持联络,随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防护员应佩戴标志,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防护员不准兼做其他工作。3.电务值班人员应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信号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班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4.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瞭望列车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有条件的车站应安装列车接近自动音响或语音报警装置。5.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瞭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瞭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6.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7.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8.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9.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10.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11.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12.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坍塌。坑、沟一般不应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13.扛抬笨重物品时,每人负重一般不得超过50kg。第126条 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1.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须使用安全带。2.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3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4.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第127条 在桥梁上、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应设专人防护。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第128条 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作业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示牌。恢复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板上);2.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3.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第129条 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1.电压高于220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通过人工放电,释放电容器电能后,方可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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