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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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解释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管理职责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5管理内容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5.1.1.2重点建设项目。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5.1.3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2.1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5.2.2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5.2.2.1设计依据;5.2.2.2建设项目概述;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5.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5.3.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5.3.5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5.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5.3.7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5.3.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4法律责任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6检查与考核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7附则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7.3本制度起草人:xx7.4本制度初审人:xx7.5本制度审核人:xx7.6本制度批准人:xx7.7本制度自2014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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