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渡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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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车渡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我国是一个海洋资源丰富的国家,海岸线长,岛屿众多。由于地理因素和历史原因,在沿海的岛屿、陆岛之间及长江两岸,滚装船使用较普遍且多为汽车渡船兼顾旅客运输,其中包括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而内河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也经常存在。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有相关管理规定,如交通部颁布实施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1号)和部局下发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093号);也有针对各地辖区实际制订出台的管理办法,如部局01年发布长江上游汽车滚装船安全监督检查指南、湛江局01年制订的湛江海事局海安港危险货物滚装运输申报及装运管理办法等。对长江干线和内河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交通部有专门的批示,但在海域航行的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没有专门法规。因此对海域航行的车渡船载运危险品一直是海事部门管理的重点,但同时也是管理的盲点,更是管理的难点。海事部门应如何管理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一、基本情况目前,我国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仅存在于琼州海峡和一些沿海岛屿运输线上。但在某些特殊水域,当地为解决人民实际生产和生活需要,存在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情况。如交通部2002年下发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文中第五条规定: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若载运危险品,应满足规范规定的适装条件,并经原船捡部门检验合格后签发危险品适装证书。2003年部海事局下发关于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同时签发乘客定额证书和危险品适装证书的批复:对载运危险品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按内河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条件的检验暂行规定(1992)和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中第五条的要求检验发证。2003年部海事局对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内河汽车渡船载客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海船捡【2003】287号):同意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参照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处理辖区现有内河汽车渡船载客的问题。可见对长江干线和广东省内河的汽车渡船已明确可载运危险货物,但对在海域航行的车渡船是否可载运危险货物并不明确,汕头莱长渡口车渡船便是其中一例。莱长汽车渡口码头位于澄海市莱芜岛南乳峰西侧,是南澳岛沟通外界的一个重要海上通道,汽车渡船航行于澄海莱芜南澳长山尾航线,航程4.3海里,其中危险货物专船渡运每月大约68个航次,一年大约渡运危险品车辆600辆次。二、存在问题(一)船舶不适装。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申报,禁止滚装客船载运任何危险货物。但莱长渡船经船检后其船检证书登记的船舶类型为车渡船,不属滚装船,特别是其灭火、探火设备未能满足船检规则规范要求,因此不能载运危险货物。(二)船员不适任。由于车渡船只限载运旅客和一般载货车辆,因此船员不需进行危险货物专业知识特殊培训,一旦发生危险品事故船上将难以有效控制局面。(三)私藏偷运现象严重。由于南澳岛内未禁止烟花爆竹、汽与油等与大陆价差较大,偷载、私藏、夹带危险品过渡现象时有发生,仅2003-2004年间就查获20多宗偷运危险货物车辆过渡,对渡口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四)军队运输难以管理。目前南澳岛有驻军队,军用油车违规载运强行通过情况屡屡发生,给当地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五)技术监测设备缺乏。过渡车辆所载货物无法运用检测设备监管,且车辆在码头停留及装船时间短,对所有车辆进行开箱检查肯定不现实,海事部门无权查处夹带危险品车辆,若盲目开箱不但拖延开航时间还会引起民事纠纷或行政诉讼,对执法部门会造成负面影响。(六)安全运输意识不强。部分货主、托运人、司机不了解海上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缺乏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知识,有的甚至认为危险品车辆可以和旅客、普通货物车辆混装过海。三、管理现状为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目前海事、交通、公路等管理部门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1、实施“专船专渡”。为解决岛上军民用汽和用油等问题,由市政府经多方协调,实施危险品“专船专渡”制度、采取规定抗风等级和实施船长开航前声明等安全措施,管理效果良好,但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彻底解决。2、联合执法。海事部门对车渡实行现场签证,渡口所负责对过渡车辆现场监控和抽查工作,期间查获了大量的偷载、私藏、夹带危险品车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加强现场宣传力度。海事部门在渡口所附近张贴告示栏、悬挂安全标语、发送宣传资料,并加强对船载车辆安全系固方面的检查。渡口所与司机签订拒载危险品协议书,通过广播向旅客和车辆司机宣传教育,还开展举报危险品偷运过渡有奖活动,激发群众打击违反行为的热情、最大限度发挥群策群力的巨大作用。四、问题分析(一)关于目前是否可以渡运危险品及现场管理的问题目前船检证书注明该船船舶类型是航行海域的车渡船,不是滚装船舶且没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因此不能装运危险货物。(二)关于该渡船若要渡运危险货物应具备的条件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因此,该渡船还应经船船检验属滚装货船或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方可渡运危险货物。2、按有关规定向海事部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钢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经船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4、渡船船员应经特殊培训并持有适任或合格证书。5、渡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渡船应当制定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溢油污染应急计划报海事部门审批及备案。6、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按船舶报告制度要求向辖区海事处报告船位情况。(三)关于油类专渡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问题车辆属包装类中的运输组件,按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易燃液体危险货物的定义,闭杯闪点60及以下的包装类液体为危险货物。因此,若渡运闭杯闪点在60及以下的油类则违反相关的法律规范;若渡运的闭杯闪点在60及以上油类不违反有关规定。五、管理对策1、完善相关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应赋予海事部门参与对已经上船偷运、夹带危险品车辆检查、调查及处罚权。2、加强现场管理。目前车渡船应参考滚装船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1)船舶及码头检查。检查码头、船舶消防器材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和处于随时可用状态;船舶是否超载、是否按规定悬挂信号和按照配载图进行装载、出港时间及气象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危险货物车辆是否停泊在划定安全作业区范围内等。2)车辆载运检查。车辆是否照水路危规张贴标志和进行有效系固绑扎、是否配置防火星网罩及不出现货物泄漏现象、油箱密封性能是否良好等。严禁“三超”车辆(超载、超重、超高的车辆)装船运输。对不符合车辆和货物承载要求的船舶应责令其限时纠正,必要时可禁止船舶离港。3)船舶承运检查。按照交通部“2002年1号令”的规定,载运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不允许载运危险货物,并明确除每车2名司机和1名货物押运员外装载危险品车辆严禁搭载其他乘客,车渡船至少也应执行该项规定。同时必须加强现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了夹带危险品车辆黑名单,对经常夹带危险品的车辆实行每趟必检制度,力求在源头上查堵危险品,确保人命财产安全。六、参考建议1、提高载运危险品车辆船舶的运输能力。为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畅通和不影响企业生产,要新造或改造现有船舶为滚装船以提高抗风等级等船舶设施设备能力。2、采用先进科学检查设备和手段。只有具备了可靠的科技手段才能提升管理水平和保障船舶运输安全,更好更快为企业提供快捷安全服务。建议由政府、港口、渡口经营人共同出资分摊解决购买设备的费用问题。3、建立完善通报机制。海事、港口、交通等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危险品车辆数据库,共享查堵资料和互通信息。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屡次夹带危险品车辆进行媒体曝光。七、相关定义1、滚装船舶:系指具有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2、汽车渡船:用于渡运汽车及随车人员和乘客过江河、海峡的船舶。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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