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隐瞒货物性质引起的火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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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隐瞒货物性质引起的火灾案情介绍2004年4月21日,天后轮在我国某海港装载集装箱出口。4月28日,该轮抵达新加坡。在开舱卸载作业时发现第六舱舱内出现大量烟雾。经检查发现,箱号为CBHU0736800的集装箱冒烟。集装箱箱体巳被熏黑。船长查阅积载资料,没有发现该箱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记载。为了尽快消除危险隐患,新加坡港口当局动用港口安全设施和消防警察力量,立即组织翻舱,一共翻了18箱货物,在4月29日凌晨将该箱卸下船。事后检验,CBHU0736800集装箱内积载的是过(二)碳酸钠,属危险化学物品第五类氧化剂,联合国编号1479。事故原因分析过(二)碳酸钠的危险特性为:氧化物,与可燃物接触后易起火燃烧;遇热或吸收潮气后会分解产生氧气,可加剧燃烧;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等接触或混合后有引起爆炸的危险。过(二)碳酸钠还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对人体的眼睛和呼吸道会产生严重的刺激,对皮肤会造成严重的灼伤。经事后调查,该货物由托运人无锡万利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某国信捷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货运代理人,向承运人订舱。托运人在订舱时没有申明货物的危险性质,也没有提供危险货物装箱单及其他必要的单证,因此航运企业以普通货物受理。该批货物由货主自行装箱后直接送港区仓库。事发之后,万利化工才出具4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此之前,无论是向海关申请出口的货物报关单还是出口货物明细单,都没有声明该批货物是危险货物。船方在不知货物真实性质的情况下没有按危险货物向海事部门申报装船。事后开箱检验发觉,该货物包装仅为普通的塑料编织袋。案例评议本案例明显是一起货主故意隐瞒了货物真实性质的事故。如果不是在新加坡港方及时发现并卸下,必将对船舶航行带来极大的危害,货物损失也将扩大;更为严重的是将直接威胁到船员的人身安全。瞒报货种,将影响船方对货物特性的准确判断,一旦发生事故,就很难组织并实施正确有效的施教措施。因此,这一事件的性质是极其严重的。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将追究托运人责任。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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