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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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四个规定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八项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需承担八个方面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七项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承担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核验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等。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六项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且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应报告主管部门等。此外,上述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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