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劳动风险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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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劳动风险分析退休后继续在企业上班,与企业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辞退,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否定回答,一退休工人索要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的诉请被驳回。何某2004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又找了一份工作,新单位每月也支付其费用。2006年底,由于新单位通知何某不要再来上班,双方产生争议。何某于2007年3月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何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另外还应支付2004年至2006年底的加班费,为此要求企业支付30400元经济补偿金和32900元的加班工资。企业则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何某的请求没有依据。法官说法“发挥余热”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法官说,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即使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其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只能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何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对于何某主张的加班费,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也无加班工资的约定,故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针对退休人员从原单位退休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和“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观点,主审法官指出,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退休制度建立的本意,是考虑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会有所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几率相对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因此,虽然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发挥余热,但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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