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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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湖及大清河航道淤积物处置收入管理,根据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交通局、水利局及其他部门疏通湖及大清河航道处置淤积物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处置收入)管理。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处置收入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交入国库,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分别设立专帐进行核算,确保处置收入全部用于航道建设。第四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具体负责处置收入的征收工作,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征收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服务工作。第五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将收入及时足额交入国库,并于每周一将“湖及大清河航道疏通资金收支总表”和“湖及大清河航道疏通资金支出明细表”送交县财政局。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处置收入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第七条资金申请拨付由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根据航道建设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需求申请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签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第八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确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政府安排的资金全部用于航道建设工程。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处置收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处置收入和建设资金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十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收入情况,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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