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局信息举报调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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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信息举报调查制度第二条举报调查对象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各处(室、中心)、大队。第三条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六)按照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局政务公开部门设置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同时,将举报信息统一编号建档。第五条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二)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对问题较为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查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第六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第九条本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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