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动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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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炼钢厂动火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炼钢厂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动火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等级划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1、一级动火作业禁火区域;油罐、油箱、油槽车,储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油库(站)、变配电所(站、室)、液压站(设备本体、管道管路)、电缆遂道、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加工场所、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可燃物)、填料式冷却塔、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定的特殊动火作业;其它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2、二级动火作业: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非可燃物);新、老空压机站区域(不包括各种受压设备)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其它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都属于三级动火范围。(二)动火证审批程序1、动火证由施工单位提供,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安监部统一编制的动火证。2、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全科复检签字后,报分管厂长终审批准。3、二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改、扩建项目中的二级动火作业由改造办专责审核,改造办分管主任审批。4、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办法: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审核,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终审批准。5、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期间,原则上禁止一、二级动火作业。如生产或检修需要必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夜间一级动火作业,车间设备主任必须到现场确认,而后由车间点检员在动火证审核栏签字,车间设备主任代厂领导负责终审批准,车间设备主任到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监护,待安全科人员及厂领导到厂后签字。三、动火证签订要求1、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2、施工动火单位人员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动火区域,车间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工段长、作业长、班组长)向施工动火单位人员交代本区域内的危险因素,施工动火单位人员同车间点检员、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后,在动火证中同意动火开始人处签字方可动火。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到现场确认并签字。3、动火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监护人、车间要设检查人,做好全过程的监护工作。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车间安全员要对动火作业项目进行监管。4、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人员找到该动火作业项目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在动火证中同意动火结束人处签字,施工动火方可结束。将动火证第1联返给安全科。施工改造区域由改造办项目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并签字。四、动火证管理要求1、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2、动火证必须由动火执行人或动火单位的现场监护人(负责人)保管随时备查。3、动火证的动火期限,必须准确填写动火审批时间和结束时间。4、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5、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花、焊花溅落、飘散措施。五、动火作业现场的管理1、动火作业前在线车间必须将动火区域的安全状况、危险因素、安全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告知、交底。施工单位应及时传达给具体施工人员。2、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严禁用纸箱、篷布等可燃物作挡火板,防止发生火灾事故。3、动火作业期间,现场不得设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有使用必要,用后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后方可作业,严禁同一部位动火作业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交叉进行。4、多层动火作业,上层必须保证下层部位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地面作业必须保证地下部位的设备、材料、人员安全,上、下层必须做好多层监护。高空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焊花、火花,喷溅及坠落的措施。5、动火作业现场应根据作业性质配备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6、在靠近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灭火消防设施的部位动用明火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设备非火灾条件下启动。7、电焊、气焊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在5米以上,气瓶距火源10米以上,乙炔气瓶应有防倾倒支架;氧气瓶、乙炔气瓶压力表必须完好,乙炔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气瓶与软管连接处要牢固,防止脱落;严禁液化气罐替代乙炔气瓶使用;电焊机线路应按用电规范执行;动火过程中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护,防火巡检人员和作业区域工作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消除。8、动火区域的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点检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区域动火过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证。对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完备,现场防火措施不落实或存在安全防火隐患的作业,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和义务。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动火监护人同车间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动火作业现场。六、固定动火点管理1、由于检修作业必需,长期在一个固定区域从事检维修、加工的三级动火作业可设立固定动火点。2、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实行每月审批动火证。固定动火点的动火证应在动火部位一栏注明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动火证应统一保管,随时备查。3、固定动火点动火证的审批办法:固定动火点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车间点检员或作业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审核,车间分管领导终审批准。4、固定动火点每日动火前该区域的点检员、区域负责人(工段长、作业长、班组长),应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动火施工。5、动火作业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找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安全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施工方可结束。6、固定动火点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煤气水封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7、室内固定动火点应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8、固定动火点由车间上报安全负责审核、确认、登记,由厂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安监部备案。9、固定动火点由所在区域车间主管领导负责管理,应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固定动火点应明确区域范围,落实防火负责人,现场设置明显的固定动火点标识及专门的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10、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禁止设立固定动火点。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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