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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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液态产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简称公司)进行液态产品汽车罐车的装卸。液态产品指敞口装卸液体和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生产部是液态产品车辆装卸的调度协调部门,负责指令装卸液态产品的机动车辆进出公司生产区域进行装卸液态产品。第四条商务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的出入公司管理,负责确定产品的装车量,确定装车流程。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在公司内行车安全管理,制定行车路线,制定限行速度,并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密闭灌装液化气体罐车的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合格的车辆发放准装证,并对装卸产品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乙二醇车间、油品作业部、产品作业部负责到本车间装卸车辆的监督检查,并检查人员及车辆的相关安全情况。第三章允许充装量第八条密闭灌装的液化气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1、充装表1中介质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W=V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1的规定执行。V-罐体的实际容积(l)。表1充装介质种类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丙烯0.43丙烷0.42混合液化石油气0.42正丁烷0.51异丁烷0.49丁烯、异丁烯0.50丁二烯0.55环氧乙烷0.712、充装碳四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W=0.8V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V-罐体的实际容积(l)-密度(kg/l)(碳四的密度为0.565,如有变动由生产部另行通知)。3、充装碳五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W=0.85V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V-罐体的实际容积(l)-密度(kg/l)(碳五的密度为0.683,如有变动由生产部另行通知)。第九条敞口灌装的液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按罐车道路运输证中确认的运输重量进行充装。第四章罐车内气体成份分析要求第十条根据需充装介质的不同,充装前需对罐车进行氧含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分析。分析项目、数据标准见表2。表2分析项目充装具体介质指标O2(%)CO(ppm)CO2(ppm)乙炔(ppm)丙烯0.26030-环氧乙烷0.2-剩余碳四2-碳五2-丁烯-12-丁二烯2-液化燃料气2-第十一条质检中心按第五条中所规定的分析项目对每天充装液态产品的罐车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第五章装卸管理第十二条罐车的检查和发证。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罐车的安全装置、压力槽车氧含量分析合格证和有效证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进行检查,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罐车铭牌核定罐体容积,对检查合格的车辆登记在“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体罐车检查登记表”中,并留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同时发放准装证。2、准装证由用户保存,此证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超出准装证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携带上述证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复检。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准装证。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上述要求的合格的证件;罐车超期未作年检;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罐车罐体铭牌的内容、号码与罐车使用证中登记的内容、号码不符;充装碳四、碳五等物料的压力罐车罐内气体含氧量大于2%;充装丙烯、环氧乙烷罐车罐内气体含氧量大于0.2%;4、对充装环氧乙烷的罐车检查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环氧乙烷储运容器安全管理的要求执行。5、所有运输液态产品的车辆必须到中沙石化运输车辆停车场停靠,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没有指令不得离开停车场,车辆按照调度指令经,到中沙石化运输各种物品。6、行政管理部负责检查进入公司装卸液态产品车辆的有效证件(道路运输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HSE教育证),及为车辆佩戴合格的阻火器,并对装卸栈台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充装人员对用户出具的提货单中的运输重量进行核对。如发现有疑问时,通知装置领导、商务管理部及生产调度人员。经确认运输重量确实存在问题时,由生产调度与商务管理部进行协调解决。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负责按第十条要求的指标,对来中沙石化充装液化气体压力罐车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对于准装证在使用期限内并按规定时间需对罐车内气体进行分析时,用户必须向分析人员出示合格的准装证或提货单,否则不予对罐体内气体进行分析。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对每次检测的数据记录在“压力罐车气体成份分析台帐”上。“压力罐车气体成份分析台帐”由质检中心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对进入装卸栈台的车辆数进行限制。每个装卸位置只允许停放一辆车,不充装的车辆要在中沙石化外排队等候。第十六条为了防止污染产品质量,生产调度根据情况对充装丙烯的罐车内气体每次充装前安排质检中心分析人员进行检测分析,分析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中沙石化。第六章装卸要求第十七条液态产品装卸前检查要求:1、敞口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要对有效证件(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HSE教育证)及罐车车况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装卸车。2、罐车车况的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罐体无渗漏现象;b.罐体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c.排放阀门必须关紧;d.罐体与车身必须坚固,罐盖必须严密;3、密闭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对罐车的准装证、HSE教育证及车辆安全状况(本体阀门、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安全阀等)的可靠性及分析单进行检查,装卸作业前后确认罐车内是否有规定的余压(按表3执行)。如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装卸车。表3充装介质充装前罐体内余压范围(MPa)丙烯0.1-1.2碳四0.1-0.2碳五0.1-0.2环氧乙烷0.1-0.15丁烯-10.1-0.2丁二烯0.1-0.2液化燃料气0.1-0.24、认真核对装卸的货物品名。第十八条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加防滑块,车前方放置车辆停止警示牌。同时操作人员收取汽车钥匙,钥匙放在指定位置。第十九条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第二十条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和罐车司机、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进入驾驶室。严禁外来人员单独操作装卸栈台阀门。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第二十一条敞口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物料溢出,并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第二十二条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严禁携带香烟、火种,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第二十三条开始装卸车前,汽车的发动机、灯光、无线电等必须关闭。装卸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的电子设备、设施。第二十四条操作人员按照核对后的提货单的灌装量进行充装,但充装总量不应超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允许值。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如对提货单中的灌装量产生疑问时,按第八条执行。如有超装,须立即进行倒罐处理。第二十五条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罐车罐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车罐体的方法卸液。罐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1MPa以上的剩余压力。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装卸。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本车间领导或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报告。a、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达到许可值。b、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d、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泄漏等。第二十七条装卸作业时,要使用防爆手电。第二十八条装卸车时发生了跑冒物料现象,不要起动车辆,直到对该区域进行测爆分析,确认为安全时,方可起动车辆。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卫人员对不符合本规定着装要求的人员及车辆外观检查有缺陷(如排气管有破损、防火帽不符合规定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现象的情况不充许此人及车辆进入中沙石化。第三十条因非人为因素,操作人员未能对已进入中沙石化的车辆进行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相应车辆离开中沙石化。如果该车辆再次进入中沙石化,需由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再次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中沙石化。第七章对用户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来中沙石化充装物料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沙石化内的各项管理规定,进入中沙石化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饮酒及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严禁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设施;严禁穿戴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穿带铁钉鞋、凉鞋、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半袖上衣、背心、化纤衣物等),装卸车时必须穿防静电服,必须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取得HSE教育证的人员方可进入公司装卸各种产品。第三十二条来中沙石化充装物料的人员应服从操作人员和本部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如不听劝阻,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负责。第三十三条禁止用户将车辆上的废弃物扔在装卸作业区域。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清洗车辆。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禁止在装卸现场及中沙石化周边排放液化气体。违者将收回准装证或不予办理准装证。第三十五条严禁损坏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用户原因损坏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的,由用户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施工费及设备、设施费)。第三十六条如驾驶员、押运员未有消防教育培训证,用户应提供当地政府或消防部门的相关文件,以便能证明驾驶员、押运员已经过消防培训教育。第三十七条出现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比照中沙石化承包商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罚款交中沙石化财务管理部,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将收回准装证,禁止此车及违章人员进入中沙石化。对于较严重的问题将追究用户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关于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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