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缴纳党费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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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党员缴纳党费工作制度(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终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6)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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