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试行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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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试行方案第二条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原则。依托市中心医院东门分院建立市城市惠民医院(以下简称“惠民医院”市中心医院为惠民医院的指导医院。第三条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为户籍在市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属于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范围。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违章违规等不良行为和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条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以下优惠措施。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一)十项免费项目指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肌肉注射费、门诊静脉注射费、住院诊查费、住院肌肉注射费、住院静脉注射费、救护车费(住院)院内会诊费。(二)十项减半项目指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透视费、X线摄片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常规检查费、尿液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空调费。(三)药品优惠5%(四)手术费优惠10%(五)大病医疗救助的服务对象。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测算后,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进行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医疗费用优惠办理程序:(一)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并做好相关资料登记、汇总工作。(二)确因病情需要或因技术原因惠民医院不能提供诊治服务的惠民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转诊。(三)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自愿在其他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第七条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管理组织及成员单位职责:(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慈善总会、市总工会、市中心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惠民工作的开展及费用减免、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审核。(二)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惠民优惠措施落实的指导和督查;组织制定惠民医院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细则。(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和市城市惠民医疗优惠证发放工作。(四)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市物价局负责对惠民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惠民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惠民医院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八)市审计局负责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审计。(九)市慈善总会要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十)市中心医院负责设立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承担与医疗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并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库”对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为惠民医院提供技术指导,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惠民医疗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与费用报销:(一)惠民医院对每例医疗救助对象优惠或减免的医疗费用情况实行专册登记。并将情况报送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专帐拨付。(二)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救助对象的就医优惠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第九条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一)强化医疗服务。惠民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简化门诊流程,免挂号手续,并在候诊处、挂号处等标明相应指示标牌,努力为患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切实做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要在医院设立宣传栏,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就诊流程等相关内容。(二)加强质量管理。惠民医院要加强人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各项诊疗规范,做好门诊日志、处方及病历书写、三级查房、疑难病历讨论等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三)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惠民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因病施治、规范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控制门诊、住院费用,努力减轻惠民医疗救助负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医院及当事人的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的指导与监督考核。第十条本方案由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相应进行调整。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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