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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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治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出书物刊行活动及其管治,发展社会主义出书财产,依据出书治理条例和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出书物刊行活动及其监视治理。本规则所称出书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书物等。本规则所称刊行,包括总刊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本规则所称总刊行,是指出书物总刊行单位一致包销出书物。本规则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书物运营者销售出书物。本规则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书物。本规则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房钱的方式向读者供应出书物。本规则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合或许以固定方法于必然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书物。第三条国家执行出书物刊行答应准则,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从事出书物刊行活动。依法设立的出书物刊行单位和经同意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小我可以依法从事出书物刊行活动,非依司法规则,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干预。第四条新闻出书总署负责全国出书物刊行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负责制订全国出书物刊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书物刊行活动的监视治理,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书物刊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县政府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书物刊行活动的监视治理。第五条新闻出书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制订出书物刊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照正当公平、符合实践、促进发展的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制订的出书物刊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书总署审核赞同,报本级人民县政府同意,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不然不得作为出书物刊行单位的审批根据。第二章出书物刊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书物总刊行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从事出书物总刊行营业,该当具有下列前提:(一)有确定的企业称号和运营范围;(二)以出书物刊行为主营营业;(三)有与出书物总刊行营业相顺应的刊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该当具有高级以上出书物刊行员职业资历或许新闻出书总署承认的与出书物刊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资历;(四)有与出书物总刊行营业相顺应的设备和固定的运营场合,运营场合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本钱不少于XX万元;(六)具有响应的核算机治理前提和健全的治理准则。第七条请求设立出书物总刊行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请求从事出书物总刊行营业,须向新闻出书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则的请求资料,新闻出书总署该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同意的,由新闻出书总署颁布出书物运营答应证,请求人持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同意的,该当阐明理由。请求资料包括下列书面资料:(一)请求书,载明单位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姓名、住址、本钱起原、本钱数额等;(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本钱信誉证实;(四)运营场合的状况及运用权证实;(五)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实;(六)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许技能资历证书;(七)响应核算机治理前提的证实资料。第八条设立出书物批发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从事出书物批发营业,该当具有下列前提:(一)有确定的企业称号和运营范围;(二)有与出书物批发营业相顺应的刊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该当具有中级以上出书物刊行员职业资历或许新闻出书总署承认的与出书物刊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资历;(三)有与出书物批发营业相顺应的设备和固定的运营场合,个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自力设置运营场合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四)注册本钱不少于200万元;(五)具有响应的核算机治理前提。第九条请求设立出书物批发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请求从事出书物批发营业,须向地点地地市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则的请求资料,地市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请求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颁布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并报新闻出书总署立案。请求人持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同意的,该当阐明理由。请求资料包括下列书面资料:(一)请求书,载明单位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本钱起原、本钱数额等;(二)企业章程;(三)注册本钱信誉证实;(四)运营场合的状况及运用权证实;(五)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身份证实;(六)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许技能资历证书;(七)响应核算机治理前提的证实资料。第十条设立出书物零售企业或许其他单位、小我从事出书物零售营业,该当具有下列前提:(一)有确定的称号和运营范围;(二)运营者该当具有初级以上出书物刊行员职业资历或许新闻出书总署承认的与出书物刊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能资历;(三)有与其营业相顺应的固定的运营场合。第十一条请求设立出书物零售企业或许其他单位、小我请求从事出书物零售营业,须向本地县级人民县政府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则的请求资料,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该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同意的,颁布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立案。请求人持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同意的,该当阐明理由。请求资料包括下列书面资料:(一)请求书,载明单位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二)运营场合的状况及运用权证实;(三)运营者的身份证实和职业或许技能资历证书。第十二条设立出书物出租单位或许其他单位、小我从事出书物出租营业的,该当于获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运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情面况等资料到本地县级人民县政府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立案。第十三条设立出书物连锁运营企业或许其他连锁运营企业从事出书物连锁运营营业,该当具有下列前提:(一)有确定的企业称号和章程;(二)符合连锁运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营方法;(三)注册本钱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运营的,注册本钱不少于1000万元;(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五)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该当具有中级以上出书物刊行员职业资历或许新闻出书总署承认的与出书物刊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资历;(六)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营业相顺应的运营场合,个中样本店的运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七)具有响应的核算机治理前提和健全的治理准则。第十四条请求设立出书物连锁运营企业或许其他连锁运营企业请求从事出书物连锁运营营业,须向总部地点地地市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则的请求资料,地市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请求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审批;请求设立全国性出书物连锁运营企业或许其他连锁运营企业请求从事全国性出书物连锁运营营业,须向总部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则的请求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请求资料报新闻出书总署审批。审批机关该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颁布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并报新闻出书总署立案;同意从事全国性连锁运营的,由新闻出书总署颁布出书物运营答应证。请求人持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同意的,该当阐明理由。请求资料包括下列书面资料:(一)请求书,载明单位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本钱起原、本钱数额;(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本钱信誉证实;(四)开店方案;(五)总部和连锁门店运营场合名单及运用权证实;(六)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实;(七)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许技能资历证书;(八)响应核算机治理前提的证实资料。第十五条直营连锁门店不需独自处理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可以凭出书物连锁运营单位总部的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复印件报门店地点地县级人民县政府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立案后,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书物连锁运营单位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依照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则处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书物运营答应证的除外。第十六条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营业的中外合伙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依照新闻出书总署和对外经济商业协作部制订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治理方法处理。第十七条请求设立经过互联网等信息收集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请求经过互联网等信息收集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依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则处理。出书物总刊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经过互联网等信息收集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无需审批。第十八条请求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念书俱乐部或许其他相似组织,出书单位请求设立刊行本版出书物的书友会、念书俱乐部或许其他相似组织,依照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请求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念书俱乐部或许其他相似组织,依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则处理。出书物总刊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设立书友会、念书俱乐部或许其他相似组织,出书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念书俱乐部或许其他相似组织,无需审批。第十九条设立出书物批发市场,该当具有下列前提:(一)有足够的供批发单位集中运营的固定场合,营业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二)进入批发市场的运营单位必需是具有出书物批发权的出书物刊行企业;(三)有健全的市场治理机构和规章准则;(四)具有基本的办公、仓储、交通、通信设备,能为运营单位供应需要的服务;(五)市场治理机构及运营单位可以悉数执行核算机一致治理;(六)律例、规章规则的其他前提。第二十条出书单位的刊行部分改制的刊行企业可以从事本版出书物的总刊行,但须依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则处理手续。出书单位设立出书物刊行企业,批发、零售其他出书单位出书的出书物,须依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或许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手续。出书单位可以设立刊行本版出书物的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刊行分支机构,出书单位须持新闻出书总署核发的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登时址、人员状况等相关资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书行政部分立案。分支机构的坚持应符合本地出书物刊行网点规划。第二十一条出书物刊行单位改变称号、营业范围,兼并其他出书物刊行单位,因兼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书物刊行单位,超越同意部分行政区域改变地址,须按照本规则处理同意手续。出书物刊行单位改变其他注销事项,到原注销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处理响应手续后,向同意的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立案。出书物刊行单位因歇业、被撤销、破产或许因其他缘由终止运营的,须向同意的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处理刊出注销,缴回答应证。第二十二条设立出书物总刊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许其他单位、小我从事出书物总刊行、批发、零售营业,除具有本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则的前提外,还须符合新闻出书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制订的出书物刊行网点设置规划。第二十三条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对请求人的请求资料该当实时搜检,发现请求资料不齐备的,该当在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过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章出书物刊行活动治理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刊行下列出书物:(一)含有出书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制止内容的犯禁出书物;(二)各类不合法出书物,包括:未经同意私自出书、印刷或许复制的出书物,伪造、冒充出书单位或许报刊称号出书的出书物,不合法进口的出书物,生意书号、刊号、版号出书的出书物等;(三)进犯别人著作权或许专有出书权的出书物;(四)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明令制止出书、印刷或许复制、刊行的出书物。第二十五条内部材料性出书物须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许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刊行。第二十六条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单位和小我,必需恪守下列规则:(一)不得从非出书物出书、刊行单位进货;(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生意书号、刊号、版号;(三)不得超出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核准的运营范围、运营地址运营;(四)不得张贴和分发有司法、律例制止内容的或许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五)不得搭配销售出书物和强行推销出书物;(六)不得私自更改出书物版权页;(七)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应在运营场合分明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卖、出借、出租、让渡。第二十七条出书物刊行单位该当坚持职业培训准则,依照劳动法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以及出书物刊行员职业技艺规范,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经由国家劳动行政部分同意的审核判定机构所施行的职业技艺判定审核。第二十八条出书单位对本版出书物具有总刊行权。出书单位托付出书物总刊行单位刊行出书物,应运用一致的出书物刊行托付书;不得向无出书物总刊行权的单位让渡或许变相让渡出书物总刊行权,不得托付无出书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宣布版物或许署理出书物批发营业,不得托付非出书物刊行单位刊行出书物。第二十九条进入出书物批发市场的运营单位在出书物销售前,须将出书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治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书物样本必需与所销售的出书物一致。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和全国性出书、刊行行业协会,可以请求主办全国性的出书物订货、展销活动。省级以上出书、刊行协会可以请求主办当地性出书物订货、展销活动;全国性出书、刊行行业协会可以请求主办跨省专业性出书物订货、展销活动,其部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承受托付承办。第三十一条举行全国性出书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早6个月报新闻出书总署审批,新闻出书总署该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举行当地性或许专业性的出书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行前1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地位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报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立案。第三十二条由省级以上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教育行政部分会同价钱主管部分以投标或许其他公开、公平的方法确定的出书物刊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刊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许小我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刊行营业。第三十三条内部刊行的出书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现和销售。第三十四条刊行进口出书物的,必需从依法设立的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进货;个中刊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需重新闻出书总署指定的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进货。第三十五条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单位或许小我须将出书物刊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政单子保管2年以上,以备检验。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单位或许小我须将出书物仓储地址、面积、治理人员的状况报同意的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立案;仓储地址、面积、治理人员状况若有改变,须在改变之日起15天内向同意的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立案。第三十六条从事出书物贮存、运输、送达活动,该当承受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的监视检查。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从事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出书物的征订、贮存、运输、邮寄、送达、分发、附送等活动。第三十八条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单位和小我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法、新闻出书总署新闻出书计算治理方法和国家规则的有关计算准则照实报送计算材料,不得以任何托言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窜改计算材料。第三十九条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单位和小我须依照新闻出书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的规则,向指定的数据库治理单位供应有关数据。第四十条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单位和小我该当依照新闻出书总署的规则实行审核注销手续。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一条未经同意,私自设立出书物刊行单位,或许私自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的,按照出书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分。第四十二条违背本规则刊行犯禁出书物的,按照出书治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分。第四十三条违背本规则刊行进犯别人著作权或许专有出书权的出书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条例的规则处分。第四十四条违背本规则刊行不合法出书物和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明令制止出书、印刷或许复制、刊行的出书物的,由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充公违法刊行的出书物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厉的,责令限日破产整理或许由原发证部分撤消答应证。第四十五条违背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赐与行政处分的还,由发证单位刊出其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书物刊行员职业资历证书。第四十六条未经法定方法确定而刊行中小学教科书的,按照出书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则处分。违背规则刊行进口出书物的,按照出书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处分。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予以正告,充公违法所得和违法刊行的出书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刊行内部材料性出书物的;(二)向无总刊行权的单位让渡或许变相让渡出书物总刊行权的;(三)从非出书物出书、刊行单位进货的;(四)出书单位违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五)超出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核准的运营范围、运营地址运营的。(六)参加生意书号、刊号、版号的;(七)出卖、出借、出租、让渡出书物运营答应证的;(八)不按规则实行审核注销手续的;(九)私自改变注销事项的;(十)设立出书物出租单位或许其他单位、小我从事出书物出租营业未按本规则立案的;(十一)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主办单位举行当地性或许跨省专业性出书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则立案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书行政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予以正告,充公违法所得和违法刊行的出书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张贴和分发有司法、律例制止内容的或许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二)搭配销售出书物和强行推销出书物的;(三)私自更改出书物版权页的;(四)出书物运营答应证没有在运营场合分明处张挂或许私自涂改、复制答应证的;(五)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则应由内部刊行的出书物的。第四十九条未经同意私自设立出书物批发市场,依照私自设立出书物刊行单位处分。未经同意私自主办全国性出书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许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主办单位私自主办当地性或许跨省专业性出书物订货、展销活动的,依照私自从事出书物刊行营业处分。第五十条从事征订、贮存、运输、送达、分发、附送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出书物的,辨别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或许第四十四条处置。第五十一条违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的,依照新闻出书总署新闻出书计算治理方法处置。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除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依照新闻出书总署的限额依法同意的出书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同意设立或许变相设立出书物批发市场,不得扩展现有批发市场规划;曾经同意的批发市场内的批发单位5年内须到达本规则关于自力设置运营场合的批发单位的前提。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称全国性连锁运营,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运营。第五十四条出书物运营答应证的款式由新闻出书总署规则,由新闻出书总署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分一致印制。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新闻出书署于 年 月 日发布实施的出书物市场治理暂行规则还废止,本规则实施前与本规则纷歧致的其他规则不再执行。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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