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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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及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安全部(一)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管理和解释。(二)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工程部负责本公司所有机械的管理。第三章机操人员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起吊指挥、挂钩作业人员、电梯驾驶等)必须按国家和市劳动局的要求培训和考试,取得市经委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分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当地的资格证书,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复审。第六条实习机操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的指导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第七条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第八条机管和操作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第四章机械管理第九条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应由公司鉴定验收,方可投入运行。第十条经过大修理的设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拆装(塔吊、升降机等大型设备)须有专业资格证书的拆装队伍拆装。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审核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二条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的制度,建立机长制的专业机组(塔吊及升降机)。第十三条大型设备的基础隐蔽必须组织专人进行验收,并应有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方验收、审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第一条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第二条二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措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安全钩。第三条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第四条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开关,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第五条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第六条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严禁站人。第二章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一条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第二条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第三条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第四条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管局的规定,电器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第五条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设置电闸装置。第六条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第七条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第八条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第九条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第三章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第一条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第二条建筑材料和构件要按规定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第三条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第四条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机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第五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第六条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第七条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第八条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摸,支撑要及时整理,圆钉要及时拔除。第九条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坠落伤人。第十条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第十一条不准在运转的卷扬机钢丝绳中间跨越;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下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第十二条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除。第十三条脚手板两端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第十四条脚手架超载危险:结构阶段脚手架每平方米不得超过300公斤,装饰阶段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公斤,并按规定均匀堆放。脚手架连接物严禁拆除。严禁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搭、拆脚手架、井字架必须系安全带。(一)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二)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三)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架子工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一)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二)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三)在平台等处拆木摸,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四)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五)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第四章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第一条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第二条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第三条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第四条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夹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第五条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第六条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第七条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砖笼粘连、随着的物件不准吊。第八条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公尺,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第九条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第十条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第五章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第一条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第二条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动火。第三条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第四条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第五条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第六条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第七条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进行焊、割。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第八条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第九条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第十条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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