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问题存在问题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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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问题存在问题及不足工作总结问题存在问题及不足|纪委派驻组工作总结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和市纪委四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损害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全市集中开展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不实、弄虚作假,文山会海、照抄照转问题,财务管理违规问题,以及行政执法、基层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征收等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统一部署、分项实施,市、县(市、区)、镇(办)三级联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坚持抓机关与抓基层并重,市级层面率先示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突出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部门和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重点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坚持挺纪在前,动辄则咎,对违纪违规、失职失责问题“开刀问斩”,形成强大震慑,促进党员干部务实重行、担当作为,不断增强基层群众的获得感,为创建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示范城市提供作风纪律保障。二、范围和时间(一)范围:各个专项治理分别确定治理范围。(二)时间:2017年4月10月底。三、治理重点和责任单位(一)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纪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编办。(二)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纪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三)文山会海、照抄照转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纪委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四)财务管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治理: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预决算管理、财务支出管理、资产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五)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治理: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廉洁以及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食药局。(六)基层工程项目建设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中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不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私分或非法占有兑付工程款,向群众集资、摊派或转嫁债务,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委农办。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访局。(七)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不严,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同时,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在去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今年部署开展“回头看”活动。重点是“三看”:看整改是否到位,看问题是否查清,看成果是否巩固。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四、方法步骤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4月至6月中旬)。各牵头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站,受理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各地各单位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照治理重点,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全面查找本地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条逐项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坚持自查从宽原则,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6月下旬至9月中旬)。专项治理牵头、配合单位联合组建若干检查组,采取查本级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本级进行重点抽查,按一定比例对下级进行抽查。各专项治理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定期汇总重点检查、信访举报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违纪问题线索,对重点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9月下旬至10月底)。各地各单位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健全制度规定,完善体制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专项治理过程中不收敛、顶风违纪的,从严查处问责,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2017年10月底前,市级各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对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纪委。五、有关要求(一)压紧压实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牵头单位主抓、配合单位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把专项治理与全市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工程”紧密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和指导推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专项治理活动紧紧抓在手上,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指导。牵头单位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务实推进。配合单位要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形成整体合力。(二)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自查自纠要见人见事,既查个人的问题,又查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既查基层的问题,又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问题。重点检查要强化“发现不了问题就是问题”的观念,各配合单位要主动自查、牵头单位要开展督查、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抽查,对领导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行业,以及自查自纠“零报告”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要将问题整改与完善制度机制结合起来,以突出问题的整改补齐工作短板,以具体问题的解决带动整体水平提高。要坚持表彰激励先进典型和通报曝光反面典型相结合,营造正向激励、反向警示的舆论氛围。(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查阅台账、发函督办、约谈交办等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办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失职失责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移交问题线索和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送各地党委(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并报市委常委;对连续排名靠后或“零报告”的地方、单位进行工作约谈。对发现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专项治理的,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力的,要敢于“开刀问斩”,强化“一案双查”,既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查相关领导责任;既查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又查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把开展专项治理纳入年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党(工)委、纪(工)委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依据,严格进行考核评价。(四)加强数据报送。专项治理期间,市级各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在各个时间节点,及时汇总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及时报送市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表格按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报送,由市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汇总统计。请各地各单位在“清廉随州”网下载各牵头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附表。联 系 人:汪 涛 电话:3593110 传真:3593110电子邮箱:sz3593110163.com附件:1.关于开展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2.关于开展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3.关于开展文山会海、照抄照转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4.关于开展财务管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5.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6.关于基层工程项目建设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7.关于土地征收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8.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的实施方案附件1关于开展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根据全市关于2017年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总体方案,制定如下方案。一、治理重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拍板不拍板、该签字不签字或签字无态度;“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进展缓慢;对群众利益问题推诿拖延,对群众合理诉求故意刁难,需要担责的不担责,需要协调的不协调;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不取消、明取消暗转移,行政服务大厅“前店后厂”、资料要求复杂多余、审批超时限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纪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编办。二、时间和方法步骤专项治理工作于2017年4月开始,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4月至6月中旬)。牵头单位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站,受理群众信访投诉。各地各单位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以及相关企业意见,全面查找本地本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及突出问题。各地各单位对照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整改到位。自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6月下旬至9月中旬)。专项治理牵头、配合单位联合组建若干检查组,采取查本级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本级进行重点抽查,按一定比例对下级进行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违纪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第三阶段:整改问责阶段(9月下旬至10月底)。各地各单位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健全制度规定,完善体制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牵头单位对在专项治理过程中不收敛、顶风违纪的,从严查处问责,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2017年10月20日以前,市不担当、不作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对工作进行总结,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把专项治理作为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的重点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谋划和指导推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专项治理活动紧紧抓在手上,对各项工作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指导。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有机融入业务工作之中。各配合单位要明确责任,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体合力。(二)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自查自纠要见人见事,既查个人的问题,又查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既查基层的问题,又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问题。重点检查要强化“发现不了问题就是问题”的观念,对领导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行业,以及自查自纠“零报告”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要将问题整改与完善制度机制结合起来,把群众对整改情况的满意度作为检验专项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三)严肃追责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对有问题不整改、大问题小整改、边改边犯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追究纪律责任。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应付的,要约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弄虚作假,不认真核查问题线索,不认真纠正整改,不严肃查处问责的地方和单位,既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追查相关领导责任;既追查主体责任,又追查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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