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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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建委进行审查。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委进行备案。第三条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四)施工现场所需费用计划情况;(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六)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七)其他应提供的备案资料。第四条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各区每季度向市建委汇总上报拆除工程项目明细。(一)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及设备管理等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计划、采用机械设备、扬尘控制、废弃物堆放与清运等情况;(四)在拆除施工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条中标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完成施工前期准备。负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的市和区(县)建委,除依本制度审查报送的备案资料外,还应委托市或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现场情况和报送资料不符的,市和区(县)建委不予审查通过,同时作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第六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或审查未通过的,市或区(县)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的,不得施工。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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