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人事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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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局人事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环卫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全局干部人事工作。第二章选拔任用干部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一)任副县级室主任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二)任正科级副主任1、应当担任正科级职务或者在副科级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2、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3、新提名年龄:原则上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名;4、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身体建康。(三)任机关党的领导职务,除具备以上任职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五条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资格条件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晋升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的,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二)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3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第六条选拔任用程序(一)人选产生1、提拔干部的程序(1)民主推荐。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市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余干部由干部管理室组织实施。(2)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其余干部由书记办公会审查预备人选,研究提出考察对象。(3)组织考察。对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组成考察组,按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考察,由干部管理室牵头,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对候选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提出使用意见,报常委会研究决定。2、室主任、副主任出现空缺职位后,其人选产生按有关规定办理。3、非领导职务干部人选。按照市编委、市委组织部批准的职数配备,在全体职工中进行民主推荐,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呈报审批任免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县级室主任,由干部管理室报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报市委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务晋升由纪委常委会审批,干部管理室办理有关手续。(三)任前公示县级干部的任前公示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执行。科级及以下干部任职,常委会研究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本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四)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章竞争上岗第七条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步骤1、公布空缺职位。2、公开报名。3、资格审查。干部管理室根据竞争职位的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报市纪委常委会。4、演讲。召开机关全体职工大会,由竞争者按照抽签号码顺序进行演讲。5、群众推荐、民主测评。根据参加演讲者的平时表现和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6、考察。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由分管干部管理室的领导任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工会、干部管理室抽人组成考察小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民主推荐出来的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意见向常委会报告。7、市纪委常委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由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晋升人选。8、办理干部任职相关手续。第四章干部考核评价及奖惩第八条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政治思想品德与工作能力水平评价相结合、组织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第九条考核评价以机关干部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第十条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评价履行职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情况。第十一条委局机关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委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机关党委、干部管理室、监察综合室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委局考核工作。各室主任负责本室人员的考核工作。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工作结合年终总结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一)个人总结干部本人对本年度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进行总结,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二)述职领导班子成员在机关全体职工大会上述职;其余人员在有关会议上述职。(三)民主评议和测评评议和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在机关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测评,其余人员在有关会议上测评。(四)确定等次和反馈考核意见根据民主评议和测评等情况,确定参考人员的考核等次,并由主考人将考核意见反馈给考核对象。1、正副县级干部:常委会集体讨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2、其他人员:各室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常委会审定,报市人事局确认。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应记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干部轮岗第十五条轮岗对象和条件(一)委局领导班子成员,除个别特殊工作岗位外,所分管工作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对所分管工作实行轮换。(二)中层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轮岗,满8年的,必须轮岗。机关干部在同一室工作满5年的要有计划的轮岗,工作满10年的,必须轮岗。第十六条轮岗范围(一)机关干部在机关内不同室之间进行轮岗。(二)机关干部也可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轮岗。(三)鼓励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纳入轮岗范围:(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必须轮岗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轮岗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第十八条组织实施(一)干部管理室提出轮岗方案、列出轮岗人员,听取干部进、出部门领导及本人意见。(二)干部轮岗一般应分批进行。每次干部轮岗的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室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委局机关内部轮岗,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管理室办理。委局机关干部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轮岗,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协商后,干部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干部轮岗前,委局或有关部门领导要与被轮岗的干部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其按时到新岗位工作。(五)干部轮岗严格按照编制数进行,不得超编制配备。第六章干部交流和调配第十九条向外交流(一)机关干部交流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由干部管理室负责统筹协调。(二)干部本人要求调外单位工作的,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出的理由和去向,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干部管理室提交书记办公会审定,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条选调干部(一)选调干部的方法1、调入。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调入干部到纪委工作。2、考录。对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考的办法进行。3、聘任。对个别特殊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二)调入干部的基本程序根据职位空缺的类型,由干部管理室提出建议方案,送分管领导审查,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干部,用人部门(单位)书面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并送干部管理室备案。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三个月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第七章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第二十二条新进机关的干部原则上应进行任职前培训。培训的内容:机关的基本职责、行为规范、纪检监察业务、机关工作程序与方法,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要求等。第二十三条选调干部参加培训的程序选调正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培训,干部管理室按照选调通知要求,提出参训人员建议名单,征求分管业务室和分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常委的意见后确定。选调正、副县级干部参加的培训,由干部管理室提出名单,向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及常委会报告确定人选。第二十四条坚持学历教育和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报制度。鼓励在职干部参加非脱产的学历教育。参加非脱产学习的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第八章谈话制度第二十五条干部职务、岗位发生变动、退休以及工作中出现苗头问题时,有关领导要及时与干部本人谈话。第二十六条谈话内容(一)任职谈话:主要是转达组织决定,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二)免职谈话:主要是转达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三)调动谈话:主要是介绍情况,提出要求和希望;(四)考核谈话:主要是通知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五)告诫谈话:主要是针对发现问题的苗头,及时提醒,帮助改进;(六)离退休谈话:主要是肯定成绩,听取本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谈话分工与班子成员、正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谈话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进行;室主任由分管领导谈话;副县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或室主任谈话;其余人员由室主任谈话。第九章工资福利及其他第二十八条机关干部职工的工资,严格按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机关干部的公休假按有关规定实施。第三十条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休费。自愿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加强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学历证明、奖励审批表等,要及时送干部管理室,经审核,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第三十二条加强人事信息管理,调进调出人员、干部的职务变动等信息,干部管理室应通报机关党委和各室;发展党员等情况,机关党委应及时通报干部管理室。第三十三条机关干部在婚姻变异、出国出境、直系亲属经商等重大事项上应书面向机关党委和干部管理室报告。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四条严格按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不准超编制配备干部。严格按领导、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第三十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的原则。第三十七条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准在干部人事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有关情况。第三十八条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由全体职工进行监督。对违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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