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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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第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二、备案与监管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第七条凡在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不收取其它费用。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三、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二条商务、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组织力量。依法对酒类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和经常性检查。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准运证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或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阻碍酒类流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以及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25号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不符合条件和有违规经营记录的酒类经营者。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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