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质押反担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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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反担保合同专利质押反担保合同为了确保甲方与 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乙方与 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专利权质押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合同。第一章 质物的设定第1条因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按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第2条甲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以质押的形式将质物出质给乙方,作为甲方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第3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9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详见权利质物清单)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生的孽息及派生权益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第二章 质押反担保的期限与范围第5条质押反担保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止。第6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实际向贷款方代为偿还的资金总额、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乙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第7条当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第三章 质押登记及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第8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本合同的质押登记手续。第9条乙方在保管期间应妥善管理,以保持上述文件的安全、完好无损,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用途。第四章 质物的提存第10条因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机乙方权益,且甲方拒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第11条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质物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第五章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第12条甲方的保证12.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在乙方保管上述证明文件期间,不得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12.2 甲方是质物的唯一合法与实际所有权人,质物不存在专利权所属方面的争议。甲方有权将质物向乙方出质,并保证乙方对质物享有第一优先受偿的权利;12.3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出质行为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有关专利权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有关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12.4 甲方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作出过任何处分,该质物之上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在解除本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物转让、赠与、放弃、质押、实施许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12.5 甲方没有也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和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行为,不将该质物用于充抵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之债务。12.6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全部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专利证书原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原件移交乙方保管。12.7 甲方保证在质押期间内按时交纳全部质押专利的专利年费。12.8 甲方承诺在质押期间内维持全部质押专利权的有效性。第13条甲方的承诺13.1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公证、鉴定、估价、登记、过户及保管等费用;13.2 甲方按时交纳为拥有和行使质押权利而应付的税款、行政规费(例如:年费)及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为缴付或延迟缴付上述任何一种款项而缴付的任何罚款或利息;13.3 甲方按时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措施,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谨慎履行管理义务以保证其对质物的合法拥有权,并维护乙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的合法权益;为使乙方能顺利的处置质物,甲方将按乙方的指示无条件采取一切措施与行动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13.4 甲方在收到任何政府机构发出有关质物的任何通知或行政命令,或质物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时立即通知乙方及提供有关详情;13.5 在质押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使乙方权利免受侵害;当质押期间出现专利纠纷时,甲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相关纠纷,以使乙方之质押权利免受侵害;当质押期间出质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甲方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经乙方同意的补充担保;13.6 在主合同项下贷款未完全偿还与支付前,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同意前,不作出或允许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在质物上的权益遭受不利影响或妨碍乙方实现质权的行为;13.7 主合同或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合同的有效性时,甲方配合乙方修改、补充本合同,使其与主合同或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规定要求相一致;13.8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第六章 质押的性质第14条本合同中的质押具有连续性,连续性是指质押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止。甲方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或解散均不会影响质押的有效性。第15条本合同中的质押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指质押不受过去、现在和将来由甲方或第三方向乙方设立的其他担保,或甲方和第三方对乙方的任何其他责任影响或替代。乙方在向甲方追偿前,不需先向第三方追偿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第七章 质押的执行第16条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6.1 不履行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保证与承诺;16.2 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时结息;16.3 违反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而甲方未清偿全部债务;16.4 依主合同约定违约,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而甲方未清偿全部债务;16.5 在担保期间不遵守与乙方签订的监管协议或提供虚假材料;16.6 行为致使质物的价值减少,不足以为乙方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反担保,乙方请求甲方提供补充担保,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充;16.7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16.8 经评估证明甲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16.9 贷款期前2个月,已证明甲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办法;16.10 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未得以清偿完毕之前,甲方被宣告停业、清算、解散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16.11 出现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7条在发生本合同第17条所述情况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况是否延续),乙方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数项权力,甲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17.1 要求甲方立刻偿还与支付全部担保债务;17.2 依法处分质物,并从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中受偿;17.3 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第18条乙方有权按下列任何方式依法处分质物:18.1 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18.2 将质物拍卖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8.3 依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第19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20条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质物处分所得价款币种不同的,按处分所得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处分质物所得价款折算抵偿。第21条在处分质押权力后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21.1 支付处分质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及开支;21.2 扣缴质物应缴纳的税项;21.3 扣缴甲方根据主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21.4 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直到债务完全清偿与支付;21.5 剩余金额(如有剩余)交还甲方。第八章 乙方的权利第22条乙方可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第23条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第24条乙方有权收取抵押物所生的孽息。第九章 公证第25条自本合同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在乙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手续。第十章 违约责任第26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27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纠纷、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已停止或已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第28条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担保总额的10%。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第29条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甲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第30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中止第31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32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无效而无效。第33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章 附则第34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编号为: 权利质押清单;第35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6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及质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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